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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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意义

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发展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同时也是社会有序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其建设成效关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程度,关涉基层民众福祉。因此,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理论意义

(一)有助于进一步厘清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

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是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面对和处理的核心关系。能否实现国家与乡村社会的良性互动,不仅关系到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且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正所谓“农村稳则天下安”在城镇化已经发展到相当水平且正在快速推进的今天,“农村稳则天下安”这一命题和它在历史上曾经具有的地位和价值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城镇化并不意味着农村社会的消逝,恰恰相反,城镇化和新时期农村建设是中国现代化进程并行不悖的两个方面,某种意义上来说,“三农”问题的解决关系中国的现代化能否顺利实现。因此,“农村稳则天下安”的当代价值仍然不可低估,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仍是并将长期作为中国顺利推进城镇化、实现中国社会整体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的体制一直延续至改革开放初。这一体制克服了乡村社会的“离散”状态,实现了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全方位渗透和高度整合,保证了国家宏观战略的有效落实和乡村社会的秩序性建构。但是这一“政社不分”的社会治理体制也给乡村社会带来了影响深远的负面效应,如社会生长的滞后致使乡村社会“缺乏活力”,“农村、农民、农业发展空间被国家所挤占或替代,农村的政治发展、经济发展、社会发展都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状态,农村社会潜藏巨大危机。”戴桂斌.从现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看村民自治的未来走向[J].晋阳学刊,2008(2).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最终使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促成了乡村社会新的治理体制即“乡政村治”的形成。“乡政村治”这种政社相对分离的模式,即行政权和自治权分设并遵循着不同的运行逻辑,平衡着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乡政”作为国家权力在基层的存在,从理论上讲为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保驾护航”的作用,同时获取国家政权维系所需的资源条件和合法性基础;“村治”作为村民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主要形式,释放了乡村社会的活力,同时对“乡政”有“协助”的义务,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趋向于新的平衡。但由于“乡政”与“村治”衔接互动机制的不完善以及行政权和自治权实际运行中的内在张力,以及新时代乡村社会的深刻变革等原因,在面对高度复杂的现代基层事务治理中,这一体制运行出现了乏力状态,导致了新的治理困境。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出现了新的张力和不平衡,阻碍了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良性运行。因此,从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入手,探索和推进国家与乡村社会的良性互动,就成为实现乡村社会“善治”的重要内容和途径保障。本研究试图建构的协作共治式乡村社会治理模式正是这样一种努力。即在党的领导下,从分治走向共治,通过协作共治式的乡村社会治理模式来重构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平衡关系,为实现基层政府管理与乡村社会自治之间的有序衔接与良性互动提供理论审视,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推进提供相应体制机制支撑。

(二)有助于进一步准确把握创新乡村社会治理的重点和关键

体制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创新乡村社会治理,其核心和关键就在于体制机制的创新。在推进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须重视和推进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建立健全与乡村振兴战略相适应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从现实和长远来看,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运行结果直接决定了乡村社会治理的效果。乡村社会的快速变迁和流动性的增强带来了其多样性和离散化特征,大量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事务出现,村社共同体式微,自我维系和自我治理能力下降,这些重大的社会变化改变着乡村社会治理体制运行的基础,使“乡政村治”体制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治理困境,亟待建立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如一些基层党组织出现了弱化、虚化、边缘化等问题,一些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方式还不能适应“治理”语境下的社会发展需要;一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管控式思维一定程度存在;乡村社会组织发育不均衡,社会自组织力量的发育和生长缓慢;民主治理过程虚化,一定程度弱化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了党和政府重视,学界研究集中,但群众参与乏力的现象;法治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彰显不足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提升。因此,建设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优化乡村治理多主体关系,凸显农民的主体性地位,是加强和创新乡村社会治理,提高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本书对于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的研究,将有助于从体制机制层面深化对新时代乡村治理的理解和认识,也希望能为地方治理者进一步厘清乡村社会治理创新的路径提供理论参考,推动新时期乡村社会治理创新实践,从而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

(三)有助于进一步丰富乡村社会治理的理论体系

推进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亟待构建与之相匹配的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一方面,“治理”一词尽管兴起于西方,但其在中国的发展却是有着深刻历史渊源和实践根基的内生缘起过程。尤其是中国共产党探索实践社会治理的理论储备更是当前创新乡村治理需要系统总结和更好传承的。另一方面,与新时代乡村社会治理的发展实践相比,其理论和实践中还有不少亟须探索和解决的新课题。如乡村治理的主体论如何建构?新时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构的内在规律和发展方向如何把握?等。随着我国乡村社会的快速变迁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亟待进一步发展,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乡村社会治理的理论体系、实践体系和话语体系。乡村社会治理的理论和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社会治理的重心在基层,问题集中在基层,唯有实现“上下配合、整体联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才能够顺利推进。因此,从夯实基础的角度来说,研究和推进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问题,着力探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设中的制约因素及其破解之道,将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新时代乡村社会治理的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

二、实践意义

(一)有助于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

建立健全与现代乡村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是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的内在要求和必要保障。新时期,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的主要障碍,突出地表现在城乡二元结构所造成的城乡居民在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社会权利的差别和城乡资源优化配置的阻滞上,中央也一直从国家层面上高度关注这些问题的解决。但政策的推进和落实如果缺乏必要的体制机制作为支撑的话,在执行过程中都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形”。比如韩国在“新村运动”开展之前就曾有过这样的教训:在1970年以前,韩国政府就已经认识到了改善和开发农村地区的重要性,并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农村建设,但由于体制与机制不畅,国家政策的落实和资金的使用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韩国政府从管理制度和执行机制优化入手,“在宏观管理上建立了协议会的统一机构,在微观上发挥农协组织在农村经济、文化教育、民主管理建设中的作用,并于1984年制定了《农协法》,确立了农协组织在农产品加工销售、物资供应、金融保险、农民福利等方面的组合功能”于恒魁,王玉兰.韩国新村运动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业建设的启示[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6(3).。体制机制的改革与调整,较好保证了新村运动的顺利开展。韩国的教训和“新村运动”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一定程度的外部借鉴和启示。当前,建立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已经成为我国顺利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的关键所在。一方面农村基层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和权威在应对乡村社会关系复杂化、社会矛盾多样化的过程中日渐显弱,尤其是服务乡村社会的能力亟待提升;另一方面,乡村社会的“离散化”使其自我治理能力不足,村民自治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新的问题”。这就导致了国家社会管理职能履行和农民利益诉求对接的内在张力,影响和制约了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的深入和平稳推进。因此,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N].人民日报,2017-10-28.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整合日益分散化的乡村社会治理资源,形塑乡村社会治理共治新格局,尤其是进一步优化国家资源输入和乡村社会对接机制,便成了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所在。

(二)有助于实现乡镇政府治理与乡村社会自治的衔接与互动

“乡政”与“村治”的关系是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中的核心关系,其在法律层面上也早已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指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EB/OL].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 gov. cn/flfg/2010-10/28/content_ 1732986. htm.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EB/OL].新华网,http:∥m. xinhuanet. com/2018-12/30/c_ 1123927178. htm.这是农村基层政权与村民自治衔接互动的法理基础。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相关的衔接互动机制不健全,“乡政”与“村治”沟通协商的制度化渠道尚显孱弱,两者之间的二元运行就出现了张力甚至是矛盾冲突。一方面,“压力型”体制促使乡镇政府扩大和延伸其行政管理权限和事务,致使村级自治组织出现了行政化倾向,影响了村治的深入发展。另一方面,村民自治的很多问题和矛盾往往又会演化为村民和乡镇政府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引发村民对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能力的质疑;同时村民的诉求也容易从体制内参与演变为非制度化的表达,进而影响到乡村社会的有序运行。因此,创新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机制,优化基层政府运行机制,完善村民自治实现机制,并创造政府管理与乡村社会自治衔接互动的制度条件,将有利于实现优化多元治理主体的关系运行,从而促进乡村社会“善治”的达成。

(三)有助于维护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快速转型和城乡一体化的深入推进,我国乡村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革,多种新的社会元素不断涌现,社会利益主体和利益需求多元化,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相对不足,导致了乡村社会矛盾问题不断增多,对我国乡村社会治理提出了现实挑战。而“乡政村治”的社会治理体制在应对“变局”中出现了“自己的新的问题”,国家“强治理”而基层“弱治理”的运行效度欧阳静.强治理与弱治理:基层治理中的主体、机制与资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1.,在应对纷繁复杂的乡村治理事务时日显乏力。近年来,涉及农村征地拆迁、土地流转、村干部腐败、环境污染、集中居住、村民选举等方面的矛盾问题日渐增多。如,2011年年底的广东乌坎事件的发生便是这种挑战和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应对能力滞后的一个缩影。因此,根据乡村社会变化的实际情况,建设适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进一步发挥基层党组织的统合优势,激发多元主体的治理活力,从源头上化解乡村社会的矛盾和冲突,完善群众权益维护的体制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