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秦国由弱变强始于商鞅变法
在继承国君之位后,秦孝公对秦国在国力以及文化方面落后于其他诸侯国痛感于心,下达求贤令。秦孝公三年(前359),卫鞅劝说秦孝公变法修刑,由此拉开对秦国乃至于后世王朝影响深远的变法大幕。在商鞅的主持下,秦国变法分为两个阶段进行[73],历时长达十余年。据传,一些秦国士大夫指出:“夫商君为孝公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决裂阡陌、教民耕战,是以兵动而地广,兵休而国富,故秦无敌于天下,立威诸侯。”范雎对此未表示异议。[74]与此相类的是,李斯谓秦王嬴政曰:“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至今治强。”秦国朝野也未有人质疑。[75]其他诸侯国士大夫亦持类似观点。例如,“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劳,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孝公行之,主以尊安,国以富强……”[76]又如:“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民用力劳而不休,逐敌危而不却,故其国富而兵强。”[77]连太史公这样严肃的史家也认为,在商鞅制定并颁布的第一批法令实施十年后,“秦民大悦,乡邑大治,百姓勇于公战,怯于私斗”[78]。在其第二批法令公布并实施以后,“秦人富强”[79]。
上述言说出自《战国策》《韩非子》等文献,太史公亦有可能受其影响而在编撰《史记》的时候直接发表见解,故而其可靠性难免让人怀疑。而且,言说者——特别是蔡泽、李斯以及《韩非子》作者——未能列举商鞅变法前秦国贫弱的史实,也未提供他们据以认为秦国在商鞅变法后富强的证据,更未阐明商鞅变法与秦国由衰转盛、由弱变强之间的关系。因此,其上述观点有可能是他们根据若干传闻或者记载而形成的较为感性的认识。他人有可能因同样的缘故而发表与其颇不相同之见解。例如,苏轼指出:“此皆战国之游士邪说诡论,而司马迁暗于大道,取以为史。”[80]他进而认为:“秦固天下之强国,而孝公亦有志之君也。修其政刑十年,不为声色田游之所败,虽微商鞅,有不富强乎?秦之所以富强者,孝公务本立穑之效,非鞅流血刻骨之功也。”[81]因此,秦国在商鞅变法后是否由衰转盛、由弱变强及这种转变与商鞅变法之间的关系,并非有些人所以为的那样可以视之为理所当然,而是必须予以实事求是地探讨和论证。
一 从农耕的角度看商鞅变法强秦说
在中国古代,农产品乃家庭和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农业对于民富国强至关重要。广大百姓如果因为农业生产率高而得以不断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就能逐渐扩大人口再生产,并且为国家源源不断地提供赋税和兵源,民富国强的目标就有望实现。提高农业生产率的途径有二,一是提高农业生产技术,二是提高从业者生产积极性。在无法期望前者在短期内取得突破的情况下,商鞅将最大限度地提高秦人农耕积极性确定为变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从田制以及奖励农耕两方面采取措施。
在商鞅变法期间,秦国实施以“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为主要内容的法令。[82]其中,“阡”“陌”分别指南北和东西之道路,“封疆”则是指聚土为界。因此,“为田开阡陌、封疆”的意思就是为田确定边界。[83]董仲舒认为秦国在商鞅变法期间还废除了井田制:“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仟伯,贫者无立锥之地。”[84]这样的说法得到班固等人的支持,《汉书·食货志》记载其事曰:“坏井田,开仟伯。”[85]秦国在商鞅变法期间是否废(除)井田有必要略加考察。《诗经》所谓“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表明,[86]周代田确有公、私之分。一些周人必须耕种公田,同时获得私田之产出。根据春秋时期郑国执政子产实施的“田有封洫”改革来看,[87]当时田地的边界并非十分明确。也只有如此,人们才能理解孟子为何主张“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88]。正是基于这样的理由,孟子提出著名的井田制蓝图:“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89]此乃孟子向滕文公兜售其仁政学说时提出的主张,包括后人所谓井田制在内的政策措施均为“请……”的内容[90]。这些不过是孟子的建议而已,并非实践中已然如此。而且,孟子乃是向滕文公提出上述建议,他是否主张全天下均如此,人们不得而知。从理论上而言,实施这样的土地制度,只有在广袤的平原才属可能,在丘陵、河谷地带就不具备实施条件。到了汉代,诸多士大夫同样倡导井田制。例如,“古者八家而井田,方里为一井。广三百步、长三百步为一里,其田九百亩。广一步、长百步为一亩。广百步、长百步为百亩。八家为邻,家得百亩,余夫各得二十五亩。家为公田十亩,余二十亩共为庐舍”[91]。这些相对孟子前述主张更为完善,也更适合在实践中推行。其中,“古者”并非确指,难免让人怀疑相关内容属于传闻。其后“八家相保,出入更守,疾病相忧,患难相救,有无相贷,饮食相招,嫁娶相谋,渔猎分得”云云[92],与孟子所谓“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93]含义相近,同样更为完善。以上三方面表明,《韩诗外传》作者有可能依据孟子井田制设想而提出并完善其主张。与《韩诗外传》相类的是,《春秋谷梁传》也含井田制相关论述:“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94]由于它与孟子相关论述差别较大,可能另有来源。无论如何,其中“古者”二字表明,此乃汉人听闻。人们难以依据它们来认定秦汉以前有此历史,更不能据以认定汉代曾经实施井田制。在其基础上,《汉书》形成这样的主张:“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95]其中,“理民之道”云云表明,此乃《汉书》作者视之为理所当然的看法。“正其经界”以及“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云云与前述《孟子》相关论述完全一致,而其关于井田制的论述又与《韩诗外传》相关记载基本一致。人们难免据而认为,班固在前贤相关论述基础上写下上述文字,并且以此为标准来批判秦国在商鞅的主持下实施的相关变法。在像上面那样分析战国秦汉时期文献有关井田制的记载以后,人们恐怕难以言之凿凿地说井田制在周代实有其事,而只能《诗经》以及《春秋左氏传》等相关记载而认定周代田地确有公私之分。
商鞅在秦国实施的土地制度改革,与子产在郑国的相关做法如出一辙,颇有孟子所谓“正其经界”之意。无论如何,秦人在田中间开辟道路,聚土为界有利于确定耕者之“分”,为“民得买卖”创造条件。不过,像汉人那样将商鞅变法所采取的举措理解为化公为私需要更多证据。在目前所能利用的文献记载中,人们在此方面能有所发现。例如,晋侯为秦国所擒获,为克服眼前危机而命人“朝国人而以君命赏”,晋国因而“作爰田”[96]。关于“爰田”之含义,古今学者众说纷纭。关此,人们应该注意《国语》相关记载:“且赏以悦众,众皆哭焉,作辕田。”[97]据此可知,“爰田”又可以称为“辕田”,乃晋侯赏赐国人之田,为晋国国人所有。与之相关的是《汉书·地理志》中这样的记载:“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仟伯,东雄诸侯。”[98]人们难免据而认为,秦国在商鞅变法期间“开阡陌”的同时亦“制辕田”。与晋国国人在“作爰田”以后有其田相类的是,辕田也为秦国百姓所有。这样的推测可以得到诸多记载之证实。例如,王翦率兵六十万伐楚,“请美田宅园池甚众”,目的是为“子孙业耳”[99]。如果田不为私人所有甚至可以继承,王翦提出这样的要求便没有多大意义。如果这样的分析成立,则在商鞅变法后,秦国百姓获得其田。正如孟子所云:“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100]其大意为,百姓唯有对于恒常属于自己的产业才会自始至终用心经营。否则,除非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放辟邪侈”之类行为难免发生。后世诸如“耕者有其田”之类口号一再得到百姓的热烈拥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此说予以证明。[101]在其他条件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百姓在自己的土地上劳作与在强迫监督下为公室或他人耕种的生产率截然不同,前者必然较后者为高。在百姓向官府缴纳的赋税法定以后,原本公有的土地转变为百姓所有意味着农业生产率提高,百姓们必然因而越来越富裕。在商鞅采取“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之类举措前后,秦国百姓的收入水平发生显著变化,“居五年,秦人富强”当非虚言。[102]
在商鞅变法期间,秦国还制定以“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为主要原则和内容的法令。[103]其中,“本业”是指耕织,因为唯有如此才能“致粟帛多”。关于“复其身”,元代学者胡三省在注《资治通鉴·周纪二》相关内容的时候指出:“汉法,除其赋、税、役,皆谓之复。”[104]这样的解释表面看起来不合情理。如果百姓皆积极从事农耕而导致“致粟帛多”,秦国在依照法令免除其赋税以及徭役、兵役后便不能保障其军队获得足够的兵源以及后勤补给,这显然违反秦国变法的初衷。然而,如果百姓耕织收获越多则秦国征发越多,则又难以维持百姓们持续耕织的积极性。原因很简单,他们在耕织方面的投入不仅受到边际效益递减规律的影响,而且会遭受国家更多的剥夺。在达到一定临界点后,百姓在耕织方面的投入不能得到相应的回报。对于秦人而言,此并非难解之题。《商君书·壹言》篇有“农者易勤,勤则富,富则废之以爵……”这样的记载。[105]诸如此类进言或者奏议一旦为秦国国君采纳而成为法令,富者可以向国家购买官爵以获得诸如免除刑罪之类特权或者利益。由于国家用官爵来换取百姓的粟帛,百姓们便愿意持续不断地积极从事耕织以便获得更高的官爵以及相应的特权和利益。“末利”乃是指工商业,《史记索隐》曾经指出:“末谓工商也。”[106]关于“举以为收孥”,《史记索隐》认为其意系指“纠举而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107]。对于不参与战事的百姓,秦法诸如此类的规定确保他们积极从事农耕,而不得从事工商业或者怠惰。
据说秦国在昭襄王执政期间曾经出现大规模饥荒,应侯建议秦王用五苑之蔬菜、橡果、枣栗等施救。昭襄王认为,如此一来则百姓不论有功无功都受到赏赐,违反以“民有功而受赏、有罪而受诛”为基本原则的秦法,故而情愿“死而治”[108]。这样的记载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秦国自商鞅变法以来制定的法令一直得以严格贯彻执行,而且深入后世秦王之心。秦国为一统天下而发动的征战基本上未因后勤补给不足而不得已中止,在特殊情况下——例如长平之战关键时刻秦国还能持续加大兵员投入,与商鞅变法期间制定的上述举措显然分不开。
二 从战线变化看商鞅变法强秦说
在列国争霸时代,如果一个诸侯国能够不断地征伐他国,将战线不断向他国纵深推进,这样的诸侯国无疑非常强大;反之,如果一个诸侯国不断遭受他国侵略,甚至祖先遗留的土地难以保全,这样的诸侯国无疑较为弱小。如果能够就此标准达成共识的话,人们可以商鞅变法前后秦国与其他诸侯国之间战线的变化来评估商鞅变法强秦说。
秦孝公即位后之所以下定“强秦”决心,是因为“思念先君之意,常痛于心”[109]。根据求贤令之内容可知,秦献公所念念不忘之事乃“东伐,复穆公之故地,修穆公之政令”[110]。所谓秦穆公之故地应该就是指河西之地。除此地为三晋夺取之外,秦孝公并未言及其他丧权辱国的情形。而由“(晋献公执政期间)晋强,西有河西,与秦接境”这样的记载可知,[111]河西之地原本为晋国所有。在晋献公去世后,郤芮建议公子夷吾贿赂秦国,借以获得其支持,以便返回晋国担任国君。[112]公子夷吾因而许诺“赂秦伯以河外列城五:东尽虢略,南及华山,内及解梁城”[113]。有学者认为,黄河之龙门至华阴段自北向南,晋国以绛为都,故而以河西与河南为河外。至于东、南以及内云云乃具体叙述列城五之四至。[114]这样的话,所谓“河外列城五”就与《史记·秦本纪》记载的公子夷吾之言“诚得立,请割晋之河西八城与秦”之间存在些微差别。[115]由于时代相近且亲历考察之故,太史公的说法应该更为可信。公子夷吾许诺并不意味着秦国就能顺利得到河西之地。或许是为了遏制秦国向东扩张之野心,公子夷吾在即位后不愿意履行承诺,而是派邳郑前往秦国以大臣所谓“地者,先君之地,君亡在外,何以得擅许秦者”为由进行推辞,秦人也无可奈何。[116]
不过,事情很快有了转机。在晋惠公执政期间,晋国出现饥荒,秦国为其输入粟。然在秦国出现饥荒后,晋国却拒绝施以援手。秦国因而获得讨伐晋国的正当理由,并在韩原之战中俘获晋惠公。经再三权衡,秦穆公采纳子桑“归之而质其大子,必得大成”的意见而“许晋平”[117]。在与晋国大臣盟于王城后,秦穆公礼送晋侯回国。不过,秦国为此提出的条件之一就是晋惠公必须履行以前的承诺,并因而“始征晋河东,置官司焉”[118]。然而,《史记》记载晋国献河西之地事云:“夷吾献其河西地,使太子圉为质于秦,秦妻子圉以宗女,是时秦地东至河。”[119]人们不难发现,《史记》与《左传》相关记载至少存在两个重大区别:其一,依据《左传》之记载来看,秦国设置职官、征收赋税的地区已达黄河以东。而在《史记》中,“东至河”表明秦国因释放晋惠公回国而获得的回报是将土地扩张至黄河岸边,尚未越过黄河而到达其东部。其二,据《左传》记载,在晋惠公归国两年后,“夏,晋大子圉为质于秦,秦归河东而妻之”[120]。人们容易因而将其与“于是秦始征晋河东”联系起来,认为秦国将两年前依据盟约而获得的晋国黄河以东之地作为聘礼归还晋国。倘若如此,太史公所谓“秦地东至河”表面看起来难以解释。在对它们进行深入解读以后不难发现,二者之间其实并不存在根本冲突。在晋献公执政时期,晋国的土地到达黄河以西。秦穆公通过释放晋惠公而将土地扩张到黄河以东,除了获得晋国原来在黄河以西的土地之外,还获得黄河以东的若干晋国土地。在将宗女嫁给大子圉的时候,秦国将黄河以东的土地作为聘礼交还晋国,不过仍旧占据黄河以西原来属于晋国的土地,也即河西之地。太史公所谓“秦地东至河”因而能够得到合理解释。也唯有如此,秦孝公所谓“东平晋乱,以河为界”也才能得以合理解释。[121]
诸如“故晋复强,夺秦河西地”之类记载表明,[122]直至战国时期被故晋夺取前,河西之地一直属于秦国。在秦厉公、秦躁公、秦简公以及秦出子治理时期,秦国国内因接连发生争夺国君之位事件而引发政局动荡,故晋乘机夺取河西之地。[123]秦献公二十一年(前332),秦与晋战于石门,斩首达六万之多。[124]两年后,秦与魏晋战于少梁,俘虏其将领公孙痤。[125]尽管在战场上取得两次重大胜利,秦国并没有夺取任何土地。夺回河西失地、获取东向发展的跳板的重任历史性地落在秦孝公身上。
人们还应该注意的是,秦孝公求贤令还包括“修穆公之政令”之说。[126]依据《左传》以及《史记》相关记载可知,秦穆公在即位后授百里傒以国政,且以蹇叔为上大夫,先后派兵护送公子夷吾以及公子重耳回晋国即位为君。在因而趁机将土地扩充至黄河以后,由于强大的晋国阻挡之故难以继续向东扩张,秦穆公不得已任用由余而向西发展,开辟土地达千里,称霸西戎,天子也赐予金鼓表示祝贺。[127]由是可知,秦孝公的目标绝非仅夺回河西失地而已,还包括在秦国强大以后开创霸业,这一点可由商鞅入秦后言帝、王之道而秦孝公不听,言霸道则秦孝公“数日不厌”这样的记载而得以证实。[128]为此,秦孝公下达主要内容为“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之令。[129]其中,“宾”主要指贵客,“客”则包括“门客”“食客”等等。由是可知,求贤令所访求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内之群臣,而且包括来自国外的宾客。
远在魏国的公孙鞅听闻秦孝公求贤令后进入秦国,在其主持下,秦国大刀阔斧地实施变法。虽遭遇数以千计秦民甚至太子及其傅、师的反对,然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变法法令得以推行,秦国因而迅速强大并得到周天子和其他诸侯的认同。[130]在追述先人功绩的时候,秦孝公仅仅提到秦穆公。这在相当程度上表明,在秦人心目中,以往秦国在穆公执政时期最为强盛。即便在秦穆公执政期间,秦国在东面也只能将土地扩张至黄河而已。在与晋国争霸过程中,秦国负多胜少,始终难以逾越晋国这个障碍而向东发展。在商鞅变法大获成功以后,秦国不仅收复河西之地,而且继续向东扩张,在因而与其他诸侯国发生的战争中胜多负少,不断蚕食和侵吞它们的土地,直至一统天下。正如一位现代学者所言:“且夫商君变法之成效,不惟由其国内之家给人足,国富兵强,足以知之。由其对外之每战辄胜,终霸诸侯,亦可觇之也。”[131]此乃对于商鞅变法前后秦国对外战争形势发展变化的准确描述。
总之,对于秦献公时代的秦国而言,河西之地乃祖先遗留下来的产业。在取得一两次大捷后,秦献公时代的秦国仍然不能夺回失地。以前面所述标准予以衡量,秦国显然不能算是由弱转强。在商鞅变法以后,秦国不仅迅速攻占河西之地,而且不断向关东扩张,将战线不断向山东诸侯国推进,建立秦穆公时代企求而不及的功业。因此,人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秦国乃是在商鞅变法以后转弱为强。
三 商鞅变法与秦国富强之间的关系
战争的胜负,往往取决于多种因素。关此,兵家孙武曾经指出:“主孰有道,将孰有能,天地孰得,法令孰行,兵众孰强,士卒孰练,赏罚孰明,吾以此知胜负矣。”[132]如果不能证实商鞅变法与其后秦国和其他诸侯国之间战争胜负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能仍然会有学者认为,秦国在商鞅变法后无往而不胜的原因乃是与变法无关的其他因素,例如,秦国凭借诸如较其他诸侯国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秦人的尚武精神以及墨者的帮助之类取得胜利。因此,接下来颇有必要阐明商鞅变法与秦国由弱变强、由衰转盛之间的内在关联。
前面已经指出,在秦孝公时代,墨者已经为秦国效力。然墨者主张“兼爱”“非攻”,这意味着他们不可能凭借其严明的纪律和高超的防御技术为秦国的军事扩张服务。在秦国一统天下的过程中,也鲜有记载表明墨者参与其间。就自然地理条件而言,司马错伐蜀,“秦以益强,富厚”乃秦惠王执政时事。[133]郑国渠之修建让关中平原成为沃野千里乃秦王嬴政时事。以往曾经令商周战略形势发生根本转化的“崤函之固”[134],并非秦国早已有之,直至秦惠文君六年(前351),秦国才获得魏国远在崤函之西的阴晋。[135]这些因素对于秦国一统天下固然不可或缺,然而它们是秦国在已经富强到能够东向攻城略地的时候获得的,故而不能视为秦国由衰转盛、由弱变强的原因。
就前述孙子言及的主、将、天地、法令、兵众、士卒以及赏罚等决定战争胜负的因素而言,国君是否制定严明的法令最具根本性。在广土众民的战国时代,法令对于实现“令民与上同意”而言至关重要。[136]像舜那样以德化民固然有利于从长远和根本上解决问题,让广大百姓心甘情愿地追随或者服从其号令。然而,正如一位法家人物所言:“且舜救败,期年已一过,三年已三过。舜有尽,寿有尽,天下过无已者,以有尽逐无已,所止者寡矣。赏罚使天下必行之,令曰:‘中程者赏,弗中程者诛。’令朝至暮变,暮至朝变,十日而海内毕矣,奚待期年?”[137]在冷兵器时代,战争胜负主要取决于将士是否奋勇杀敌,以赏罚为主要手段的法令对于调动将士们积极性因而至关重要。好官爵而恶刑罚乃人之本性。在法令规定将士可以通过杀敌立功而获得官爵、避免刑罚以后,在将士相信法令必将得以实施以后,人们便会尽最大努力杀敌立功以满足其本性。兵众是否强在很大程度上同样如此,倘使他们渴望获得法令规定的官爵方面的赏赐,就会积极主动地训练以提升战力。至于天地等自然地理条件,对于敌我双方而言相同,关键在于将士们能否在奖励耕战的法令驱使下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有效地利用。当然,这些均是从理论上而言,更为重要的是从史料出发,考察秦国克敌制胜的重要因素与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分析商鞅变法后秦国在与山东六国的战争中绝大部分以大胜而告终的原因的时候,韩非子指出:“今秦出号令而行赏罚,有功无功相事也。出其父母怀衽中,生未尝见寇耳,闻战,顿足徒裼,犯白刃,蹈炉炭,断死于前者,皆是也。夫断死与断生者不同,而民为之者,是贵奋死也。”[138]其中,“有功无功相事也”是指“分别其有功无功,不混淆也”[139]。韩非子又指出:“今秦地折长补短,方数千里,名师数十百万。秦之号令赏罚,地形有利,天下莫若也。以此与天下,天下不足兼而有也。是故秦战未尝不克,攻未尝不取,所当未尝不破,开地数千里,此其大功也。”[140]人们由是可知,韩非子认为地形对于秦国攻无不取、战无不胜也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如果注意到在强大如秦穆公时代的秦国始终无法越过黄河而扩张土地以及前面所言诸如“崤函之固”之类险要地形是秦国东征后夺取这样的事实,地形的因素不应像这样强调。至于秦行号令赏罚云云,难以排除言说者为迎合秦王而夸大其词的可能性,人们有必要予以验证。
商鞅变法,一言以蔽之,以赏罚二柄诱导以及驱使秦人致力于农战。在奖励军功方面,秦国采取的措施至少包括,“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141]。此乃太史公对于商鞅变法期间制定举措的概括性描述,并非法令本身。在其他文献中,人们不难发现支撑其说的法令,例如,“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142]。这样的法令表明官爵之封赏与将士斩首之功相称。此乃《韩非子》之记载,有必要予以验证。《史记》“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的记载表明,[143]在商鞅变法后,秦国的确以将士所斩敌首为依据计算军功。在湖北省云梦县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中记载了两则案例,亦可以对此予以间接证实:其一,某里士五(伍)甲携带着一枚首级而将男子丙绑缚送往官府,男子丁与其同行。甲向官府控告说,他是某尉的私吏,参与邢丘城的战斗。某日在军戏看见男子丙用剑砍伤男子丁,抢夺那枚首级,因而将其绑赴官府。[144]其二,某里士五(伍)甲与郑县某里公士丙一道将一枚首级送交官府,各自呈控说自己在邢丘城的战斗中获得这枚首级,相互争夺,请求官府予以定夺。[145]以上记载表明,在战场上获得的首级,对于将士格外重要,为此不惜相互争夺,甚至可以伤害昔日战友。这样的现象唯有与前述商君之法联系起来才能得到合理解释:秦国法令规定以首级为依据计算军功,又以军功为依据授予官爵。在官爵与诸多特权和利益相关的情况下,人们因而为首级而相互争斗甚至大打出手。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前述商君之法一直得以有效实施。
秦国(王朝)将士在战场杀敌立功,除了如上所述可依法获得军功爵以外,还可获得其他形式的奖励,例如购赏。前些年公布的秦简记载如次之法令,“不如令者,论之,而上夺爵者名丞相,丞相上御史。都官有购赏贳责(债)者,如县。兵事毕矣,诸当得购赏贳责(债)者”[146],由“不如令者”这些文字可知,此乃秦令之规定。秦令——例如《逐客令》——乃秦律没有相关规定而实践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时候秦国根据需要颁布的法律。上述秦令表明,秦律中必然存在秦军将士在战场上杀敌立功如何以钱财进行奖励之规定。不少秦军将士因而能够赊欠货物以满足其各种需求,并承诺将来以秦国法律规定的奖励——也就是购赏来加以偿还。在实践中出现大量相关事件后,朝廷颁布这样的令以解决官府无法可依的问题。与之相类的是,《商君书》有这样的记载:“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其狱法:高爵訾下爵级,高爵能无给有爵人隶仆。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147]关于“爵首”,王时润曰“爵当依崇文本作甲”[148],不妥。这里记载的对于获得首级者的奖励远较前述商君之法的规定为高,当不是指普通敌军士兵首级,而是指有爵位之将士头颅。关于“得人”,王时润曰:“得人当作得入。”[149]此说是。“一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大意为,委任其一位庶子以官职,于是得以进入军队官吏行列。关于“高爵訾下爵级”,蒋礼鸿认为:“訾亦量也,量其罪,贬其爵。”[150]关于“高爵能无给有爵人隶仆”,孙诒让曰:“能亦当作罢,言高爵有罪而罢,无得给有爵之人为隶仆。”[151]在与其时代相同或相近的文献中,“能”没有这样的用法,此说不妥。事实上,“高爵能无给有爵人隶仆”与“高爵訾下爵级”一样乃狱法的组成部分,都是在高爵者犯罪后的处置办法。其大意为,高爵者在犯罪后能够不给有爵之人做隶仆。这段话出自《商君书·境内》篇。该篇主要内容为爵位等级以及授予爵位者能够得到的特权和利益,与太史公所谓“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内容基本相同,[152]很容易让人认为其乃商鞅向秦廷提交的爵秩方案,后得到秦孝公的采纳和施行。关于《商君书·境内》篇以及前述“商君之法”二者之间的关系,人们应该能够同意的是,前者提供的爵秩方案得以采纳并成为秦国正式法令,为前述“商君之法”的实施创造了条件。如果前面关于“爵首”的分析成立,则前述“商君之法”与《商君书·境内》篇有关“得爵首”者的奖励为相互补充之关系。这也就意味着,在提出初步变法方案并得到秦孝公同意后,商鞅等人还要从事大量的工作以便将它们变成在实践中可以施行的法令。
尽管在战场上杀敌立功可以获得诸多特权和利益,然而,参与战事毕竟具有较高伤亡之风险,故而难免有人试图通过各种途径避免上战场或者当逃兵。很可能因此之故,秦法令规定:“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
(迁)之。”[153]倘若有人弄虚作假,典、老依法要连带受处罚。他们自然不会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来帮助百姓逃避徭役和兵役。秦国制定此律的目的有二:一是防止人们以隐匿或者谎称废疾的方式逃避服兵役;二是防止人们借“免老”之条而不服兵役和徭役。与其相类的是,“冗募归,辞曰日已备,致未来。不如辞,赀日四月居边。军新论攻城,城陷,尚有栖未到战所,告曰战围以折亡。叚(假)者,耐;敦(屯)长、什伍智(知)弗告,赀一甲;伍二甲”[154]。在出台这样的法令以后,秦国不仅可以防止士兵在服役期限未满的情况下谎称服役期限已满而提前结束服役,而且可以防止士兵以阵亡为幌子而不进入战场。
《商君书·农战》篇指出,国家依靠农战而兴,而能够让具有趋利本性的百姓积极从事农战者唯有官爵。因此,国家必须设法让农战成为百姓获得官爵的唯一途径,所谓“利出于一孔”是也。如果百姓能够设法逃避农战而从事商贾、手工业等等,国家就会削弱。[155]非常明显,《商君书·农战》篇这样的论述与上述秦律之间存在高度相关性。由“余尝读商君《开塞》《耕战》书,与其人行事相类”这样的言说可知,[156]太史公曾看过商鞅所著《商君书·耕战》篇。在流传至今的《商君书》中《农战》与《耕战》虽有一字之别然意义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太史公所谓《耕战》书乃《商君书·农战》篇的可能性很大。对于像逃避服役以及在战场上逃亡这样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现象,有能力率领军队对魏国开战并取得胜利的商鞅应该能够想到并且制定法令加以防范。加之诸如田宅、官爵以及刑罪之免除之类对于秦人而言极具诱惑力的特权和利益唯有通过农战而获得,舍此别无他途。在战功又以首级为依据计算的情况下,无怪乎秦人为争夺首级而大打出手,又无怪乎秦国军队往往被称为“虎狼之师”!由像这样而以“贵奋死”为特点的将士组成的秦国军队得以通过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而不断蚕食、侵吞山东诸国土地乃至于一统天下便成为必然。
尽管相关分析均可在《商君书》中找到一些佐证,然而,上面的论述总是理所当然地将秦国奖励耕战方面的法令视为商鞅变法的产物。或许有学者会指出,这样的做法有意无意地忽略秦孝公在变法前“招战士,明功赏”的可能性。换言之,像上面那样进行分析完全排除了相关法令为(或者部分为)秦孝公早已制定的可能性。诸如此类的质疑是不能成立的。依据求贤令的内容不难得知,秦孝公知道若不改弦更张,秦国上下难以改变“诸侯卑秦,丑莫大焉”的局面。不然的话,他没有必要以“吾且尊官,与之分土”为代价寻求“出奇计强秦者”[157]。或许有学者提出,秦孝公本人可能想不到的是,单凭他采取的“招战士,明功赏”诸项举措已经足以达成秦国富强的目标。这样的说法也是难以成立的。人们应该注意诸如“卫鞅说孝公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之类记载。[158]如果秦孝公已经制定以此为主要内容的法令,商鞅像这样游说便不大可能达到预期目的。而且,秦孝公本人所谓“今吾欲变法以治,更礼以教百姓,恐天下之议我也”[159],以及甘龙所谓“今若变法,不循秦国之故,更礼以教民,臣恐天下议君”[160]均表明,秦国在商鞅变法前尚循秦国之故,遵以往之礼,并未在耕战方面采取什么重大举措,至多循秦国故事而已,故而不能将“招战士,明功赏”这样的记载作无限扩大的解释,以至于认为商鞅变法期间制定的以奖励耕战为主要内容的法令乃秦孝公早已为之。
人们还可以由《商君书·垦令》篇入手对此予以进一步论证。学术界基本上认为该篇乃商鞅所作。[161]其中各章在格式以及内容方面均与法令不类。例如,像“重关市之赋,则农恶商,商有疑惰之心。农恶商,商疑惰,则草必垦矣”[162]这样的说法显然并非法令,各级官府也难以执行。例如,其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官府在关市以什么标准征收赋税,达到重农抑商的目的。在《商君书·垦令》篇中,各章提出的以“草必垦矣”为最终目标的言说均如此。它们非常像商鞅向秦孝公提出的关于制定垦草令的设想以及现实可行性,其间包含垦草令的主要内容、基本原则以及立法目标。等等。如果这样的分析成立,则《商君书·垦令》篇应该是商鞅在劝说秦孝公变法的时候所为。原因很简单,如果商鞅仅仅提出变法之目标,而不详细提出实现目标的具体办法,让秦孝公认为具备可行性,显然不足以让秦孝公下定决心实行变法。在说服秦孝公后,商鞅等人必须起草可供各级官府执行的法令并得到秦孝公等人同意,《垦草令》很可能就像这样问世。因此,在各类文献中记载的与《商君书·垦令》内容相关的法令都可能是在商鞅变法期间制定出来又经过后世不断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的结果。
相对于历时近二十年的商鞅变法而言,无论是《史记·秦本纪》还是《史记·商君列传》等文献中相关记载,也无论是《商君书》还是《韩非子》等诸子类文献中相关记载,均显得太过简略。这就为墨者或者秦孝公本人强秦说留下若干空间。在简牍等出土文献不断涌现的时候,人们不难发现若干法令与《史记·秦本纪》《史记·商君列传》以及《商君书》相关记载之间存在明显关联。秦孝公之后,秦国除了根据形势需要而对法令进行修改和完善以外,再未进行像商鞅变法那样重大的法制变革。因此,人们有理由将它们视为商鞅变法的产物。人们无论如何也难以否认,在商鞅变法与秦国迅速强大之间存在时间先后关系。而且,从逻辑上看,商鞅变法相关记载与秦国富强之间存在颇具必然性的关联。基于这两方面的理由,人们有充分的理由将商鞅变法视为秦国由弱变强、由衰转盛的转折点以及根源。总而言之,商鞅变法,开启了以法治国新时代,秦国的迅速强大因而乃是在秦法之治下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