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服务指南(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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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顾问概要

第一节 法律顾问的概念与特征

一 法律顾问的概念

法律顾问是指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法律顾问可以为聘请方提供法律上的意见或建议,对于保障聘请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避免决策失误、预防潜在纠纷和减少诉讼等都至关重要。

二 法律顾问的特征

法律顾问服务区别于其他法律服务的特征,是本书研究法律顾问的首要关注点。本书将尝试系统性地探索法律顾问的服务原则、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专业规范以及专业发展规律等内容。

相较其他法律业务,法律顾问服务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法律顾问服务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

法律顾问工作往往涉及多个领域,包括民事、公司、劳动、知识产权、行政以及刑事法律事务,其工作内容具有广泛的综合性和特殊的复杂性。因此,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多个方面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实务经验,才有能力处理好聘请方的各类法律事务。

(二)法律顾问服务具有私属性和相关性

所有法律顾问工作,都是围绕聘请方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需求展开,但法律顾问工作并非多项法律事务的简单叠加。一方面,法律顾问工作体现了聘请方的私人属性,各项法律顾问工作都是以减少、规避和防范聘请方的法律风险为目的和宗旨的,聘请方的主体特点(行业/机构职能/职业等)、既有的法律风险等,均直接影响法律顾问服务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法律顾问各项具体工作往往相互影响,之前法律事务的妥善解决,将减少后续法律事务的数量或有助于后续法律事务的处理。相应的,之前法律事务未处理妥帖而遗留的法律风险,可能会引起更多的法律漏洞及法律纠纷,对后续法律事务的办理产生不利影响。

(三)法律顾问服务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具有不确定性

各单位聘请法律顾问一般都会明确约定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但服务期间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量仍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聘请方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则需要法律顾问处理的法律事务往往较多;而法律状况比较健康的聘请方,有可能整个法律顾问服务期间内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很少。好的法律顾问服务,应当使聘请方的法律风险不断降低、法律事务逐渐减少。岳成律师事务所对聘请方提供的法律体检服务,就是针对法律顾问工作的这一特性所提供的特殊服务,包括审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审查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审查公司重大投融1995年11月,司法部授予岳成律师资项目等数十项内容,聘请方可根据自首届“全国十佳律师”称号

身情况选择部分或全部项目,对法律体

检发现的问题,岳成律师事务所会安排各专业部门协助聘请方及时解决,大大减少了聘请方的法律风险,预防和化解了聘请方的潜在纠纷,也提高了法律顾问的工作效率。

三 法律顾问服务主体

法律顾问服务主体是指能够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或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实践中,人们往往因其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而将法律顾问服务主体直接称为“法律顾问”。

在我国,法律顾问工作一般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进行,除此之外,部分单位内部也会设立法律专业人员为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由于法律顾问工作的专业性,法律顾问服务主体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法律顾问服务主体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

法律顾问服务主体在工作中,不但要回答聘请方所提出的各种日常法律问题,还要对重大法律事项进行合法性论证,保证聘请方的决策不偏离法律轨道。只有具备了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够担负起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妥善处理各项法律事务。因此,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是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这保证了法律顾问服务主体能够完成其所担负的工作,而且从法律顾问工作的综合性和复杂性来看,法律顾问服务主体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还应当是多样的,这一点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国外都是如此。在西方国家,凡是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必须受过法律专业训练,而且还要进行品行考核;在我国,律师事务所指派进行法律顾问工作的律师,都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我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把许多应知应会的法律问题全部纳入考试范围,其内容之多、知识面之广、题量之大是其他专业资格考试难以比拟的,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还需要经过不少于一年时间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期,并通过严格的培训、考核和面试。从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来考量,律师事务所拥有各领域专业律师的人才优势和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经验,更具有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优势,非律师人员或者仅凭律师个人,都很难保证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处理好聘请方的全部法律事务。

(二)法律顾问服务主体应当具备合法性

从专业研究的角度,我们认为,任何一个专业性的行业都应当制定执业规范、建立行业管理制度,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执业资格的主体才能从事这类专业活动,法律顾问服务也是如此。法律顾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明文规定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也是律师行业的传统业务之一。我国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之初,律师的执业机构的名称就是法律顾问处;1985年以后,法律顾问处才逐步改称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具有合法性,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服务主体在我国法律实践中也是主流现象。

2002年3月15日,北京市司法局授予岳成律师北京市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突出贡献奖

(三)法律顾问服务主体应当具有执业规范性和行业约束性

法律顾问服务主体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是聘请方的决策参考,这些法律意见和建议正确与否,直接影响聘请方决策是否具有合法性,其利益是受到法律保护还是可能发生损害。基于法律顾问服务的这一特殊意义和作用,法律顾问服务主体应当具有约束性。其约束性,一方面体现在法律顾问服务主体应当以遵守法律为原则;另一方面,对法律顾问主体及其执业行为也应当建立行业管理制度和执业规范,从而保证法律顾问聘请方的利益。与其他法律顾问服务主体相比,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并指派律师进行法律顾问工作,更具有规范性、约束性。在国内外司法实践中,基本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律师执业规范和行业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律师行业组织即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受其业务规范和纪律约束,从事律师业务应严格遵守律师行业规定,遵守法律和律师协会章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不得做出有损律师声誉的行为,不得与当事人有利益冲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如有违反,将由律师协会给予处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同时受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行政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双重管理,保证了律师行业不偏离政治轨道和服务方向,始终处于法律和行业规章制度的约束之中。

因此,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更具有执业规范性和行业约束性。

四 法律顾问服务客体

法律顾问服务客体是指法律顾问服务的对象,即接受法律顾问服务的一方,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其他经济组织包括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这些都是法律顾问服务的客体。

五 关于本书相关法律概念的说明

1.如本节前文所述,本书界定的法律顾问概念是一种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是法律服务行业的一个业务类型,但基于当前法律工作实践中人们将法律顾问服务主体直接称为“法律顾问”的用语习惯,本书后续章节也遵从这一语言习惯将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律师指代称为“法律顾问”,本书所称“律师”均指受律师事务所指派进行法律顾问工作的律师。

2.基于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为其重要业务范围是主流现象,也更具有专业优势,本书对法律顾问的研究,也仅从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服务主体角度来论述。岳成律师事务所就是以法律顾问为主营业务,在后续章节中,本书将分享岳成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方面的一些成功经验。

3.为论述方便,本书主要从律师事务所为聘请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角度讲述法律顾问工作,故本书后续章节一般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聘请方统称为“顾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