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结与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联合国发布的《人口老龄化与发展(2015)》、2014年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CLASS)、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等数据,本章通过与日本和韩国两个国家对比对我国的老龄化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家庭社会所提供的养老资源现状进行了描述,主要发现有:
第一,虽然我国的老年人数量庞大、增长迅速,但在发展速度上不及日、韩,高龄化的程度和速度也相对较低。2016年年末,全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约为2.3亿,比重达到总人口的16.7%,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约为1.5亿,占总人口的10.8%。我国老年人绝对数量大、高龄化速度快,前者是我国老龄问题严峻性的根本所在,也是后者的必然趋势。人口老龄化的速度较快,但在三国中总体上慢于日、韩,中国在2000-2016年这十六年间,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数量增长的幅度几乎都低于日、韩。老年抚养比将保持攀升趋势,但远低于日、韩,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抚养比从1990年到2010年处于缓慢提升状态,从2010年到2050年处于加速增长状态,但日本和韩国的老年抚养比一直处于高速增长态势。我国老龄化程度很高,但形势不及日、韩两国严峻。
第二,社会养老资源逐渐发挥其基本保障作用,而家庭养老资源在弱化的同时依然作用显著。解决中国庞大的老年群体的养老问题离不开社会和家庭所提供的资源。就家庭资源而言,子女资助依然是老年人生活的重要来源。在与子女的情感交流方面,大多数老年人认为与子女感情亲近。而对于养老的社会资源,超过80%的城乡老年人领取了养老金,不同地区养老金标准差异较大,绝大部分农村老年人难以依靠养老金生活。城乡养老设施覆盖率存在较大差距,老年人对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的使用率较低。约有30%的老年人享受的老年优待、高龄津贴等老年福利在各地区之间差异显著。
根据对我国与日、韩两国老龄化状况的对比以及对我国家庭、社会所提供的养老资源现状进行的阐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优化老年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我国颁布实施的直接针对老年人的相关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颁布,2015年修订),虽然近年来出台了不少老龄政策文件,但相对于错综复杂的老龄问题,我国在老龄的法制建设方面尚不健全。日本作为率先进入老龄社会的国家,在老年社会保障、照料服务等方面的法律相对完善,有很多经验值得借鉴。例如,日本老年社会保障由老年收入保障、医疗护理保险和老年福利服务三大部分构成。日本政府非常重视老年社会保障问题,其老年社会保障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就开始发展起来,1950年制定了《生活保护法》,生活保护的重点在于那些符合救济资格条件的无依无靠的低收入老年人。1958年、1959年分别通过了《国民健康保险法》和《国民年金法》,日本开始形成国民皆保险、国民皆年金的体制,实现了养老、医疗的全面覆盖。1963年制定颁布的《老年福利法》作为老年人福利的关键法律,为制定老人福利制度和分配社会资源提供了重要依据。1982年制定了《老人保健法》,对有关老人保健、医疗的服务单独制定了法律,并规定了新的社会服务项目。进而于1997年制定了《护理保险法》(2000年实施),将养老问题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险的形式确保了财源的稳定,同时还规定了护理保险费由公费和保险对象交纳的保险费共同组成。由市、町、村实施日本护理保险制度,养老院、老年护理中心和民间服务组织等提供相关的服务。目前,日本已建立了高水平、全覆盖的年金社保制度,社会保险支出占全部社会保障给付金的90%,而大部分为年金和医疗保险。日本老年人的家庭收入维持在较高水平,据2014年日本厚生劳动省统计,65岁以上老年人的家庭年人均收入为198万日元,基本与全国家庭人均(204万日元)相当,收入中年金收入占到70%,并且60%的家庭完全依靠年金生活。因此,结合我国老龄化的发展趋势以及日本的老龄法律体系来看,我国还有必要在老年人福利、护理保险等方面加大法制化的建设。
第二,细化老龄产业政策,推动老龄产业发展。老龄产业是应对老龄挑战的基础和核心之一。中国老年人口的迅速增加必然使老年人对市场的需求也不断增长,包括老年产品(用具用品、住宅)、老年医疗保健、老年文化娱乐等需求。需求的增加会拉动供给的增加,这种供求关系势必会拓宽产业发展的空间,因此,发展老龄产业的必要性和价值不言而喻。以日本为例,日本是老龄产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老龄产业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截止到2016年6月,市场规模已达到50万亿日元。日本的老龄产业在经过了1970年代的萌芽期、1980年代的形成期、1990年代的成长期及2000年后的扩张期以后,产业市场趋于成熟,产业制度体系日渐完善。日本政府在老龄产业发展的不同时期采取差别化战略,通过一系列政策(包括鼓励民间资本投入老龄产业、培育老龄产业行业组织、规范老龄产业市场秩序、维护老年消费者权益等)使老龄产业取得迅猛发展,如1963年制定了《老人福利法》,1987年成立社团法人“老龄产业振兴会”,1989年制定了“老人保健福利10年战略”(黄金计划),实行“老龄产品认证制度”,1994年制定了“老人保健福利5年计划”(新黄金计划),1999年制定了“黄金计划21”,2000年实施《护理保险法》,2009年制定了“新增长战略”基本方针。这些制度安排与组织发展在不同阶段对于促进老龄产业发挥了关键性作用。老龄产业中的护理服务产业、居住产业,关联产业中的老年用具用品产业(手机、自行车、饮料等)、衍生产业中的金融产业成为引领老龄产业发展的重点产业。为了解决护理人员不足问题,医疗护理型机器人和生活支援型机器人产业成为未来发展的大趋势。
在老龄产业的起步发展阶段,政策扶持对老龄产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起着关键和基础作用。在我国现阶段,一个必要的措施是通过吸纳老年、社会、心理、经济、法律、医疗、养老产业等多领域的专家和实践者,建立老龄化研究机构,综合研究、制定并细化老龄产业方面的政策措施,并依托这些有效的、系统化的政策措施来推动社会广泛力量发展我国的老龄产业。
第三,通过国民教育加强自我养老和健康意识。快速老龄化带来的一个主要挑战是社会和家庭养老负担加剧、照料护理责任加重。而除了家庭和社会要提高对老年人的支持作用之外,自我养老和健康意识的强化显得更为重要。从日本和韩国的相关经验来看,如日本1988年提出了全民健康计划,其中包括健康测定、运动指导、心理健康指导、营养指导、保健指导等;2000年通过《21世纪全民健康促进运动》,2002年颁布《健康增进法》,2000—2012年实施第一次《21世纪第二次国民健康运动(健康日本21)》,2013年至今实施第二次《21世纪第二次国民健康运动(健康日本21)》,2014年颁布《健康·医疗战略推进法》。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第22次完全生命表的概况》的数据,2015年日本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是83.87岁,男性是80.75岁,女性是86.99岁。韩国国民在年轻的时候就开始关注健康,通过加入个人保险等方式为年老后的生活做准备,而所做的准备主要包括个人年金、国民年金和储蓄等方面。
我国过去以农业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社会长期受到“养儿防老”、传统孝道等观念的影响,老年人自我养老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薄弱,而当代以工业文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则要求人们与时俱进,增强自我独立意识。因此老年人只有加强自我养老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以积极的态度看待老年生活才能在老龄社会中享有充分的独立。老年人尤其要注重培养健康意识,健康是人类从事所有社会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共建共享、全民健康”,是建设健康中国的战略主题。将国民教育渗透到教育的各个阶段和层次,一方面通过宣传老年人相关的知识,增进全社会对老年人的了解,共同营造全社会尊老、敬老、爱老的社会风尚,推进“健康老龄化”的发展;另一方面通过普及健康知识,促进国民从小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最终推进全民健康。
第四,进一步通过完善长期照护体系惠及高龄老人。高龄老人由于生理机能的退化、自身资源和社会角色的丧失导致在身体上和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惠及高龄老年人过程中应该将高龄老人照护和经济支持问题纳入考虑范围之内。高龄老人的剧增意味着对长期护理的需求大大增加,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格外重要。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还处于初级探索阶段,日本和韩国拥有较为成熟的长期护理体系,其中日本的长期照料护理保险模式尤为值得借鉴。该模式设计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个人权利与义务的协调与平衡,长期护理服务费用由国家、社会、个人或其家属共同承担,并且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的对象享受服务时,还有一些特定条件的限制。此外,日、韩等国规范化的护理人才培养体系也为长期护理服务的持续提供给予稳固的人力支持。相对而言,目前我国老年护理人才缺乏且专业程度较低,远远无法满足未来老年护理的需求。这需要在专业护理和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方面,一方面要加大大学、专科等高等院校中老年护理和社会工作专业,开设老年学、护理学、老年社会工作等相关课程,另一方面还要加强现有护理从业人员在岗职业培训。由于护理知识更新速度较快,人们对疾病的认识不断深入,应对现有岗位上的护理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如定期举办护理知识讲座,开展业务技能培训,举行老年护理相关的职业技能考核等。
通过本章的研究还发现,我国高龄老人在享受老年优待高龄津贴等福利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全国80岁及以上老年人领取高龄津贴的比例平均水平为13.64%,但高龄津贴在各个地区的覆盖率有很大差距,因此,缩小地区差距,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是扩大保障范围、提高老年优待和福利服务水平的一个重点。还应注意根据高龄老人不同层次的需求提供不同的支持与服务,不同经济状况、文化程度、地区的高龄老人具有较强的异质性,如在农村贫困地区,经济补贴对于高龄老人依然是非常必要的收入来源。
第五,通过对居住环境的适老化改造来适应未来大量老年人居家养老的需求。随着家庭结构的小型化与核心化,家庭养老的功能不断弱化,但能够持续地留在熟悉的社区中养老却是绝大多数老年人的期望,因此提高在家庭中生活的老年人自身独立生活的能力并改善老年人住宅周围的户外环境显得尤为必要。这需要家庭住宅适老化建设和户外活动环境空间适老化建设并行。家庭住宅适老化建设包含了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和未来家庭住宅的设计和建设,针对老年人行动不便、视力不佳、记忆力下降、疾病等不同情况进行室内改造、设计和建设,同时提供辅助性器具,减轻老年人在室内的活动负担,协助其提高自身独立生活自理能力。而户外活动环境适老化建设是根据老年人的日常户外活动习惯、活动类型、活动轨迹、活动时与环境的关系来配置社区户外活动空间的环境元素,并将其应用于户外活动节点空间设计,提升社区户外活动环境对老年人的吸引力和适老化水平,优化居住社区户外活动空间,为老年人提供更佳的社区居家养老环境。一些国家的老年人住宅适老化环境建设给我国提供了丰富的经验。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最早提出了无障碍法规,还颁布了针对居住类建筑的无障碍设计规范,通过这个法规来督促建筑师在设计住宅的起始阶段就思考如何使有身心障碍的居民在自己家独立自主生活。日本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后先后出台的措施主要有《促进福利用具研究、开发和普及的法律》、《长寿社会住宅设计的指针》和《介护保险法》等,从2000年起,又公布实行了《无障碍交通法》以及《老年人居住法》等。英国境内80%的住宅都符合《适合人类居住的住宅标准》,而英国为老年人建造的住宅设备齐全,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对室外环境的要求是必须设有开放空间或者庭院里有供入住者休息和娱乐活动空间等人性化的设计。
如何在高龄老年人快速增加的背景下尽量保持老年人的独立生活能力是我国的老龄政策和实践应该关注的一个重点。结合其他国家的经验,居住环境的适老化改造或规划设计是一个有效之策,而前提又是决策者、规划设计者、服务提供者等都必须真正了解老年人的需求并前瞻性地预见到个体和社会的老龄化将会带来的种种挑战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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