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墨者强秦”说商榷
在历经波折与艰辛后,秦献公在臣民的支持下即位。《史记》对其在位期间的事迹记载较少,颇不寻常的是,太史公着重描写了其子孝公出生以后周太史的预言以及雨金异象。[3]人们难免因而认为,秦献公时代非常重要之事乃秦孝公出世。这在一定程度上昭示着秦孝公即位以后秦国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何炳棣认为,中国古代史上最为重大之事乃以统一、专制集权以及郡县制为基本特征的秦帝国的建立及其传衍,这归根结底又取决于秦献公与墨者之间的特殊因缘。[4]何炳棣大约于2006年开始思考该问题,2010年左右撰写成文并于清华大学高等研究院黄长风讲座公开发表。[5]如果秦国由弱变强真的如何炳棣所言应当归功于墨者帮助秦献公在军事制度、户籍与连坐制度、县制以及“尚同”理念的实施等方面实行的变革,[6]那么人们对商鞅变法的意义就不应估计过高,至于秦法之治下官吏集团对秦国崛起所发挥的作用也同样如此。在尽可能避免为证成而论证、为反驳而反驳的前提下,这一节拟对何炳棣之说进行全面而且深入的辨析。
一 献公时代秦国转弱为强说辨析
从逻辑上说,欲推翻商鞅变法强秦说,必须证明秦国在商鞅变法以前已经转弱为强。如果商鞅变法与秦国强盛之间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或共生关系,且太史公已经在《史记》中明确记载秦国在商鞅变法后迅速富强的情况下,论证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难度显然大很多。人们不能因而断言何炳棣乃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而论证秦国在献公时代已经转弱为强。不过,在他像这样进行论证后,人们有必要予以实事求是地探讨。
针对以往史家将秦国变法成功归功于商鞅,将秦国由弱变强之枢机溯源至秦孝公的普遍看法,何炳棣提出这样的质疑:虽然《史记》明确记载秦孝公“招战士,明功赏”,然而,由“献公即位,镇抚边境,徙治栎阳,且欲东伐,复缪公之故地”这样的记载可知,它们都是秦献公已经实施的措施与方略。[7]这样的看法正如何炳棣批评冯友兰所谓“墨者之第一钜子当为墨子”之说的理由一样没有文献根据。[8]何炳棣得出前述看法乃是基于秦献公即位后所实施的“镇抚边境,徙治栎阳”诸事。在他看来,这些即便不是秦国历史上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功业,也是秦国实现由弱变强的关键所在。且唯有“招战士,明功赏”才能成功完成这样的功业。上述分析以及结论均值得推敲。“镇”“抚”均为“安”之意。例如,《国语·晋语七》“镇定大事”韦昭注曰:“镇,安也。言知虑能安定也。”[9]抚,《说文·平部》:“安也。”[10]“镇抚”因而与现代汉语中的“安抚”意义相近。安抚边境显然不能算是多么伟大的功业。“徙治栎阳”同样如此。如果此举体现秦献公非凡的战略眼光,对于秦国由弱变强至关重要,则秦国没有必要在十几年后徙治咸阳。如果何氏的说法成立,则人们难以解释直至灭亡秦国/王朝也再未重新迁都栎阳这样的现象。安抚边境并非重大军事行动,驱使百姓建筑城池亦如此,秦人无须为此“招战士,明功赏”。
对此,何炳棣或许可以辩称:“(秦)与晋战于石门,斩首六万”以及“与魏、晋战少梁,虏其将公孙痤”事表明秦国在对外军事行动中取得重大胜利,[11]实现由弱到强的转变。在像这样重要的战争中取得胜利,“招战士,明功赏”显然不可或缺。诸如此类的辩解同样难以成立。秦国在秦灵公、秦简公、秦惠公以及出子等执政期间因政局动荡而丧失河西地。在秦献公即位后,秦国一改颓势,在与魏晋的战争中取得重大胜利,似乎表明秦国实现由弱到强的转变。不过,在像这样得出结论前,人们应该注意的是,秦国此前亦曾“伐义渠,虏其王”[12],以及“伐蜀,取南郑”[13]。即便秦穆公后秦国衰落,它也能够在战场上取得若干胜利。因此,秦献公时代一两场军事胜利并不能证明秦国实现由弱到强的转变。既然如此,它们也就不能证明秦献公曾经采取对战争胜利发挥重要作用的“招战士,明功赏”之类举措。太史公认为秦孝公所采取的“招战士,明功赏”措施有必要载入史册,[14]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证秦献公在此方面并无多少作为。在秦孝公与秦献公之间,司马迁不大可能厚此而薄彼,也不大可能出于何种考虑而有意抹杀秦献公之功劳。当然,人们不能因为太史公在《史记》中未予记载而完全否认秦献公在此方面或多或少有所作为。不过,在《史记》未予记载的情况下,何炳棣像那样强调秦献公之举措及其作用恐怕很难说是合理。总之,何炳棣就秦献公所谓“招战士,明功赏”之类而发表的看法至多存在概率不大的可能性,基于此而进行的相关分析也就缺乏坚实的基础。
何炳棣所列“秦、魏两国河西战争史”表为人们观察商鞅变法前后秦国对外战争胜负以及由此体现的国家强盛与否提供较大便利。[15]根据该表可以发现,在商鞅变法前,秦国丧失全部河西之地。尽管秦献公治下的秦国一度取得与魏晋之战的胜利,然而,河西之地仍然在他人手中。在商鞅变法后,在与魏国的战争中,秦国接连取得大捷,不仅夺取河西之地,而且从此拉开东进序幕。秦国因而是在秦孝公执政期间实现由弱到强的转变。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如果秦献公在执政期间已经通过“招战士,明功赏”等举措而实现强国梦,则秦孝公就不大可能“常痛于心”,更没有必要以“与之分土”为条件向天下招募“出奇计强秦者”[16]。换言之,秦孝公度德量力,认为率由旧章根本无法实现秦献公之志,痛定思痛之余,决心改弦更张以实现强秦目标。这就从一个侧面表明秦献公时代秦国已经转弱为强的说法难以成立。
二 墨者入秦史事辨析
何炳棣认为,秦国在献公时代之所以取得石门大捷,秦国之所以因而转弱为强,乃是因为获得墨者的支持和参与以及墨者在军械设计制造和纪律操守方面世无匹敌。[17]为了让信奉何炳棣说之人信服,也出于为商鞅变法强秦说提供更为坚实之基础考虑,这里拟对于墨者入秦相关史事进行深入辨析。非常明显,欲证明墨者对于秦国取得石门之战大捷发挥重要作用,必须先证明墨者早在秦献公时代已经进入秦国并为其效力,否则一切无从谈起。
何炳棣的分析乃是由墨家钜子制入手进行。正如他所指出的,墨子并非墨家首任钜子,这一职位最初很可能由墨子之弟子孟胜担任。孟胜与其弟子八十五人为践行墨者之义而在阳城君死后以死相殉。不过,为避免绝墨者于世,在此之前,孟胜已经将钜子之位传给远在宋国的田襄子。由此可知,墨家第二位钜子为田襄子无疑。[18]正如何炳棣所指出的,目前所有资料均难以证实田襄子仕宋之时间。然而,他仍然以《史记·六国年表》“伐宋,到彭城,执宋君”以及“伐宋,取仪台”等两条资料推测田襄子仕宋的时间跨度。[19]令人遗憾的是,这样的推测完全不能成立。在孟胜临终前所谓“属钜子于宋之田襄子”之语中,“宋之田襄子”,与“荆之阳城君”相类,仅仅表明田襄子为宋人而已。在其他诸侯国伐宋的时候,田襄子既有可能在宋国,也有可能作为墨者钜子而前往其他诸侯国。因此,所谓田襄子“仕宋”之说根本无从坐实。至于宋国城防瓦解以及疆土丧失后,田襄子的结局亦无从谈起。
关于墨家第三位钜子,由于史料匮乏之故,人们已经难以确知其详。何炳棣为此煞费苦心,探讨墨子死后墨家的分化以及钜子制的中断。[20]问题在于,与“自孔子之死也,有子张之儒,有子思之儒,有颜氏之儒,有孟氏之儒,有漆雕氏之儒,有仲良氏之儒,有孙氏之儒,有乐正氏之儒”相类的是,[21]所谓“自墨子之死也,有相里氏之墨,有相夫氏之墨,有邓陵氏之墨”云云表达的是墨子死后墨家逐渐演化而形成的现象,[22]人们根本无从据以确定墨家分化的具体时间,相关论述对于何炳棣确定墨者第三位钜子的产生时间没有多大意义。至于他所谓齐之墨者留秦三年不得见秦惠王以及东方之墨者谢子求见秦惠王而为唐姑果进谗言所阻事表明墨者钜子制已经中断云云难以成立。[23]正如后世掌握生杀大权的帝王也不能确保天下臣民所有言行都忠于自己或者合法一样,墨家钜子也不可能令所有墨者言行均合乎墨者之法。对于墨者唐姑果而言,如果墨者谢子为秦惠王所任用且逐渐亲信之,则意味着他有可能在秦惠王那里失宠甚至付出更大的代价。在此情形下,唐姑果不惜以“辩士”“险”之类秦惠王反感的言辞中伤谢子,令其无从进见。这与墨者钜子制是否中断基本上没有什么关系。
何炳棣根据秦惠王所谓“先生之年长矣”推测腹在秦献公晚年已经进入秦国并且因力量、声望等在墨者中已达高峰而得以担任钜子这样的说法很难令人信服。[24]事实上,腹
是否为墨家第三任钜子以及其为钜子的年份根本不可能在现有资料条件下予以确定。何炳棣做出上述推测的言外之意是腹
最迟在秦献公晚年已经在秦国活动。否则,他就不可能建功立业并因而担任钜子。这样的说法存在进一步探讨的空间。依据墨家首任钜子将其位传给田襄子的时候所谓“田襄子,贤者也”可知,[25]墨家钜子传承一开始采用的是传贤原则。尽管这不意味着此后必然如此,然而,何炳棣断言田襄子以功勋作为确定继任钜子人选的依据必须举出令人信服的证据。在目前的资料不可能予以证实的情况下,何炳棣所谓腹
帮助秦献公建功立业后以殊勋得以担任钜子之说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关于此事,人们还必须注意的是,即便墨者以功勋为依据来确定钜子的人选,候选者也应该是为墨者大义或者墨家发展壮大而建立功勋,而非为秦国建功立业。墨者在为秦人富强做出重大贡献后有利于墨者在秦国迅速发展壮大。从这一角度而言,何炳棣之说也并非完全不可能。然而,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墨者势力在秦献公时代或者其后迅猛发展。如果田襄子担任钜子的时间不长,则腹有可能在秦献公有所作为前已经担任钜子。如果田襄子担任钜子时间较长或者在他与腹
之间尚有其他人担任钜子,腹
亦有可能在秦献公取得军事胜利后担任钜子。因此,何炳棣所谓以腹
为钜子的墨者帮助秦献公富国强兵之说要想成立,尚需更多的证据予以支持。
近来有学者在对《吕氏春秋·去宥》中东方之墨者谢子西见秦惠王相关记载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何炳棣之说予以支持。[26]客观地说,该学者关于“少主”的分析并不十分合理,也因而遮蔽了唐姑果与秦孝公和秦惠王父子之间的关系。在形容人的年龄以及与之相关的特征的时候,“少”有如次之用法:①幼也,例如《大戴礼记·文王官人》中“其少”;②幼稚,例如《礼记·曲礼上》中“少者贱者不敢辞”;③年少,例如《汉书·贾谊传》中“适遇诸侯之皆少”;④年少于己者,例如《大戴礼记·曾子制言上》中“少者友焉”;⑤三十或者二十九岁以前,例如《论语·季氏》中“少之时”,等等。[27]唐姑果不大可能当着秦惠王的面言其“幼”或者“幼稚”。相对于唐姑果而言,秦惠王“年少”“年少于己者”很可能符合实际情况。而且,秦惠王当时很可能在“三十岁以前”。然而,在国君面前,唐姑果表达诸如此类之意显然不太合适。而且,在具体语言环境中不难发现,“少”在表达上述含义的时候往往用来指称第三人。因此,人们对唐姑果当面称呼秦惠王为“少主”之事不应该从年龄的角度分析“少”的含义,而是应该改寻他途。如果唐姑果奉秦孝公为“主”,则他称呼秦惠王为“少主”就比较合情合理,而且也符合其身份和地位。该学者所谓秦国在孝公时代已经有墨者的看法较为合理。在秦孝公发布求贤令后,在商鞅入秦的同时,其他人也有可能积极响应,在秦国变法图强的过程中发挥其才能和作用,并因而获得秦人的任用甚至信任,例如唐姑果。就变法而言,史书仅仅记载商鞅的事迹,这也并非不能予以合理解释。例如,其他人对于变法所做出的贡献相对于商鞅的功劳而言较为有限,这样就符合史书仅仅记载大事以及重要人物的惯例。
人们因而能够同意的是,在秦孝公时期,墨者已经前往秦国并且为变法图强贡献一己之力。然而,这未必意味着能够像何炳棣等少数学者所认为的可以为秦献公时代秦国已经有墨者之说提供支撑点。[28]原因非常简单,如果前面关于“少主”的辨析成立,则唐姑果即便在秦献公时代已经进入秦国也未必获得重用,从而不可能为秦国富强发挥多少作用。当然,何炳棣所谓秦献公时代的墨者主要是指腹。不过,他关于腹
担任钜子时期的年龄所进行的推测不可能成立。在没有史料表明腹
在某某事件发生时的年龄或者某某阶段的大致年龄的情况下,也就是在没有史料据以确定腹
年龄的起点和终点以及其他关节点的情况下,像何炳棣那样进行年龄推算没有太大意义。腹
在秦惠王时代已经年长,则他在秦献公时代的确有可能成年。不过,在目前的资料条件下人们难以确定他在秦献公时代已经前往秦国。至于他何时因助秦富强之功而担任钜子更是无从谈起。
关于腹与秦国之间的关系,目前所能知道的仅仅是,在其“居秦”期间,其子杀人。秦惠王以其年长且无他子之故而令官吏不予追究,然腹
以“墨子之法”以及“天下之义”为由没有接受秦惠王的好意,坚持杀死了自己的儿子。[29]腹
像这样做尽管在事实上维护了秦法的权威,然而不无拂逆秦惠王意思之嫌。这样的情形让人难以认为二者之间是君臣关系,而是更倾向于认为他们之间是主客关系。换言之,腹
当时未必是秦国之臣。这样的看法可因为《吕氏春秋》所谓“居秦”而非“仕秦”之记载以及秦惠王的称呼而得以进一步证实。在相关记载中,秦惠王尊称腹
为“先生”[30]。值得注意的是,“先生”较早用来指父兄。例如,“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31]。其中,“先生”系相对于“弟子”而言,显然是指父兄。后来,“先生”被用来指有学问、年高德劭之人。例如,“宋牼将之楚,孟子遇于石丘,曰:‘先生将何之?’”[32]赵岐注:“学士年长者,故谓之先生。”[33]目前,在记载春秋战国时事的文献中,人们难以发现君王用“先生”来称呼臣子者。在相关场合,君王通常使用“子”这样的称呼。例如,“寡人请听子”[34]。又如,“寡人不听也,请与子盟”[35]。如果腹
为秦惠王之臣,后者应该称呼前者为“子”而非“先生”。
因此,钜子腹不过在秦惠王执政期间居住于秦国而已。在秦孝公支持商鞅实施变法的时候,包括唐姑果在内的墨者也做出相应的贡献。或因为如此,鉴于钜子在墨者中间享有崇高的地位,秦惠王对身为墨者钜子的腹
比较尊重。至于腹
等墨者何时入秦,人们在目前的资料条件下难以确知。总之,何炳棣无从证实墨者为献公时代秦军取得的大捷做出重大贡献。
三 墨者助秦大捷说辨析
历史遗留下来的有关墨者在秦国所作所为的资料太过匮乏,人们以文献未予记载而断定其无的做法较为危险。对于何炳棣所坚持的说法,人们不能断然否认:腹在秦献公时代已经建立殊勋,因而担任墨者钜子。在年长后,腹
仍然居住于秦国并且受到秦惠王尊重。在重建其心目中的秦墨史实的时候,何炳棣证明了这些看法。然而,与其所谓墨者在献公时代入秦一样,他的论证也存在诸多值得进一步推敲之处。
何炳棣的论证从《墨子·迎敌祠》中在他看来与秦人相关的记载开始。关于其中“公素服誓于太庙”之“公”,何炳棣认为指秦献公,并从五行系统、巫祝仪式以及望气杂占等方面给予证明。[36]不过,他的论证并非不存在进一步探讨的空间。例如,在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何炳棣将《墨子·贵义》所谓四“龙”与银雀山兵家[37]残简所谓四“帝”等同视之,进而以《墨子·迎敌祠》含四“神”为由而指出其出自早期秦墨之手。其中,四“龙”、四“帝”以及四“神”是否都与五行相关,何炳棣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分析。又如,在何炳棣看来,《墨子·号令》篇记载的“极度严峻的城防法令规章”只有从“秦魏河西征战史”中,以及从“秦献公返国即位途中极度艰险的经过中,才能得到合理的解答”[38]。这样的说法也是难以让人信服的。《墨子·号令》开篇有“诸行赏罚及有治者,必出于王公。数使人行劳,赐守边城关塞、备蛮夷之劳苦者”云云这样的记载。[39]该篇作者主要是针对“蛮夷”而立说。然而,所谓蛮夷乃是华夏对于少数民族之蔑称,不可能指魏国。
人们继续沿着这样的思路分析下去,就会产生令何炳棣始料未及的看法。早在秦德公时代,秦国就以雍城为国都。[40]由秦孝公求贤令中所谓“秦僻在雍州”这样的表述来看,[41]雍州在秦人心目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长期充当秦国的国都以及象征。在秦献公即位后的第二年,秦国实施“城栎阳”这样重大的举措。[42]由秦灵公十三年秦国“城籍姑”以及秦简公六年秦国“城重泉”这样的记载来看,[43]仅仅由“城栎阳”这样的记载并不能得出徐广所谓“徙都之”的看法。[44]更何况司马迁在他处有像“秦献公县栎阳”这样的记载。[45]不过,如果加上“十八年,雨金栎阳”这样的记载,秦国的确很可能如张守节在《史记正义》中所言:“雨金于秦国都,明金瑞见也。”[46]《史记·秦本纪》乃司马迁主要依据《秦记》之类文献而撰写,所谓“雨金栎阳”乃秦人对于相关自然现象的解读。它与周太史儋所谓“周故与秦国合而别,别五百岁复合,合十七岁而霸王出”以及“桃冬花”一道,[47]表明秦国崛起乃顺应天意。栎阳只有成为国都才有可能成为秦国符号或者象征。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秦献公何以在即位后迁都栎阳?在认同何炳棣的相关说法的情况下,由秦献公在太庙之言可知,某人不讲道义而恃武力,威胁要灭亡秦国,毁坏其社稷,消灭其百姓。[48]秦献公为此决定迁都合乎情理,问题在于某人何指。
在秦献公即位以前,秦国在西面与义渠为敌,东面则与魏国为河西之地而屡兴战端,秦献公在太庙中所谓“其人”因而既有可能是指义渠,也有可能是指魏人。观秦献公即位前后魏国所作所为可知,魏国东征西讨均以打败诸侯国军队、攻占诸侯国某地为目标,从来没有试图灭亡某诸侯国。而且,魏国除了在秦国入侵阴晋后发动报复性的伐秦之役外,其主要征伐对象为齐、楚、赵以及韩等中原诸侯国。即便在秦献公执政以后秦与魏、晋战于少梁,由前述秦孝公求贤令所披露的秦献公战略目标可知,该役也很可能是秦国为了夺取河西之地而主动发动。[49]基于这样的考虑,魏人主动讨伐乃至威胁灭亡秦国的可能性不大。因此,诸如此类的威胁更有可能来自秦国西面的戎人。在以往“数易其君,君臣乖乱”的情况下,[50]面对咄咄逼人的戎人,秦献公不得已迁都。
也只有如此,人们才能合理解释何以秦孝公即位后、变法前“出兵围陕城,西斩戎之獂王”[51]。此举除了可以一雪以往被迫迁都之耻外,还可以解除秦国面临的紧迫威胁,为变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于是”二字比较清楚地表明,秦孝公非常清楚,若非“西斩戎之獂王”,则求贤令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没有人相信在强敌压境、危如累卵的秦国可以从容实施变法。在商鞅变法十数年间,魏国亦未主动发起针对秦国的战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魏国并非秦国主要威胁之佐证。因此,《墨子·号令》篇中所谓“蛮夷”乃是指义渠之类。顺便指出的是,秦献公即位以后面临蛮夷的严重威胁,不得已迁都栎阳。以往面临社稷倾覆之危险的国都已经成为与蛮夷接壤的边境。人们将其与秦孝公在求贤令中所谓“献公即位,镇抚边境”之类记载联系起来,[52]显得更为合理。所谓秦国在墨者的帮助下取得与韩、魏等国之战的大捷乃至实现由弱到强的转变之说就难以成立。
或许有学者辩称,秦献公既然可以取得墨者的帮助以镇抚边境,当然也可以因为同样的缘故而打败强大的魏国。问题在于,认同诸如此类说法容易产生其他问题。例如,秦献公即位后,一再东伐,欲夺回河西之地。[53]然墨者以善于防守城池而闻名于世,《墨子·号令》篇记载的乃守城之法,未必适应秦献公时代的战略需要。而且,墨子以“非攻”学说闻名于世,他视杀人为不义,攻国为最大的不义。[54]在墨子看来,土地对于诸侯国而言有余,王民对于它们而言不足。因此,为了三里之城、七里之郭而征伐,杀人多者达数万,少也会有数千,纯属“弃所不足,而重所有余也。”[55]墨子为墨家创始人,在墨家享有崇高威望。墨者信奉其说,便不可能帮助秦献公争夺河西之地,斩首数万。在目前所能利用的可靠文献中,人们仅仅能够发现墨者帮助防守而无协助攻战的记载绝非偶然。
何炳棣以及认同其说者或许会进一步辩称,墨子诸如此类说法主要针对的是北方的齐、晋以及南方的荆、吴这样通过攻战而开地数千里、人口达数百万人之众的诸侯国。[56]秦献公治下的秦国与其完全不同,其攻战的主要目的乃收复失地。然而,即便不考虑在土地有余的时代收复失地是否必要以及会导致数万人之伤亡这样墨子强烈反对的因素,只要注意秦孝公求贤令所反映的秦献公的功业欲就知道这样的辩解不能成立:它分明表明秦献公除了希望收复失地之外,还准备像秦穆公那样通过东征西讨而取得“天子致伯,诸侯毕贺”这样的功业。[57]如此一来,秦国与前述为争霸天下而攻伐的四国便没有什么不同。秦国在商鞅变法后迅速强大,其攻战显然未局限于收复失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收复失地与争霸天下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在具备足够的实力后,任何诸侯国非常容易实现二者之间的转化,墨者应该非常容易明白此理。
四 墨者助秦变法说辨析
何炳棣有关巫祝仪式、五行系统以及望气之类的分析主要是为了反驳一些墨学专家有关《墨子·迎敌祠》乃晚期墨学作品的说法,并不能证实《墨子·迎敌祠》以及《墨子·号令》诸篇与秦国之间的关系。《墨子》城守诸篇在现有资料条件下也无从证实它们与秦国有关。战国时期受到蛮夷威胁不得已而请求墨者协助守城的显然并非只有秦国。何炳棣又从军事、户籍与连坐制度以及推广县制等方面论述墨者在秦献公图强运动中的贡献,他这样做的本意是与前面关于秦献公时代墨者仕秦的分析结合起来,在进一步坐实相关史实的同时进一步阐述墨者在秦献公图强过程中究竟做出哪些贡献。在墨者仕秦尚不能证实的情况下,相关分析容易让人认为属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为避免主观性,这里仍然对何炳棣诸说进行实事求是的辨析。
从军事方面而言,何炳棣的论证从守、尉及其职责以及弩的使用等两方面展开。《汉书·百官公卿表》固然谓“郡守,秦官”[58],然而,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墨子》城守诸篇中的“守”是指“郡守”。何炳棣也不能不承认的是,“守”类职官的起源至少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而且,在秦献公执政前后,赵国、魏国皆有“守”这样的职官。“尉”的情形与此相类。[59]因此,何炳棣想要证明《墨子》城守诸篇乃墨者为秦国需要而作都不可得,更不可能证实献公时代秦国城防守、尉皆由墨者充任。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守”全部由墨者担任超出人们的想象。[60]从情理上而言,即便“守”为秦国城防长官,墨者在秦献公时代已经仕秦,以及《墨子》城守诸篇乃墨者针对秦国强国需要而做,它们也有可能与《商君书》一些篇章相类的是仅仅为墨者向秦献公上书所言或者在协助秦国城防的时候所言,至于它们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秦国的制度不得而知,墨者在多大程度上亲力亲为更不可能证实。
在证明尉乃古已有之的职官后,何炳棣依据秦律有关尉的规定指出,尉还有训练基层官吏以及士卒射弩技术的责任。[61]他这样做的本意是引出驽的话题,以便从这一角度论证墨者对于强秦的贡献。与其相类的是,一些学者以《墨子》城守诸篇与秦律中均存在关于“尉”的记载为由而认定《墨子》城守诸篇乃秦墨所为或者墨者为秦国所作。诸如此类的分析乍看起来很有道理,然而,在略加推敲后可以发现实际上并非如此。
尉,古已有之,其职掌为捕贼、司察以及以罪罚奸非之职官。[62]根据春秋时期晋国之尉羊舌大夫谏大子“违命不孝,弃事不忠。虽知其寒,恶不可取。子其死之”这样的记载来看,[63]晋国早在献公时代已经设置尉。而且,《春秋左氏传》相关记载表明,晋国一直设置该职官。在三分晋国基础上诞生的韩、赵、魏等国也很可能设置尉。然而,人们不能因而认为《墨子》城守诸篇乃墨者为韩、赵、魏等国所作。在记载政治、经济、军事或者文化方面制度或者名物的《墨子》城守诸篇与秦律之间并不存在多少交集,以及根本无法排除同时代其他诸侯国存在类似制度或者名物的情况下,遽然得出《墨子》城守诸篇乃秦墨所为或者墨者为秦国而作的结论难以成立。比较令人信服的论证至少应符合两方面条件:其一,《墨子》城守诸篇中有与《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的秦律基本或者大部相同或者相近的记载;其二,其他诸侯国根本不可能存在类似制度。秦律中尽管有诸如“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之类规定,[64]然而,人们难以因为《墨子·备城门》篇仅仅言及“弩”和“木弩”而在其未涉及相关制度的情况下认为它乃秦献公时代墨者为秦国所为。更何况何炳棣已经明确指出,《孙子兵法·作战篇》有“甲胄矢弩”之说而《孙子兵法·势》篇言及“势如旷弩,节如发机”[65]。它们表明,弩早在春秋晚期已经是孙武曾经游历或者所闻之国的重要武器,并非秦国所独有。因此,何炳棣以此断言《墨子》城守诸篇乃秦献公时代墨者协助秦国守城之记载难以成立。他在此基础上所进行的有关墨者为秦国在军事上实现由弱变强而做出贡献的论证也就没有任何说服力。
与有关军事制度之论述相类的是,何炳棣将秦国什伍连坐制度视为秦献公时代墨家“尚同”思想的产物。[66]在他看来,所谓“尚同”就是《孙子兵法》所谓“令民与上同意”。在实施什伍连坐制后,百姓们的行为如果不符合或者违背天子的意志和利益,就会为人们所告发。如果发现有人犯法而不告发,在被查出以后,人们就会受到与犯者同样的惩罚。与此相反的是,告发不仅可以让他们免受处罚,而且可以获得奖励。如此一来,天子因实施什伍连坐制而能以天下百姓为耳目,实施治国理政的其他举措也就有了切实可靠的保障。此乃何炳棣在“尚同”思想与什伍连坐制之间人为建构的联系。若要说秦国在献公时代已然如此必须具备必要的史料依据,何炳棣显然明白此理,为此进行一番论证。墨家所撰之《墨子·尚同》篇引用周武王在伐商大军渡孟津的时候发布的誓命,其中指出:“小人见奸巧乃闻,不言也,发罪钧。”[67]不容否认的是,其内容的确与后世连坐制相类。然而,《墨子》有相关记载是一回事,秦国在献公时代是否依据它们而制定相关制度是另外一回事。秦国在文公时代制定的“法初有三族之罪”与什伍连坐制之间的区别非常明显:即便不考虑告发相关成分,三族——正如何炳棣所言——主要是指父母、妻子以及同产(兄弟),是以血缘关系为依据而区分的。什伍之人却并非如此,他们是指居住在同一区域的十家、五家居民,是以地缘关系为依据划分的。在目前资料条件下没有证据表明父母、妻子以及同产(兄弟)居住于什伍所在区域。为证明秦国在献公时代已经实施什伍连坐制,何炳棣又求助于《墨子》城守诸篇中“什长”“伍长”相关记载。令人难免生疑的是,《史记·秦本纪》献公十年中的“为户籍相伍”未必与《管子·立政》“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68],以及《尉缭子·伍制令》“夫什伍相结,上下相联,无有不得之奸,无有不揭之罪”[69]中的“什伍”是一回事。前者完全未提到“什”!这种以家为单位的“什伍”不能与《墨子·迎敌祠》“五步有五长,十步有什长”中以“步”为单位的“什伍”混为一谈。在不得已承认什伍成员在战时与在日常可能不符后,何炳棣所谓“二者之间必有密切的联系”就难以令人信服。在《墨子》城守诸篇中的“什五”与《管子·立政》《尉缭子·伍制令》中的“什伍”以及“为户籍相伍”中的“伍”之间并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表明它们为同一事物。因此,所谓秦国在献公时代已经实施什伍连坐制之说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何炳棣所谓墨者在秦献公时代协助推广县制的说法纯属推测,他未能为此提供任何证据和有效论证,故而不予讨论。至于他所谓墨者推动“尚同”理念实施之说要想成立,[70]至少需要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其一,秦献公在执政期间实施了改革;其二,墨者在秦献公时代入秦且推行其“尚同”理念或者《墨子·尚同》诸篇流传至秦国;其三,秦献公以及秦国朝野上下对于墨家“尚同”理念颇为认同,并且在相关理念指导下实施变革达成共识;其四,秦国所推行的改革举措与“尚同”理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一而言,尽管何炳棣一而再、再而三地指出秦献公在执政期间变法图强,然而,除“止从死”这样的记载之外,[71]史书再未提供任何有关秦献公改革的记载。而且,前面已经对所谓秦献公在墨者的帮助下实施的变革一一进行辨析,它们事实上均难以成立。从另一角度而言,如果秦国真的在秦献公时代实现由弱变强,由衰变盛,太史公不大可能厚商鞅/秦孝公而薄墨者/秦献公。据《史记》记载,商鞅在秦孝公发布求贤令后入秦,劝说秦孝公变法修刑。在听取商鞅与杜挚、甘龙等人辩论以后,秦孝公决心实施变法,支持商鞅推行若干重大举措。然而,人们难以在《史记》中发现秦献公时代存在与之相类人物和事件的任何蛛丝马迹。何炳棣所谓墨者在秦献公时代仕秦之说难以得到任何证据的有力支持。与嬴政对韩非《五蠹》篇大加赞赏相类的秦献公对于流传至秦国的墨家著作赞叹不已的哪怕只言片语都难以在史书中发现,秦国高层就变革进行讨论以及形成决断之类记载更是付诸阙如。至于秦献公所谓变革举措与“尚同”思想之间的关联,前面已经证明难以成立。如果墨者真的帮助秦献公实施由弱变强的改革,史家不大可能对此只字不提。或许何炳棣会以墨者在汉代已经失势为由进行辩解。这也是不能成立的,法家受到秦王朝所谓暴政的牵连而在后世臭名昭著,史家仍然予以记载。而且,《史记》主要以《秦记》为依据撰写《史记·秦本纪》,秦国史官显然不可能有厚商鞅而薄墨者的偏好。而且,商鞅最终在秦国沦为罪人、遭车裂之刑而死,墨者却未见如此。何炳棣唯一能够提供的、支持其论点的证据是《荀子·强国》记载的荀子入秦所见所闻,甚至为此不惜将其中“四世有胜”之“四”改为“五”以适应其秦献公时代秦国由衰转盛之说。[72]荀子入秦的时候所见所闻发生在商鞅变法大见成效后若干年,何炳棣没有任何理由将其归功于墨者而非商鞅。
以往人们通常将秦国由衰转盛、由弱变强的功劳归诸商鞅变法,何炳棣从重建所谓秦国史实入手对此进行质疑,进而认为应当归之于秦献公时代的变革以及秦墨的指导和协助,表现出难能可贵的创新精神。不过,历史学领域的创新必须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唯有在足以推翻成说的新史料问世、以往人们对于史料的理解存在偏差或者论证不无纰漏的情况下,后来者基于新史料或者对于既有史料的更为合理的理解而在更加全面和严密的论证基础上形成更加合理的观点或者理论,这样才称得上是真正的创新。反观何炳棣《国史上的“大事因缘”解谜:从重建秦墨史实入手》一文,人们不难发现其根本不具备相关条件——在未出现新史料的情况下,何炳棣对于现有史料的重新解读以及史实重建存在不少偏差,论证也不够严密,因而其新说缺乏足够的说服力。秦孝公时代,不少墨者已经为秦国服务,秦惠王时代墨家钜子也居住于秦国。然而,人们难以由此得出秦献公时代墨者仕秦的结论。在根本无从证实《墨子》城守诸篇为秦墨所为或者墨者为秦国治理需要所进言的情况下,所谓墨者成为秦国军队中的大小军官和严格纪律的执行者以及秦国根据墨者“尚同”理念而推行什伍连坐制等等说法均难以令人信服。在目前的资料条件下,人们难以排除《墨子》城守诸篇乃墨者在其他诸侯国曾经践行的抵御侵略的学说以及“尚同”理念在其他诸侯国推行的可能性。总之,除非大量足以证实其说的新史料问世,人们对于何炳棣重建的所谓秦墨史实应当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并对秦国由弱变强的历史进行更加实事求是和令人信服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