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政治制度 [27]
卷六通过提到两种系统的非理性政治形式,明确说明了“制度法” (constitutional laws):一方面是独裁专制统治,另一方面是不受控制的民主制。虽然形式上对立,但在很大程度上,专制和民主产生的结果非常类似。权力的专制运作只会刺激君主的非理性欲望,刺激他“竭力攫取更多” ( [贪欲],875b6)。民主政制也会放任所有公民心里滋长这些相同的欲望,这实质上表现在对快乐的许可和追求上 (参照700d-701b批评民主制为“剧场政制”)。
这两种政制之间的关系,相当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两种相互对立的恶行。两种极端都是由于某个因素的过度 (一种情形中是权力,另一种是自由),它们的恰当尺度在于“中道” (mean)。如果想要实现真正的自由,必须理性控制对它的许可,同样,要想实现真正的权威,必须对权力加以限制。这就是政治调和的全部内容。卷三提到了这种调和的两个历史范例: (好的)君主制,以居鲁士 (Cyrus)统治下的波斯(Persia)为代表;好的民主制,以古代政制统治下的雅典为代表 (693d以下)。可以说,这两种政制在历史或系统发展 (phylogenetic)层面上的功能,相当于舞蹈在个人或个体发育 (ontogenetic)层面上的作用。
《法义》的“混合”——或更恰当地说,“中道”——政制,是迄今所能达到的君主制与民主制之间政治调和的最完善形式。可以说,它是对各种调和方式的调和。随着调和的进行,“民主制”和“君主制”这两个术语获得了新的意义。真正的“民主”制度,是那些保障公民在政治生活中有效参与和行使代表权的制度;真正的君主制度,是那些保证资格 (competence)履行的制度 (现代用法和古代用法之间的差别显而易见)。虽然这两种要求有潜在的矛盾,但它们仍然趋向于相互融合——这正是一个成功的调和要达到的预期效果。
权威 (authority)不是简单地容忍公民的自由,而是建立自由之可能的条件。也就是说,真正的自由取决于服从某个单独的合法权威,即法律 (这里我们发现了一些特别强烈的观念征兆,后来卢梭也重新提出)。在《法义》中, “中道”政制的官员,不是必须限制其权力的专制君主,而是在其行使职责时就已融合必要限制的管理者。(这并不意味着,他不必为自己履行职责的方式负责,因为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始终铭刻在人类本性之中。)另一方面,民主议事会也不单纯是剥夺了某些特权的雅典议会。《法义》中民主议事会的自由不是消极的许可自由,而是追求善的积极自由。这至少部分解释了,为何“自由”算作立法宣称的三个目标之一,跟“明智”和“友好”并举 (693b4,701d7以下)。[28]
调和的逻辑要求是,自由不应当再是民众的唯一所有,就像明智也不应当再局限于统治者身上。换句话说,混合的要求不仅发生在各因素之间 (外在混合),而且出现在它们内部 (内在混合)。 “君主式” (=有资格的)统治者身上有民主的一面,要照顾到共同体的利益,这是僭主无法做到的;“民主的”议事会也有君主制的一面,它要选出大部分行政官员。在《法义》城邦中,议事会成员来源广泛,而自由本身属于所有人。《法义》城邦是友好、和睦的场所,完全有理由宣称,跟其他“非宪政”的制度相比 (832b10-c3),它是唯一真正的宪政制度。
《法义》的政治制度,类似于希腊 (民主)城邦的那些制度。有两种类型的政府机构。第一类是议事会,包括三种情形:议事会(ekklesia),理事会 (boule)和夜间议事会 (或许还可以加上大众司法法院)。第二类是行政官员。行政官员的界定,依据他们的职责,按照出现的顺序依次包括:法律维护者 (37位),护卫者 (军事官员:3位将军,2位骑兵指挥官,10位连队指挥官和10位部落指挥官),宗教 (祭司,数目不确定),经济 (60位田地管理员,每个部落5人,负责农村生活,3位城邦管理员负责城邦秩序,5位市场管理员,负责维持市场秩序),教育 (只有一名官员,仅有的不是联合领导的情形),账目和审计 (,无疑超过12个人),司法 (选择高等法院的法官)。[29]
有关代表和资格的补充原则,或许可以为分析这些制度提供引导。
(a)代表。代表原则的行使,一方面是在议事会组建和行使职责的过程中,另一方面是在选择行政官员和理事会的方式中。
(1)在各个方面,议事会都是最出色的民主制度,因为它包含了全体公民 (很可能也包括女人)。它的主要任务,是指派行政官员 (除了“最高法官”和那位主管教育的官员),并选出理事会成员。因此,它被授权去选举城邦当局。它的其他任务涉及共善。议事会要裁决初审时的公共罪行 (767e-768e),管理节日和献祭这些明显涉及整个共同体的事务 (参772c-d),决定是否将权利扩展到那些为城邦做出贡献的异乡人身上 (850b-c),以及以城邦的名义授予最高荣誉 (921e,943c)。因而,议事会的作用,是作为组成共同体的公民的合法表达场所。
(2)可以区分三种类型的代表:行政的、经济的和政治的。如果说行政代表 (按各部落)只是起很小的作用,且主要局限于乡村行政官员,那么,经济代表就更为重要。经济代表的特权位置在议事会内,在雅典制度的对应物中,议事会是各部落选出来的。这是因为财富的不平等——不管在柏拉图的城邦中,它可能受到多少限制——是城邦内冲突的潜在根源。因此,不同阶层在制度领域都要有所反映,这很重要。柏拉图设计了一套独特的复杂选举系统来确保这点,表明他非常重视这个问题。[30] 但迄今为止,政治代表吸引了最大的关注,从哲学上讲,它也是最让人感兴趣的情形。对于这个问题,柏拉图采取了谨慎的态度,这明显见于如下事实:几乎所有的行政官员,皆是由全体公民选举产生。
这个方案煞费苦心。它结合了向所有公民开放的“提名”阶段和最后的投票选举。将被授权的官员越重要,就会采取越多的保障手段,防止草率决定。最引人注目的是法律维护者 (37位)和那些负责账目审计的官员 (,我们可称为“审计官”)的选拔机制。就法律维护者而言,按照自己对谁最有资格担任这一职位 (候选者年龄必须超过50岁)的判断,每个公民都要在木片上写下候选人的名字。这些名字会接受公众三天的审议。民众可以提出反对,并移走名字,但要保留讨论中提到最多的300个名字。在接下来的第二轮选举中,名单减少到100人,最后减少到职务所需人数(753b-d)。审计官的选举没这么复杂。每个公民提议一人 (同样,候选人必须超过50岁),保留得到最多提名的百分之五十候选人,然后重复这个过程,直到选出所需数目的审计官 (945e-946c)。
这样的制度机制让《法义》的体制看起来好像民主制,它指向选择那些有能力拥有权力的人。相比《默涅克塞诺斯》 (M enexenus )中描述雅典古代政制所用的说法 (“民众认同的贵族制”),在某种程度上,《法义》的程序听上去更加民主,莫罗 (Morrow)正是以此描绘《法义》的特征。确实,人们不会认为《法义》中是民众统治。而且,民众也不是主宰者,因为在《法义》的理论中,算得上主宰者的唯一要素是理智。[31] 不过,公民也的确能选择他们的行政官员。
(b)资格。如果代表原则主要表现在官员选举的程序中,那么,有关资格的补充原则,则有两种不同方式加以保证:首先,要成为行政官员,取决于某些要求。其次,更重要的是,有不同级别的行政官员和议事会。职位对法律理解的要求越大,候选者越要具备成熟的知识和教育。因此,夜间议事会是资格原则的集中表现。夜间议事会的任务,恰好是维持和加深对法律的理解 (951e-952a)。
大部分行政官员都由议事会挑选,除了年龄外,不需要任何资格条件。然而,有两种情形需要第二阶的资格要求和选举。教育监管者的选举,由所有行政官员秘密投票进行,从现有的法律维护者中选出,任期五年 (766b)。高等法院的法官,每年要选举一次,要对之负责的是所有的官员 (显然包括议事会成员) (767c-e)。这种选民的压缩,取决于所涉及职位的本质和责任。在这个方面,某种程度上,教育监管者和高等法院占据对称的位置。教育监管者是城邦最重要的官员(765e1以下),因为,所有其他事情都基于儿童教育,尤其是对法律的遵守。相反,高等法院对一切罪行进行最后裁决,并且是审判侵犯公众罪行的唯一法庭,其职责是弥补教育系统的失败。
所有行政官员,不管是由议事会还是由他们的同事选出,都要受到初步审查 (),这要么由理事会进行,要么由法律维护者 ()进行。这个程序是古代雅典的典型特征,而柏拉图没有给出很多细节,表明他接受当时的惯例,即要确认官员符合形式上的条件 (年龄、公民权等),还要验证他们的好品格。在给出程序细节的地方,柏拉图会特别强调其拥有的具体资格,在某种意义上,这个特征违背了雅典习俗。
对《法义》的解读中,现代通常所说的“夜间议事会” (因为962c10的说法),其实应当称为“黎明议事会”(依据其开会的时间, 951d和961b)。这个团体是《法义》城邦最重要的制度 (按照961d2以下的说法,它是城邦的“灵魂”和“头脑”)。它也最远离现存制度——不管是雅典制度,还是其他制度。
长久以来,对此对话的解释一直坚持认为,这个黎明的议事会只是个“附加物”,被糟糕地整合到政制中,如果没有它,这个政制早已经完成 (直至卷十二才提到它)。有人甚至宣称,夜间议事会的设计,是人类权威“凌驾”法律的实例。对于这些本质上非常浅薄的解释,莫罗已经做出了公正评价。[32] 对于柏拉图的城邦来说,像夜间议事会这样的团体必不可少,就像教育一样,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前面几卷的一些章节中,已经宣告或预设了这一制度。[33] 它只是应当在最后一卷进行充分讨论,这不仅是修辞上的效果 (在话语的顺序上,最先的最后出现),而且在逻辑上也恰当:“审计官”本身也直到卷十二才出现,因为他们的职位以所有其他官员为前提——他们是“官员中的官员” (945c1)。出于同样的原因,那些研究法律的人,要跟随已经完成的法律。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夜间议事会只能“外在于”其他制度,因为它是保存那些制度的手段。它要解决的问题,跟建立城邦的相关问题对称,二者的重要区别显然在于,夜间议事会不能使政制的开端制度化。
夜间议事会的建立,符合《王制》 (497c8-d2)提出的要求:城邦自身包含“一种元素,其对城邦制度的设想,与立法者在立法时的想法相同”——这个曲折的说法似乎暗含一种哲学制度。夜间议事会正是这样一种准哲学 (quasi-philosophical)的制度,虽然跟《王制》中的哲学家相比,夜间议事会的关注点,更直接地指向政治和法律。研究法律需要广博的知识。对阐明法律问题有益的科学 (952a)包括运动论 (在卷十对无神论的反驳中可以看到)和数学知识。关于数学知识,卷十也有暗中提及 (894a)。
由于夜间议事会并不施行统治 (它没有行政权),它无法“凌驾于法律之上”。它的权力在于其理智和道德的权威。假如它是城邦的“头”,它也只不过是“头”而已:可以说,它是城邦的金绳索,要贯彻自己的意见,还需要外部的“襄助” (参645a5以下)。不过,如果认为夜间议事会跟权力完全分离,那也不对。夜间议事会确实包括一些城邦的重要官员:十位最年长的法律维护者,一定数目的祭司和“审计官”(他们已拥有很好的名声),还有教育监察官。其他成员可能是以前的行政官员 (包括所有以前的教育监察官),或者是有特殊价值的公民,他们通常已积累宝贵的经验,尤其是如果他们曾到城邦之外游历的话 (951d-e,961a-b)。每位高级成员都配有一位初级成员,后者年龄介乎三十到四十岁之间。这些初级者可以向高级成员提供帮助 (可借给他们眼睛和耳朵,964e-965a),但除此之外,这个安排显然反映出夜间议事会的教育天职。在致力于推动对法律进行科学规范研究的同时,议事会的成员也要训练他们的继任者。
(c)管制和妥协。政治制度的两种基本形式——议事会和行政官员——体现在代表和资格两个基本原则的不同层面。不过,这些制度之间达成的调和,不应当掩盖它们的限度。这些局限体现在那些谈强制 (管制是其最温和的形式)和妥协的地方。
履行职责要受到一系列正式的、制度化的管制。在一个基本由代表和资格原则支配的系统中,仍然存在“威胁”,而管制可谓对这些“威胁”的最基本追踪。管制的目标,首先是要防止腐败。腐败的可能性,内在于人类的本性之中。例如,官员的任期有限制,个人没有资格连任。在司法领域,无论看起来是侵犯公众的犯罪,还是针对私人的罪行,都有一种上诉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加上法律的保证,确保对司法领域的管制。例如,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宣布死刑的判决,尤其是,需要高等法院和法律维护者共同出席 (855c)。但最重要的管制,是对账目的审计,所有行政官员 (包括审计官自己)都必须接受审计。所有行政官员,不管高级还是低级,都被假定潜在地容易腐败,虽然腐败远非不可避免 (跟绝对权力的情形不同),而且确实它理应是特殊情况。
政治制度必须留有余地考虑威胁,不管多少余地。同样,制度也必须承认妥协的最基本形式。因为,虽然公民必须接受实际控制行政官员选举的程序——程序包含所有公民的参与,但这种接受不可能是理所当然的。在卷六有关两种“平等”的著名段落中,这点说明得一清二楚。
根据“古老的说法” (毕达戈拉斯学派的说法),友谊基于“平等”(757a5以下)。这里涉及的不是“算术上”的平等,即每个公民拥有的财富都相同,而是“最真实和最好的” (757b5以下)几何学或分配上的平等。关于这种平等,苏格拉底在《高尔吉亚》 (508a4-8)中已经推荐给卡利克勒斯 (Callicles)。然而,不能简单地用一种平等替代另一种。因为“平等”一词含义模糊,需要解释。现在,大多数人对它的用法,是在算术学和平均主义的意义上。因而,借助于几何学的平等,会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重现那种争论,即它原本意想去阻止的争论。因此,必须通过使抽签这种民主选择的方式制度化,给予平等的次要形式 (即算术上的平等)以某种有限的范围。抽签是算术上平等的典型政治表达。
在通常的表达中,抽签的民主选择是对人类本性的让步。尽管如此,在更积极的意义上,这种方式也被解释为“神圣机运”()的表达。相应地,抽签也被用来分配一年一度的宗教职位 (759b-c)。同样,在民事法庭的构成上 (768b),以及在选举中最后剩下的几位候选人之间做决定的时候 (763d,选举城邦管理者),抽签也发挥了作用。
可以认为,在制度层面引入平均主义原则,是经济层面允许私有财产 (参前面3.2部分)的对应物。对真正平等的流行误解,比如认为真正的公有制不可能实现,限制了人类的优异性。但即使存在这种对应,还有一个重要差别。没有人——纯粹作为人而言——能放弃个人所有的东西。因此,卷五采取的步骤过于激进。相比之下,如果得到恰当的教育,大部分公民最终应当都会承认,几何学的平等优先于算术上的平等:《法义》的教育规划,强调对于基础数学的训练 (818b-e)。这就可以很好地解释,为什么在分配职位的程序上,抽签选举 (它仰仗的是算术上的平等)只起到一种边缘的、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象征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