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国有资本投资体制的范畴界定及理论基础
第一节 国有资本投资体制的相关概念界定
研究国有资本投资体制,我们要重视对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投资、投资体制等相关基本概念的界定。如果相关概念的界定不明确,研究的范围就会被混淆,对国有资本投资体制的进一步研究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我们不能忽略对国有资本与国有资产、国有资本投资与财政性支出、投资体制和投资制度等基本概念的明确界定。
一 国有资本与国有资产
(一)国有资本与国有资产的概念阐释
国有资本是资本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本。国有资本的产生一般有两条路径:第一条路径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刚成立的早期,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没收私人性质的资本,集中各种闲散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政权的安全和促进社会化生产及工业化。第二条途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国家凭借资本所有者的身份,通过投资形成大量的国有资本,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
2001年4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的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所有合法权益。从财政部关于国有资本的阐述可知,国有资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首先是国家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对企业进行的各种投资。其次是国家以资本所有权投资所形成的各种权益,即国家不依靠政权的强制力,而仅凭借资本所有者身份享有资本所有权衍生的财产权益。从上述分析可以推断,国有资本包含两方面的属性,一方面是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属性,即一般属性;另一方面是国有资本的社会职能属性,即特殊属性。作为国家资本,国有资本不能像私人资本那样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还要兼顾社会职能的履行,这是其区别于私人资本的本质属性。因此,国有资本是上述两种属性的矛盾统一体。
在经济学界,国有资产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靠政治权力获取或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及财产权利的总和。按照其各自行政管理部门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和金融性国有资产四大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狭义的国有资产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国家凭借投资者的身份在企业中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
(二)国有资本与国有资产的联系与区别
国有资本与国有资产有着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国有资本是国有资产的子集,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价值形态,但二者也有着本质的差异。
首先,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国有资本表现为价值形态,以投入的货币或实物的价值计价。它是国家宏观调控、干预社会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国有资本表现为价值形态,通常是用货币形态来表示的,对它的计算与度量具有较强的可比性。而国有资产表现为实物形态。一般可以表现为资源性资产和特有资产两种不同的财产形态。它往往表现为有形或无形的物质形态,对其的度量通常采用物的度量尺度,表示为某一实物的数量。由于物的自然属性、功能及效用的不同,因此不同物种具有不可比性。
其次,国有资本与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管理理念、管理规范都不同。国家对国有资本的考核大多只考核保值增值的效果,而不考虑资产的物质形态,但对国有资产则行使严格的管理权及监督权。
最后,国有资本与国有资产的运行方式不同。国有资本一般表现为一种运动的状态,资本始终处于运动之中,资本的本性就是要不断地去生产和获取剩余价值。而国有资产一般表现为静止的状态。它是国有资本的物质承担者。
(三)区别国有资本与国有资产内涵的研究意义
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明晰应建立在“国有资本”与“国有资产”理论的基础上。明确“国有资本”与“国有资产”不同的内涵,可以指导我国的投资体制改革。
首先,国家能够更高效地布局和调控宏观经济。在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政府应当引导国有企业逐渐退出纯粹的竞争性产业,并不意味着将资本和资产全部退出。国家要有选择性地退出实体经营,根据不同时期的产业政策和社会任务转向参股或控股企业,灵活参与或退出某一产业部门;通过合理配置资本资源,服务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其次,这是坚持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体现。土地、矿藏等资源性资产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政府在享有这类资源的所有权的同时,有权监督和管理使用这类资产的企业,可以直接追究破坏国有资源的违法人员及组织的相关法律责任。
最后,有助于理顺国有企业改制中的重要矛盾。股份制改革后,国家由过去的企业所有者变为股东。区分国有资本与国有资产的内涵,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经济的矛盾,解决当前国家与企业之间产权不明晰、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二 国有资本投资与民营资本投资、财政性支出及政府投资
国有资本投资与财政性支出、政府投资的概念长期存在主体混淆的问题,本书研究的对象是国有资本投资体制,必须明确国有资本投资与财政性支出、政府投资的区别。
(一)国有资本投资与民营资本投资
国有资本投资的主体是国务院和地方的国资委,投资的目的是在使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履行国有资本的社会职能,取得国有资本的社会效益。国有资本投资要坚持经济效益原则,一般投资于资金回收期较短、经济效益较好的领域。而民营资本投资是与国有资本投资相对应的概念,泛指各种以民营资本进行的投资行为。它包括企业投资和居民的个人投资。其在投资的主体、投资的目的、资金的来源、投资的方式、投资的领域等方面,与国有资本投资都不相同。民营资本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微观经济中的企业和个人。民营资本投资主要以营利为目的,投资的领域往往属于竞争性领域。其产权属于私人,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与竞争性。
(二)国有资本投资与财政性支出
国有资本投资与财政性支出之间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二者具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二者是相互转换的关系。国有资本投资的部分收益通过税收形式转化为财政收入,部分利润被划归各级财政。而国家财政的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成经营后也会转化为国有资本,这就使财政的部分资金转化为国有资本。其次,二者是相互配合的关系。国家发展重点的大型基建项目,国有资本投资与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是互相补充的关系。最后,二者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国有资本投资所获取的收益,为财政收入提供了稳定增长的来源,因而确保了财政性支出的稳定性;而通过财政支出的大型基础性建设也为国有资本的增长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当然,国有资本投资与财政性支出存在明显的区别,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二者的来源不同。国有资本投资的来源是资本的所有权。财政性支出的来源是国家财政性收入,主要是国家依据政权的强制力征收的税收收入。其次,二者的主体与目的不同。国有资本投资的主体是国务院和地方的国资委,投资的目的是在使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履行国有资本的社会职能并取得相应的社会效益。而财政性支出的主体是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财政性支出的目标以社会效益为主,并不注重经济利益。再次,二者的管理方法不同。对国有资本投资的管理主要采用市场化的经济手段,而对财政性支出的管理主要采用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的行政手段。最后,二者的投资方向不同。国有资本投资首先需要考虑符合效益原则的经济目标。而国家财政支出主要优先投资周期长、收益低、风险大的一些重点公共工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投资与政府投资
根据对相关文献的研究我们发现,国有资本投资与政府投资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许多学者甚至将二者画了等号,实际上这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投资主体不同。国有资本的投资主体是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级地方国资委,而政府投资的主体一般是财政部以及各级财政部门。其次,投资目的不同,国有资本投资要坚持经济效益原则,一般投资于资金回收期较短、经济效益较好的领域。政府投资的主要领域是建设周期长、资金回笼慢、经济效益较差的领域,以国家发展战略、改善民生等为目标。最后,投资方式不同。国有资本投资主要以货币、股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进行投资,而政府投资一般是以财政拨款的方式进行投资。
三 投资体制与投资制度
(一)投资体制的理论阐释
成为林、李焜文[2]认为投资体制是指投资的形成、分配、运用和收回节点上的各种关系、制度、形式、方法及组织机构的总和。耿明斋[3]指出投资体制是在投资活动过程中,投资要素之间根据一定的秩序连接起来,并按照一定的方式与机制相互作用,形成的特定的投资体制。如果这些要素之间的连接秩序和作用方式发生变化,投资体制类型会随之改变。如上所述,投资体制在我国一般是投资活动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总称,即组织与管理投资经济活动所采取的基本制度。它具体包括投资主体的制度规范、投资决策机制、组织机构、投资利益的划分,融资途径及投资调控管理制度等。
从静态角度分析,投资体制可以分解为投资决策主体、投资形成的产权关系与投资的协调方式三个基本要素。其中,产权关系决定投资决策主体的层次和投资的协调方式,投资决策主体和投资的协调方式反作用于投资的产权关系。投资决策主体的层次主要体现为投资决策权在政府、企业及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其核心问题是投资决策权在各个投资主体之间的集中与分散程度。投资形成的产权关系则严格界定人们在投资活动中的行为及相互关系。它的基本功能是通过界定投资的范围和方式,明确投资者在投资活动中的收益及补偿机制。投资的协调方式主要包括调控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及信息传递机制。
从动态角度分析,投资体制可以分解为四个基本要素,投资主体、投资载体、投资对象与投资目的。投资主体在具备相应经济能力的基础上对自身的投资行为承担责任;投资载体是以货币金额统一计量的资金,同时,资产必须作价取得货币表现形态;投资对象受不同性质的投资主体制约,有生产性投资、实物投资、金融投资、人力资本投资等;投资的目的一般是取得预期收益,但不同投资主体的目的是不同的。
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投资体制一般划分为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的投资体制。前者以政府作为最主要的投资主体,政府掌握投资决策权,依据经济发展战略,通过指令性计划调节资源配置,投资布局产业和项目。市场主导的投资体制是以企业或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政府主要通过市场机制传导影响企业或个人的投资决策,并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资决策。企业或个人根据市场导向选择投资的地区、行业及项目。
(二)投资体制与投资制度的区别
投资制度是在投资过程中所形成的正式的惯例、契约、合同、法律、法规的总称。青木昌彦[4]强调了制度的稳定性主要来自人们的惯性思维对环境的相对稳定性的依赖,而体制内各个具体制度直接的互补关系影响着各构成要素功能的发挥。从比较经济学的研究角度来分析,体制是比制度内涵更加丰富、覆盖范围更广泛的集合概念,还包括制度以外的组织、行为主体和机制等内容。因此,投资体制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它的内涵包含投资制度,但不仅限于投资制度,投资制度的安排服从体制整体功能的需要。伴随改革的逐步深入,越来越多的投资制度被纳入了投资体制的范畴。投资体制作为整体的结构和功能决定着投资制度安排的作用,投资制度功能的发挥受到投资体制的制约。
严格区分投资体制与投资制度的概念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投资体制是由一系列投资制度所构成的,而各种不同类型的投资制度之间存在较为复杂的关系。只有通过深入探析不同的投资制度类型,分析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才能深入剖析投资体制内部的结构,从而揭示其内在作用机理。其次,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对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正确理解各种投资制度在投资体制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从而推动制度变迁理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