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 农地制度创新与农业家庭经营的弹性发展模式
(一)小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农地经营模式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制度不断创新发展,逐步形成了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的基本格局,而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也不断扩大。由图1-4可见,2006年,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为5551.2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比重为4.57%;到2016年,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达到47921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比重升到35.1%,其中,流转入农户的面积为27977万亩,流转入专业合作社的面积为10341万亩,流转入企业的面积为4638万亩,流转入其他主体的面积为4965万亩,而其他主体也包括家庭农场等以家庭经营为主要形式的利益主体。由此可见,有60%以上的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仍以家庭经营的形式存在。因此,农地流转仍以承包户之间调剂余缺为主,是不同形式的农民家庭根据自家资源禀赋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主要举措。这样的土地流转增加了家庭经营的弹性,有利于形成一种自发的土地流转秩序。不仅如此,各地通过推进三权分置改革,创新农地经营模式,发展新型农业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推动着农业现代化的持续前进。

图1-4 农民家庭承包土地流转情况(2006~2016)
资料来源:土流网,www.tuliu.com/data/natrnalwhere.html。
1.白水县的土地托管模式
白水县位于渭北地区,处于关中平原与陕北高原的过渡地带,是苹果主产区。2014年以来,白水县开始推行土地托管模式,主要采取半托和全托两种形式。半托模式指的是承包果园仍由农民家庭经营,果园管理由企业或合作社统一提供技术标准、配备农资,成熟后的苹果可由农户自由决定出售给企业、合作社或其他市场利益主体。半托模式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农民不懂农业科技,不知技物配套,只能粗放经营果园的难题。通过参与半托,农民可以知悉果园管理的整个流程和全套技术,能够通过合作社或企业购买到符合技术要求的农资,得到及时的技术服务,从而提升果园产量和果品质量。同时,半托模式可以避免农民滥用农药、化肥,优化农户的资本要素投入,减少不必要的货币支出。全托模式指的是农户与合作社或企业事先签订合同,根据果园经营状况约定保底产量和收益分红比例后,将承包果园交给合作社或企业统一经营。苹果成熟后,农民可以享有“保底+分红”两份收入。一般情况下,全托模式要求果园可以连片经营,以方便使用农业机械。[27]不同农地经营模式的对比分析如表1-2所示。
表1-2 不同农地经营模式的对比分析

2.射阳县的联耕联营模式
2013年,江苏省射阳县开始推广联耕联营模式。联耕联营是以农户自愿为前提,由村组干部统一组织,以挖除田埂、重定地界、土地集中、连片种植为基本措施,并由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专业的社会化服务的实践模式。联耕联营模式中,农户享有农地经营权和田间管理权;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提供农业科技和农业机械等社会化服务;村组干部一是负责协调农户利益,重定地界,推动土地由分散到集中连片经营,二是负责联系农户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充当第三方,使农民能够得到及时的社会化服务。2015年,射阳县已有超过1/3的水稻种植和超过半数的小麦种植实现了联耕联营。联耕联营相对于单纯的农户分散经营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可以降低成本支出,减少机械作业和良种购买成本;二是通过采用育秧和插秧技术,提高稻麦两季的产量250斤以上;三是可以提高农产品质量,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售价。根据射阳县农委的估算,联耕联营土地的亩均收益每年至少增加500元。[28]
3.崇州市的农业共营模式
2010年起,四川省崇州市逐渐探索建立了多元主体共同经营农地的农业共营模式。首先,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户自愿为前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资折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其次,由合作社公开招聘农业职业经理人,与其签订经营合同,商定产量指标、生产费用、奖赔规定等内容;由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提出并执行经过合作社理事会同意的生产计划。日常经营由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并接受合作社社员和监事会的监督。而农业职业经理人由地方政府负责选拔、培训、认定和管理及给予政策支持。在收益分配方面,合作社与农业职业经理人之间采取除本分红的分配方式,即将收益扣除生产成本后,剩余纯收入按照1∶2∶7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10%为合作社提取的公积金、风险金及工作经费;20%为农业职业经理人的佣金;70%为农户的土地入股分红。最后,组建综合性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司,整合公益性和社会化农业服务资源,建立集农业技术咨询、农业劳务、全程机械化、农资配送、病虫统治等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超市,实现耕、种、管、收、卖等环节多样化服务需求与供给的有机对接。[29]
(二)家庭经营的弹性空间拓展与渐进的农地规模化经营
从表1-2可见,上述三种农地经营的创新模式,都在不同程度上优化了小农户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制度环境,拓展了家庭经营的弹性空间,增强了小农户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能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小农户可以根据家庭劳动力的实际状况,综合考虑留守村庄务农收益和外出就业收入水平,斟酌权衡后选择最优的家庭劳动力配置模式。他们既可以将全部劳动力用于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不断通过转入土地等方式扩大农地经营规模,也可以将土地入股合作社或全托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分红或“保底+分红”的农业收益,并将闲置出来的劳动力用于非农就业以增加工资性收入,[30]从而综合提升家庭劳动力的劳动报酬率,提高家庭经济收入总水平。二是小农户如果选择留守村庄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也可以借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少农资、机械等资本投入数量,减轻他们的资本要素投入压力,并通过科学种田、规范管理提高亩均产量和产品质量,提升家庭经营的资本报酬率。三是制约小农户发展的外在约束性条件得到不断改良,小农户可以越来越多地采用现代农业科技、现代农业机械等现代农业生产要素,推进家庭经营的升级换代,加快构建现代小农经济发展模式。
同时,这些农地经营创新模式也说明,农业现代化不一定非要不顾人地关系紧张的基本国情,走美国式的大农场模式,一味追求农地大规模经营的发展道路。立足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分散经营的客观实际,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也可以渐进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一方面,通过土地入股成立合作社或土地委托经营、托管经营及自发流转等形式,逐步稳妥地提高土地适度集中和规模经营的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培育和发展从事服务活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提高合作社、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化服务能力,既可以增加家庭经营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满足兼业化、异质化农民家庭的多元化需求,又可以提升农业生产的服务规模化经营水平,即以服务规模化经营的方式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户提供全程配套的社会化服务,进而提高农业机械化、农技科学化和农机装备现代化的水平。因此,农业现代化应该有两种发展模式,一是舍弃小农户、土地集中、大农场经营的生产规模化模式;二是与家庭经营相适应,小农户与社会化服务组织协同推进,多元利益主体分工合作并共享农业发展收益的服务规模化模式。而上述农地经营制度创新发展的实践证明,后者更符合当前的中国国情,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特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