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实务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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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解读意见

为了明确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情形和程序,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股转系统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于2016年10月23日发布了《挂牌公司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笔者对文件的出台举双手欢迎和支持,新三板终于有了能上能下的市场化进出机制,这有利于挂牌公司公司治理的完善,保证挂牌公司的质量,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这个市场。

一、《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1.鉴于股转系统监管资源不足,笔者建议对于主动摘牌和强制摘牌应该有所区别,比如说主动摘牌企业,只要没有做过融资和交易,没有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可以不追究挂牌企业或中介机构的责任。建议股转系统对《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作出相应的修改。

2.为了鼓励挂牌企业主动终止摘牌,减少股转系统强制摘牌耗费的大量监管资源,建议股转系统将《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主动终止挂牌的公司自其股票终止挂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可以再次申请挂牌。”也就是说,强制摘牌的企业,以后永远不能重新申请挂牌(包括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并要求券商等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停止挂牌业务资格,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给予永久市场禁入。

二、《征求意见稿》传达的一些信息

1.股转系统现在出台这个制度并不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而是新三板发展过程的必由之路。股转系统曾经在2016年5月初发布了《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笔者后文专设一节——分层时代的监管思路,对这个实施办法进行了一些解读,股转系统的纪律处分的严厉程度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类似,所以本《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挂牌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全国股转公司三次纪律处分”应该强制终止挂牌,笔者认为一点都不严格。而且《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是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的前置政策,可见股转系统的政策出台是循序渐进,是有前后逻辑顺序关系的,并不像一些人说的那样没有章法。

2.《征求意见稿》提出:“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终止其股票挂牌”。这里传达的信息就是,未来新三板与主板之间必将是互联互通的,也就是说新三板企业可以转板到主板,有两种途径:一种是IPO,另一种就是介绍上市。目前IPO的通道是完全打开的,但真正的介绍上市,一定是建立在新三板市场完全搞好的基础上的,短期难以实现。

3.《征求意见稿》提出:“挂牌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终止其股票挂牌”。这是一种新的提法,主要源于目前大量的上市公司与新三板企业之间的并购,导致不少挂牌公司申请终止挂牌。可以预见,未来新三板企业之间、新三板与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行为必将如火如荼。

4.《征求意见稿》提出:“如果挂牌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存疑”,全国股转公司可按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这也是一个新提法,给予中介机构较大的权力,可以预见未来会有大量挂牌企业会因为这个原因被终止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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