
秦代属邦与民族地区的郡县化
邹水杰[181]
摘要:属邦是秦针对境内少数民族设置的管理机构,在秦统一六国前具有中央与地方双重属性,管理归服的“臣邦”和有蛮夷聚居的“道”;统一后,属邦与内史、郡平级,主要在陇西地区辖有县、道,管辖界内蛮夷和秦人。秦统一前,在属邦之下由“臣邦君长”统辖“臣邦人”,袭用原有的统治方式;统一后,相应称谓变为“蛮夷君长”和“蛮夷”。秦始皇三十三年之后,境内蛮夷全部划归郡下之道,由国家官吏行使管理职责,基本实施了郡县一元化。道中蛮夷本有交纳賨钱即免徭赋的政策,但随着时间演进,蛮夷被征发屯戍,实际上同于编户,故徼内蛮夷的编户化也逐渐达成。
关键词:属邦 臣邦 蛮夷 郡县化 编户化
自睡虎地秦简《属邦律》公布之后,秦属邦问题正式进入学者的研究视野。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注:“属邦,管理少数民族的机构,见秦兵器铭文。汉代因避汉高祖刘邦讳,改称属国、典属国。”[182]日本学者工藤元男对《属邦律》作了专门研究,以分析秦如何将非秦人编入秦。他指出,秦国不断对周边地区发动战争扩大领土,在征服了邻近地区的少数民族居住地后,会在其地设郡,其法制上的地位是作为属邦的臣邦,它由几个(县、)道构成。臣邦君长及其统治下的人民也被纳入秦的爵制之中进行统治。[183]孙言诚指出秦设属邦乃为收容少数民族降者,利用他们为秦国服务,以瓦解塞外的敌对民族。[184]陈力指出,秦孝公、惠王时期,统治征服地相当不易,因此秦人不得不采取属邦这种较为缓和、间接的方式。他认为在秦国对东方战争还未了结的情况下,设置属邦,分开内属与外附进行统治是一种良策。[185]刘瑞则认为秦只设立有“属邦”而未设“典属邦”,秦的属邦只设在中央,而且只有一个,汉设立“典属国”的时间在景帝之世。[186]
日本学者渡边英幸指出,秦让难以编入“秦”的人们服属于“君长” “君公”,构筑了“臣邦”这一与直辖郡县有别的统治途径。他指出“臣邦”以下嫁的秦人女性为媒介,构筑了让秦女所生的“臣邦人”也归属的血统架构。[187]史党社重申“臣邦”不可能是封国或臣服的诸侯,强调属邦管理的对象是秦境内的非秦族群,其地方基层组织是道。他指出,秦境内的非秦族群走过了不同的发展道路:先进者为“秦人”而以县治之,后进者为“臣邦”以道治而君长享受特殊待遇。[188]黎明钊和唐俊峰认为《史记》《华阳国志》中公子通(或通国)所封的“蜀国”为“蜀属邦”,并认为大概经历“蜀邦—蜀属邦—蜀郡”三个阶段。[189]
以上均是在秦简和秦兵器铭文的基础上,学者们结合相关文献所做的研究。围绕睡虎地秦简“属邦” “臣邦”和“秦” “夏”等概念,已有研究作了相当深入的探讨。但由于以往材料过少,有些问题语焉不详。近年来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又有新的材料面世,虽不足以构建对秦代属邦的全面研究,但对于部分前人有争论的观点,尤其对属邦性质与秦代民族地区的郡县化问题,可资做出更为合理的解释。
一 属邦性质的再探讨
文献中直接记载属邦的材料并不多,为便于分析,兹将相关材料列举于下:
1.道官相输隶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禀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无)有。受者以律续食衣之。属邦(《秦律十八种》,简201)[190]
2.[191]亥朔辛丑,琅邪叚(假)【守】 □敢告内史、属邦、郡守主:琅邪尉徒治即 【默】
琅邪守四百卅四里,卒可令县官有辟、吏卒衣用及卒有物故当辟征遝
告琅邪尉,毋告琅邪守,告琅邪守固留费,且辄却论吏当坐者。它如律令。敢 【告主】[192]。郡一书。·以苍梧尉印行事。/六月乙未,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听书从事。□□、军吏在县界中者各告之。新武陵别四道,以次传。别书写上洞庭尉,皆勿留。/葆手。洞
月庚午水下五刻,士五宕渠道平邑疵以来。/朝半。
/骄手。/八月甲戌,迁陵守丞膻之敢告尉官主:以律令从事。传别书贰春,下卒长奢官。/□手。/丙子旦食,走印行。(《里耶壹》,简8—657)[193]
3.·令曰:吏及黔首有赀赎万钱以下而谒解爵一级以除,【及】 当为疾死、死事者后,谒毋受爵,以除赀赎,皆许之。其所除赀赎,[皆许之其所除赀赎]过万钱而谒益 【解】 爵、【毋受爵者,亦许之。一级除赀赎毋过万】 钱,其皆谒以除亲及它人及并自为除,毋过三人。赀赎不盈万钱以下,亦皆 【许之。其年过卌五以上者,不得解】 爵、毋受爵,毋免以除它人。年睆老以上及罢(癃)不事从睆老事及有令终身不事、畴吏解爵而当复爵者,皆不得解爵以自除、除它人。鼎者劳盗〈盈〉及诸当
(拜)爵而即其故爵如鼎及
(拜)后爵者,皆不得解其故爵之当即者以除赀赎。为人除赀赎者,内史及郡各得为其畍(界)中人除,毋得为它郡人除。【中】 县、它郡人为吏它郡者,得令所为吏郡黔首为除赀赎。属邦与内史通相为除。为解爵者,独得除赀赎。令七牒。·尉郡卒令第乙七十六(《岳麓伍》,简138—145)[194]
4.武库受(授)属邦。中。卅,卅年,诏事。中阳。[195]
5.二年,属邦守蓐造,工室建,工後。[196]
6.五年,相邦吕不韦造。诏事图,丞酨,工寅。诏事。属邦。[197]
材料1《属邦律》是对不同机构间输送“隶臣妾、收人”时禀食、受衣等的规定。其中的“道官相输”,既可以理解为“各道官府之间互相输送”[198],也可以理解为“道与都官之间互相输送”[199]。但无论如何,依据律文并不能分辨属邦为中央机构还是地方机构。材料2为秦统一后琅邪假守发给“内史、属邦、郡守”的文书,三者并列,开头又用了“敢告”的平行文书格式,说明至少在秦统一后的秦始皇二十七、二十八年,秦设有内史、属邦、郡三种郡级统县机构,内史、属邦、郡守三者为郡级机构长官,[200]内史、属邦作为长官与机构同名。材料3中“内史”与“郡”并列,又言“各得为其畍(界)中人除”“属邦与内史通相为除”,虽体现了属邦、内史与郡有稍异之处,但可以得出二者都像郡一样,是有实土、有区界的地方行政机构,治下均包含了有爵位的秦人。[201]虽然张金光指出睡虎地和郝家坪秦简牍中的内史“绝非郡级地方行政长官”[202],但秦统一后的情况确如杨振红指出的,内史可表示京师特别行政区和王畿长官。[203]材料2、3也明确显示了内史、属邦既可表示郡级行政区,又表示同名的行政区长官。依此再来看材料1,体现了“道”是属邦所辖的县级机构,且此条《属邦律》规范的也是县级地方行政事务。
但材料2、3显示内史与属邦全国均只设有一个,且机构与职官同名,符合秦汉中央二千石官的特点。尤其是材料4、5、6所载秦兵器铭文中,属邦与中央的相邦、诏事、武库有兵器授受的联系,且属邦设有“工室”。学者研究也认同属邦为中央机构。[204]郭永秉和广濑薰雄认为,《史记·孝文本纪》载文帝后元七年(前157)六月己亥遗诏中的“属国悍为将屯将军”,即“典属国悍”,并据以指出“属邦”应该就是“典属邦”之义。[205]由此也可知材料5中的“属邦守”应为试守或代理的“守”,与郡守之“守”异。
根据以上考述可知秦代属邦作为中央机构,其职掌与汉代的典属国相延续,其主官名称为“属邦”;然属邦又可为郡级地方行政机构,其主官名也为“属邦”,统辖有县一级机构,[206]与郡、内史有明确的区划界限,治下至少部分为有爵之秦人。故秦代的属邦具有中央机构与地方机构的双重属性。[207]具有这种双重属性的机构,至少在西汉后期仍然存在。西汉绥和元年(前8)前太常为九卿,但又辖有陵县,以至于西北汉简中还出现“太常郡”[208]的提法。可见不止秦代的属邦,汉代太常同样为具有双重属性的机构。[209]
二 统一前属邦统辖有道、臣邦与县
如果像材料1《属邦律》那样,属邦只统辖“道”一种行政区划,问题就会相当简单。的确,秦汉时代的“道”是表示少数民族集居的区域,《汉书·百官公卿表》概括为“有蛮夷曰道”[210]。这已经成为学界共识。但战国秦汉秦戎混居、华夷杂处,不仅统一前的秦旧地为“中县道”(统一后为内史县道),扩张后的郡同样设有“郡县道”。可见设“道”并不是区分是内史、郡还是属邦的标准。因此,材料1仅仅表示属邦下设有道,而不能仅凭这条摘抄律文说属邦下只设有道。
事实上,统一前属邦更重要的是辖有“臣邦”。《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211]虽然秦代文献中并未见到“典属国”或“典属邦”,但秦代属邦为掌管被征服的周边少数民族或归义蛮夷的机构,是学界基本认同的。正如孙言诚所说:“秦专门设置一个管理少数民族降者的属邦,有其历史原因。自春秋至战国,秦一直处在戎狄的包围之中,在它的北部、西部以及西南边境,布满了形形色色的少数民族。这些民族对秦时叛时服,和战不已,可以想见,零星的或者大批的少数民族降者,终秦一代源源不断。为收容这些降者,并利用它们为秦国服务,属邦的机构自然就应运而生了。”[212]秦的属邦专门为蛮夷降者设置,但降服的民族政权并没有立刻被全部纳入郡县体系进行一元化管理,而是保留有君长或君公治理的“臣邦”。既云为“臣邦”,就表示这些民族政权虽然已成为臣属于秦的“秦属”,但臣邦君长的统治地位和管理模式仍然没有改变,只是臣属于秦后改名为“臣邦君长”或“君公”,接受属邦的羁縻统治。[213]吴永章指出:“秦在民族地区虽设置郡、县,委派守令,但‘蛮夷邑君侯王’并未废除,可谓实行与汉区不同的郡、县守令与臣邦君长并存的双轨制。清人钱大昕说,秦‘其初虽有郡名,仍令其君长治之’(《潜研堂文集·三十六郡考》),这一见解,是符合历史实际的。”[214]睡虎地秦简中有关臣邦的材料有如下几条:
7.“擅杀、刑、髡其后子,(谳)之。”·可(何)谓“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太)子,皆为“后子”。(《法律答问》,简72)
8.可(何)谓“赎鬼薪鋈足”?可(何)谓“赎宫”?·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辠(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有府(腐)辠(罪),【赎】 宫。其他辠(罪)比群盗者亦如此。(《法律答问》,简113—114) 9.“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可(何)谓“夏”?欲去秦属是谓“夏”。(《法律答问》,简176)
10.“真臣邦君公有辠(罪),致耐罪以上,令赎。”可(何)谓“真”?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是谓“真”。·可(何)谓“夏子”?·臣邦父、秦母谓殹(也)。(《法律答问》,简177—178)
材料7中,臣邦君长可以自置“后大(太)子”,而不需要向秦官府报告,说明臣邦君长有独立选置继承人的权力。但选置之后却不能擅自刑杀,否则得按秦法接受处罚,表明秦法对臣邦君长有约束力。材料8首先揭示了在秦的爵制秩序规范之下,有爵的“臣邦真戎君长”即使在犯有重罪时也可以赎免;材料10体现的是“真臣邦君公”在犯有轻罪时可以赎除。可以想见,“臣邦君长”或“真臣邦君公”虽然在本臣邦有一定的自治权力,但前提是遵守秦法。因此材料9中的“臣邦人”,即使对统治他们的“主长”不满,也禁止离开臣邦,因为离开臣邦就意味着脱离“秦属”。从这里可以看出,臣邦并非设于道之下。设若臣邦设于道之下,臣邦人逃离臣邦主长控制之后,就会来到道及乡里的县治空间,这是不能称作脱离“秦属”的。只有当臣邦为属邦之下在边徼独立设置的区划时,逃离臣邦就可能意味着脱离秦的控制,即“去秦属”。可见“臣邦”与“道”同级,均接受属邦的管辖。
传世典籍中也有与之对应的材料。《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巴郡南郡蛮”条载:“及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民爵比不更,有罪得以爵除。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王先谦《集解》引刘攽曰:“巴氏之君,可有爵耳,民何故辄得之?明衍民字。”[215]刘攽之意即蛮夷君长方得有爵,普通賨民不得有爵。对照材料8,可知刘攽所论甚碻。虽然简文中蛮夷君长并非可直接以爵除其罪,但有爵的君长重罪可赎,轻罪更是有无爵位均可赎除,而赎金对君长来说不是问题,也就相当于可以爵除罪了。《舆地纪胜》引陈寿《益部耆旧传》云:“昔楚襄王灭巴子,封废子于濮江之南,号铜梁侯。”[216]段渝、谭晓钟征引这条材料,认为这个“巴子”即镇守枳的巴废王子,重庆涪陵小田溪M1、M2就与巴王子有关。[217]文物专家在研究了 M1、M2出土的编钟、有“王”字的铜钲和錞于等高等级的随葬器物组合后指出,小田溪墓地可能是战国晚期巴国的王陵所在地。[218]这就说明巴地在被楚征服和入秦后的一段时间内,还保留着君长的统治。[219]巴地蛮夷的“君长”应为简牍中的“臣邦君长”。
除了南边的巴地,北边义渠的情况也类似。《史记·秦本纪》载惠文君十一年(前327),“县义渠”,“义渠君为臣”[220]。《后汉书·西羌传》记为:“义渠国乱,秦惠王遣庶长操将兵定之,义渠遂臣于秦。”[221]惠文王派兵平定义渠之地,虽设有部分县道,[222]但“义渠君为臣”表示义渠君长臣服于秦,应该就是以“臣邦君长”的形式接受秦的管理,而非统一于郡县之下。刘瑞指出:“‘臣邦’虽然已经被纳入了秦的版图,但实际上与传统上的‘秦’是有着具体的区别的。”[223]义渠君长有自己管辖的部众,义渠臣邦或许还领有不少城,因而才会有惠文王更元十年(前315)“伐取义渠二十五城”和武王元年(前310)再度“伐义渠”。《史记·匈奴列传》载:“秦昭王时,义渠戎王与宣太后乱,有二子。宣太后诈而杀义渠戎王于甘泉,遂起兵伐残义渠。于是秦有陇西、北地、上郡,筑长城以拒胡。”[224]义渠戎王之所以能在甘泉宫与宣太后有染,或也是由于其作为义渠臣邦君长,可以“尚秦女”,有机会接近秦国太后的缘故。
虽然上述材料都未明言臣邦隶属何种机构,但臣邦为蛮夷戎狄政权之孑遗,学者对照《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记典属国的职掌,因之将臣邦隶于属邦所辖,当无问题。因此,秦统一之前,属邦之下辖有自治权较大的蛮夷臣邦。
需要指出的是,睡虎地秦简中还有“外臣邦”一词。《法律答问》简180载:“‘使者(诸)候(侯)、外臣邦,其邦徒及伪吏(使)不来,弗坐。' ·可(何)谓‘邦徒’、‘伪使’?·徒、吏与偕使而弗为私舍人,是谓‘邦徒’、‘伪使’。”简中“外臣邦”是能与秦通使的民族政权,居于秦边界之外,在秦人的观念中,与关东诸侯一样属于“它邦”[225]。外臣邦虽有“臣邦”二字,实非秦的属国,与臣邦性质不同。[226]
根据上述考证可知,统一前属邦辖有道与臣邦。那么属邦之下是否辖有县呢?工藤元男虽然在秦属邦研究的结语中,指出臣邦“由几个(县、)道构成”,但在具体的论述中,则只描述了属邦与道的问题。[227]他用“(县、)道”这种方式仅仅为了表示“道”为县级机构。然从文献包含的信息分析,直到统一之后,属邦之下仍然设有县,管理部分有爵之秦人。像义渠之地,从“义渠君臣于秦”而非秦灭义渠来看,此后应有一段设臣邦管理的时期。撇开对“县义渠”的争论,史籍记有乌氏县,[228]岳麓秦简记载“中县道”北部原义渠之地的阴密、泥阳均为县,[229]里耶秦简记载彭阳也为县。[230]这些地方本为“西戎八国”之地,入秦后,戎狄臣邦与嬴秦县道杂厝,[231]这是由当地秦戎杂居的现实状况决定的,也决定了管辖义渠戎狄的属邦会辖有县。最为直接的记载是岳麓秦简中出现了与“中县道”“郡县道”相对的“陇西县道”:
11.郡及襄武、上雒、商、函谷关外人及(迁)郡、襄武、上雒、商、函谷关外男女去阑亡、将阳,[232]来入之中县道,无少长,舍人室,室主舍者,智(知)其请(情),以律
(迁)之。典、伍不告,赀典一甲,伍一盾。不智(知)其请(情),主舍,赀二甲,典、伍不告,赀一盾。舍之过旬乃论之。舍,其乡部课之,卒岁,乡部吏弗能得,它人捕之,男女无少长,伍(五)人,谇乡部啬夫;廿人,赀乡部啬夫一盾;卅人以上,赀乡部啬夫一甲,令、丞谇。乡部吏主者,与乡部啬夫同罪。其亡居日都官、执法属官、禁苑、园、邑、作务、官道畍(界)中,其啬夫、吏、典、伍及舍者坐之,如此律。(《岳麓肆》,简053—057)
12.□□□罪而与郡县道,及告子居陇西县道及郡县道者,皆毋得来之中县道官。犯律者,皆(《岳麓肆》,简093)
13.襄武。内史。(《里耶贰》,简9—965)
材料11中,“中县道”的西界涵盖了“襄武”;材料13显示,直至统一后设置内史时,襄武仍然是内史辖县。[233]《史记·秦始皇本纪》的记载显示,统一后秦与匈奴仍然是以昭襄王长城为国界,直至三十三年始皇派蒙恬发兵“西北斥逐匈奴”,才越过昭襄王长城,将国境推进到榆中边上的黄河一线。[234]如此一来,襄武以西的国境之内,已知的县道就只有狄道和临洮。春秋战国时代,陇山以西之地是戎羌聚居之地,秦穆公得戎人由余,“遂霸西戎,开地千里”。但直至秦王政时,“务并六国,以诸侯为事,兵不西行,故种人得以繁息。秦既兼天下,使蒙恬将兵略地,西逐诸戎,北却众狄,筑长城以界之,众羌不复南度”[235]。可以说,陇西乃戎羌旧地,遍布各种戎羌部族。昭襄王虽然筑长城将陇山以西部分区域和戎羌包含于境内,但襄武以西之地并无设郡的地理空间,对戎羌的治理也更适用以属邦管理的民族政策,以便于统摄戎羌各部。材料12中与“中县道”“郡县道”相对的“陇西县道”,显示襄武以西的陇西之地既未设郡,也没涵盖在“中县道”之内,最合理的解释就是由属邦管辖。同时,“陇西县道”意味着属邦在陇西区域辖有县和道。材料3显示属邦与内史互相“解爵以除”赀赎的人得有爵位,且享受互相解爵为他人除赀赎的特殊政策,也正是因两地相邻,便利行政之故。因此,属邦管辖的陇西之地是设有县和道的。
综合义渠戎国与秦县道的杂厝、“陇西县道”和属邦界中包含有爵的编户民等情况,可知属邦辖境中应有县的设置,只是道与臣邦占比更多而已。到了西汉,“武帝元狩三年,昆邪王降,复增属国,置都尉、丞、候、千人”[236]。《汉书·地理志》记载,很多属国都尉的治所均为县而非道,如三水县为安定属国都尉治,日勒县为张掖属国都尉治,或存在秦的传统。属国虽为管理蛮夷降者而置,但既然辖有县,其中就会有汉人编户。秦的属邦所辖县亦当如此,这也是材料3中属邦所辖部分黔首可以“解爵以除赀赎”的原因。
综上所述,秦统一前,属邦所辖并非完整的一片区域,而是领有分布在沿边民族地区的陇西县道、北地义渠和巴国旧地等多片实土,[237]其下设有臣邦和县道。区界内主要是蛮夷,但也存在部分有爵位的秦人。然而,随着统一后郡县一元化的推进,属邦所辖机构发生了改变,“臣邦人”的称谓也随之改变。
三 统一后“臣邦人”称谓的变化
查找已知秦代文献,上文所论含有“臣邦”的材料均出自秦统一之前抄写的睡虎地秦律,且都为解释法律条文和术语的《法律答问》。[238]在抄写年代主要为统一后的岳麓秦简《亡律》中,[239]与“臣邦人”相应的名词为“徼中蛮夷”:
14.□主,不自出而得,黥
(颜)頯,畀其主。之亡徼中蛮夷而未盈岁,完为城旦舂。奴婢从诱,其得徼中,黥
(颜)頯;其得故徼外,城旦黥之;皆畀主。(《岳麓肆》,简099—100)
15.诱隶臣、隶臣从诱以亡故塞徼外蛮夷,皆黥为城旦舂;亡徼中蛮夷,黥其诱者,以为城旦舂;亡县道,耐其诱者,以为隶臣。(《岳麓肆》,简101)
16.道徼中蛮夷来诱者,黥为城旦舂。其从诱者,年自十四岁以上耐为隶臣妾,奴婢黥(颜)頯,畀其主。(《岳麓肆》,简102)
这三条《亡律》的条文虽不完整,但明确涉及三种区域:县道、徼中蛮夷、故塞徼外蛮夷。[240]材料15完整地体现了这三种区域,逃亡罪的处罚也根据逃亡区域的不同有轻重的差别。与睡虎地秦简中的律令相对照,可以发现,睡虎地秦简中统辖民族地区的“臣邦”与“外臣邦”,在岳麓秦简《亡律》中不再出现,代之而起的是被称为“徼中蛮夷”与“故塞徼外蛮夷”的人群。欧扬据里耶秦简“更名方”中“边塞曰故塞,毋塞者曰故徼”指出:“‘故塞’和‘故徼’在岳麓秦简《秦律令比》中合称‘故塞徼’,简称‘故徼’。”[241]材料14中的“故徼”当作如是观,“徼中蛮夷”也应理解为“故塞徼中蛮夷”。
有关秦“故塞徼”的设置,除《史记·匈奴列传》所载北边与匈奴的关塞在秦时已为“故塞”外,《史记·朝鲜列传》的“辽东故塞”[242]和《史记·西南夷列传》的“蜀故徼”[243],均在汉时方称为“故塞”“故徼”。陈松长披露了岳麓秦简中有“东故徼”:“绾请许而令郡有罪罚当戍者,泰原署四川郡;东郡、三川、颖川署江胡郡;南阳、河内署九江郡”(0706)、“河内署九江郡;南郡、上党、□邦道当戍东故徼者,署衡山郡。”(0383)[244]虽然我们暂时还不知道“东故徼”具体所指何地,但秦地东边接境原韩、魏旧地,是中原而非蛮夷地区,入秦后相对秦旧地而言为“新地”[245]。《法律答问》中称出徼逃入关东六国的行为是“邦亡”,所受处罚为“城旦黥之”(简5);材料15、16中“亡故塞徼外蛮夷”和“道徼中蛮夷来诱者”的处罚也为“黥为城旦舂”;睡虎地秦律又称东方六国为“诸侯”[246],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汉高祖十年(前197)的罪名“从诸侯来诱”,以及使人“亡入诸侯”的处罚也是“黥为城旦”[247]。因此,“亡故塞徼外蛮夷”与逃往关东诸侯所指不同,只能是逃往与秦地接壤的西北匈奴与戎羌,这从岳麓秦简秦令中可以看出:
17.·捕以城邑反,及非从兴殹(也)而捕道故塞徼外蛮夷来为间,赏毋律。今为令:谋以城邑反及道故塞徼外蛮夷来欲反城邑者,皆为以城邑反。智(知)其请(情)而舍之,与同辠。弗智(知),完为城旦舂。以城邑反及舍者之室人存者,智(知)其请(情),与同辠,弗智(知),赎城旦舂。典、老、伍人智(知)弗告,完为城旦舂,弗智(知),赀二甲。·廷卒乙廿一(《岳麓伍》,简170—172)
18.·吏捕告道徼外来为间及来盗略人、谋反及舍者,皆勿赏。·隶臣捕道徼外来为间者一人,免为司寇,司寇为庶人。道故塞徼外蛮夷来盗略人而得者,黥(劓)斩其左止(趾)以为城旦。前令狱未报者,以此令论之。斩为城旦者,过百日而不死,乃行捕者赏。县道人不用此令。·廷卒乙廿一(《岳麓伍》,简176—178)
19.·数人共捕道故塞徼外蛮夷来为间及来盗略人、以城邑反及舍者若诇告,皆共其赏。欲相移,许之。(《岳麓伍》,简180)
20.·告道故塞徼外蛮夷来为间及来盗略人、以城邑反及舍者,令、丞必身听其告辤(辞),善求请(情),毋令史(《岳麓伍》,简181)
21.治道故塞徼外蛮夷来为间及来盗略人、以城邑反及舍者,死辠不审,耐为司寇;城旦舂辠不审,赀(《岳麓伍》,简182)
这几条令文处罚的是“道故塞徼外蛮夷来为间”及“来盗略人”或“以城邑反”等行为,既契合秦统一后秦匈关系的紧张局面,也符合匈奴劫略人口的特性。[248]据《汉书·匈奴传》:“匈奴单于曰头曼,头曼不胜秦,北徙。十有余年而蒙恬死,诸侯畔秦,中国扰乱,诸秦所徙適边者皆复去,于是匈奴得宽,复稍度河南与中国界于故塞。”[249]《资治通鉴》胡三省注:“故塞,秦之先与匈奴所关之塞。自秦使蒙恬夺匈奴地而边关益斥,秦、项之乱,冒顿南侵,与中国关于故塞。及卫青收河南,而边关复蒙恬之旧。所谓故塞外,其地在北河之南。”[250]则此河南故塞即昭襄王长城,原为秦胡间之障塞,蒙恬扩边后方称为“故塞”。又根据《岳麓肆》简331的“二年曰:复用”和简334—335的“三年诏曰:复用”,岳麓简中部分秦律令的颁布年代可能晚至秦二世三年(前207),[251]则这些令条应是秦二世时针对内部谋反和匈奴侵扰寇边的内外形势而颁发。对比前引三条《亡律》的用语及内容,大致可以认为材料15处罚隶臣“亡故塞徼外蛮夷”的律令,同样发生在秦二世时期。
因为“故塞徼外蛮夷”是指原昭襄王长城之外的匈奴与戎羌等少数民族,这些区域在秦始皇三十三年前并非秦属之地,睡虎地秦简中称这区域的少数民族政权为“外臣邦”。相应地,昭襄王长城之内的少数民族就是“故塞徼中蛮夷”,原为属邦之下的“臣邦”统辖。现在的问题是,为何在统一前称为“臣邦人”的非秦人,在始皇三十三年后被称为“徼中蛮夷”?
秦统一前,为争取臣邦君长的支持,让民族地区平稳过渡,由属邦羁縻臣邦,形成中央政权下辖中县道、属邦和郡的多轨体制。属邦除辖县、道外,重要的是领有管理蛮夷的“臣邦”。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于二十六年“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但仍然存在与内史、郡平行的属邦,实行的是以郡为主、内史与属邦为辅的管理体制。统一后的属邦至少仍辖有襄武以西的“陇西县道”,直到秦始皇三十三年蒙恬“西北斥逐匈奴”,扩境四十四县之后,陇西郡和北地郡方得以跨故塞徼而置,属邦也就失去了管辖的县、道与臣邦,成为专门管理蛮夷降者事务的中央职官。[252]可以说,只有到秦始皇三十三年后,秦王朝才完成中央辖郡的一元化管理模式的变革。原有的“臣邦”不能再称“邦”,全部隶属于郡县体制下的“道”,“臣邦君长”改称“蛮夷君长”,“臣邦人”就成了令文中的“徼中蛮夷”。《史记·东越列传》载:“闽越王无诸及越东海王摇者,其先皆越王句践之后也,姓驺氏。秦已并天下,皆废为君长,以其地为闽中郡。”[253]说明秦统一后的闽中郡仍然有闽越“君长”,只是不能再以“王”为称,也不存在“闽越臣邦”。就西北而言,蒙恬扩张之后,继续留在秦境内的蛮夷戎狄,虽然还保留有君长为治,但不复能有与县道并立的“臣邦”,而成为县道之下的“徼中蛮夷”。材料12的“陇西县道”并非表示襄武以西的陇西之地没有蛮夷,而是表示这些“徼中蛮夷”居于道之辖区,蛮夷君长和部众均要接受道的管理,受秦法的约束。
与此相应,原来黄河以南故塞外的“外臣邦”,由于被蒙恬征服,纳入郡县道的统辖,不再有“邦”,因此被称作“故塞徼外蛮夷”。由于“故塞徼外蛮夷”处于缘边之地,故有境外蛮夷通过他们入秦为间谍或掠夺人口,因而要临时下诏令颁布处罚措施。但由于“徼中”与“故徼外”有地缘政治和文化传统的区别,在管理政策上也存在一定差异性。材料14、15“亡故塞徼外蛮夷”的奴婢、隶臣由于有“去秦属”的意图,因而受到的处罚更重。
四 秦及汉初蛮夷的编户化
不管是统一前的“臣邦君长” “臣邦君公”“臣邦人”,还是统一后的“蛮夷君长”“徼中蛮夷”“故塞徼外蛮夷”,均属于受秦政府统辖的少数民族。根据材料8和10,归服的蛮夷君长或君公在违犯秦法后,可以通过自身爵位或身份特权获得更轻的处罚。但无论如何,这些律令表明,蛮夷归义之后,即使是君长,也要像秦国贵族那样接受秦法的规范,这就意味着他们已经成为秦国君权之下的特权阶层,在政治身份上已经从非秦人向秦人转化。睡虎地秦简《属邦律》虽然仅存一条,但可以想见,完整的《属邦律》中还应有与《法律答问》的解释相对应的其他条文。秦国正是通过立法,赋予属邦管控这些“秦化”蛮夷君长和君公的权力,再通过他们治理各种少数民族,使各种非秦人向郡县编户民过渡。
秦统一前的法律解释表明,对于刚纳入秦国的“臣邦人”,照旧接受臣邦君长的统治,即使“不安其主长”,也不得“去夏”来脱离秦属。但在统一后抄写的岳麓秦简中,全然不见“臣邦君长”“臣邦人”的用法,代之而起的是“徼中蛮夷”与“故塞徼外蛮夷”,典籍中则出现了“蛮夷君长”。这些蛮夷在县道管理之下,逐渐需要担负郡县民的贡赋义务,如巴氏蛮夷“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武陵蛮直到汉初仍“岁令大人输布一匹,小口二丈,是谓賨布”[254];板楯蛮在秦时,昭王“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至汉兴,“秦地既定,乃遣还巴中,复其渠帅罗、朴、督、鄂、度、夕、龚七姓,不输租赋,余户乃岁入賨钱,口四十”[255]。从上述规定来看,似乎蛮夷只要交纳一定的“賨钱”或“賨布”,就可免除其他徭赋。然“賨布”或“賨钱”是徭赋的货币化或物化形式,这就表明,蛮夷地区在行政上郡县化以后,接下来就开始了蛮夷的编户化。“賨”这种贡赋实际上就是蛮夷编户化的开端。
蛮夷不出田租,在西汉仍然一样。长沙走马楼西汉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中有一项为:“出田十三顷四十五亩半,租百八十四石七斗。临湘蛮夷归义民田不出租。”马代忠据整批简的年代将这里的“七年”定为长沙王刘庸七年(前122),蛮夷归义夷民垦田数占都乡垦田总数的22.4%。[256]这批简已公布的部分简文中有:“具狱亭长庚爰书:先以证律辨告搞,乃讯。辞曰:士五,无阳共里壻子吏令为臾皇人择(译)。迺二月中不识日,啬夫襄人在轻半,令搞收责溪臾人□
□船一
(艘),当米八斗,士五强秦、麏、仆予肠各廿五斤,凡七十五斤。搞令安居士五周乘船下,搞先去
溪中环(还)轻半襄人所,收责得船
”(简0080)[257]可知无阳有集居在
溪的臾人。里耶秦简中特别指出迁陵县都乡无濮人、杨人、臾人,但其他地区可能有。校释者据《左传》杜预注“百濮,夷也”指出,三者均为部族名。[258]上述“垦田租簿”中不出田租的临湘蛮夷归义民,可能就是包括
溪臾人在内的賨民。士伍强秦、麏、仆只要向啬夫襄人缴纳25斤肠等物资以为賨米,耕种的田地不再需要交纳田租。长沙蛮夷缴賨赋而不缴田租的制度,应是承自秦及汉初的制度,而非武帝时的创制。
秦汉郡县编户民除了田租、口赋之外,还有更卒、徭戍之役。蛮夷本可免除更徭之役,里耶秦简载:“卅四年后九月壬戌〈辰〉朔辛酉,迁陵守丞兹敢言之:迁陵道里毋蛮更者。敢言之。(正)十月己卯旦,令佐平行。平手。(背)”(8—1449+8—1484)[259]这是迁陵县廷回复洞庭郡询问的文书,答复迁陵县不存在让蛮夷服更役的情况。[260]说明直到始皇三十四年,迁陵县的蛮夷在制度上是不需要服更役的。然洞庭郡的询问和迁陵县的回复文书中隐含的意思,显现出洞庭郡属县中可能有让蛮夷服更役的现象存在。张家山汉简一个汉初案例就是如此:
22.·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丑,夷道、丞嘉敢
(谳)之。六月戊子发弩九诣男子毋忧,告为都尉屯,已受致书,行未到,去亡。·毋忧曰:变〈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六钱以当繇(徭)赋,不当为屯,尉窑遣毋忧为屯,行未到,去亡。它如九。·窑曰:南郡尉发屯有令,变〈蛮〉夷律不曰勿令为屯,即遣之,不智(知)亡故,它如毋忧。·诘毋忧:律:变〈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繇(徭)赋,非曰勿令为屯也。及虽不当为屯,窑已遣,毋忧即屯卒已。去亡,[261]何解?毋忧曰:有君长,岁出賨钱,以当繇(徭)赋,即复也,存吏,毋解。·问,如辤(辞)。·鞫之:毋忧变(蛮)夷大男子,岁出賨钱,以当繇(徭)赋,窑遣为屯,去亡,得,皆审。·疑毋忧罪,它县论,敢
(谳)之。谒报,署狱史曹发。·吏当:毋忧当要(腰)斩,或曰不当论。·廷报:当要(腰)斩。(《奏谳书》,简1—7)[262]
夷道位于南郡西南部,境内蛮夷部族有君长,蛮夷向官府缴纳賨钱。这与秦代蛮夷的情况是一致的。高祖十一年(前196),是西汉立国后的第六年。根据“汉兴,南郡太守靳强请一依秦时故事”[263],可知汉初南郡的制度大体依秦之旧。从蛮夷大男子毋忧的辩词可以看出,夷道之下的蛮夷,是有蛮夷君长的賨民。按《蛮夷律》规定,有君长的蛮夷男子每年出賨钱,以当徭赋。[264]因此,毋忧认为按律上缴56钱的賨钱就可以免除徭戍。都尉却发出致书征发毋忧屯戍,治狱吏解释说虽然法律规定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但并没说不能兴发屯戍,因此夷道尉窑有权征发。审理案件的夷道官吏怀疑毋忧有罪,因而上谳。南郡官吏在讨论毋忧案时有按吏民“乏军兴”当腰斩[265]和按《蛮夷律》不论罪两种意见。案件上谳到最高审判机构廷尉,最终的答复是当腰斩。
根据简文信息可以推知,汉初规范蛮夷的法律是《蛮夷律》,郡县道依据《蛮夷律》管理蛮夷事务。毋忧所在的蛮夷聚居区有君长,但在整个案件过程中,蛮夷君长却是缺位的,这说明蛮夷君长已经不能实施对族人的自治,而是完全接受政府的直接管理。[266]毋忧特别说明他们是有君长的賨民,只是为了强调在法律上自己与编户民不同。的确,有君长的蛮夷男子毋忧可以适用《蛮夷律》的“岁出賨钱,以当徭赋”,即他可以免除屯戍。因而有学者认为毋忧案是一桩冤案。[267]但问题是,通过县上谳到郡,直至廷尉,最终论定他还是被判腰斩,就不能简单以“冤案”来定性了。案件中,官吏明确表示“虽不当为屯,窑已遣,毋忧即屯卒已”,且参与覆狱的部分郡吏和廷尉认可尉窑的说法,否定了毋忧的复除权,揭示出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蛮夷已经很难享受复除徭戍的权利,而是与郡县编户民无异。《晋书·李特载记》云:“及汉高祖为汉王,募賨人平定三秦,既而求还乡里。高祖以其功,复同丰沛,不供赋税。”[268]虽其撰述较晚,但文中指出刘邦募汉中賨人为兵,应是当时实情;后来賨人因功才得复除赋税,也说明秦时賨民本不能完全免除徭赋。又《史记·司马相如列传》载唐蒙“发巴蜀吏卒千人,郡又多为发转漕万余人,用兴法诛其渠帅,巴蜀民大惊恐”,既云“渠帅”,则其民为賨人无疑。事后,武帝乃使司马相如责备唐蒙,安抚巴蜀民。相如一方面发檄申明“发军兴制”非陛下之意,另一方面指出:“当行者或亡逃自贼杀,亦非人臣之节也。”[269]意即虽然使者“发军兴制”非皇帝之意,但既已兴发吏卒,巴蜀民就不当亡逃。这与官府对毋忧案的态度一致,事实上已经将賨民视同编户。湖北荆州松柏汉墓出土的47号木牍《南郡卒更簿》列出了汉武帝早期南郡辖下17个县、道、侯国卒更的情况,其中有“夷道二百五十三人,四更,更五十四人,余三十七人”[270]。35号木牍记夷道有“免老六十六人” “新傅卅七人”“罢卌八人,其卌人可事”[271]。《卒更簿》显示夷道所辖蛮夷与编户一样需服更役。甘肃武威县磨咀子汉墓出土的“王杖诏书令”简册载成帝建始元年(前32)诏令中有:“夫妻俱毋子男为独寡,田毋租,市毋赋,与归义同。”[272]此处的“归义”,应即内附的归义蛮夷。诏令表明归义蛮夷只是不出田租与市赋,并未提到复除更徭,说明元、成时期,归义蛮夷须服徭戍已经制度化。经过西汉一代的转变,至迟在东汉时代,“县道皆案户比民”,[273]道中蛮夷逐步纳入郡县编户齐民体系。而将蛮夷纳入官府赋役体系,也导致了蛮夷的一次次反叛和政府的军事镇压,最终结果是蛮夷被纳入王朝体系,成为王朝编户,而蛮夷也逐渐形成了对华夏的政治认同和文化认同。[274]
史载可以复除更徭的賨民基本上为南蛮与西南夷。徐中舒认为南郡以西的巴濮族与阆中周围的姬姓巴族称为賨。[275]从毋忧案来看,南郡夷道蛮夷只出賨钱,同样称为賨民。然《二年律令·秩律》显示,西汉初年设道较多的除蜀郡、广汉外,以陇西与北地最为集中。陇西有平乐道、辨道、武都道、狄道、予道、氐道、豲道、薄道,北地有朐衍道、义渠道、略畔道、除道,[276]但史籍未曾记载两郡的戎狄、义渠享有何种复除政策。然北大汉简《苍颉篇》有:“汉兼天下,海内并厕。胡无噍类,菹醢离异。戎翟给賨,百越贡织。”(简8—9)又简14—15中有:“狄署赋賨,狧骜騀謷。”[277]这样就将戎狄与賨联系起来,或许秦及汉初西北戎狄同样只要出类似“賨”的贡赋。[278]但与西南夷不同的是,秦始皇三十三年在西北“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279]说明蒙恬驱逐原有的戎狄,将内地的“七科谪”和“闾左”等迁往河套地区,[280]加速了西北民族地区的郡县化。在西汉时代的历史书写中,史家并没有特别关注西北戎狄,似乎在蒙恬扩边设郡县徙民实边后,境内的蛮夷戎狄已渐渐编户化。[281]但从材料14—16中特别注明隶臣逃亡至“徼中蛮夷”与“故塞徼外蛮夷”分别处理的情况分析,蛮夷集居地还是存在的。秦简材料中既有奴婢、隶臣亡之故塞徼外者,也有境外蛮夷潜入境内为间谍而得到舍匿者,更有徼中蛮夷谋以城邑反者,显示出蒙恬之后民族问题的复杂和西北边疆形势的严峻。
结语
属邦是秦在扩张过程中,针对民族地区纳入秦国疆域后的管理而设置,具有中央机构与地方机构的双重属性。秦只在中央设置属邦,下辖“臣邦君长”,管理“臣邦”和“道”内民族事务,在统一六国前还有铸造兵器的任务,其长官亦称属邦。统一后的属邦是与内史、郡同级的地方行政机构,主要辖有陇西地区的道,管理被征服的少数民族。由于秦戎杂处,有些县会被道包围或隔离,同样可能置于属邦之下。政府制定《属邦律》规范属邦对下辖机构的管理和对蛮夷的控制。但属邦的这种双重属性并非贯穿秦朝始终。
统一六国前,由于秦在征服西边的陇西戎羌、北边的义渠与匈奴,以及南边巴人的过程中,虽将部分地区设县道归入“中县道”直接管理,但在曾有过民族政权的蛮夷集居区,蛮夷势力较强大、较难以直接管控,政府因而设立“臣邦”。原来的蛮夷侯王或渠帅改为臣邦“君长”或“君公”,在属邦之下管理蛮夷部众。边地蛮夷的区域并不连属,而是分几片散在秦地周边。因此,属邦在秦统一前至少辖有过北地义渠、陇西戎羌、巴地蛮夷等并不相连的实土,甚至在绍兴地区(秦时为会稽郡)也有可能管辖过百越“臣邦”。“臣邦君长”率先被纳入秦的爵制秩序中,享受秦法给予的特权,但也接受秦法的约束。在“臣邦人”只是“秦属”的非秦人之时,“臣邦君长”在法制身份上已经率先“秦化”,且享有以金钱赎重罪的特权。
设置属邦只是秦在民族地区的过渡性政策,最终目的是要实施郡县一元化。至迟在秦朝设置36郡之际,昭襄王长城内北地义渠的县道归入内史,巴地蛮夷在经过蜀巴郡的短暂过渡后独立设置巴郡,[282]会稽郡也可能完成了对百越蛮夷的统辖。故统一之后,在岳麓秦简律令中就只记载了独立于内史与郡之外的“陇西县道”,应是仍然由属邦管理,且与内史在襄武一带存在明确边界。随着秦始皇三十三年蒙恬的扩边,陇西郡与北地郡设立,秦最终完成了中央辖郡(含内史)的一元化进程,属邦也因不再辖有实土而成为完全的中央机构。
蛮夷地区郡县化以后,蛮夷的编户化就成了王朝统治的自然延伸,也是蛮夷进入国家秩序的必然结果。原来的“臣邦”归入郡县之后,不能再保有“臣邦”之名,蛮夷只能根据其所处区域称为“徼中蛮夷”或“故塞徼外蛮夷”,原来的“臣邦君长”也只能称作“蛮夷君长”。根据张家山汉简和汉代史籍的记载,汉代有君长的蛮夷享有缴纳賨钱即免除徭赋的政策,但张家山汉简《奏谳书》记载南郡夷道有君长的蛮夷大男子毋忧,由于不听都尉发屯而被判处腰斩,案件经由县、郡而至廷尉,虽然存在不同意见,但最终毋忧还是比照编户民的身份受斩刑,而不是按《蛮夷律》论定无罪。这就意味着政府已经不愿认定他们可复除徭戍,而是试图以编户民对待。西北地区由于与匈奴特殊的地缘关系,并有大量中原徙民,境内戎狄与徙民杂厝,编户化进程较之西南地区更快。北大汉简《苍颉篇》中虽然记有“戎狄给賨”“狄署赋賨”,但更常见的则是戎狄与诸羌为汉守边、抵御匈奴的记载,这是西北与西南少数民族不同的编户化途径与方式,然而他们在入秦之初经历属邦管理这一过程则是一致的。
当越来越多的蛮夷成为王朝编户,被纳入国家赋役体系后,地方官吏致力于通过发展经济、传播教化,使之沾沐王化而变夷为夏。睡虎地秦简《语书》和岳麓秦简律令中有禁止恶俗的规定,说明秦对长江中游蛮夷风俗的移易相当重视,这也与秦始皇刻石“匡饬异俗”“黔首改化,远迩同度”的精神高度契合。走马楼西汉简记载西汉中期长沙国蛮夷民户不出田租,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偶有蛮夷出现,而长沙吴简中已不区分蛮夷与汉人编户。经过东汉循吏修教设礼,长沙平原地带的蛮夷在文化改造后基本华夏化,逐渐融入国家体系。自秦至汉,在边陲地带少数民族中得以建立国家秩序,其最初的契机即是秦属邦的设置。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对秦及汉初民族地区郡县化、蛮夷编户化进程的一些判断,由于史料所限,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推测的成分,有赖新材料的进一步发现做出验证。
(原载《历史研究》2020年第2期)
[1]晁福林,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2]“制”字用若裁断之意。刘钊考释《金文编》附录的“”字,指出当隶定为“制”,意为“裁断”[《〈金文编〉附录存疑字考释(十篇)》,《人文杂志》1995年第2期],其说可从。在文献中最早见于《尚书·盘庚》“制乃短长之命”、《尚书·酒诰》“刚制于酒”,清儒孙星衍引郑玄说“刚制”的“制”之意为“断也”(《尚书今古文注疏》,陈抗、盛冬铃点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83页)。在裁断的意义上,“制”每与“折”相通假,如“制狱”又称“折狱”。甲骨文有“折”而无“制”,“折”字虽是以斧断木之形,但在卜辞中却只作地名用,并不用作裁断之意。“制”字在金文里用为“制度”之义者,迄今唯有春秋时铜器《王子午鼎》“子孙是制”[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修订增补本)2811,中华书局2007年版,以下简称“《集成》”]一例。
[3]“度”本义为度量,后引申为限度、标准。“度”,不见于甲金文字,始见于商周文献,如《尚书·盘庚》“度乃口”,宋儒蔡沈释“度”之义,谓“法度汝言”。(《书集传》,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100页)《诗·小雅·楚茨》“礼仪卒度”,毛《传》:“度,法度也。”(《毛诗正义》,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468页)西周以降,“度”用为法度之意,是其主要用法之一。
[4]陈立:《白虎通疏证》,吴则虞点校,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53页。
[5]《礼记正义》,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414页。
[6]郭宝钧:《中国青铜器时代》,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229页。
[7]参见常玉芝《商代周祭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80页。
[9]《史记》卷4《周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26页。
[10]《论语·先进》:“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朱熹谓“事鬼”即“所以奉祭祀之意”。(《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25页)
[11]王国维:《观堂集林》,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53页。
[12]彝铭记载参见《宜侯夨簋》(《集成》4320)。簋铭记载宜侯夨接受周王“易(赐)土”、赐民的具体情况,可视为“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的佐证。
[13]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中西书局2010年版,第174页。按,《逸周书·祭公》篇述周人分封诸侯事,谓“大开封方于下土”,意谓在天下之地域大开分封邦国之举。
[14]梁启雄:《荀子简释》,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35页。
[15]关于周天子的权威影响,可举以下两例进行说明。其一,《诗经·小雅·北山》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是西周后期或春秋时期的诗作。从诗中看,在人们的观念里,周王依然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二,战国初期,“威烈王二十三年,九鼎震。命韩、魏、赵为诸侯”。(《史记》卷4《周本纪》,第158页)是时,赵、魏、韩三国势力已经十分强大,但仍需周天子册命,方才拥有正式的诸侯之位,此时周王朝虽弱,但其权威仍被普遍认可。可见周王朝统治理念及其制度实践塑造的王权统一意识,已经给历史发展打上了深刻的思想烙印。
[16]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老子乙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页。
[17]“大一统”思想端起于春秋,至西汉董仲舒形成了完备的理论。其所谓“《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是一个集中的表达。(《汉书》卷56《董仲舒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523页)
[18]《史记》卷68《商君列传》,第2232页。
[19]《史记》卷68《商君列传》,第2230页。
[20]《史记》卷68《商君列传》,第2231页。
[21]《礼记·文王世子》篇谓:“《记》曰:‘虞、夏、商、周,有师保,有疑丞,设四辅。'”按,“疑丞”之职较费解,孙诒让说:“《大戴礼记·保傅》篇以道、充、弼、承为四圣,云:‘博闻强记,接给而善对者谓之承,承者,承天子之遗忘者也。'《书·益稷》‘钦四邻’,孔疏引郑康成云:‘四近,谓左辅右弼,前疑后承。'《文王世子》孔疏引《尚书大传》‘承’作‘丞’。”(《墨子间诂》,孙启治点校,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48页)孙说甚是,“疑丞(承)”当依《保傅》篇所云,即王左右的“接给善对”之官。
[22]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陆)》,中西书局2016年版,第104页。
[23]参见晁福林《谈清华简〈郑武夫人规孺子〉的史料价值》,《清华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
[24]关于“外朝”“内朝”,春秋时人谓:“天子及诸侯,合民事于外朝,合神事于内朝;自卿以下,合官职于外朝,合家事于内朝。”(徐元诰:《国语集解》,王树民、沈长云点校,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93页)关于“外朝”情况,《周礼·秋官·小司寇》云:“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其位,王南乡,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
[25]李禹阶,重庆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教授。
[26]例如,瞿兑之:《释巫》,《燕京学报》第7期,1930年;陈梦家:《商代的神话与巫术》,《燕京学报》第20期,1936年;李玄伯:《中国古代社会新研》,开明书店1948年版;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第2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年版;袁珂:《中国神话传说:从盘古到秦始皇》,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12年版;梁钊韬:《中国古代巫术:宗教的起源和发展》,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李安宅:《巫术的分析》,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童恩正:《中国古代的巫》,《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李泽厚:《说巫史传统》,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版;邹昌林:《中国古代国家宗教研究》,学习出版社2004年版;陈来:《古代宗教与伦理:儒家思想的根源》,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江林昌:《中国上古文明考论》,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等等。这些论著分别从文字学、文献学、考古学、哲学、文学领域对先秦宗教及巫的起源、功能、特征等进行了探讨。但是由于其研究的角度、时段、领域的不同,从多学科角度对文明起源中的巫作整体、综合性研究的论著尚不多见。
[27]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内蒙古工作队:《内蒙古敖汉旗兴隆洼聚落遗址1992年发掘简报》,《考古》1997年第1期。
[28][英]马林诺夫斯基:《巫术科学宗教与神话》,李安宅译,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6年版,第57页。
[29]王震中:《中心聚落形态、原始宗邑与酋邦社会的整合研究》,《中原文化研究》2014年第4期。
[30]武仙竹、马江波:《三峡地区太阳崇拜文化的源流与传播》,《四川文物》2019年第2期。
[31]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北秭归县柳林溪遗址1998年发掘简报》,《考古》2000年第8期。
[32][英]马林诺夫斯基:《巫术科学宗教与神话》,第15页。
[33]山东大学考古学与博物馆学系、济南市章丘区城子崖遗址博物馆:《济南市章丘区焦家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2018年第7期。
[34]参见山东省文物管理处、济南市博物馆编《大汶口:新石器时代墓葬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74年版,第9页。
[35]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大汶口续集:大汶口遗址第二、三次发掘报告》,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9页。
[36]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余杭瑶山良渚文化祭坛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88年第1期。
[37]山东省文物管理处、济南市博物馆编:《大汶口:新石器时代墓葬发掘报告》,第13、15页。
[38]山东省文物管理处、济南市博物馆编:《大汶口:新石器时代墓葬发掘报告》,第23页。
[39]山东省文物管理处、济南市博物馆编:《大汶口:新石器时代墓葬发掘报告》,第31页。
[40][英]弗雷泽:《金枝》,徐育新等译,大众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93页。
[41]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凌家滩:田野考古发掘报告之一》,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42]参见王震中《中国古代国家的起源与王权的形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0、120—121页。
[43]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凌家滩:田野考古发掘报告之一》,第70页。
[44]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安徽含山县凌家滩遗址第五次发掘的新发现》,《考古》2008年第3期。
[45]王震中:《中国古代国家的起源与王权的形成》,第115页。
[46]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凌家滩:田野考古发掘报告之一》,第36页。
[47]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凌家滩:田野考古发掘报告之一》,第109页。
[48]随葬纺轮的墓葬中,87M15是特殊一例。由于篇幅原因,该问题将另撰文探讨。
[49]南京博物院编:《花厅:新石器时代墓地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第198、66页。
[50]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发掘报告(1983—2003年度)》,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第482、97—104、312、403、482页。
[51]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反山》(上),文物出版社2005年版,第370页。
[52]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反山考古队:《浙江余杭反山良渚墓地发掘简报》,《文物》1988年第1期。
[53]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瑶山》,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第26、207页。
[54]由于史前各区域文化发展的程度不一,习俗各异,不排除个别地区会有少数女巫的情形。但是作为巫师群体而论,目前尚未发现以女巫为主体的情况。
[55]易建平:《从摩尔根到塞维斯:酋邦理论的创立》,《史学理论与研究》2008年第4期。
[56][英]马林诺夫斯基:《巫术科学宗教与神话》,第69页。
[57]冯时:《河南濮阳西水坡45号墓的天文学研究》,《文物》1990年第3期。
[58]徐凤先:《“陶寺史前天文台的考古天文学研究”项目组春分观测记行》,《中国科技史杂志》2009年第2期。
[59]关于“火正”与司徒(司土)、民生关系,参见庞朴《“火历”初探》,《社会科学战线》1978年第4期;王震中:《中国古代国家的起源与王权的形成》,第446—447页。
[60]于省吾主编,姚孝遂按语编撰:《甲骨文字诂林》第4册,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2909页。
[61]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201页。
[62]郭沫若主编,胡厚宣总编辑,中国社科院历史研究所编辑工作组编:《甲骨文合集》,中华书局1978—1982年版。以下凡引自该版本,均简称《合集》。
[63]于省吾主编,姚孝遂按语编撰:《甲骨文字诂林》,第2922页。
[64]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201页。
[65]尽管随着氏族、部落间交换的发展,逐渐出现了专门制作交换产品的工匠、工奴,但这不是早期“工”字本义。文献泛称工匠、工役等为“工”则是西周以后的事。
[66]《汉书》卷49《爰盎晁错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288页。
[67]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凌家滩:田野考古发掘报告之一》,第137页。
[68]李向平:《信仰是一种权力关系的建构——以中国社会的“信仰关系”为中心》,金泽、李华伟主编:《宗教社会学》第1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
[69]李泽厚:《历史本体论·己卯五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66页。
[70]赵辉:《良渚的国家形态》,《中国文化遗产》2017年第3期。
[71]陈梦家:《商代的神话与巫术》,《燕京学报》第20期,1936年。
[72]李伯谦:《中国古代文明演进的两种模式——红山、良渚、仰韶大墓随葬玉器观察随想》,《文物》2009年3期。
[73]高炜等:《关于陶寺墓地的几个问题》,《考古》1983年第6期。
[74]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9页。
[75]《史记》卷1《五帝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6页。
[76]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编:《马王堆汉墓帛书》(壹),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第61页。
[77]《史记》卷1《五帝本纪》,第24页。
[78]《史记》卷2《夏本纪》,第82页。
[79]参见晁福林《论殷代神权》,《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晁福林还提到,迄今所见关于祭祀上甲的有1100多条卜辞,祭祀成汤的有800多条,祭祀祖乙的有900多条,祭祀武丁的有600多条。在全部卜辞里,确认为祭祀祖先的卜辞共有15000多条。
[80]胡厚宣:《殷卜辞中的上帝与王帝》(下),《历史研究》1959年10期。
[81]陈梦家:《商代的神话与巫术》,《燕京学报》第20期,1936年。
[82]管东贵:《从宗法封建制到皇帝郡县制的演变:以血缘解纽为脉络》,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136页注3。
[83]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201页。
[84]王弼、韩康伯注,孔颖达正义:《周易正义》卷6,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69页。
[85]李零:《中国方术考》(修订本),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332—340页。
[86]孙诒让撰:《周礼正义》卷50《春官·女巫》“旱暵,则舞雩”条下注疏引《春秋繁露·精华篇》佚文,王文锦、陈玉霞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077页。
[87]董仲舒:《春秋繁露》卷16《求雨》,凌曙注,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54页。
[88]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201页。
[89]晋文,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90]主要论著有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38—85页;于振波《简牍所见秦名田制蠡测》,《湖南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第5—10页;杨振红《龙岗秦简诸“田”、“租”简释义补正——结合张家山汉简看名田宅制的土地管理和田租征收》,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04》,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9—98页;臧知非《龙岗秦简“行田”解——兼谈龙岗秦简所反映的田制问题》,雷依群、徐卫民主编《秦汉研究》第1辑,三秦出版社2007年版,第71—76页。
[91]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09页。
[92]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孝感地区博物馆、云梦县博物馆:《云梦龙岗6号秦墓及出土简牍》,《考古》编辑部编:《考古学集刊》第8集,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3页;刘信芳、梁柱编:《云梦龙岗秦简》,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7页。
[93]《龙岗秦简》,第110页。
[94]《龙岗秦简》,第6页。
[95]胡平生:《云梦龙岗秦简考释校证》,西北师范大学历史系、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简牍学研究》第1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4—54页。
[96]张金光:《秦制研究》,第40页。按:文中所说“《综述》和《考释》”,即刘信芳、梁柱《云梦龙岗秦简综述》(《江汉考古》1990年第3期,第78—84页)和前揭《云梦龙岗6号秦墓及出土简牍》。
[97]张金光:《秦制研究》,第40—41页。
[98]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
[99]于振波:《简牍所见秦名田制蠡测》,第10页。
[100]杨振红:《龙岗秦简诸“田”、“租”简释义补正——结合张家山汉简看名田宅制的土地管理和田租征收》,《简帛研究2004》,第82页。
[101]臧知非:《龙岗秦简“行田”解——兼谈龙岗秦简所反映的田制问题》,《秦汉研究》第1辑,第72页。
[102]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龙岗秦简》,第175、179页。
[103]按:臧知非《战国西汉“提封田”补正》(《史学月刊》2013年第12期,第24—32页),即主要与张金光《秦制研究》对“提封田”的看法商榷。
[10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3页。
[105]许维遹撰,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卷一六《乐成》,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416页。
[106]《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4页。
[107]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一)》,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2页。
[108]《龙岗秦简》,第5页。
[109]闫桂梅:《近五十年来秦汉土地制度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07年第7期,第9—18页。
[110]晋文:《睡虎地秦简与授田制研究的若干问题》,《历史研究》2018年第1期,第161页。
[111]《龙岗秦简》,第82页。
[112]陈梦家:《亩制与里制》,《考古》1966年第1期,第40页。
[113]《龙岗秦简》,第83页。
[114]《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第1137页。
[115]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定本)》卷二《非鞅》,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93—94页。
[116]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8页。
[117]《睡虎地秦墓竹简》,第77页。
[118]唐赞功:《云梦秦简所涉及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初探》,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7—58页;张金光:《秦制研究》,第102页。
[119]《龙岗秦简》,第69、125、129、135页。按:简(1)“灌”字后未释,下文简(144)的释文亦原义不畅,今据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释文注释修订本(叁)》(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校改。以下皆径改,单字以 【】 标识,不再注明。
[120]《龙岗秦简》,第69页简1注[三]。
[121]裘锡圭据此认为:“汉代盛行的假民公田的办法,在秦代已经在实施了。”(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裘锡圭学术文集》第5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12页)
[122]张金光曾就“黔首或始种即故出”评论说:“其语虽不全,然却透露出一个重大的普遍的社会问题,即份地农初则受田而耕,后则出离垄亩,弃农不作。”且声称此简为他的“秦土地不可买卖”提供了“新的绝妙证据”(张金光:《秦制研究》,第71—72页,其中所引为《云梦龙岗6号秦墓及出土简牍》第176简,在《龙岗秦简》里则为修订后的第158简,参见第116页,且“出”字错释已改为“□”标记)。其实不然。“假田”即租田,它既非授田,亦非赐田,当然不能被承租人买卖。对出租者来说,若百姓或黔首弃租不耕,而甘愿奉送押金,也当然乐得他们悔约。归根结底,这就是一个土地租赁问题,根本谈不上什么“新的绝妙证据”。
[123]《龙岗秦简》,第135页简213注[一]。
[124]《史记》(点校本二十四史修订本)卷七《项羽本纪》,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423页。
[125]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
[126]《龙岗秦简》,第114、116、118—122页。
[127]《龙岗秦简》,第7页。
[128]张金光:《秦制研究》,第72—73、75—76页。
[129]臧知非:《龙岗秦简“行田”解——兼谈龙岗秦简所反映的田制问题》,《秦汉研究》第1辑,第76页。
[130]《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51页。
[131]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三)》,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版,第145页。按:朱汉民等注释:“《秦封泥汇考》1091有‘橘官’。田橘,为橘官种地,语法结构与《左传·成公二年》‘御齐侯’等相同。”(第150页)
[132]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56—357页。
[133]李勉、晋文:《里耶秦简中的“田官”与“公田”》,杨振红、邬文玲主编《简帛研究2016》春夏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20—131页。
[134]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62、363页。
[135]《龙岗秦简》,第110—112页。
[136]《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3、49页。
[137]安作璋:《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看秦代的农业经济》,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1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7—40页。
[138]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编:《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中西书局2016年版,第187页。
[139]《孟子注疏》卷五上《滕文公章句上》,[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702页。
[140]《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第1137页。
[141]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二)》,第38、53页。
[142]在岳麓秦简《数》中还记有枲田的租率,均为十五税一。参肖灿《从〈数〉的“舆(与)田”、“税田”算题看秦田地租税制度》,《湖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第12—13页。本文暂不讨论。
[143]韩巍:《北大秦简中的数学文献》,《文物》2012年第6期,第85页。
[144]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45—346页。
[145]晋文:《睡虎地秦简与授田制研究的若干问题》,第166页。
[146]按:里耶秦简中的官方记录还要稍高一些,每亩田租为“一斗三升九百一十三分升二”(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里耶秦简[一]·前言》,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第4页)。
[147]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496、498、32、292页。
[148]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文化部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80页。
[149]吴朝阳、晋文:《秦亩产新考——兼析传世文献中的相关亩产记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4期,第39—40页。
[150]《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4页。
[151]《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44页。
[152]张锡忠:《“分田劫假”辨析》,《新疆大学学报》1982年第4期,第62—70页;王彦辉:《汉代的“分田劫假”与豪民兼并》,《东北师大学报》2000年第5期,第35—40页。
[153]张金光:《秦制研究》,第54页。
[154]杨振红:《从新出简牍看秦汉时期的田租征收》,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3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337页。
[155]臧知非认为:“这‘租者且出’是应该缴纳或者需要缴纳的田租(税)。律文规定,确定田租(税)数以后,要以法律的形式告诉里典、田典,由里典、田典通知各家各户:‘令黔首皆知之’。这里典、田典‘令黔首皆知之’的内容,就是黔首应该缴纳的‘租’(税)。”(臧知非:《说“税田”:秦汉田税征收方式的历史考察》,《历史研究》2015年第3期,第27页)此说非是。“租者且出以律”不能点断,这实际是“假田”如何租赁的法律规定。况且,在没有最终确定其舆田即实际耕种面积前,无论“假田”,还是授田,都无法得知田租的大体数量;在没有根据禾稼的长势预估产量前,即使舆田数已经确定,也仍然无法得知田租的具体数量。能够得知的,也是里典、田典要告知黔首的,乃是“假田”的租赁方法,以及舆田面积的约定租率和不同农作物的产量租率,如八分之一、六分之一、五分之一、四分之一等,或五步一斗、八步一斗、廿步一斗等。
[156]晋文:《睡虎地秦简与授田制研究的若干问题》,第166页。
[157]《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第182页。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也有相同规定,唯增加“毋出五月望”的时间限制。这与秦律的规定亦可以互证。
[158]《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第24页。
[159]臧知非:《说“税田”:秦汉田税征收方式的历史考察》,第28页。按:认为“税田”要从舆田中单独划出,实际是彭浩、于振波早先提出的,虽然并不准确,但臧知非陈述这一观点时却并未提及二人。
[160]臧知非认为:“(迁陵)三个乡‘税田’所占‘垦田舆’比例均低于十税一,又各不相同。这是因为‘垦田舆’是新开垦之田,劳动强度大而产量低,所以‘税田’比例低于十税一;而在生产实践过程中,各乡的‘垦田舆’和人户数字并不相同,每户‘垦田舆’数量和产量也有差别,于是在户均四石四斗五升这个原则之下,通过‘税田’的不同比例显示这三个乡‘垦田舆’的数量和质量差别。”(臧知非《说“税田”:秦汉田税征收方式的历史考察》,第28—29页)其实不然。迁陵三乡的“税田”占舆田的比例都是固定统一的,即十二税一,并有着北大秦简《田书》的证明。之所以看起来“各不相同”,那是因为简8—1519的记录四舍五入,去除了余数。至于说迁陵三乡的租率均低于十分之一,“是因为‘垦田舆’是新开垦之田,劳动强度大而产量低”,也同样有误。实际在简8—1519还记有被视为原有舆田的收租记录,即“凡田七十顷卌二亩。·租凡九百一十”。而7042亩租9100斗和5295亩租6770斗相比,前者为每亩平均约1.29斗,后者约为1.28斗(晋文《里耶秦简中的积户与见户——兼论秦代基层官吏的量化考核》,《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1期,第63—64页),差别甚微,可忽略不计。
[161]韩巍:《北大秦简中的数学文献》,第85页。
[162]《龙岗秦简》,第123页。
[163]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一)》,第113页。
[164]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二)》,第8、3—4页。
[165]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二)》,第40页。
[166]吴朝阳:《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校证及相关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70页。
[167]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二)》,第34页。
[168]杨振红:《从新出简牍看秦汉时期的田租征收》,《简帛》第3辑,第336页。
[169]吴朝阳:《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校证及相关研究》,第94页。
[170]《龙岗秦简》,第114—115、117、123、129页。
[171]《龙岗秦简》,第115页。
[172]杨振红:《龙岗秦简诸“田”、“租”简释义补正——结合张家山汉简看名田宅制的土地管理和田租征收》,《简帛研究2004》,第96页。
[173]于振波:《简牍所见秦名田制蠡测》,第10页。
[174]《龙岗秦简》,第114页,“人冢”条注释[一]。
[175]《龙岗秦简》,第120—123、126—128页。
[176]《龙岗秦简》,第121页,“匿田”条注释[二]。
[177]张金光:《秦制研究》,第54页。
[178]杨振红:《龙岗秦简诸“田”、“租”简释义补正——结合张家山汉简看名田宅制的土地管理和田租征收》,《简帛研究2004》,第94页。
[179]《龙岗秦简》,第126页,“迸徙”条注释[一]。
[180]张金光:《秦制研究》,第62页。
[181]邹水杰,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18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10—111页。
[183]工藤元男:《睡虎地秦墓竹簡の屬邦律をめぐって》,《東洋史研究》第43卷第1号,1984年。后收入《睡虎地秦简所见秦代国家与社会》,广濑薰雄、曹峰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73—104页。
[184]孙言诚:《秦汉的属国和属邦》,《史学月刊》1987年第2期。
[185]陈力:《试论秦国之“属邦”与“臣邦”》,《民族研究》1997年第4期。
[186]刘瑞:《秦“属邦”“臣邦”与“典属国”》,《民族研究》1999年第4期。
[187]渡边英幸:《秦律的“夏”与“臣邦”》,李力译,载杨一凡、寺田浩明主编《日本学者中国法制史论著选·先秦秦汉卷》,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241—268页。
[188]史党社:《“属邦”发微》,《重庆师范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
[189]黎明钊、唐俊峰:《秦至西汉属国的职官制度与安置模式》,《中国史研究》2018年第3期。
[190]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释文注释修订本(壹)》,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41页。下文所引睡虎地秦简皆引自该书,不另出注。
[191]原简前端有残。唐俊峰补为“廿七年四月乙”。参见唐俊峰《秦汉的地方都官与地方行政》,《新史学》第25期第3卷,2014年。郑威补为“廿八年五月己”。参见郑威《里耶简牍所见秦即墨考》,《江汉考古》2015年第5期。简文为统一之后的文书可无疑义。
[192]“告主”二字已残,根据图版的残存笔划和文书格式补。
[193]图版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第91页;释文校释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3页。文书的书写顺序和格式根据内容和行款作了调整,以方便阅读。
[194]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版,第113—116页。下文所引《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省称为《岳麓伍》,不另出注。
[195]吴镇烽将戈断为战国晚期。吴镇烽:《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第32册,编号17135,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194—195页。王辉断为昭襄王三十年(前277)或秦始皇三十年(前217)。刻有“武库受属邦”铭文的秦兵器还有“少府矛”“十三年少府矛”“寺工矛”。王辉、王伟编:《秦出土文献编年订补》,三秦出版社2014年版,第61—62页。
[196]郭永秉、广濑薰雄:《绍兴博物馆藏西施山遗址出土二年属邦守蓐戈研究——附论所谓秦廿二年丞相戈》,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编:《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4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12—127页。文章指出戈内背还有“邦”字铭文,年代断为庄襄王二年(前248)或秦王政二年(前245)。
[197]王辉、王伟编:《秦出土文献编年订补》,第119页。由相邦或丞相监造、有“诏事。属邦”铭文的兵器还有“八年相邦吕不韦戈”“十二年丞相启、颠戈”,年代均为秦王政时期。
[198]整理小组注释:“道,少数民族集居的县。”在译文时将“道官”译为“各道官府”。
[199]《岳麓伍》中有以“县道官”表示县、道、都官的用例:“发(?)传,县道官令、丞、官长皆听为封,勿敢留,倳(使)毋传及诸吏毋印者,毋敢擅寄封。”(简337)“县道官”对应“令、丞、官长”,明确表示“县、道、都官”。
[200]里耶秦简中有“巴叚(假)守丞敢告洞庭守主”(8—61 +8—293 +8—2012),以及大量“旬阳丞滂敢告迁陵丞主”(8—63)一类敢告郡守与县丞的文书,表明发文者和收文者均用职官名。详细研究参见邹水杰等《国家与社会视角下的秦汉乡里秩序》第3章第1节“简牍所见秦代行政文书格式”,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7—102页。
[201]西嶋定生强调民爵赐予的对象只能是居于郡县乡里的编户良民,参见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武尚清译,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225—239页。
[202]张金光:《秦简牍所见内史非郡辨》,《史学集刊》1992年第4期。后收入《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156页。
[203]杨振红:《从秦“邦”“内史”的演变看战国秦汉时期郡县制的发展》,《中国史研究》2013年第4期。后收入《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续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18页。
[204]董珊:《战国题铭与工官制度》,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02年,第223—224页。
[205]郭永秉、广濑薰雄:《绍兴博物馆藏西施山遗址出土二年属邦守蓐戈研究》,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编:《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4辑,第117页。
[206]里耶秦简另有:“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壬辰,酉阳齮敢告迁陵主:或诣男子它,辞曰:士五,居新武陵軴上,往岁八月毄(击)反寇迁陵,属邦候显。”(9—2287)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贰)》,文物出版社2017年版,图版,第243页,释文,第85页。校释者认为:“邦候或是负责送、接待宾客的机构。”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2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81页。简9—1874有“迁陵邦候守建敢告迁陵主”的文书,说明“邦候”即“迁陵邦候”,“属”是动词,为“隶属”之意,与“属邦”无关。
[207]高智敏认为秦时最初设中央属邦,统一之际又在边郡地区设置属邦,地方属邦应当是中央属邦的派出单位,以军事方式控制归附的蛮夷部族,参见《秦区域行政体制研究——以出土文献为中心》,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师范大学,2019年6月,第75—79页。
[208]肩水金关汉简中有:“大常郡茂陵始乐里公乘史立,年廿七,长七尺三寸,黑色。轺车一乘,駹牡马一匹,齿十五岁;弓一,矢五十枚。六月乙巳出。”(73EJT37:1586)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肆)》中册,中西书局2015年版,第246页。
[209]孔祥军依据肩水金关汉简材料,明确认为存在“太常郡”,且有边界和实土。见孔祥军《肩水金关汉简所见“太常郡”初探》,《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2年第3辑。然马孟龙认为,太常并不具备完备的郡级政区行政职能,还不能称之为郡级政区。见马孟龙《西汉存在“太常郡”吗?——西汉政区研究视野下与太常相关的几个问题》,《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3年第3辑。考虑到太常的双重属性,这种争论的存在就可以理解了。
[210]《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42页。
[211]《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35页。
[212]孙言诚:《秦汉的属国和属邦》,《史学月刊》1987年第2期,第13页。
[213]段渝认为秦对巴国的改造采用郡县制与羁縻制相结合的治理策略,巴地大姓首领是基层统治代理人,参见《论秦汉王朝对巴蜀的改造》,《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1期。
[214]吴永章:《从云梦秦简看秦的民族政策》,《江汉考古》1983年第2期,第69页。
[215]王先谦:《后汉书集解》,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994页。
[216]王象之:《舆地纪胜》卷159《景物下》,“铜梁山”条,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4321页。
[217]段渝、谭晓钟:《涪陵小田溪战国墓及所见之巴、楚、秦关系诸问题》,《四川文物》1991年第2期,第7页。
[218]国家文物局主编:《中国文物地图集·重庆分册》,文物出版社2010年版,第219页。
[219]金秉骏认为秦对巴国实施君长支配族民的方式,是因为巴国还停留在以姓氏为单位的君长统治制阶段,因此秦国必须考虑到巴国的传统君长秩序,参见《巴蜀文化的地域差异及秦的郡县控制》,段渝校译,《中华文化论坛》1998年第1期。
[220]《史记》卷5《秦本纪》,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06页。
[221]《后汉书》卷87《西羌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874页。
[222]《汉书·地理志》载北地郡下有义渠道。梁云认为最初设县,后来改置为道,参见《考古学上所见秦与西戎的关系》,载《西部考古》第11辑,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37页。《史记正义》引《地理志》:“北地义渠道,秦县也。”(《史记》卷5《秦本纪》,第206页)说明设“义渠道”同样可以说成是“县义渠”,其本质是说政府设县道官吏管理,与臣邦君长管理异。
[223]刘瑞:《秦“属邦”“臣邦”与“典属国”》,《民族研究》1999年第4期,第94页。
[224]《史记》卷110《西羌列传》,第2885页。这条材料在《后汉书》中记为周赧王四十三年,即秦昭王三十五年。《后汉书》卷87《西羌传》,第2874页。
[225]史党社指出,“外臣邦”是秦域之外具有独立性的少数民族邦国,虽然臣属于秦,但其地不在秦境内,参见《秦关北望——秦与“戎狄”文化的关系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08年,第44—47页。
[226]朱圣明指出外臣邦是独立于秦域之外的,秦人有包含外臣邦在内的天下观:“秦本土、臣邦、外臣邦共同构成了秦国‘天下’的地域、政治格局。”朱圣明:《华夷之间:秦汉时期族群的身份与认同》,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92页。李大龙认为汉代在藩属观念指导下构建了三个层次的天下统治体制,即郡县统治核心区、边疆民族特设机构管辖区和边疆民族政权区。参李大龙:《汉唐藩属体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0—51页。这种汉代体制与秦的臣邦体制实质上一脉相承。
[227]工藤元男:《睡虎地秦简所见秦代国家与社会》,第75—79页。
[228]《史记正义》引《括地志》云:“乌氏故城在泾州安定县东三十里。周之故地,后入戎,秦惠王取之,置乌氏县也。”《史记》卷110《匈奴列传》,第2884页。
[229]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简084,第66页。下文所引《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省称为《岳麓肆》,不再出注。
[230]里耶秦简8—105为“彭阳。内史”的封检,说明彭阳为内史辖下之县。
[231]《史记》卷110《匈奴列传》:“秦穆公得由余,西戎八国服于秦,故自陇以西有绵诸、绲戎、翟、之戎,岐、梁山、泾、漆之北有义渠、大荔、乌氏、朐衍之戎。”(第2883页)考古发现表明,乌氏东南的彭阳一带早在西周就实施了有效的统治与管理,秦应该也沿袭了管辖权。参见马强、侯富任、马天行《宁夏彭阳姚河塬发现大型商周遗址》,《中国文物报》2018年1月26日,第8版;李伯谦:《周人经略西北地区的前哨基地——姚河塬遗址》,《华夏文明》2018年第2期。
[232]整理者标点为“男女去,阑亡、将阳”,但岳麓简《亡律》中存在诸多“去亡”或“去某亡”的表述,故笔者将此处标点改为“男女去阑亡、将阳”。参拙作:《论秦及汉初简牍中有关逃亡的法律》,《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年第1期。
[233]晏昌贵根据“彭阳。内史”(8—105)、“酉阳。洞庭”(8—65)、“迁陵。洞庭”(8—188)等多枚同类封检得出“里耶秦简牍中凡属此类文例,前者均为后者之属县”的结论。晏昌贵:《里耶秦简牍所见郡县名录》,《历史地理》第30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40页。《里耶秦简(贰)》出版后,他又据“城父。淮阳”(9—760正)、“美阳。内史”(9—2534)、“襄武。内史”(9—965)等作了进一步论证。晏昌贵:《里耶秦简牍所见郡县订补》,《历史地理研究》2019年第1期。
[234]秦始皇三十三年,始皇派蒙恬“西北斥逐匈奴。自榆中属之阴山,以为(三)[四]十四县,城河上为塞”。《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第253页。
[235]《后汉书》卷87《西羌传》,第2876页。
[236]《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35页。
[237]郭永秉、广濑薰雄根据绍兴出土的“二年属邦守蓐戈”认为:“在绍兴及其附近地区,秦代有一段时间设置过属邦。大致可以作如下推测,这一地区当时为百越所居,秦征服此地后,首先设置属邦,中间经历种种变迁,最后定名为会稽郡。”郭永秉、广濑薰雄:《绍兴博物馆藏西施山遗址出土二年属邦守蓐戈研究》,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编:《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4辑,第123页。
[238]有关睡虎地秦简秦律的时代,学者多有考证,大都认为是统一前的律文,有些可能更会早至商鞅时代,参见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释文注释修订本(壹)》,第39—40、180—181页。
[239]陈松长根据朔日干支,得出简牍抄写最迟应该在始皇三十五年的结论,参见《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文物》2009年第3期。
[240]周海锋认为“县道”“徼中蛮夷”“徼外蛮夷”三者可作为行政区划名使用,参见《岳麓书院藏秦简〈亡律〉研究》,杨振红、邬文玲主编《简帛研究2016》春夏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68页。
[241]欧扬:《岳麓秦简“毋夺田时令”探析》,《湖南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第27页。
[242]《史记》卷115《朝鲜列传》:“秦灭燕,属辽东外徼。汉兴,为其远难守,复修辽东故塞,至浿水为界,属燕。”(第2985页)则此辽东故塞即为蒙恬时的长城。
[243]《史记》卷116《西南夷列传》:“秦时常頞略通五尺道,诸此国颇置吏焉。十余岁,秦灭。及汉兴,皆弃此国而开蜀故徼。”第2993页。
[244]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郡名考略》,《湖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第7—8页。
[245]琴载元指出,“东故徼”曾经是秦与六国对峙的战线,统一后成为区分秦“故地”与“新地”的界线,参见琴载元《漢初‘關外郡’設置
源流》,中国古中世史学会编:《中国古中世史研究》第38辑,2015年。
[246]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180的“使者(诸)候(侯)、外臣邦”,就是将关东诸侯与西北境外政权对言。
[247]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338—339页。
[248]《居延新简》“捕匈奴虏购科赏”规定:“有能生捕得匈奴间、候一人,吏增秩二等,民与购钱十人命者,除其罪。”(E.P.F22·225)“捕反羌科赏”规定:“·有能生捕得反羌从儌〈徼〉外来为间、候动静中国兵、欲寇盗杀略人民,吏增秩二等,民与购钱五万,从奴它与购如比。言吏,吏以其言捕得之,购钱五万,与众俱追先登□
”(E.P.F22·233—234)马怡、张荣强主编:《居延新简释校》,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775—776页。说明到西汉后期,匈奴仍然会有从徼外来为间、盗略人民之事。
[249]《汉书》卷94上《匈奴传上》,第3749页。
[250]《资治通鉴》卷19《汉纪十一》,武帝元狩二年,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34页。
[251]陈松长:《岳麓秦简中的两条秦二世时期令文》,《文物》2015年第9期。
[252]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的二千石官列有“典客”而无“属国”(简440),整理小组根据《百官表》注“掌诸侯归义蛮夷”。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92页。然《汉书》卷4《文帝纪》后元七年六月文帝崩时明确记有“属国悍”。或秦始皇三十三年后至汉文帝前,中央职官中管理归义蛮夷事务的只有典客,而无属邦或属国。此点系李迎春教示,谨表谢忱!
[253]《史记》卷114《东越列传》,第2979页。
[254]《说文解字》贝部:“賨者,南蛮赋也。”巾部:“幏,南郡蛮夷賨布也。”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82、362页。
[255]《后汉书》卷86《南蛮西南夷列传》,第2831、2842页。
[256]马代忠:《长沙走马楼西汉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初步考察》,《出土文献研究》第12辑,中西书局2013年版。
[257]最新整理的释文见王博凯《走马楼西汉简所见“译人”及相关问题试论》,邬文玲、戴卫红主编《简帛研究2019》春夏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46 —247页。
[258]里耶秦简有:“□不通濮人曰臣臾人[曰]
”(9—1145)“都乡黔首毋濮人、杨人、臾人。
”(9—2300)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2卷,第268、466页。
[259]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第328页。伊强认为“蛮更”读作“变更”,表示迁陵县道路里程没有变更,参见伊强《〈里耶秦简〉(壹)字词考释三则》,2012年9月26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742,2019年8月22日。然“道里”可解释为“道路里居”或“地方”,《奏谳书》案例一“变夷”读作“蛮夷”,并不能简单就说“蛮”可读作“变”。因此本文同意《校释》的解释。
[260]王勇认为:“‘迁陵道里毋蛮更者’是指迁陵交通沿线以及乡里聚落没有承担更役的蛮夷,这也是秦迁陵政府实际控制的区域。”王勇:《里耶秦简所见迁陵蛮夷与秦朝蛮夷政策》,《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
[261]整理者读为“毋忧即屯卒,已去亡”;又有人读为“毋忧即屯,卒已去亡”。见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第335页注释11。
[262]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第332—333页。
[263]《后汉书》卷86《南蛮西南夷列传》,第2841页。
[264]从整理小组开始,学者一般都认为简文当读作“南郡尉发屯有令,《变〈蛮〉夷律》不曰勿令为屯”,因而认为汉初存在《蛮夷律》,参见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文物》1985年第1期,第9页。
[265]李均明认为以乏军兴条款判毋忧“当腰斩”,与战时环境有关,故从严。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102页。
[266]王勇:《里耶秦简所见迁陵蛮夷与秦朝蛮夷政策》,《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第144页。
[267]曾代伟、王平原:《〈蛮夷律〉考略——从一桩疑案说起》,《民族研究》2004年第3期。
[268]《晋书》卷120《李特载记》,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022页。
[269]《史记》卷117《司马相如列传》,第3044—3045页。
[270]彭浩:《读松柏出土的四枚西汉木牍》,《简帛》第4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陈伟:《简牍资料所见西汉前期的“卒更”》,《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3期;杨振红:《松柏西汉墓簿籍牍考释》,《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续编)》,第223—238页。
[271]荆州博物馆:《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8年第4期,第30、32页。
[272]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王杖诏令册》,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编:《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4—41页。
[273]《续汉书》卷5《礼仪志中》,《后汉书》,第3124页。
[274]温春来强调,这种诸蛮族群从“异域”到“旧疆”的演变过程,呈现的是周边族类逐渐整合进王朝国家的宏伟过程。温春来:《从“异域”到“旧疆”:宋至清贵州西北部地区的制度、开发与认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导言”,第1—10页。鲁西奇试图从地方视角探寻中古王朝国家如何在南方地区实现统治的,并关注地方社会建构的多样性。鲁西奇:《释“蛮”》,《文史》2008年第3期。罗新着重考察了长江中游的诸蛮族群,都经历了在“霑沐王化”与“依阻山险”之间的艰难选择,其结果则是越来越多的土著族群被吸纳进华夏政权的政治秩序之中。罗新:《王化与山险——中古早期南方诸蛮历史命运之概观》,《历史研究》2009年第2期。魏斌指出东汉时期对武陵蛮的赋役征发,带来了武陵蛮的叛乱,随着官府的平叛和对南方的军事控御,蛮人逐渐编户化。魏斌:《古人堤简牍与东汉武陵蛮》,“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5本第1分,2014年。胡鸿则着力区分政治体意义上的华夏化和文化认同意义上的华夏化。胡鸿:《六朝时期的华夏网络与山地族群——以长江中游地区为中心》,《历史研究》2016年第5期。
[275]徐中舒:《巴蜀文化续论》,《四川大学学报》1960年第1期,第25页。
[276]晏昌贵:《〈二年律令·秩律〉与汉初政区地理》,《历史地理》第21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1—51页。
[277]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编:《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壹)》,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15、17页。胡平生认为《苍颉篇》有陈述式和罗列式两种类型,阜阳汉简《苍颉篇》第五章“□兼天下”是“陈述式”,“是些歌功颂德的内容”,参见《阜阳汉简〈苍颉篇〉的初步研究》,《胡平生简牍文物论稿》,第3、7页。杨振红、单印飞认为《苍颉篇》各章均有主题思想,整章内容均围绕章旨展开,句子之间文义有承启关系,参见《北大汉简〈苍颉篇〉的释读与章旨》,《历史研究》2017年第6期。
[278]有关北大汉简《苍颉篇》中的“百越贡织”,秦桦林认为“賨”与“织”相对,故“賨”为“賨布”。秦桦林:《北大藏西汉简〈苍颉篇〉札记(二)》,2015年11月15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356,2019年7月30日。然英藏斯坦因《苍颉篇》残简2606之第二字,可根据左边的“言”旁释读为“识”。汪涛、胡平生、吴芳思主编:《英国国家图书馆藏斯坦因所获未刊汉文简牍》,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版,图版伍伍。白军鹏在对居延汉简9.1C“贡诺”、英藏2543“贡赋”和2606“识”的校释中,认为这几处全当释为“百越贡识”,解作“百越贡职”。白军鹏:《敦煌汉简校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版,第152—153页。其论甚确。《苍颉篇》中“賨”乃笼统指賨赋。如此,北大简中“贡织”亦当解作“贡职”,“给賨”与“贡职”为互文,泛指少数民族所出贡赋均可称为“賨”。则戎狄、西羌等西北民族所出贡赋也可称“賨”。
[279]《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第253页。
[280]学者估计有近30万人迁入了河套地区,参见葛剑雄主编《中国移民史》第2卷《先秦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8—69页。
[281]《汉书》卷28下《地理志下》云“汉兴,六郡良家子选给羽林”;(第1644页)《汉书》卷94下《匈奴传下》记文帝时,有“六郡良家材力之士”,颜师古注:“陇西、天水、安定、北地、上郡、西河。”(第3841页)《史记》卷109《李将军列传》载陇西李广“以良家子从军”,如淳注:“非医、巫、商贾、百工也。”(第2867页)六郡多戎狄杂居,但良家子并未将戎狄排斥在外,剽悍的材官、骑士也颇有戎狄之风,或由于华戎杂居时间很长,戎狄早已编户化,其身份已然成为汉人矣。
[282]参见拙作《岳麓秦简“蜀巴郡”考》,邬文玲、戴卫红主编:《简帛研究2018》秋冬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14—1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