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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常识
第一节 合同的一般规定
1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由谁来承担责任?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等情况,都属于无权代理的情况。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第五百零三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比如,甲委托乙与丙签订合同,其中甲是被代理人,乙是代理人,丙就是相对人。如果甲并没有委托乙,而乙又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了合同,那么乙无权代理,如果甲对乙与丙签订的合同予以认可也即法律上的“追认”,合同对甲发生效力,否则乙与丙签订的合同不会对甲发生任何效力,所有责任都由作为“行为人”的乙自行承担。
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就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定代理人的行为无效,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而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之后,可以向代理人追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