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形成与发展
一、马克思早期的人权思想
早在19世纪40年代初,风华正茂的马克思站在革命民主主义立场,对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自由,做过反复的探讨。他沿袭了康德、黑格尔的自由观,曾一度把自由看成是人类存在的本质,比喻为“人类天性的永恒的贵族”。马克思说“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权利而已”。注16接着,他指出:自由不能只包括财产自由,还应包括言论、出版和信仰自由等等方面;并反对少数人的特权,主张多数人的普遍权利。因此,马克思的自由观比康德、黑格尔的自由观要具体、明确和实在得多,既不是康德的“自由意志”,也不是黑格尔那种“客观自由”。
当然,青年马克思最早使用“人权”这一概念(严格地说是沿用),还是在《德法年鉴》上发表的两篇著名论文:《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前文是同鲍威尔论战,后文是向黑格尔法哲学开火,并在批判中阐述了马克思的革命民主主义人权观。后来,马克思恩格斯又在《神圣家族》中进一步说明了人权问题,把它提到了新的高度。
《论犹太人问题》是针对鲍威尔的《犹太人问题》而写的。鲍威尔从所谓犹太人不同时摆脱犹太教就不能得到解放这个武断的结论出发,认为即使犹太人在政治上获得解放,即成为公民,也不能要求人权。对此,马克思进行了有力的驳斥。他通过对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以及1791年和1793年宪法的分析,对人权的概念作了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解释,并强调信仰宗教本身就是一种人权,指出鲍威尔要犹太人摆脱犹太教以后才有人权是极为荒谬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在马克思看来,狭义的人权就是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注17这样的人权包括平等、自由、安全和财产权,还包括信仰自由的权利。他说:“信仰的特权或者被公民认为一种人权,或者被认为人权之一种——自由——的结果。”注18至于广义上的人权,马克思认为除了狭义的人权外,还包括公民权。他说:“我们现在来看看所谓的人权,而且是真正的发现这些权利的北美人和法国人所享有的人权吧!这种人权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这种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注19马克思一再指出,区分广义与狭义的人权是必要的,否则,就会使人只把人权单纯看成是个人的权利,而忘记还包括公民权这个重要方面。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对资产阶级人权作了分析和揭露,他写道:“任何一种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摆脱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在这些权利中,人绝不是类存在物,相反地,类生活本身即社会却是个人的外部局限,却是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的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财产和利己主义个人的保护。”注20很显然,马克思这段话明确地指出了资本主义社会人权的利己主义性质和私有财产基础;这段话也表明了马克思的人权思想已经摆脱了黑格尔那种抽象的思辨,而将人权置于具体的历史条件下予以考察。这是马克思早期人权思想的一个重要转折。
如果说《论犹太人问题》业已表明马克思的人权思想超出了黑格尔人权理论的范围,那么《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则对黑格尔的人权理论开始进行批判,使马克思的人权观开始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历史唯物主义过渡。马克思从现实人道主义角度分析德国未来革命不能仅仅是“政治解放”,而必须同“人类解放”联系在一起。他在回答“德国解放的实际可能性究竟在哪里”时说:“就在于形成一个被彻底的锁链束缚着的阶级,即形成一个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一个表明一切等级解体的等级,一个由于自己受的普遍苦难而具有普遍性质的领域,这个领域并不要求享有任何一种特殊权利,因为它的痛苦不是特殊的无权,而是一般的无权,它不能再求助历史权利,而只能求助人权”,这个阶级“就是无产阶级”。注21为什么“只能求助人权”呢?因为它“只有通过人的完全恢复才能恢复自己”,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彻底解放自己。所以马克思得出结论说:“德国唯一实际可能的解放就是宣布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一理论出发的解放,……德国人的解放就是人的解放注22。”这是由于当时的德国还处于封建军国主义的统治之下。人权问题具有直接的、现实的意义。
必须看到,无论是《论犹太人问题》,还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都是马克思早期的著作,无疑是进步的,但鉴于马克思的历史观尚处在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历史唯物主义的转变之中,在新的理论基础尚未确立之前,马克思的人权思想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有局限性,尚未从阶级的角度对人权作出科学的回答。
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形成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马克思早期人权思想的演变逐步形成的,是在唯物史观的理论基础之上创立的。这个形成过程具体反映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神圣家族》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三部著作之中,而《德意志意识形态》则标志马克思的第一个伟大发现——唯物史观的创立,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也就应运而生。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简称《巴黎手稿》)不仅使马克思在经济学上有重大突破,而且使马克思在人权问题上开始有了重大突破。关键是马克思发现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原理:人类生产活动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人不是费尔巴哈式的、抽象的、生理学意义上的人,而是能动的、从事改造对象世界活动的人,从而为人权找到了根基。
1844年8月至10月,马克思与恩格斯第一次会见就清楚地表明了两位导师的深厚友情,并进行了第一次合作,共同撰写了《神圣家族》一书,对鲍威尔从政治上作了死刑判决,并深入批判了“天赋人权”这个在世界上流传甚久,影响极广的资产阶级理论。首先,马克思恩格斯肯定了黑格尔否定“天赋人权”的正确性,明确写道:“黑格尔曾经说过,‘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注23接着,两位导师又否定了黑格尔把人权归结为“绝对观念”的荒谬,而将人权归结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产物,把它同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直接联系起来。他们说:“现代国家既然是由于自身的发展而不得不挣脱旧的政治桎梏的市民社会的产物,所以它就用宣布人权的办法,从自己的方面来承认自己的出生地和自己的基础。”注24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对人权问题的分析与考察,是离不开市民社会的。他们说:“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现代国家就是通过普遍人权承认了自己的自然基础。”注25导师们所讲的“市民社会”是沿用黑格尔的概念,当时是指物质领域,后来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直接解释为交往形式。马克思与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已明确指出,资产阶级承认和宣布人权具有必然性,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直接有关,因此,资产阶级“承认人权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是一个意思”。注26
两位导师在《神圣家族》中进一步批判了鲍威尔关于犹太人的谬论,全面否定了鲍威尔所断言的:犹太人为了取得人权,必须放弃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他们明确指出:“信仰任何事物的权利,举行任何一次宗教仪式的权利,这些都是极其肯定地被认为是普遍的人权。”注27
1845年至1846年,马克思与恩格斯再次合作,而且是更高层次的合作,共同撰写了《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划时代的巨著。这部著作标志着马克思的第一个伟大发现——唯物史观的初步完成,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的创立。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就是在这个理论基础产生的。后来又经过两位导师进一步论证,形成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框架和内容。概括起来,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揭示了人权产生的物质根源。两位经典作家反复强调:人权不是天赋的,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绝对观念”的演绎;而是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产物,是一定社会制度的产物。正如恩格斯所表述的:“一旦社会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获得更大的规模,……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注28当然,类似这一提法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特别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业已讲过;而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讲的上述这段话则更为明确和通俗。毫无疑问,这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和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根本区别所在。
第二,指出了人权的阶级性。当资产阶级标榜人权的超阶级性时,马克思、恩格斯反复指出了人权的阶级性,认为资产阶级“人权本身就是特权”注29。就是说,资产阶级所讲的人权,实质上就是资产阶级的特权。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列为1791年宪法的序言,它一方面宣布尊重人权,另一方面又在宪法中规定公民有“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之分,从而使一千余万列为“消极公民”的劳动人民被剥夺了选举权。后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又进一步指出:“平均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注30恩格斯也强调过:“被宣布为主要人权之一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注31
第三,指出了人权的现实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经常告诫人们:人权必须同现实结合起来,人权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和规定才能成为事实,并对社会主义的人权状况作了科学的预言。早在1864年马克思就写道:“一个人的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义务的人要求人权与公民权。”注32
第四,指出了人权与公民权的内在联系,坚持将政治权利也列入人权的范围。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既不是抽象的,也不是孤立的,主张多数人的普遍权利,坚持将人权放在具体的国家中来考察。正因为如此,社会主义国家将人权包含在社会主义民主之中,体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中。
三、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列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丰富与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
列宁领导的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丰富与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首先,列宁利用人民的政权使人权具体化。1918年1月3日,列宁向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的草案,略加修改后获得了通过。1月5日又提交立宪会议审议。有孟什维克和立宪民主党人参加的立宪会议出于反动的阶级本性拒绝通过这个宣言,于是理所当然地被解散了。同年1月12日,全俄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正式批准了《宣言》,使之成为保护劳动人民权利的法律武器。这个宣言表明了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用抽象的词句宣布人权,实际上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特权。1918年苏俄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则公开地、毫不掩饰地宣布和保护劳动人民的权利。两个文件的阶级性都是十分明显的。
其次,列宁根据俄国多民族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民族平等”与“民族自决”,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苏联。列宁这一思想已被国际上公认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这不仅对解决当时俄国的民族问题起了关键作用,而且对当今世界范围内民族问题的解决也有现实意义。当然,民族自决只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方法之一,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选择解决民族问题的方法。如我国便是采用“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
最后,列宁对资产阶级人权的重要内容——自由与平等作了深刻揭露。他在谈到资产阶级自由时指出:“他们把什么叫自由呢?这些文明的法国人、英国人、美国人竟把集会自由叫做自由”;“我们回答说,是的,英国、法国、美国的先生们,你们的自由如果同劳动摆脱资本压迫的利益相抵触,那就是骗人的东西。文明的先生们,你们忘记了一件小事情,忘记了你们的自由是写在把私有制法定下来的宪法上的。问题的实质就在这里。”注33至于资产阶级的平等的实质,列宁指出:“在货币消灭之前,平等始终只能是口头上、宪法上的,同时每个有货币的人都有实际的剥削权利。”注34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在中国同样得到了运用和发展。在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的革命斗争中,曾多次使用过“争人权”这个口号,有效地发动了广大群众向国民党反动政权进行斗争。在革命根据地,不仅提出保障人权的口号,而且先后在法令中明文加以规定,甚至在1942年,陕甘宁边区人民政府还专门颁布了《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庄严宣布:“保障边区人民之人权财权不受非法之侵害。”毛泽东同志早在40年代就明确提到人权问题,他说:“应规定一切不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有同等的人权、财权、选举权和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权。”注35事实上,无论是解放前还是解放后,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即使是对俘虏兵,当他们放下武器之后,也不打不骂不侮辱人格;对在押犯人,也给予革命人道主义待遇并改造他们成为新人。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我国在法律文献中没有使用“人权”一词,但将人权的内容升华在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之中,包含在社会主义民主这一科学的表述之中,从而使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增加了更为丰富的内容。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几十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地为争取和实现自己的人权而奋斗,无数革命先烈前仆后继、流血牺牲为的是什么?就是为争取国家的独立权、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注36事实上,我国人民为争取和实现自己的人权已经取得显著成效,并正在为实现更高层次人权而努力。
编者记:本文刊载于《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5期。长期以来,由于受“左”的影响,人们视人权为资产阶级的专利,把人权同社会主义对立起来,讳言人权。20世纪90年代初,人权的禁区已经被打开,理论界掀起了一阵研究“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热潮。本文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发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