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绪论
“典”是传统中国社会常见的带有信贷性质的经济行为。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典包含两种意义:“典当”和“典卖”。所谓“典当”,简而言之是指出当人将其拥有的财物抵押给当铺,从当铺获取相应资金(贷款),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偿还贷款、赎回原物,并交付当铺一定利息(视不同时间段、区域或所需资金数额大小而定,月息一分至三分不等)的经济行为。此处所指的“典”,其标的物主要是近代法律意义上的“动产”,一般不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出当人在超过约定时限无力偿还贷款之时——即所谓“死当”——则将出当之标的物让与当铺所有,以此抵销所借之款。“典卖”则是指出典人将自己名下的土地或者房屋等财产,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出典与他人,并在到期后以原价赎回标的物的经济行为。在这一交易过程中,出典人可获得所需的资金或实物,承典人则可在双方约定的出典时限内使用标的物,或者转让标的物的使用、收益等权益以获取经济收益。一般而言,出典者在约定期限后无力回赎,可将标的物变卖给承典人或他人。虽然“典当”同“典卖”有一定相似性,但是二者的异质性也比较明显。本书研究和论述的对象为后者,如无特别说明,本书所指的“典”均为第二种含义。
典源于北朝北齐时期[1]的“帖卖”,[2]隋唐时期进一步发展,至宋代入法,明清时期发展至烂熟,并延续至民国,[3]前后持续千余年。典是中国民间独创的一种制度,他国所无,德国所谓古质、日本所谓不动产质虽与典存在颇多相似之处,但实际上不甚相同。[4]
自20世纪30年代末傅衣凌以福建永安地区的民间契约文书为主体性材料,研究传统中国乡村社会和经济等问题伊始,[5]这一方法越来越受到重视,[6]最终形成“社会经济史”这一专门性学科。近年来,地处中国西南边陲的贵州刊布大量清水江文书,[7]所谓清水江文书是“广泛遗存于贵州省东南部清水江流域台江、三穗、剑河、锦屏、黎平、天柱等县以林契和地契为主体的民间性文书”[8]。据张新民估计其总数约有30至50万件之巨,是堪与敦煌—吐鲁番文书、徽州文书并埒的第三大文书体系,[9]其研究价值也日益为学界重视和肯定。[10]
清水江文书中有大量土地典交易契约,其形式同徽州、福建、浙江等地出版的典契约类似,不同之处在于清水江文书形成于苗、侗等少数民族聚居之所,文书记录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生活状况,带有明显地区特性。另外,关于明清以来中国社会经济研究,以往学者多将目光集中在中国东部地区和汉民族地区,对远离中原、地处西南山区,且常被视为“化外之地”的贵州关注较少。清水江文书的陆续刊布及研究,将改变此种状况,并使从事中国东部和西部、汉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平原地区和山地地区的社会经济比较研究有了可能。对相关文书加以研究,可深入比较和研究各地的不同特色。鉴于此,本书研究的对象定为清代中期至民国时期贵州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土地典交易。
对某一问题展开研究之前,必须对其学术史有所了解,这是继续该项研究的基础。同时通过梳理学术史,也有助于我们了解前贤研究的长处和不足,亦是本书进行研究所要避免或补充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