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传统议会至上体制的权利保障逻辑及其困境
任何一种制度形式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必然存在相应的社会经济条件,弱司法审查制度也不例外。为了更准确地理解和评价弱司法审查制度,有必要对它的“母体”即传统议会至上体制的权利保障功能进行一次回溯。在此问题上,英国是一个理想的分析对象。它的议会至上体制经过三百多年的发展历程,可以更加完整地呈现传统模式下的权利保障逻辑。此外,英国也是议会至上体制的发源地,加拿大和新西兰都曾经是它的殖民地。虽然加拿大和新西兰没有完全复制英国的政治制度,但就议会至上体制对权利保障模式的影响而言,三者之间并无本质不同。[1]因此,本章以英国为例,讨论从“光荣革命”到1998年人权法颁布之前议会至上体制保障公民权利的逻辑演变。
本章将论证弱司法审查制度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传统的议会至上体制已经越发不能满足公民的权利保障需求。该命题预设了权利与其保障机制之间存在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即权利的发展变化决定了国家应当采取何种类型的保障机制。这在英国是可以被证立的。事实上,英国议会至上体制本身就是在这种逻辑中建立起来的。在英国内战期间,权利话语是议会阵营对抗王权阵营的有力武器。议会支持者们指责查理一世的统治让作为政治体(body politic)的英国患上了重大“疾病”而急需恢复健康,“治疗”方式则是通过法律恢复国民的自由与权利并让政府为它们服务。[2]这套逻辑为后来君主立宪制时代英国的权利发展定了基调。也正因为如此,英国公法学教授邓尼斯·高里甘(Denis Galligan)称英国宪法为“一部以法律为基础的宪法”,是“一部权利宪法”。[3]高里甘认为,英国宪法是由围绕一个核心的若干层面组成的有机整体,核心是公民权利,权利之外是各种类型的国家机构,它们为权利的实现与保障提供服务。[4]当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旧模式出现危机和新模式的建立均非朝夕之功,而是漫长实践演进的结果。本章将以时间为线索,归纳传统议会至上体制的权利保障逻辑,揭示传统模式的困境是如何出现并逐步深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