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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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主要盟国对日审判政策

一、同盟国领导人的声明

战争爆发后,各国政府与各界人士对于侵略和暴行进行了强烈谴责。

1940年11月,波兰与捷克斯洛伐克的流亡政府发表声明,谴责德国的残暴行为为人类史上所前所未有。这是二战爆发后西方国家谴责暴行的首次声明。次年10月25日,英国首相丘吉尔(Winston S. Churchill)发表声明,将惩罚纳粹作为战争的目的之一。11月25日,苏联外长莫洛托夫(Vyacheslav Molotov)发表声明谴责纳粹暴行。1942年1月13日,被德国占领的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希腊、卢森堡、荷兰、挪威、波兰、南斯拉夫九国的流亡政府在伦敦圣詹姆斯宫召开有关战争犯罪的会议,中、英、美、苏、印等国也受邀参加。会议发表了惩罚战争犯罪的九国宣言,并将惩罚战犯作为战争的主要目的。同年8月1日,美国总统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发表声明,第一次提到“欧亚的侵略者”终将被绳之以法。11月6日,斯大林(Joseph Stalin)元帅在莫斯科举行的纪念革命25周年集会上宣布:战争的目标之一在于“摧毁令人憎恶的欧洲‘新秩序’,惩罚建立这一秩序的人”。

1943年10月,美、英、苏三国外长在莫斯科举行会议。11月1日以三国首脑名义发表了《关于残暴行为的宣言》。作为莫斯科宣言之一,这一宣言的特别意义在于,它是美、英、苏三大国第一次就惩罚暴行达成一致。宣言确定了两条原则:一是对于暴行的实施者,战后将送还暴行实施地,以实施地所在国法律制裁;二是没有特定地理范围、须由同盟国各国惩罚的重大罪犯不受第一原则的束缚。第二原则的特别意义在于,它所审理的对象不是违反普通战争罪的传统意义上的战犯,而是以往从未作为审判对象的轴心国领袖,亦即所谓“主要战犯”。因宣言发表时苏联与日本尚有《苏日中立条约》的约束,所以表面上只是针对纳粹德国而未提及日本,实际这也是以后对日审判中区分A级与BC级罪行的初期构想。

同年12月1日,美、中、英三国首脑发表《开罗宣言》,表明:“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1945年7月26日,美、苏、英三国首脑以美、中、英三国首脑之名签署的《波茨坦公告》,更在第10款中明确表示对于战争犯罪者“将绳之以法”。

在中国国内,国共两党领导人及各界领袖在更早之前就已多次对日军暴行进行了严厉谴责,虽然没有明确表示用审判的形式,但“惩罚”“偿债”“必报”则早已严正提出。

图1-1 莫斯科三国外长会议(前排左起为中国驻苏联大使傅秉常,美国国务卿赫尔,苏联外交人民委员莫洛托夫,英国外交大臣艾登)

图1-2 开罗会议中的三国领导人(左起为: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美国总统罗斯福、英国首相丘吉尔及宋美龄)

图1-3 1944年11月,毛泽东、朱德在延安会见美国总统罗斯福的私人代表赫尔利

图1-4 雅尔塔会议(前排左起为:英国首相丘吉尔、美国总统罗斯福、苏联总理斯大林)

图1-5 波茨坦会议(左起为:苏联总理斯大林、美国总统杜鲁门、英国首相丘吉尔)

图1-6 波茨坦会议(前排左起为:英国首相艾德礼、美国总统杜鲁门、苏联总理斯大林)

图1-7 1945年7月26日美、中、英三国签署的《波茨坦公告》

二、美国的对日审判政策

美国的战犯审判政策在成型之前有过不少不同主张。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陆军部长亨利·刘易斯·史汀生(Henry Lewis Stimson)与美国财政部长亨利·摩根索(Henry Morgenthau)的分歧。

摩根索主张将主要战犯的名单交给各地军事当局,由现地军事当局逮捕后立即处决。至于普通战犯,则由盟国组织军事法庭进行审判,只要确认有罪,都应处决。摩根索这一看似极端的主张与他身为犹太人而对纳粹屠犹极为愤慨有关。丘吉尔访美时曾提出用枪决的办法处理战犯,引起他的强烈同感。另外,他认为审判难免旷日持久,会带来像一战后对威廉二世的流产审判那样的不确定因素;更重要的是,摩根索认为发动战争的德、日两国民众也要对战争承担责任,以审判方式只会将责任限于少数人。

史汀生的看法正相反,他认为过于严厉的惩罚不仅无助于铲除战争的温床,还会埋下怨恨的种子。史汀生坚信只有用“审判”这样的文明手段,最好还是由非军人的“文民”来审判,而非简单处决那样的“报复”,才能真正达到防止战争狂人再起的目的。

在审判主张定型前,美国国务院也曾有各种主张,如国务卿科德尔·赫尔(Cordell Hull)也一度主张尽快处决。但与摩根索不同,他主张由军事法庭处决。他在莫斯科三国外长会议时说:如果抓住希特勒、墨索里尼、东条英机,立即交给临时军事法庭,第二天就处决。美国总统罗斯福一度也赞成立即处决,只是后来摩根索的主张遭到媒体的激烈批判,罗斯福才转而支持审判的方式。

随着战争向着胜利临近,1944年底,美国国务、陆军、海军三部组成了检讨对日政策的协调委员会(SWNCC,下简称三部协调委员会)。1945年1月更建立了远东小委员会(SFE)。《波茨坦公告》发布时远东小委员会加快了工作步伐。8月9日,即《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即纽伦堡法庭宪章)公布的次日,远东小委员会表示,依据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审判的“共同谋议”罪将追诉日本的期限上溯自“满洲事变”之时。8月13日,会议确定以“反和平罪”“反人道罪”追究日本领导人的责任。8月24日,远东小委员会向三部协调委员会提出报告,主张:第一、占领军直接实施逮捕,以防嫌疑人自杀成为“殉教者”。第二、与国际军事法庭相同,各国依国际协定平等参与法庭,并选派检察官。第三、通过国际协定授予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承认或改变判决的权限。此后美国国务院、陆军部、海军部等部门围绕审判究竟是由美国主导还是盟国协调多有讨论,最后确定了以美国占主导权的盟国审判的形式进行审判。10月2日,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JCS)、三部协调委员会对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下达指令,开始准备东京审判。

三、英国的对日审判政策

英国一度也主张以处决而非审判的方式处理轴心国首脑。1944年夏,随着盟军在诺曼底登陆,追究轴心国战争责任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英国内阁委托大法官约翰·西蒙(John Simon)起草即刻处决的文件。后来丘吉尔态度发生变化,一定程度上是受了苏联等国主张用审判代替处决的影响。

由于东亚战场对于英国只是次要战场,英国对日本不像对纳粹德国那样关注主要战犯,它所关注的主要是普通战犯。1945年10月16日,英联邦国家开会协议,会议的着眼点主要是日军暴行,亦即BC级罪行。会议确定拟于1946年7月31日前完成对500名BC级战犯的审判。对于主要战犯,英国政府尤其是外交部倾向于由拘禁战犯的各国自行审判。

美国决定采用盟国审判的方式后,特别是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战争犯罪局长约翰·M.威尔(John M. Weir)访问英国后,英国开始接受美国主张。1945年11月16日,英国外交部召开会议,最终确定赞成盟国审判。让英国稍感困扰的是,一方面任由美国主导,英国影响力不免下降,另一方面英国又无力承担遥远的远东的更多责任。以后英国转为积极,多少是受到了英联邦成员澳大利亚等国的压力。此外,纽伦堡审判英国首席检察官肖克洛斯(Hartley William Shawcross)等人关于英国积极参与东京审判有利于提升国家威信的主张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四、中国的对日审判政策

日本对中国的侵略不仅远远早于对亚太地区其他国家的侵略,也远远早于纳粹德国在欧洲的侵略,所以对日本战犯的惩罚,中国不仅态度坚决,而且一以贯之。1942年1月13日,被德国占领的九国发表惩治德军暴行宣言时,中国政府亦发表宣言,表明“中国人民所受之冤苦”都要“同样得到昭雪”,“一切作恶人员”都要“同样依法惩处”。

1943年8月,中国最高领导人电复外交部表明对战犯审判的立场,主张由同盟国组织国际法庭,根据现有国际法进行审判。对于一些国家将起诉期间限于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国始终要求从日本侵略东北开始。中国政府明确表示,虽然中国对日宣战在“珍珠港事件”之后,但之前日本军队在中国犯下的罪行,特别是像南京暴行那样的罪行,必须追究。

1945年6月,中国提出了以裕仁天皇为首的日本战犯初步名单。名单共计陆军罪犯173名,海军罪犯13名,政治罪犯50名,特殊战犯20名。当年9月,中国从主要战犯名单中选出“日本侵华主要战犯”,计为本庄繁、土肥原贤二、谷寿夫、桥本欣五郎、板垣征四郎、畑俊六、东条英机、和知鹰二、影佐祯昭、酒井隆、矶谷廉介、喜多诚一等12人。1946年1月中国又提出第二批主要战犯名单,计为南次郎、荒木贞夫、平沼骐一郎、阿部信行、米内光政、小矶国昭、岛田繁太郎、广田弘毅、松冈洋右、东乡茂德、梅津美治郎、松井石根、寺内寿一、牟田口廉也、河边正三、谷正之、山田乙三、有田八郎、青木一男、末次信正、西尾寿造等21人。两批合计共33人,一并向驻日盟军总司令部提出。中国放弃追究天皇责任,主要是跟随美国的决定。此外,至1947年3月为止,同盟国战争罪行委员会远东小委员会提出的3147名日本战犯中,有2523名为中国政府提出。

五、苏联的对日审判政策

因与日本签署《互不侵犯条约》,苏联的对日政策与对德政策有着显著的不同。由于对德战争牺牲巨大,苏联对德国战犯审判态度积极,主张“严厉处罚”。1942年10月14日,苏联向九个流亡政府寄送了函件,支持罗斯福的处罚战犯声明,呼吁在“战争中”设置“特别国际法院”处罚纳粹领导人。因不满于英国迟迟不对自投罗网的鲁道夫·赫斯(Rudolf Walter Richard Hess)进行处罚,苏联于1942年11月2日独自设立了搜查纳粹犯罪的国家特别委员会。1943年11月6日,斯大林在革命纪念日的演说中提出“应对这场战争负有责任的所有法西斯犯罪者”予以“严厉惩罚”。1943年11月29日,在德黑兰会议期间的晚餐会上,斯大林甚至提出要在“物理上”消灭5到10万德军军官。同年年底,苏联在乌克兰的基辅和哈尔科夫开始审判战犯。1944年8月中旬,苏联成立了“波兰·苏联特别委员会”,专事搜查位于波兰东部的卢布林——马伊达内克集中营的德军罪行。随着苏联反攻进入东欧等地,苏联随即在各地抓捕德国军官和外交官,对与轴心国协作的各地领导人及艺术家等进行“人民审判”。

相比之下,由于诺门坎、张鼓峰两次局部战役都获得了外交解决,苏联在整个大战期间几乎未曾与日本发生战争,所以苏联在对日战犯审判上并不积极。以盟国法庭审判日本主要战犯的方针确定后,决定由盟军最高统帅从日本投降书签字各国提出的人选名单中各选一名法官。至1946年1月上旬,中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荷兰等国均已提交名单或表示即将提交人选名单,唯独苏联政府未置可否。直到1月18日,苏联才在美国的几番催促下确认了出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和检察官名单。而苏联代表团到达东京则已临近开庭。审判中苏联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诺门坎与张鼓峰两次边境冲突。

东京审判后,苏联在伯力(即哈巴罗夫斯克)对日本的细菌战罪行进行了单独审判。

六、澳大利亚的对日政策

澳大利亚孤悬于南太平洋,远离其他大国,得以在长时间中保持平安。日本南进是他们首次遭遇强大外敌,留下了永久难忘的恐怖记忆。在亚太地区,特别是南太平洋地区反抗日本的侵略中,澳大利亚付出了很大牺牲,做出了很大贡献。因此澳大利亚对战后审判的态度十分坚决。1945年9月10日,澳大利亚外长赫伯特·伊瓦特(Herbert Vere Evatt)甚至表示将全体日本战犯“扑灭”是澳大利亚的“责任”。日本有学者认为澳大利亚作为英联邦成员,在国际关系中往往只被当作英国的附属而未得到应有的地位,澳大利亚重视审判是为了提升国际地位与发言权。这样的说法至少是本末倒置的。

与英国等英联邦国家前后政策变化或缺乏热情不同,澳大利亚的强烈诉求始终如一,尤其是它对日本天皇的追责在所有国家中最为坚决。对于英国认为德国一战后出现希特勒是由于废弃了君主立宪制,因此要使战后日本“安全”不能没有天皇,澳大利亚的看法正相反,认为若不追究昭和天皇之责任,日本不可能发上根本改变,要铲除日本的旧体制,必须追究天皇的责任。

以后威廉·韦伯爵士(William Flood Webb)能成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长,与他曾任昆士兰法院院长、澳大利亚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主任等丰富的职任经历有关,与澳大利亚的积极投入也有关。或者说韦伯担任重要的庭长一职,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澳大利亚在战后对日审判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的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