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金融治理困境及其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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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监管内国化困境之出路

解决金融监管内国化困境的核心就是切实提升全球金融监管合作的广度和深度。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应当建立在共同的金融利益、各国监管当局的高度共识和适当的监管合作平台之上。

首先,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金融危机全球化将世界各国的金融利益捆绑在一起,全球共同金融利益是各国金融利益的集合。一国金融利益与全球共同金融利益存在内在统一性,各国金融利益是建立在全球共同金融利益基础之上的。在金融全球化的大环境下,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中独善其身,维护全球金融利益就是在维护世界各国共同的金融利益。同时,一国金融利益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各国因国情及发展水平不同,各自的金融利益存在着差异性。因此,任何一国的金融利益与全球共同金融利益之间都存在非相同性,全球共同金融利益不应以牺牲个别国家金融利益为代价。

其次,各国监管当局应当摒弃危机导向的合作价值观,形成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合作共识,并且能够坚持从全球金融长期稳定的高度参与合作,弱化分歧,对于已达成的共识和规则采取更为积极的执行态度,以保证实施的有效性。

最后,世界各国应当充分利用并不断完善现有的监管合作平台。通过吸纳更多的参与主体,不断增强平台的权威性和影响力;通过纳入更为深入的金融监管议题,不断深化合作。从全球层面看, FSB已成为国际金融治理的核心平台,受G20的宏观指导,并对其负责。根据G20领导人峰会授权, FSB承担着促进国际金融体制发展、统筹协调现有国际组织以制定国际金融监管规则、评估成员实施金融监管国际标准等职责。从专业层面看, BCBS响应G20领导人倡议,于2009年4月和5月进行两次扩员,其代表性和公信力已显著增强。从实践层面看,扩员后的BCBS已主导着银行资本和流动性方面的国际监管改革。可见,国际社会已有意识地利用和完善现有的监管合作平台,以期全面提升全球金融监管领域的合作。

1 Se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 Our Global Neighbourhood :The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2.

2 参见俞可平主编:《全球化:全球治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3 参见〔美〕马丁·休伊森、蒂莫西·辛克莱:《全球治理理论的兴起》,张胜军编译,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1期,第43—50页。

4 参见洪小芝: 《全球金融治理相关问题研究综述》,载《西南金融》2012年第3期,第35页。

5 参见张庆麟、刘天姿:《全球金融治理若干凸显问题综述》,载王卫国主编: 《金融法学家 (第四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60—270页。

6 See Geoffrey R. D. Underhill, The Emerging Post-Crisis Financial Architecture:The Path-Dependency of Ideational Adverse Selection, The 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2014, pp. 3-7.

7 参见秦凤鸣: 《金融全球化与银行业重构》,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8 目前学界有三类观点,即促退论、促进论和中性论。促退论认为金融全球化增加了地区金融不确定性风险;促进论主张金融全球化有利于促进地区金融稳定;中性论则提出全球金融化对金融稳定既无正效应也无负效应。参见崔建军、王利辉:《金融全球化、金融稳定与经济发展研究》,载《经济学家》2014年第2期,第92—93页。

9 参见李国安主编: 《国际金融监管法制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50页。

10 同上书,第2页。

11 See Sharon Horgan, The Impact of Globalisation and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Int'l Trade & Bus. L. Rev., Vol. 43, Iss. 17, 2014, pp. 46-62.

12 参见李国安主编:《金融服务国际化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10页;钟付和:《金融服务国际立法的政治构造——基于国家、市场、法律三维因素的分析》,载《海峡法学》2010年第2期,第89—98页。

13 十国集团 (G10)成员国包括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其中,瑞士于1964年加入,但G10名称保持不变。

14 七国集团 (G7)成员国包括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加拿大及意大利。

15 二十国集团 (G20)成员包括全部G7成员国以及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墨西哥、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南非、韩国、土耳其和欧盟。

16 参见李国安主编: 《国际金融监管法制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55页。

17 See Douglas W. Arner, Financial Stability, Economic Growth, and the Role of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 156-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