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力胜天:战前香港码头苦力与华人社区的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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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單身男性為主的群體結構和就業情況

以男性為主的群體

碼頭咕哩群體以隻身來港的男性為主,他們經常往返中港兩地,這種群體特色呼應華人社群的結構。根據1844年《香港藍皮書》的人口調查報告,連維多利亞城內、村落和水上人口,香港有19,463人,其中只有454名歐洲人,其他是華人。維城內有5,783人,其中有4,991名成年男性,當中為人父者只有205人;女性共792人,當中為人母者有539人(02)。這些統計數字反映當時的人口,以單身男性為主,男女人數相差很遠,4,991名男性與792名女性的比例是6.3:1。而且為人父者只佔維城整體男性的4.1%,兒童並不佔人口的明顯比例。

從政府的人口普查紀錄中抽取成年男女(15歲以上)的人口進行比較,可發現成年男性不但是華人社群的主要構成,而且主導了男女的比例差距(參考表1),在開埠初期每4.21位男性才有1位女性,到1871年至1881年男女比例維持在3比1以上。

男性的人口增長來自移民,是本地勞工群體的構成部分。1841年,政府估計香港人口只有七千餘人,三年後增至近二萬人,兒童比例少,即人口增長的動力是中國移民而非自然增長。這些新增的人口主要是來自廣東省的男性,參考1845年的海港船隻出入口紀錄,來往中港兩地的船隻由番禺(廣州)、東莞、南頭(深圳)、江門(新會港口)、樟州、海豐、歸善(惠州)和潮州各地來港(03),是廣東籍人口的主要來源地。

表1:香港成人的男女人口比例(1853至1881年)

(“Census of Hong Kong 31st December 1853”, Hong 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1 Mar 1854, p.89;“Census Return of the Populations of the Colony for 1870-71”, Hong Kong Government Gazette, No. 68, 6 May 1871;“Census Returns of the Population of the Colony for the Year 1872”, Hong Kong Government Gazette, No. 20, 15 February 1873;“Census Returns of the Population of the Colony, for the year 1876”, Hong Kong Government Gazette, No. 40, 24 February 1877;“Census Return of the Population of the Colony on 3 April 1881”, Hong Kong Government Gazette, 8 June 1881.)

從中國移入的人口直接影響本地的人口結構,同時造成本地人口的流動。這些人在維多利亞城內居無定所,而且經常往返香港與中國大陸。官員曾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從事勞動行業的華人沒有固定的住處,只在受僱的工作地點附近搭建棚屋,並在棚屋裏面進行起居飲食(04)。所以當工作完成後,他們另覓工作,然後又在附近搭建棚屋。華人勞工的生活方式為政府帶來難以控制的社會秩序。

人口移入香港是受中國的動盪形勢和海外的發展帶動。在19世紀下半期,全球經濟發展的趨勢如澳洲發現金礦、北美興建鐵路和美國開發礦業等,加上歐美黑奴制度的取消,中國的勞動力吸引了歐洲人到各通商口岸進行苦力貿易。有中國人被掮客誘騙成為苦力貿易中的勞動力商品,飄洋到三藩市、南洋等離家鄉遙遠的地方。但有不少中國人在苦力貿易中因種種惡劣的待遇而喪命,掮客在中國的名聲極壞(05)。中國在晚清時期,人口壓力令土地難以平均分配,加上頻仍的自然災害,無田耕者須尋求出路,使中國尤其是沿海閩粵兩省的人移民海外(06),部分華人選擇較接近家鄉的香港或澳門尋找工作機會。廣東各地有土匪和亂黨的滋擾,還有土客之爭等種種促使人口外移的因素,參考《東莞縣志》前事略,縣內多有天旱或大水或三合會黨、海盜、山寇的滋擾(07);《開平縣志》記載咸同年間縣內客匪猖獗,民間需自購洋槍、訓鄉勇作保衛(08)。而中國對英法聯軍失敗後,咸豐十年(1860年)與兩國簽訂條約,其中續增條約的第五款和第九款分別要求中國允許華工到英屬和法屬地區(09),清朝不能再如以往視出洋的百姓為奸民,可能導致更多人口離開中國移到香港。

從中國移入香港的男性,多為農村的貧窮戶,因為在鄉間耕地不足而離鄉。在不識字,只有一身力氣的有限條件之下,到港之後也只能從事勞動行業。如上一章所述,他們從事建造業和咕哩等基層工作,碼頭咕哩是依賴力氣的行業,因此成為基層勞工求職的選擇。自1870年政府的華工就業以人為單位(1870年之前以咕哩館等房屋為單位)進行統計,其中咕哩人數在1870和1880年代維持上升的趨勢(參考表2),在華人中是最多人選擇的行業。

表2:咕哩與華工就業統計(1870至1881年)

(何佩然,《築景思城:香港建造業發展史1840-2010》,香港,商務印書館,2010年。)

男性主導的就業

在碼頭的貨運工作除了有負責把貨物由岸邊運往倉庫或商號的咕哩之外,還有在貨輪和駁艇上搬運貨物的咕哩。因為靠近維多利亞港的沿岸水深不足以承托貨輪的吃水量,所以貨輪須停在離岸邊較遠的海面,咕哩將貨輪上的貨物卸到駁艇(或稱「貨艇」)上,再由駁艇將貨物運送到岸邊。貨物運輸有起和卸的步驟,貨輪的船倉內須有咕哩負責將貨物提起,交予駁艇中的咕哩將貨物卸下,當駁艇靠岸後則由駁艇的咕哩起貨,交予岸上的咕哩卸貨。所有步驟都屬碼頭貨運的程序,所以無論是岸上、駁艇抑或貨輪的搬運工作停頓,都會令整個貨運程序無法進行。

初來乍到的咕哩必須透過同鄉的咕哩和工頭幫助,才能找到落腳的地方和工作機會。在咕哩行業裏,工頭的身份是很特殊的。一所咕哩館館主往往就是工頭,工頭是與咕哩同族或同鄉的判頭。透過1844年《人口登記條例》,可知當時的政府意圖借助這些人物管理社會基層。維多利亞城的城市和海口發展,一方面帶動相關的行業如造船、修船、煤炭、運輸和建造業的興起和發展,同時吸引了中國的移民前來就業,也促使維城邊緣地區如石塘咀、西營盤和掃桿埔的人口轉投這些行業謀生,對於初來乍到的工人來說,需要有投靠的對象,判頭或工頭成為他們求助的對象。但在1860年代之前,咕哩館並未成為固定的組織,有些工頭可能只隨機聚集足夠的咕哩,完成指定的貨物搬運。隨着咕哩人數增加,貨運行業日益繁盛,更需有穩定的勞動力來源和招工系統,經營咕哩館估計是一盤受歡迎的生意,因此產生了咕哩與工頭之間的依存關係。

咕哩館館主的權力從何而來?根據曾任九龍倉工頭和渣甸糖房工頭的顏氏所述,他在鄉間招得工人之後,工人要遵守與他所立的合約。同一咕哩館內的成員共同分擔生活所需的費用,包括屋租和食物。館主墊付工人的生活費用後,負責分配工人的薪金,一般會在薪金內扣除一半代匯返鄉,再扣除生活費後,才發給工人(10)。由此可見,咕哩館館主既是工頭,又是工人的代理人,他掌握了工人的生計,而工人既來港只為生計,彼此之間又有同鄉之誼,工頭自然對工人有很大的影響力。經營咕哩館可以賺取大額金錢。據1866的報章所載,一名位於灣仔咕哩館館主以每月3元租下物業,然後向每名咕哩收取每晚5仙的住宿費(11),當時的咕哩館一般容納30至50人,以30人的咕哩館計算,即館主一個月共收45元,扣除每年向政府繳納5元的戶口登記費用(12),每月所賺的利潤仍然豐厚,等於他所墊付租金的十多倍。若住在咕哩館內的人數愈多,其所賺利潤愈可觀。可能由於這種情況,咕哩館的居住環境相當稠密,在1894年發生大規模鼠疫之後,政府官員歸咎咕哩館人煙稠密與衛生條件惡劣,因而修訂了《公共衛生條例》,要求咕哩館住戶登記及繳付登記費用,結果引發咕哩罷工(13),關於咕哩館的居住環境,將在下一章詳細討論。

圖3

停泊在九龍倉碼頭的舢舨(攝於約1919年)。由於大型貨輪吃水受到碼頭一帶海床深度限制,須由咕哩將貨物起卸到舢舨,然後運送貨物到海岸,再由咕哩起卸並運往貨倉。

(香港政府檔案處)

以上資料可說明這些低下階層華人的群體與咕哩館在本地擴張的關係。參考《香港藍皮書》內的房屋統計,在1862年之前,有不少咕哩館設於維城以外的村落,1845年只有22所,到1850年增至40所;1845年維城內的咕哩館數目是零,到1850年增至57所,城鄉之間的咕哩館數相距不遠。但到1850年代開始,情況開始扭轉,1851年維城內的咕哩館有89所,而村落內有48所;1853年維城內有93所,村落內只剩20所。若每所咕哩館內住有50名咕哩,即從1845至1853年,從事咕哩的人數從千餘人增至五千至六千人,數年內升幅達五倍以上。在1862年之後咕哩館的統計維持穩定上升的趨勢至過百,而且聚集的重心明顯移到維城內,村落中的咕哩館數目仍停留在個位或雙位數(14)。而進入1860年代,咕哩館在多種用途的華人居所中佔重要比例(參考表3)。1867年,咕哩館更排名首三個主要的房屋種類,可見愈來愈多中國人離鄉到香港,並投身於碼頭咕哩的行業。因此,工頭在咕哩階層中的地位也由1860年代開始確立,到1870年代,當愈來愈多新人需要依靠工頭安排就業和食宿時,工頭就能獲得更多操控工人的權力。

工頭的角色與咕哩館的性質

工頭的角色與咕哩館的運作是不能分割的。關於咕哩館的性質和在群體中的角色,在過去的香港社會史研究中幾乎沒有觸及,但咕哩館在華人社群中甚具代表性,必須加以說明。咕哩館是咕哩共住的地方,但並不是純粹的集體住房,而是同族或同鄉的同行組織。雖然在目前所掌握19世紀碼頭咕哩的文獻資料中,沒有個別碼頭咕哩同業組織的記載,即使到1912年,華民政務司所整理的社團名冊中都未能掌握咕哩會館的資料(15)。本研究借助早期政府的差餉記冊(Rate Collection)掌握早期工頭的名單,差餉記冊所記錄的欄目除了有地主的資料外,還有住戶(occupant)的資料包括人名、地址及用途(各類商店、倉庫、碼頭、公共設施和住宅)。鑑於政府的登記程序以1844年《人口登記條例》為基礎,咕哩工頭或是屋主須代登記官員整理住宅住戶或咕哩館住戶的名單,以便政府掌握人口資料和管理華人,所以「住戶」欄目內所載的姓名就是咕哩館館主或館名的名單。本研究抽取與碼頭咕哩相關行業的房屋資料,與咕哩館資料作比對,查證兩者之間的關係。

表3:維多利亞城和村落的房屋用途排名(1857至1867年)

備註:統計不包括自住及空置房屋

Hong Kong Government Gazette,6 March 1858,p.1,5 March 1859,p.172;Hong Kong Blue Book v. 1863-1867,1863-1867.)

在政府的差餉記冊中,現存最早紀錄是1860年(參考附錄1),當時的咕哩館主要集中在東角、西環的後街(West Point back street)、荷李活道、摩囉廟附近、皇后大道東、Webster’s Crescent(2nd Alley)、另有數間咕哩館散落於太平山街、Markwick’s Alley、機利文新街(Gilman’s Bazaar)和Old Chinam’s Lane。至於分佈在維城以外的咕哩館主要在香港仔,以及一所位於石塘咀。有咕哩館集中的位置不但在碼頭倉庫集中的範圍,而且鄰近有輪船買辦辦館、貨倉和鴉片商販。1870年的咕哩館集中地則擴至必烈啫士街和高街。到1880年,咕哩館的集中範圍進一步擴展至渣甸市場、薄扶林道、街市街、皇后大道西、第二街、第三街、常豐里(Sheong Foong Lane)、石水渠街、水池巷、灣仔道及餘樂里;九龍方面有差館里。以上資料明顯顯示出咕哩館的範圍由本來集中於東角及中上環一帶,延伸到西環多條主要的街道及九龍,緊隨香港港口發展的趨勢。同樣重要的是,咕哩館所在的區域是19世紀華人聚居的地方,如果政府希望有效監管華人社會的秩序,咕哩住房的資料是重要的線索。

咕哩群體雖以移民為主,但在開埠初期至1860年代的咕哩館館主和工人也有源自九龍或港島市郊的居民。這些資料可透過比對上述館主姓名,與總登記官的房屋登記冊(Squatter Licenses)和廟宇碑文查考。施其樂牧師和許舒博士曾運用相同的方法研究紅磡早期的發展(16),發現一些聚居於九龍的人物,曾經在香港島和油麻地經營不同的商店如雜貨店和建造店,是維多利亞城早期聚落的一部分。本研究亦發現1860年至1880年的咕哩館館主不少來自鶴園、土瓜灣和大環山的居民,三個區域合稱為紅磡三約,居民分別姓李、姓吳及姓黎,在三約所立觀音廟的碑銘中可找到這些人物捐獻的紀錄(17)。其他來自九龍的館主有九龍城、油麻地和馬頭涌,這些館主的咕哩館設於上環及西環。在港島的村落方面則以來自掃管莆或新掃管莆村的人物最為明顯,當中有姓劉和姓黃的居民在東角和上環經營咕哩館。以上發現正符合施其樂牧師所指有黃姓族人聚居於掃管莆村(18)。這些來自不同村落的人物因應海港的發展而被吸引到城市核心去經營咕哩館,自1841年政府拍賣東角沿海的土地,洋人如怡和洋行和顛地洋行等購得土地發展碼頭和貨倉,其聘用的碼頭咕哩可能就是來自這些村落,館主透過同族的兄弟招聘工人。

至於由中國移民到香港的人,部分投靠同鄉的咕哩館,部分透過同鄉返鄉招工而獲得在香港工作的機會。最詳細的情況記錄於1901年政府就香港僱用私人轎夫的問題而成立調查委員會的報告書(19)。報告書所附的聆訊紀錄包括碼頭咕哩工頭的供詞,當中有潮州籍工頭顏氏所描述的招工情況。他一人負責管理九龍倉四所咕哩館裏合共500名咕哩,他又將該四所咕哩館分別交予四名下屬負責。這些咕哩都是由他的兄弟每年一次從潮州和汕頭帶來香港做貨物運輸工作的(20)。在招得工人之後,顏氏又有按照工人勤逸而決定工人薪酬多少的權力,若工人中途離職,顏氏可按合約要求工人賠償離鄉前顏氏墊付給其親人的工錢(21),顏氏又述同鄉可自行來港之後親自聯絡他物色工作機會,反映顏氏在同鄉心目中,能幫助他們在香港謀生,然後讓他們賺取生計之餘,還能將一半的薪酬由顏氏代匯返鄉作贍養親人的費用(22)。從這種關係上看,工頭實為搬運工人的代理人。在報告中的另一個人物「李貴」(Li Kwai),據他所說初從汕頭來港時,由於叔父是九龍倉的「第二掌權人(No.2)」,所以帶他到九龍倉去做咕哩,後來叔父回鄉,他自己亦轉行從事人力車夫(23)。根據該調查報告中警官的描述,香港沒有咕哩會館(Guilds),但咕哩館確實是咕哩往聚集的會所(Clubs)。咕哩按他們所來自的區域,在註冊為合法寓所的咕哩館建立這種會所。咕哩館的館主對會所的成員有很大的影響力(24),當時一位律師指出,來自中國不同省或地區的咕哩有屬於他們的咕哩館,他們在咕哩館內進行家鄉的宗教儀式,若有同鄉咕哩找不到工作會到咕哩館去,所以咕哩館的功能與會館相若。咕哩館的成員可團結起來決定受僱於何人或杯葛其他咕哩館(25)。參考1897年《華字日報》,載有鴨巴甸街各屬兩所咕哩館的三四十名咕哩連日毆鬥的報導,工人實以咕哩館劃分黨派並互相排斥(26)。從以上的陳述可見,咕哩館是同鄉咕哩聚集之地,具有一定的內聚性。在這些咕哩館成員要與所屬的咕哩館持有一致的立場,而咕哩館館主在成員當中又有一定的權力,可以操縱華工的就業和人身安全。

19世紀出洋到香港謀生的咕哩,在異鄉當中要尋求協助,自然需要加入同鄉組織或同業組織。而基於語言的需要,又要選擇在異鄉中可信賴的人物,他們要投靠在香港有經驗的同鄉或叔伯兄弟。這些被投靠的同鄉,久而久之建立了一套個人的經營模式,在累積資本之後,可以回鄉擔保同鄉出洋工作,和購置物業經營咕哩館。因此這種以地緣關係建立的權力和信任,同時也成為碼頭貨物運輸行業的招工和管理模式的重要元素,同時亦培養了工頭在群體之中的操控權力,透過咕哩館凝聚和體現。

圖4

1901年政府關於人力車夫的調查報告,內附工頭顏氏的供詞(節錄)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Appointed by His Excellency the Governor to Enquire into and Report on the Question of the Existing Difficulty of Procuring and Retaining Reliable Chair and Jinricksha Coolies for Private Chairs and Jinrickshas”, Hong Kong Sessional Papers, No.47 of 1901, Hong Kong, Noronha & Co., 1901.)

圖5至圖8咕哩按地緣扭帶關係分群的特色在中、英文報章上亦頗常見,群體內外都以地域或所屬的咕哩館識別咕哩的身份。

(The China Mail,15 May 1890.)

圖6

The China Mail,28 April 1888.)

圖7

Hong Kong Telegraph,26 July 1934.)

圖8

(《香港華字日報》,1927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