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模式创新: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
2020年12月16日至18日,中共中央举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会议对2021年经济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并明确提出“要抓紧制定2030年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峰”,因此,我国在推动碳减排的过程中需要全面分析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在能源生产、能源消费、产业结构等方面的差异,制定有针对性的制度体系和配套措施。
我国各地区需要对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产业特色、技术水平、绿色低碳发展水平等进行全方位深入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制订专属“双碳”目标、“双碳”目标时间表和“双碳”目标路线图等的具体降碳计划,建立绿色低碳转型推进机制,引导减排相对容易的行业和企业提高碳减排量,同时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政企合作、市场调控的绿色金融发展机制,提高社会资本在绿色低碳城市建设中的参与度,进而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绿色低碳转型的步伐。
为增强气候变化应对能力,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我国应大力支持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建立相关激励机制,推动气候投融资试点与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生态文明示范区、绿色低碳城市发展等相融合。
201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公布建设五个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总体方案,此后我国持续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并不断进行扩容,目前,我国已在浙江、广东等九个地区设有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这为试验区优化信息披露质量、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提高绿色金融服务能力、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和绿色金融政策架构等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不仅如此,我国还积极发挥试验区的引领作用,大力推广各个试验区在绿色金融创新发展中获取的经验,并推动各个地区探索绿色金融发展的创新模式。
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绿色金融,不仅持续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还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建立和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目前,山东、陕西、江苏、福建、海南等多个省份已发布“十四五”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积极参与构建绿色金融且已取得一定成效。
具体来说,一方面,我国应加强对绿色金融落地对城市低碳发展的影响的研究,发现地方城市绿色低碳发展的融资困境并寻找有效对策;另一方面,我国应充分利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模式推动绿色金融在公共领域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参与构建绿色金融,并通过支持地方政府发行绿色市政债券以及支持社会资本发行绿色投资基金、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的方式助力绿色金融发展,进而达到加快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和落地的目的。
除此之外,我国政府还应该引导绿色基金的市场化发展,鼓励地方政府完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为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落地应用提供保障,让绿色基金能够在绿色建筑、绿色交通、清洁能源、污染防治、雾霾治理、土壤治理、水环境治理、绿化和风沙治理、生态保护和气候适应、资源利用和循环利用等领域充分发挥作用,从而推进经济绿色低碳发展。
在应对气候变化和推进低碳发展方面,我国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 首先,要充分发挥投资政策的引导作用,从深化碳金融发展入手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
● 其次,应建立健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并充分利用气候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等手段对压力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加强风险防范。
● 最后,还要完善对绿色低碳投资的风险补偿机制,通过融资担保和使用保险工具等方式来进一步增强金融风险防范能力。
总而言之,我国在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应确立发展目标、发展路径和绿色低碳融资额,创新绿色金融服务模式,加强人才培养,完善绿色项目激励机制和绿色金融产品体系,充分发挥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气候基金、气候债券、转型基金、转型债券、ESG投资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在绿色低碳发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利用金融科技助力我国经济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