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基本因素。为了消除这些因素的存在,排除隐患,就要设法及时发现它,进而采取消除的措施。这就需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安全检查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的检查和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检查两种形式。其中,尤以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查最为常见和普遍。建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有关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步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定期组织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另一方面,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和安排部署下,在一定的时间实施开展的综合性、行业性、系统性的统一排查。可以看出,两者的主体不同,一个是企业内部自发的常规性的排查,一个是监管部门发起的非常规性的排查。对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项目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排除。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组织制订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做到“五落实”,即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的落实。
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企业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过程中,应当将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确保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特别是本单位难以解决,需要政府或者外单位共同工作方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企业也可以报告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由监管部门协调专业的力量予以解决。
建设行政监管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排查内容主要是:(1)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5)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6)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7)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8)事故报告和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等。尤其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落实情况,工程项目中涉及的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情况,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建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以及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查处情况。
◆相关规定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