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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系统能力
4.1.1 干熄焦额定处理量应根据配套焦炉生产能力、干熄焦配置数量及其备用方式、红焦输送系统单炉操作时间等因素确定。
4.1.2 红焦输送系统单炉操作时间不应大于配套焦炉中最繁忙的焦炉机械单炉操作时间。
4.1.3 干熄焦各系统及干熄焦配套设施的设计能力不应小于干熄焦处理能力。
4.1.4 冷焦输送系统处理能力不宜小于干熄焦处理能力的1.2倍。
4.1.5 干熄焦锅炉额定蒸发量应根据干熄焦锅炉入口循环气体流量、温度、成分及干熄焦锅炉的温度和压力参数等条件,经热工计算确定。
4.1.6 汽轮发电系统能力应根据蒸汽和用电需求,经技术经济比较,选定汽轮发电机组形式后计算确定。
4.1.7 除盐水站能力应根据干熄焦投产后正常运行时除盐水用量和最大一台干熄焦锅炉开工时除盐水用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