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审查意见
《规范》送审稿审查会于2011年4月20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会议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中心朱志强主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梁锋副处长等参加了审查会。会议成立了以傅慈英总工为主任委员、陈发宇主任为副主任委员的11位专家组成的审查委员会(见下表)。
《规范》送审稿审查委员会专家名单
审查会议由傅慈英主任委员、陈发宇副主任委员主持。审查委员会听取了编写组关于《规范》送审稿编写过程及主要修订内容的说明,并对《规范》进行了逐条的讨论和审查,形成了如下审查意见:
1.编写组提供的审查资料齐全,编写程序、内容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2.本《规范》规定了交流50Hz或60Hz、额定电压为10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通用低压电器的施工及验收。对近年来出现的新产品的施工及验收作出了规定,对原规范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整合,增加了“术语”和“试验”两章内容,删除了原规范中与目前技术发展不相一致的条款。本《规范》的技术指标先进、合理,能对低压电器的施工及验收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
3.本《规范》符合国家的相关技术经济政策,与相关的标准内容协调一致。
4.本《规范》内容完整,规定的技术指标具体,要求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5.本《规范》总体上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
6.确认第3.0.16条、第4.0.2条、第9.0.2条为强制性条文。
7.本《规范》以下内容希望编写组进行考虑和修改:
(1)前言中增加了附录A、B、C、D,应写明附录A、B、C、D的相应名称;
(2)总则中适用范围的落脚点不应是低压电器,应是低压电器的安装与验收;
(3)强制性条文第3.0.16条中的“不允许利用安装螺栓做接地”不应作强制性条文内容;
(4)第4.0.1条中的2、3、4款宜作为低压断路器安装后应检查的内容;
(5)第12章“验收”中应明确低压电器的检查数量。
审查委员会专家一致同意《规范》送审稿通过审查,请编写组按照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尽快形成报批稿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