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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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拒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注解

本条是关于学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的规定。

配套

《义务教育法》第19条第2款、第22条第1款、第27、39条;《残疾人保障法》第25条;《残疾人教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