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力流动问题研究](https://wfqqreader-1252317822.image.myqcloud.com/cover/248/26923248/b_26923248.jpg)
二、农民工相关问题概貌
(一)劳动力市场条件
如上所述,很多农民工在非正规的岗位上工作,主要表现为工作不稳定、非全职工作、月工作天数或日工作小时数超过法定数量、未获得各类保险等等。“非正规就业”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就是临时工。此时,虽然农民工所在的单位是正式单位,但是,农民工只是临时的工作,与正式职工在收入、福利上均有明显差别。二是农民工所在单位本身就是非正式的单位或者称非正规部门,比如街头售卖。国际劳工组织曾在《1991年局长报告:非正规部门的困境》中,将非正规部门定义为“发展中国家城市地区那些低收入、低报酬、无组织、无结构的很小生产规模的生产或服务单位”。
根据中国家庭收入调查(Chinese Household Income Project,CHIP)数据库2002年的调查,针对3000多农民工的统计发现:2002年的农民工主要在城镇个体经营企业工作,比例达到60.08%,在农村个体经营单位工作的比重达11.71%,为第二大类型,其他城镇私营、国有和集体企业比重总计达到18%,在外企和合资企业中工作比重极低。而城镇或农村个体经营的小企业基本都属于非正规部门。当然,在2002年,大部分农民工属于自主从事私营或个体经营的人员,比例达到66.13%,其他为受雇员工,受雇员工中25.63%为临时工或短期合同工,长期合同工比例只有4.83%,固定工作的只占0.53%。可见,在2002年,农民工外出打工以自我经营为主,受雇劳动者中,工作比较正规的农民工比例很低。
2006年的RCRE数据库统计显示,农民工外出工作主要集中在五个行业:第一大比重的行业还是农业相关工作,占总外出农民工人数的比例大约为23.33%,这些基本都属于农村内部务工。从事工业比重占22.38%;商业饮食服务业占15.04%,居第三位;建筑业占12.49%;运输业占4.11%。其他农民工分布比较零散的行业比如城市环卫、家政、小摊贩等总计占到22.66%。这些外出打工的劳动者,自身主要工作性质是受雇劳动者,比例达到48.85%,第二位的是家庭经营农业劳动者,比例达到25.53%,他们只是在农闲时间外出打工,家庭经营非农业劳动者也占到10.64%,其他行业的农民工比例很低。这些农民工能够享受到各项保险的比重不超过13%,绝大部分在非正规部门工作。
国家统计局2010年3月发布的2009年度监测数据显示,2009年在外出农民工中,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农民工占93.6%,自营者占6.4%。可见,从2002年到2006年,再到2009年,自营比重逐年下降,受雇劳动力逐渐占据绝对主体。【3】进一步统计发现,2009年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中,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占42.8%。从农民工从事的几个主要行业看,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最高,占74%,制造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为49.3%,服务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为63.9%,住宿餐饮业和批发零售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分别为65.2%和66%。可见,到2009年,虽然签订合同的农民工比例显著增长,但仍有相当部分农民工属于非正式工作。对2011年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外出受雇农民工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占43.8%。分行业看,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仍然最高,占73.6%,从事服务业的占61.4%,从事住宿餐饮业和批发零售业的分别占64.6%和60.9%。总体来看,农民工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比例与上年相比有所提高,但绝对值仍不高。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非正规就业的特点主要在于: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农民工无法进入城市的正式就业体系,所以,非正规就业主要体现了劳动力市场的分割性,这在世界历史上与拉丁美洲的情况相似(Carton-de-Grammont,1992)。此外,中国农民工非正规就业也并不具备国际上认同的一般性非正规就业特征,例如女性占非正规就业人数大部分,并且参与非正规就业人员教育水平处于社会底层。而实际上,这两个特征在我国都不成立,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不高,但相对于留在农村的劳动力,他们的教育水平相对较高。农民工的非正规就业主要表现为作为临时工的农民工,与单位正式职工处于两种完全不同的就业和工资体系。
(二)汇款、储蓄
CHIP2002年的统计显示,在城镇务工的2000个农民工家庭,平均打工收入为5821元,占总收入的35%,除掉在外费用,全年在外节省4254元,汇回老家1063元。而根据RCRE数据库统计,2003—2006年存在外出务工的家庭,其务工收入占家庭纯收入的比重从2003年的53.61%上升到2006年的57.25%。当然,如果考虑扣除外出务工费用,由打工带来的纯收入要下调。根据RCRE2006年的统计,农民工外出打工平均费用大约占到打工收入的25%。如此计算,2006年,由于打工带来的纯收入约占家庭纯收入的43%,仍然是一个显著的比重。由于农民工家庭储蓄和年纯收入非常接近,因此打工收入占储蓄的比重与纯收入相似。
(三)健康
RCRE2006年统计了每个家庭人口的健康状况,总人口中健康状况在中等以下的比重大概为3.88%,而农民工中这一比重更低,只占全部农民工样本的0.67%。这意味着健康问题不是对农村居民包括农民工的影响很大的问题。或者说,健康状况较好的农民工倾向于外出务工。这些结果如表1—1和表1—2所示。
表1—1 全部家庭人口健康状况:RCRE2006年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表中总计的数值和各行各列加总的数值略有出入。余同。
表1—2 农民工(外出务工时间>0的样本个人)健康状况:RCRE2006年
CHIP2002年的统计比例相差不大,所有调查家庭人口健康状况在中等以下的大约占到2.21%,农民工这一比例更低至1.92%(见表1—3和表1—4)。
表1—3 所有家庭人口自我认定健康状况:CHIP2002年
表1—4 只对农民工:CHIP2002年
对于保险方面,RCRE没有单独提供每个农民工是否有医疗保险的统计,只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医疗保障支出的统计。2006年,农民家庭参与各项社会保障、存在相关保险支出的家庭大约占到总家庭的30.60%。各个分项保险参与比例更低,最高的生命险只有12.76%家庭有参与(见表1—5)。
表1—5 农民工医疗保险情况:RCRE2006年
调查样本中,2006年53.5%的家庭存在医药住院费支出,这些家庭平均的医疗支出达到1107.38元,占到家庭纯收入的约6%(见表1—6)。
表1—6 农民家庭医疗支出情况:RCRE2006年
CHIP2002年对医疗支出的统计显示:所有农民工家庭人均年生病天数为6.86天,人均医疗支出240.92元。只有6.72%的个人生病天数超过了20天,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只有7.06%的比例(见表1—7和表1—8)。
表1—7 生病天数和医疗支出统计:CHIP2002年
说明:即便是同一个调查,由于不同的问题回答的人数不同,因此,不同图表中的观测数个别会不一致。余同。
表1—8 生病天数分布与看病支出比重: CHIP2002年
(四)保险参与
CHIP2002年统计了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障的情况,分别调查了所在单位是否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保障。统计结果显示,2002年极少有单位为农民工投保了相关保险。单位能够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农民工比例分别只有4.69%、2.54%和1.42%,提供住房保障的也只有6.53%(见表1—9)。
表1—9 各项保险参与:CHIP2002年
可见,从2002年到2006年,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险体系有了一定提高。2009年农民工监测数据显示,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7.6%、21.8%、12.2%、3.9%和2.3%。这比之前有了显著提高。从输入地看,不同地区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状况差异较大。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工参保比例比较接近,但明显落后于在东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
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监测数据显示:从农民工从事的几个主要行业看,不同行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差异较大,其中制造业的情况相对较好。值得关注的是工伤风险较高的建筑行业农民工,雇主或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比例仅为15.6%,离《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相差甚远,同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比例也显著低于其他行业,参保比例分别为1.8%、4.4%和1%(见表1—10)。
表1—10 2009年各行业各项保险缴纳比重(%)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根据较新的统计发布,这一比例甚至更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0年10月2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报告了最新的相关资料:截至2010年9月底,全国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人数分别为3093万人、4573万人、1854人、6131万人,以2.3亿农民工为基数,参与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险的民工比例分别达到13.4%、19.9%、8.1%和26.66%【4】,比2002年有了极大的提高,甚至比2009年也提高了较大比例,虽然绝对值仍然较低。
但是最新的2011年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比例分别为:养老险13.9%、工伤险23.6%、医疗险16.7%、失业险8%、生育险5.6%。这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年数据相比有差异,但比2009年有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