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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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注册制VS核准制

在科创板之前,IPO审核机制为核准制,保荐机构挑选和推荐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IPO申请文件,证监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核准其申请。科创板IPO审核,则是试点注册制。

在确定要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后,中央多次明确了注册制的核心要素——“以信息披露为核心”。2019年4月19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科创板要真正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6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在第11届陆家嘴论坛上强调,落实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注册制的实质含义是把选择权交给市场。

而证监会于2019年6月28日发布《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对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相关事宜作出了详细的解读:

“注册制是一种不同于审批制、核准制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它的基本特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通过要求证券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使投资者可以获得必要的信息对证券价值进行判断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值好坏、价格高低不作实质性判断。”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有关做法,将注册条件优化、精简为底线性、原则性要求,实现了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和问询回复的全过程公开,体现了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让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的基本特征与总体方向。按照科创板注册制的要求,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负有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以保荐人为主的中介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和专门经验,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作出专业判断,供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参考;发行上市审核部门主要通过提出问题、回答问题及其他必要的方式开展审核工作,目的在于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发行人商业质量的好坏、股票是否值得投资、股票的投资价格与价值等事项由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股票发行的价格、规模、节奏主要通过市场化的方式,由发行人、保荐人、承销商、机构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主体通过询价、定价、配售等市场机制加以确定,监管部门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

“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比较短,基础制度和市场机制尚不成熟,市场约束力量、司法保障机制等还不完善,科创板注册制仍然需要负责股票发行注册审核的部门提出一些实质性要求,并发挥一定的把关作用。一是基于科创板定位,对发行申请人的行业类别和产业方向提出要求。二是对于明显不符合科创板定位、基本发行条件的企业,证券交易所可以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三是证监会在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的基础上,对发行审核工作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规定作出判断,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不予注册。今后,随着投资者逐步走向成熟,市场约束逐步形成,诚信水平逐步提高,有关的要求与具体做法将根据市场实践情况逐步调整和完善”。

从证监会的表态以及科创板相关制度文件来看,“注册制”指发行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即注册制包括“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两个程序。注册制并不是说不审核了,也不是纯粹的形式审核。至少在注册制的初级阶段,负责股票发行注册审核的部门还是会提出实质性要求并进行把关的。

“交易所审核”与“证监会注册”,是科创板注册制的两个环节。上交所和证监会的职责划分、双方对注册制的理解及对相关审核标准的理解,关系到最终科创板展现出来的注册制的实际面貌,从而成为市场的焦点问题。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及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后,依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提出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或者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交易所补充审核后,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注册期限重新计算。”

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正式稿就此条作出了一些修改:“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注册主要关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

这条修改对证监会注册环节关注的主要事项予以约束,并明确证监会不能直接向发行人提出反馈意见,而是需要由交易所进一步问询。这就从制度上明确了注册制中证监会与交易所的职责划分:不是双重审核,而是证监会对交易所的审核进行指导与监督。

2019年6月28日发布的《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也特别阐述了注册制审核中证监会与交易所的职责划分:

“在实行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国家或地区,受市场环境、行政体制、历史传承等因素的影响,在监管部门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就证券发行审核职能的划分采取了不同的模式,但普遍认为证券发行的注册权具有公权力的属性,因而有的采取由监管部门或专门的公共机构负责发行审核;有的虽采取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但为了确保注册权的恰当行使,监管部门常常会通过一定的机制对证券交易所履行注册审核工作加以监督。一般认为,证券交易所经过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公司证券挂牌上市的权利是民事性质的,由交易所独立行使,监管部门原则上不进行干预。

科创板注册制试点借鉴境外的有关做法及其背后理念,对证监会与上交所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中的有关职责做了明确划分。其中,上交所负责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上交所受理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后,主要基于科创板定位,审核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审核工作主要通过向企业提出问题、企业回答问题的方式展开。上交所审核后认为企业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及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证监会主要承担以下三个方面的职责:

一是负责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注册工作不是重新审核、双重审核,证监会重点关注的是交易所发行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规定,侧重于对上交所审核工作的质量控制,使其更符合科创板注册制改革相关要求,其主要目的是督促发行人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并不是回到行政审批的老路。

二是对上交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除了通过注册程序监督交易所发行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外,证监会还可以持续追踪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上交所的审核意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上交所审核工作进行抽查和检查。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下,交易所是法定的发行审核主体,依法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但同时交易所又是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市场组织者,存在社会公共利益与交易所市场角色的冲突,这也是全球交易所监管面临的共性问题。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通过建立证监会对于交易所的监督机制来解决利益冲突问题。

三是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在发行上市审核、注册和新股发行过程中,证监会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嫌疑的,可以要求上交所处理,也可以宣布发行注册暂缓生效,或者暂停新股发行,直至撤销发行注册,并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行政执法措施。”

从表面形式来看,注册制更像是程序上的改变,只是将主要审核工作从证监会下放到交易所而已;但从实质内容上看,注册制与核准制有着本质的差异。与核准制相比,注册制的核心变化在于审核理念的变化,注册制的核心理念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而不再或者仅有较低程度的实质性判断。

在试点阶段,注册制审核并没有确立明确的边界和尺度。虽然后面还有证监会的把关,但上交所对注册制的理解程度,整体上决定了注册制审核的边界和尺度。交易所审核主要通过问询方式,所以市场要通过问询函来理解监管的注册制边界。根据科创板相关制度,问询函及回复是需要公开披露的,通过对问询函及其回复的学习研究,有助于理解注册制审核精神。问询函及回复公开披露本身,也是注册制精神的体现。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负责为科创板建设和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设立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意见。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基于科创板定位,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本所通过审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本所发行上市审核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提高审核透明度,明确市场预期。”

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重点关注并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股票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要求。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征求意见稿中,交易所曾经明确:“本所从充分性、一致性、可理解性的角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进行审核,以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交易所审核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一致性、可理解性”(即“新三性”),而不再审核“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即“老三性”),体现了审核理念的重大转变。

“充分性”,指“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是否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充分、全面披露发行人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信息以及本次发行的情况,是否充分揭示可能对发行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一致性”,指“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一致、合理和具有内在逻辑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是否勾稽合理,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非财务信息与财务信息是否相互印证,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核查依据是否充分,能否对财务数据的变动或者与同行业公司存在的差异作出合理解释”。

“可理解性”,指“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使用浅白语言,是否简明扼要、重点突出、逻辑清晰,是否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

市场朴素观点认为,监管部门审核什么,就应该对什么负责任。当监管部门着重审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意味着监管放行的公司,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没有问题或至少没有重大问题的,一旦出现造假上市情形,市场会认为审核者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交易所提出审核重点是“充分性、一致性、可理解性”,意味着交易所只是对信息披露形式质量负责,而不再对信息披露实质真实性负责。保障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是发行人以及中介机构的责任,将来出了问题“打板子”就行,交易所审核不再背书。

然而,该文件最终的正式稿中,删去了“充分性、一致性、可理解性”的整体表述,而以“本所在信息披露审核中,重点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这一条款所替代。这意味着“老三性”依然是科创板注册制审核的重点关注事项,“新三性”撤了半步。

说“撤半步”,是审核规则中依然保留了“新三性”的具体内涵,只是删去了整体表述并被“老三性”替代,交易所依然还会审核“新三性”。或许是因为当前法治环境对造假上市的惩罚力度太轻、IPO造假依然得不到遏制,审核“老三性”虽然不能杜绝造假但还是挡住了很多疑似造假的公司,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对“新三性”的审核理念认识还不够,故最终出台的正式稿“新三性”撤了半步。

科创板初期的密集审核阶段,上交所的审核效率是超高的。根据上交所首次对问询事项的新闻通报,截至2019年4月24日,一个月时间内上交所已经受理92家公司的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并对其中的75家发出了问询函。尽管制度规定首轮问询是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发出,但实际上大多在10天左右即给了问询函,最快的在受理后第5天就发出问询函。

科创板初期申报企业的招股说明书质量普遍较差,上交所新闻通稿对招股说明书信披质量用5个“不够”进行了总结:对科技创新相关事项披露不够充分;对企业业务模式披露不够清晰;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风险揭示不够到位;信息披露语言表述不够友好;文件格式和内容安排不够规范。

上交所也给出了信披质量较差的原因:多年习惯、准备仓促,并指出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如何按照试点注册制改革理念,在发行上市环节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要求,理解深度不够、重视程度不够、执行力度不够”。

多年来IPO核准制体系下,投行和发行人不关心投资者如何看待公司,只考虑证监会发行部审核有什么要求,招股说明书从写作动机上就不是给投资者看的,相关披露事项是否有利于投资者投资决策并不重要;而核准制审核也不关心信披质量,更多的是关心是否存在财务造假、是否合规。科创板进展神速,发行人和投行都积极上报,再加上各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动,客观上项目准备时间是比较仓促的,甚至有些公司原本计划5、6月份才上报材料,被硬赶着4月就报材料了,招股说明书质量可想而知。

与此相应,上交所审核问询函也给得太快,且带有多年审核习惯:有些问题要求前后重复,有的超过了招股说明书准则范围,缺少统一标准;平均每家问题有40余个,而且大问题套小问题,虽说体现了全面性+重点性,但也让投资者陷入了信息的汪洋大海中,反而感到不够聚焦。问询函问题多,一方面因为招股说明书信披质量差,另一方面也因为交易所审核对注册制的理解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中。注册制的边界、尺度和内涵,需要在发行人与监管机构的不断试探与磨合中逐渐清晰。

在市场的一般理解下,注册制审核应该是为投资者服务的。招股说明书的阅读对象应是投资者,需要把公司的基本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竞争状况、驱动公司成长的重要因素、公司成长过程中面对的风险、公司治理、公司的战略愿景及实现路径等事项展现给投资者;至于公司的规范性、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等事项,应是中介机构的事。

但是长久以来,招股说明书的阅读对象是监管审核部门、同行业竞争对手、媒体监督者、中介机构案例学习者,投资者反而不怎么感兴趣。冗长(页数动辄500多)、信披质量差、信息有用性差等顽疾,让投资者对招股说明书压根不感兴趣。

注册制审核,最核心的事就是让招股说明书真正发挥其原本作用,便利投资者认识、理解、评价、定价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写清楚了,投资者依照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独立作出投资决策,权衡价值与风险并给予定价;投资者对自己的投资负责,发行人对信披真实、准确、完整负责,中介机构对其核查工作和核查意见负责。

在“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压力下,在“审出一个真公司”的思想指导下,科创板审核在初期依然带着核准制审核的惯性。部分问题过于细致,方方面面都问到,也体现了审核员们希望免责的心理:该问的和不该问的我都问到了,不知道哪儿可能有造假的事那就都轰炸一遍。

注册制审核的目的应该是为投资者服务而不应是为审核者免责服务,要达到这个目的,不仅需要审核人员对注册制有更深刻的理解,也需要在制度设计上让审核者放下包袱。

注册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对于科创板如何体现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证监会作出了详细阐述:

“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增量改革。这次改革不仅是新设一个板块,更重要的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向,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发挥科创板改革试验田的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科创板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理念,突出体现在:

一是始终坚持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对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因此,科创板对发行人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发行人不仅需要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同时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二是建立了更加全面、深入和精准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科创板结合境外股票发行市场准入的经验得失,对现行的发行条件进行了系统地梳理,保留了最基本的发行条件,对于可以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逐步转化为信息披露的制度要求。

三是在发行审核环节,更加关注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质量。科创板发行审核除了关注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外,审核的过程、审核的意见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在持续信息披露方面,科创板也做出了差异化的安排。科创板结合科创企业的特点,进一步强化了行业信息、核心技术、经营风险、公司治理、业绩波动等事项的信息披露,而对于信息披露量化指标、披露时点、披露方式、暂缓豁免披露商业敏感信息、非交易时间对外发布重大信息等方面,作出更具弹性的制度安排,以保持科创企业的商业竞争力。”[2]

按照科创板相关规则,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基于科创板定位,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从已经公开的问询函回复来看,问询函的审核关注重点为:关于科创板定位的信息披露;发行上市条件;财务与业务的真实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符合情况。

上交所通过问询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对问询问题的要求很高;但同样的,可以预期如果信披质量达到监管要求了,通过审核也是大概率的事情,注册制审核会大幅减少实质性判断。首批集中上市的25家申请企业,审核通过率是100%,之后的审核通过率也保持高水平,过会率渐渐不再被市场关注 [3]

通过问询函回复可以看出,最大的审核亮点体现在对科创性定位的信息披露要求方面。与招股说明书准则泛泛的规定不同,问询函的要求更有针对性,迫使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不能再自说、自话、自夸。

以1号受理企业晶晨股份的首轮问询函为例,问询函要求:

“充分披露三类产品芯片的技术迭代周期、目前国内外的最高技术水平和主流技术水平以及未来的技术进展方向。发行人目前最高技术水平为12nm工艺,充分披露国内外12nm工艺技术水平的先进性,发行人推向7nm的技术进程安排,国内及国际竞争对手的最高技术水平,发行人与目前最高技术的差距、发行人针对目前技术差距拟采取的措施及可行性。”

“披露39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性。请发行人披露上述39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者、权利人、创作完成日期。若相关布图设计权利人是发行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发行人披露与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协议内容。”

“披露上述核心技术属于行业共性技术还是公司特有技术,若是特有技术,详细披露公司核心技术的独特性和突破点。结合关键指标,披露上述核心技术相比于联发科和海思半导体同等级别技术的异同点。结合相关技术发展演进阶段、国内和国际当前技术等级,进一步披露核心技术水平均已达到国内领先、国际领先的程度。”

……

公司的技术先进性以及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问题,并不是发行上市条件,也不是传统核准制体系下审核者关注的问题,却是投资者投资最为关注的事项。类似这种要求直接对比的问询,有助于投资者更清晰得看出发行人的技术水平、与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差距,充分体现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审核思想。

作为IPO过程中的核心中介机构,投行要走出传统的应对核准制审核的思维方式,认真领会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精神,以满足投资者需求为方向撰写招股说明书。上交所表示:“该精简的精简、该删除的删除、该补充的补充、该强化的强化……凡是与投资者投资决策相关、招股说明书没有讲清楚的重要问题,包括业务、技术、财务、治理以及披露语言的简明性等,都要求发行人予以补充完善,切实提高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可见,审核要求已经转向信披质量,业务与技术环节的信息披露已经相当重要,招股说明书真的要起到招股的作用了。

积极申报但信披不达要求,问询函中的问题就会有很多;问询函问题多,回复时间也会长。如果不能充分理解信披要求,回复问题不充分或回避关键事项,必然招致二轮问询甚至多轮问询。首批集中上市的25家公司,大多数在交易所审核阶段都只经历了三轮问询就通过审核了,只有中微公司、虹软科技、航天宏图经历了四轮问询。问询回复快、回复信披充分且效果好,问询轮次才会少,也才能赶上首批集中上市。

注册制审核与核准制审核的另一个重大差异是透明化。“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是中央定下的资本市场改革方向,审核透明化是注册制改革的应有之义。

审核透明化,首先是审核标准透明化。

在上交所开始对科创板进行审核之前,先后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合计32条,这两个文件明确规定了科创板发行上市诸多事项的具体审核标准。相关审核标准按照务实性原则,对不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的部分问题(如拟发行人历史沿革等)更加尊重实际情况,而不再像传统IPO一样要求苛刻,也不再将大量信息披露事项升格为发行条件,更重要的是做到了审核标准的公开透明。

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之前,证监会IPO核准制审核有着已经执行但从未公开发布过的一系列审核标准,业内称之为“51条”。“51条”最早在市场中流传是2018年5月的事情,2018年11月发行部开班对部分券商进行了相关培训,发行部也曾经表示要公开审核标准,但一直没有下文。

在上交所公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的第二天晚间,证监会也发布了《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共50条,公开了相关审核标准。《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大多数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证监会50条与科创板32条很多标准保持一致,显然是上交所推动的结果:没有证监会“51条”的存在,就不会有科创板32条的修改;没有科创板32条的公开,也不会有最终证监会50条的公布。如果没有科创板,没有上交所的推动,证监会“51条”是否会修改,即使修改了会否公开发布以及何时发布,都是不确定的事。

规则透明化,意味着减少了窗口指导,有什么要求公开透明的提出来,既明确展示了监管意图,又提高了公平度,相关要求是否合理也可以公开讨论了,体现了法治化理念,是一大进步。

审核透明化,其次是审核过程公开。

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之前,证监会IPO的审核节奏是不确定的,审核过程也并不公开透明。证监会虽然也在每周五晚上公示IPO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但表格内容非常简单,主要是企业名称、中介机构信息、审核状态等基本信息,在科创板开始审核后又增加披露了受理日期。证监会IPO审核周期有着非常强的不可预期性,从申报开始多久能够发行出来几乎无法预测,由于经常有“堰塞湖”的存在,法定3个月审核期限形同虚设。2019年6月底的证监会在审IPO项目中,各板块均有2014年至2019年申报的项目,最早申报的是2008年10月10日受理的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

科创板的审核过程非常公开透明,在《保荐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办理业务指南》中,上交所明确了受理、审核问询与回复、上市委员会审核、注册等多个环节的具体时限,以及中止、终止和复审等情形的明确要求,审核进度预期实现透明化。

根据该指南,受理环节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核机构审核要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首轮问询函;次轮起10个工作日出具问询函;审核机构的审核时间不超过3个月(不含发行人回复问询时间);上市委审核要提前7个工作日发出通知,通过后上交所准备上报证监会的审核意见;注册环节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含发行人回复问询时间)。

另外,上交所还在网站上开设专栏(http://kcb.sse.com.cn)对科创板审核动态和信息披露全部予以公开,受理、问询、回复问询、上会、申请注册的日期全部实时公开透明,发行人和社会公众都可以很清楚审核进度,审核时限变得可以预期了。

审核透明化,最后是审核内容公开。

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之前,证监会IPO审核内容几乎都不公开,仅到了距离上发审会前的发行部内部初审会前,才公开披露发行部提出的一次反馈意见,至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是怎么回答的,一共有几轮反馈,社会公众并不知晓。

科创板的审核内容全部公开,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回复问询函后,回复内容包括问询问题都会在网站上公开披露,历轮问询回复、上市委意见落实函、注册环节问询函等均公开披露。如果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后续问询过程中对之前的问询回复有修改,修改过程亦公开披露,被修改的文件也不会被撤掉或更新掉。

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审核内容全部公开也有个适应过程,科创板问询细致,不少问题涉及发行人商业秘密,在问询回复公开披露的情况下,可能有大量商业秘密泄露。不少发行人并非军工企业,没有豁免披露的习惯;不少保荐人也不会主动提醒发行人申请相关商业秘密豁免披露,反而可能会和发行人说监管要求披露了,必须要详细披露。审核规则明确允许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豁免披露,但审核中心也会考虑不能影响投资者的判断。审核的目的是为了让投资者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尽可能防范造假上市风险,而不会希望因审核问询导致发行人市场竞争力下降,毕竟上市公司竞争力强、盈利能力好,才是证券市场的根本。

审核透明化的意义不仅仅是审核过程可预期,更重大的意义在于注册制审核是被监督的审核。

审核需要被监督,一方面是因为审核是一项巨大的权力,尤其在注册制初级阶段,市场约束力不足,新股还处于卖方市场的情况下,审核放行就几乎不可能上市失败,通过审核环节就意味着巨大的利益。

审核需要被监督,另一方面是证监会所指出的“交易所是法定的发行审核主体,依法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但同时交易所又是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市场组织者,存在社会公共利益与交易所市场角色的冲突”[4]。某些申请公司业绩规模较大、质地也较好,但不那么符合科创板定位,从上交所与深交所竞争角度看,上交所不太会拒绝其上市申请,一旦否决可能会把该优质上市资源拱手送给深交所。

审核被监督,个别领导意志的影响会有所减少,审核部门的权力会被制约,当然压力也会更大;审核会更严肃而少随意性,会更公平而少偏袒,“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理念也可以得到贯彻执行。

除了审核理念从“实质性判断”转往“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在关注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之外重点关注“充分、一致、可理解”,科创板IPO注册制审核与证监会IPO核准制审核还有一些形式上的重大差别。

1.电子化审核

科创板上市审核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办理,不必现场提交纸质文件。

证监会IPO审核则需要提交纸质文件,需要提交申请文件原件供存档,提交全套申请文件复印件供审核员审核,原件与复印件要保持一致。IPO申请文件数量庞大,每次回复反馈问题、更新财报都要重新打印复印,上发审会更是要提交给每位委员一套完整的申报材料复印件。审核完毕复印件统统没用了,只有原件需要留下存档。IPO审核对纸资源的耗费是惊人的,每家申请公司的材料制作费用都是以数十万计的,以至于有专门的材料制作服务商分享这块蛋糕。

业内对无纸化审核呼吁了很久,但受申请文件法律效力以及审核人员习惯等多种因素影响,证监会IPO审核一直未实行无纸化。上交所科创板审核采用电子化审核算是开了先例。

关于科创板电子化审核,还有一个小插曲。科创板政策制定进展速度超预期,在征求意见结束后的第二天全套文件就正式发布生效了,而当时上交所的审核系统还没有完全准备好,所以当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于2019年3月7日在列席政协经济组联组会议时表示上交所已可以接受科创板上市申请时,上交所还在调试系统。3月1日,上交所发布《关于申请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数字证书及系统试用的通知》,3月4日起开始受理审核系统EKEY申请,系统试用时间为3月11日至13日,并明确“试用阶段所有数据不视为正式申报,系统正式启用前将全部清空、不作保留”。直到3月18日,科创板才正式开始受理上报申请。

2.上交工作底稿和招股说明书验证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应当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保荐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供监管备查”“于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汇总补充报送与审核问询回复相关的保荐工作底稿和更新后的验证版招股说明书”“验证版招股说明书:指在招股说明书中标示出重要的披露内容对应保荐工作底稿依据的招股说明书版本”。

早在2009年,证监会就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根据该指引,“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按理说,保荐机构在保荐证券发行上市时相关工作底稿已经准备完毕,但实务中并非如此,申报前都在赶时间,没空整理底稿,到项目完成后才会慢慢整理底稿归档。在项目执行过程以及在审过程中,还经常会发现之前的材料存在错误,需要补充新的底稿。有的保荐机构从业人员会在底稿不充分或没有工作底稿的情况下出具意见,甚至有部分保荐机构从业人员会修改甚至篡改工作底稿。

以往都是项目出事了才会倒查底稿,或者证监会现场检查抽中了才要求提交底稿。而项目出事是有个概率问题的,抽中检查也只是5%的比例,大部分项目都不会出现查底稿的情况。即使底稿比较完备,出事了再倒查也经常被认定为尽职调查不够充分、勤勉、尽责。

保荐机构上传的工作底稿和招股说明书验证版,正常情况下审核人员并不会去查看,但是文件上传到监管部门了,就不能随便再改了,这对保荐机构执业质量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威慑作用。在科创板的制度规则下,监管向后撤了一些,充分发挥市场的功能,相应地把以保荐机构为首的中介机构再往前推一些。上报申请文件要交工作底稿和招股说明书验证版,就是中介机构的责任被“压严压实”的体现。

3.各自计表,限期完成

对于科创板审核过程,不仅上交所限定了自己的审核时限为3个月,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也限时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本所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但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

科创板审核是电子化审核,系统自动对审核方和申请方计时,自申请获得受理起对审核中心开始计时,到出具问询函时停表,并开始计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时间;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回复问询函上传系统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方计时停表,对审核中心恢复计时;如此往复。这就像是国际象棋比赛计表一样,审核中心和发行人的各自时限都只有3个月。

科创板这一制度设计,是为了避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尚不成熟就抢先申报排队的情形。由于证监会IPO审核时间较长,经常会出现发行人还没有完全符合条件就先申报排队的情况,等轮到发行人上会的时候,相关问题已经解决,提前排队申报可以节约申请发行上市的总时间;如果问题还没能解决,证监会一般也不会勒令撤回,而是继续在证监会拖着,直到问题解决了再继续审核。

科创板审核各自计表3个月,看似公平,实则对发行人方面要求很高:回答问题要比提出问题更耗费时间。从首批集中上市的25家公司的问询及回复情况看,首轮问询中审核中心耗时最短4天、最长16天,大多数在受理后10天左右发出问询函;首轮问询回复中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耗时最短14天、最长28天,大多数在收到问询后20天左右回复。

审核中心的3个月审核时间基本是足够用的,以最长时限要求来计算,首轮问询不超过20个工作日,次轮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3个月的审核时间至少够问5轮至6轮的。

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时间尽管相对紧张一些,但应对四轮问询也还算充裕。然而,个别发行人和保荐代表人没有认真学习研究对于科创板各自计表的政策,还是按照之前核准制下的执业习惯在做,本来充裕的审核时间就可能非常紧张了。早在2019年4月8日获得受理的博瑞生物,4月22日收到首轮问询函,但直到6月24日整整过去两个月了才回复首轮问询,耗时长达63天!而6月24日已经有20家申请公司通过了上市委的审核。首轮问询回复耗时两个月,意味着留给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时间已经不足一个月。博瑞生物次轮回复耗时10天,次轮回复后又接到第三轮问询,回复要保证质量的同时还要提高效率,中介机构压力山大。好在博瑞生物第三轮问询回复耗时只用了一周时间,且回复后很快就被安排上会审核了,最终回复总耗时没有超过3个月。2019年8月27日,博瑞生物通过了上市委员会审核。而同样更新了2019年一季报的视联动力却在四轮问询后耗尽了问询回复时间,最终于2019年8月30日撤回了发行上市申请。

4.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

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是科创板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的内容,为更好地判断申请公司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上交所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负责为科创板建设和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就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与发行人业务与技术相关的问题,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所提出的咨询意见,可以供审核机构问询参考。

首届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由48人组成,人员名单中包括中科院、清华、北大、复旦等科研院所或高校的知名专家,中微公司、药明康德、恒瑞医药等行业龙头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红杉资本、高瓴资本、华兴资本等知名投资人。

上交所审核中心在审核过程中,会根据需要提出具体咨询事项,并通过召开会议、书面函件等方式,向咨询事项涉及的相关行业委员进行咨询。在实务中多是采用邮件发函方式向专家委员咨询,委员们的咨询意见也通过邮件回函。

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的作用仅是提供咨询意见,不具有同意或否决申请人申请的效力,对于相关委员的意见,审核中心会根据审核需要体现在问询函中。

5.上市委员会

上交所设立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意见。上交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出具同意股票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科创板上市委员会(简称“上市委”)与证监会发行部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发审委”)有一定相似度,但也有非常多的不同之处。

相似之处,是指两个委员会都是IPO过程中的重要关口,如果没有通过审核,申请公司的IPO之路就戛然而止了。

不同之处则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科创板上市委重要性下降。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在发行上市条件中一个很重要的指标是预计市值指标。预计市值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因为上市委审核时还没有进入发行环节,此时预计市值是否达标是不能证伪的。也就是说,上市委放行了,如果询价结果未能达到预计市值指标,申请公司依然不能在科创板上市。而证监会IPO发审委则不同,发审委通过了,如无意外,证监会都会批准放行,一旦放行了,不存在因为询价结果达不到预计市值而不能上市的情形。

其次是审核形式上的差异。上市委每次审议会议由5名委员参加,其中会计、法律专家至少各一名。上市委审议时,参会委员就审核报告的内容和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发表意见,通过合议形成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上市的审议意见。上市委会议召集人根据参会委员的意见及讨论情况进行总结,经合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审议意见。而证监会发审委对IPO的审议会议每次由7名委员参加,需要隐名投票表决,7票中5票同意才可以通过,少于5票为未通过,相当于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可以通过,超过了简单多数同意标准。

再次是审核流程上的差异。上市委需要提前7个工作日发出通知,而发审委仅需要提前5天(含发出通知当日);上市委进行审议时可要求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进行现场问询,也可不要求问询,[5]而发审委一般都会有现场问询环节;证监会在注册程序中决定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的,审核中心对要求补充审核的事项重新审核,并提交上市委再次审议,发审委无此流程。

最后是复审机制的差异。交易所对发行上市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核的,发行人可以再向交易所申请复审。交易所收到复审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召开上市委复审会议。上市委会议认为申请复审理由成立的,交易所对发行上市申请予以受理或者重新审核。发审委则没有复审机制的安排,更没有对受理环节设置由发审委进行复审的机制。有了复审机制,就可以更有效地监督审核,也可以避免因在审核过程中存在偶发性因素导致“误杀”企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