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示范教材:行政强制制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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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强制立法及体系

行政强制是绝大多数国家政府监管社会的重要手段。没有强制就没有社会秩序。但是,如果不对行政强制作法律规制,那就有可能导致权力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为此,绝大多数国家都重视行政强制立法。

一、国外行政强制立法

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大多以有关行政强制方面的成文立法为基础。奥地利是世界上行政强制立法(成文)最早的国家。早在1925年6月,奥地利国会就通过了有关行政程序的四部法律,其中就包含《奥地利行政强制执行法》[2]。德国于1952年7月1日颁布了《行政送达法》;1953年4月27日颁布了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法典,即《联邦行政强制执行法》,该法经过1977年与1997年的两次主要修订,迄今依然有效。法国虽然没有行政强制方面的成文法,但法国的行政法院判例创制了一系列行政强制规则。西班牙和葡萄牙等欧洲国家,虽然没有单一的行政强制法,但都通过成熟的行政程序法对行政强制行为加以规制。日本早在明治时代就制定了《行政执行法》,1948年被《行政代执行法》替代。英美法系国家较少制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法文本,但大多建立了以司法为中心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二、我国行政强制立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重视有关行政强制的立法活动。早在195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就明确规定,对于违法的图书杂志,各级主管机关经过审查确实后,可以呈准国务院或者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自治区自治机关,按照这些图书杂志的违法情节,分别作停止发行、停止出卖、停止出租或者没收等处理。[3]1957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4]既规定了不少行政强制措施,也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强制的法律规范不断丰富。这一方面推进了我国行政强制法律规范的丰富和完善,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一些立法问题,那就是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强制执法规定上的“散”“杂”“乱”“滥”“重”,影响了立法上的统一性。

2011年《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强制法律规范体系已经形成,基本解决了行政强制立法上的统一性问题。

三、行政强制法律规范体系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具体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行政强制法律规范,是指用以规制行政强制行为的各种规则,包括对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两个方面。

集中表达行政强制法律规范,统一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的设定和实施的基本法律就是《行政强制法》。在该法基础之上,还有各类法律和法规,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强制法律规范体系。为此,要学习和掌握行政强制法律规范知识,重点应当学习和掌握《行政强制法》,此外还应当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城乡规划法》《兵役法》《消防法》《防洪法》《戒严法》《传染病防治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