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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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与项目法人有关的评审管理要求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摘录。

1.适用范围

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需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定级。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评审定级,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2.分级标准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共分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具体标准为:

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3.评审程序

(1)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2)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4)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牌。

4.结果采用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5.申请条件

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6.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水利部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实施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一级单位抓巩固,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进。并视情况组织检查、抽查,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机构复评,水利部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

第十九条 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五)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条 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7.评审项目设置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的核心要求为基础,共设置13个一级项目、47个二级项目和121个三级项目。

8.分值设置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按1000分设置得分点,并实行扣分制。在三级项目内有多个扣分点的,可累计扣分,直到该三级项目标准分值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

9.得分换算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按百分制设置最终标准化得分,其换算公式如下:评定得分=[各项实际得分之和/(1000-各合理缺项分值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