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创刊三十五周年论文选(1980—2014):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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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与文化

刘奔[1]

摘要 本文以马克思的实践观为立论基础,依据马克思的社会三形态理论,探讨交往活动与文化发展的本质联系。认为:交往作为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和侧面,是人与人之间以一定的手段为媒介的、互为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过程。交往中具有否定性的、起媒介作用的要素,是导致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形成不同的交往结构的决定性因素。对应于不同的交往结构,人的社会性也表现为不同的水平和性质,从而有不同的文化结构。文化结构是随着交往结构的变革而历史地变动着的矛盾运动的动态关系。在不同的交往结构中所形成的客观价值关系系统,构成不同时代文化结构的核心。为这种价值关系系统所贯穿的生产方式、交往方式和思维方式三者互为媒介、相互制约,形成一定时代的文化形态。

本文之所以把交往与文化的关系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来探讨,是出于对文化概念的如下理解:文化是标志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的发展过程及其成果的范畴,是从人作为主体的自我实现这个角度对社会历史的一种科学抽象。文化是人的本质力量(社会力量和潜能)在实践活动中,在对象化和非对象化的矛盾的不断解决中得以形成、存在、积累、传递、发展和发挥的永不停息的活动过程及其成果,是体现在人类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中,以价值体系为核心的一整套规范的结构和功能的统一;它中介着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也媒介着同代人之间的社会联系和不同世代人们之间的历史联系。文化既不是本体也不是实体性存在,更不是以自身为本体和实体的观念自己产生自己的独立的神秘活动,不能把文化史归结为单纯的观念史。文化的实体是人类以世代相承的个体为主体、以否定性为媒介的连续不断的活动。实现作为主体的人的扩大再生产,是文化的根本功能。文化只是作为实践的产物,才以活动的要素的方式发挥其功能。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文化的最高价值。

而且,文化对象作为“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东西,具有一种不可能从外部直观中了解到的属性。这种属性就是对象化于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产品中的人的社会特性。文化事物中凝结和体现的人的社会特性,不能从单纯的人和自然的关系中直接引申出来,它是社会的生产活动和交往活动互为媒介、交互作用的产物。

实践中的主—客体关系,是在物质生产起决定作用的前提下,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物质变换关系、价值关系和观念关系相互制约、互为媒介的复杂系统。这里的“主客体关系”,不单是指作为主—客体关系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还包括人与人(个人之间、共同体之间、社会集团和阶级之间、民族之间等)的关系。物质变换关系也不仅是指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还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物质变换。因此,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是社会实践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交往(包括物质交往和精神交往)成为人类生产活动的媒介。从直接意义来说,文化中凝结的人的社会特性,正是从交往活动的媒介作用中形成和发展的。所以,以实践的观点探讨文化的本质,就不能不专门地探讨交往与文化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