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债券的公开发行与上市
一 概述
债券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依据发行主体不同进行划分,我国目前有三种类型的债券:一是政府债券,二是金融债券,三是公司(企业)债券。
政府债券主要指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国债的主要品种包括国库券和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在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发行过一些,但1993年被国务院制止。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此禁令一直维持至2009年。2009年,国务院拟定《关于安排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的报告》,并于同年2月17日向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委员长会议进行了汇报,确定由财政部代理发行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分配方案。自此,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禁令逐渐解除。2011年,财政部发布《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明确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个地方政府为自行发债试点。2014年,财政部发布《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明确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十个地方政府为自发自还试点。2018年12月29日实施的《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金融债券是指由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我国目前金融债券主要由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
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都是由国家主导的,体现着国家职能的影子,因此我们日常生活中通常所说的债券发行与上市,单指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与上市。在我国,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并不相同,公司债券指由按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与交易、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债券,企业债券是指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发行与交易、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债券。
二 岳成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单位提供的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法律服务
与股票融资相比,公司(企业)债券融资的限制少、效率也更高。岳成律师事务所可以为有发行债券需求的公司或企业类顾问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更好地帮助顾问单位实现融资目标:
一是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企业)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包括公司(企业)的设立和存续的合法性、股东及股权结构、注册资本的认缴情况、业务及其许可、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物业权益、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税务、外汇、环境保护和质量标准、劳动管理及社会保险、重大债权债务关系、重大合同、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方面,揭示公司(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
二是与公司(企业)和其他中介机构设计、讨论、确定债券发行方案。
三是就债券发行的法律问题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或提出解决方案。
四是为公司(企业)发行债券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起草相关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并列席会议。
五是协助公司(企业)和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制作相关申报资料,从法律角度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六是根据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等审批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是协助公司(企业)与发改委、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进行沟通,配合承销商答复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