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实务
一 国有企业改制服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合法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以下简称32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对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改制方案的制订与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等活动,均设定了严格的程序。
法律顾问在办理国有企业改制时主要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提交《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2.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完成国有产权界定的工作;
3.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4.参与谈判,并及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5.依法对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如下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
6.对改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7.协助完成国有企业各项内部审核与批准程序;
8.协助《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实施和完成产权交易工作;
9.协助公司或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 法律尽职调查与编制《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律师依据委托方的要求,通过对相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调查,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判断,并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一)开展尽职调查,一般应当涉及的事项
1.企业历史沿革及基本情况;
2.企业基本结构;
3.企业资产情况;
4.企业债权债务情况;
5.重大合同情况;
6.重大法律纠纷、行政处罚等情况;
7.企业员工基本情况;
8.企业税务情况。
(二)开展尽职调查,应当注意的问题
1.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及时沟通,将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委托人。
2.律师在工作中应当同其他中介机构相互配合,确保改制项目顺利完成。
3.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认真审核、比对相关资料。如果发现相关资料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应当要求委托人予以核实,也可以商请其他中介机构协助调查,或由律师再次调查,以保证尽职调查的准确性。
4.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注意收集完整的调查资料。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与改制或产权转让有重大关系的文件和证据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说明。
5.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制作工作底稿以防范执业风险。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适宜长期保存。
6.未经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同意,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或服务结束后均不应将获悉的相关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履行保密义务。
(三)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范围与目的。明确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范围,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目的。
2.律师的工作准则。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工作报告。
3.律师的工作程序。律师在开展尽职调查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流程。
4.相关依据。律师获取的各项书面材料和文件、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等。
5.正文。正文内容应当与律师的工作程序以及律师出具的调查清单所涉及的范围保持一致,如公司概况、经营情况、资产状况、知识产权、诉讼以及处罚情况等,正文部分可以分别对每一个具体问题进行确认、分析、提出调整建议。
6.结尾。律师对尽职调查的结果发表结论性意见。
三 编制《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改制企业及拟出资各方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人员结构、财务状况、近几年的经营情况、组织结构图等);
2.改制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改制后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规划;
4.改制的基本原则;
5.拟采取的改制形式;
6.国有产权受让、资产及债务处置的方式和条件;7.职工安置;
8.党、工、团组织关系的处理;
9.股权设置及法人治理结构;
10.改制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1.改制实施程序和步骤。
四 编制《职工安置方案》
律师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帮助改制企业起草《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制订《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政策依据;
2.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
3.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
4.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
5.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
6.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五 报批备案
法律顾问接受委托,依法协助《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报批、备案工作。律师对报批、备案程序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操作规范:
1.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企业,其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产权持有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行为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产权持有单位决定其出资的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需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6.产权持有单位向改制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32号令等有关规定。
六 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顾问在承办国有企业改制和相关公司治理业务中,可以应当事人的委托或要求,在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1.整体或专项产权界定;
2.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相关事项(该法律意见书应仅从评估机构的资格、评估备案的程序等方面发表意见);
3.改制方案;
4.职工安置方案;
5.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6.国有企业改制的操作及审批流程;
7.公司治理结构、章程、议事规则、工作制度、薪酬计划、股权变化、会议决议及其调整和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