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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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费用使用

【标准条文】

3.2.1 按规定足额及时提取和拨付安全生产所需费用,不得调减或挪用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并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开展此项工作。(20分)

3.2.2 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用途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20分)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理解要点】

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往往作业条件较差、生产周期长,工程建设中常常多个作业面同时作业、连续作业,需不断提供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使施工过程一直处于安全的状态,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不断地投入必要的资金,并且要专款专用,不得不用、少用或挪用。

2.项目法人定期对项目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确保施工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用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必要措施。

【实施要求】

1.项目法人应妥善筹措资金,按合同及时提取并足额向所有各参建单位拨付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不得拖欠、调减或挪用。

2.项目法人应定期组织对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考核,并以适当方式或委托监理督促检查现场所有各参建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每年及时总结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其他工作文件中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3.项目法人应保持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检查、总结和考核的相关记录,以及对各参建单位此方面工作进行了督促检查的相关证据。

【评审方法及评分标准】

对3.2.1条款:查安全生产财务记录和监督检查记录。

未足额及时提取和拨付安全生产所需费用,不得分;发生调减或挪用扣10分;对各参建单位监督检查不全,每缺一个单位扣5分。

对3.2.2条款:查监督检查记录。

未监督检查,不得分;检查内容不全,每缺一项扣4分;检查单位不全,每缺一个单位扣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