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法规制度汇编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北京市水务局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2014年4月3日 北京市水务局 京水务办〔2014〕1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水务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项目申报、立项、建设、管理程序,保证项目的工程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水务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申报、承担的各类市级水务项目,包括:新、改、扩建基本建设项目;维修、维护单项或单位项目;科研、规划、技术服务、咨询等专题项目;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资金项目。

通过市水务局申报的国家、部委或北京市科技项目,按照该类项目有关管理办法管理。没有相应管理办法的,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项目自申报至成果交付实行全过程管理,包括申报、评审、储备、审批、立项、执行、协调、监督、审计、验收、移交等管理行为。

第四条 建立北京市水务局项目审定联席会议制度,用于确定项目管理过程中项目入库、报出等具体工作及其他未尽事宜。

第五条 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项目按资金来源不同分为固定资产投资(发改)项目和部门预算(财政)项目,规划计划处、财务处分别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项目储备库进行日常管理。职能处室负责对分管业务储备库项目(基本情况、必要性、资金来源等填报工作)进行维护。

第六条 项目实行集中申报和适时追加相结合的办法,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开放式管理,根据项目接续机制(竣工验收一批、开工建设一批、谋划储备一批)每年第三季度进行集中梳理,优化储备库项目以备制定年度计划。

第七条 规划计划处、财务处每年第三季度分别制定固定资产投资和部门预算项目年度计划指导性意见,各处室、局属单位根据指导性意见和日常工作任务,按照“三重一大”原则集体讨论研究提出拟申报项目,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各职能处室负责对分管业务领域拟申报项目提出预审意见并按照轻重缓急排序,按资金来源由规划计划处、财务处进行会签后召开联席会议审议,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定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年度计划项目应全部来源于储备项目库。规划计划处、财务处按照指导性意见分别提出固定资产投资、部门预算年度计划项目,召开联席会议按轻重缓急排序并提出年度建议计划,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审议后的年度计划,规划计划处负责统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报出及对接协调工作,财务处负责统筹部门预算项目报出及对接协调工作,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分管项目的执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严格履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财政性资金项目按市财政局的财政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执行。特殊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实施需要报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审批同意后开展。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实施阶段第一责任主体,职能处室应全面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项目进展及存在的重大问题。审计处、财务处、安监处、监察处等按职能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和指导。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现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后续移交手续。部门预算项目按照现行财政项目验收程序办理,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主管处室组织审查,项目成果报请主管领导阅知,重大项目上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四条 未按照本规定管理的项目,不予通过局内审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规划计划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如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冲突,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