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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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的)

1“重罪十条”出现于(  )。[2004、2008、2013年真题]

A.《北魏律》

B.《晋律》

C.《北齐律》

D.《北周律》

【答案】C

【解析】“重罪十条”,是指危害社会根本制度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北齐为维护王朝根本利益,在《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而且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具体内容包括: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2首次将《刑名》篇置于篇首的法典是(  )。[2013年真题改编]

A.《九章律》

B.《北魏律》

C.《晋律》

D.《魏律》

【答案】D

【解析】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该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具体内容包括: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3“名例律”首次规定于(  )。[2005年真题]

A.《晋律》

B.《北齐律》

C.《魏律》

D.《唐律》

【答案】B

【解析】公元550年,高洋建立北齐,始命群臣修律。历经十余年,完成《北齐律》,使其成为当时具有很高水准的法典。《北齐律》共有12篇,将《刑名》与《法例》二篇合为《名例律》一篇,使其作为法典总则地位得以提高;精炼其他11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在中国传统法典发展上起到了承先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两朝的立法和法典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

4传统法典中“准五服制罪”的原则包括(  )。[2017年真题]

A.以尊犯卑者从重

B.以卑犯尊者从轻

C.以卑犯尊者从重

D.以尊犯卑者从轻

【答案】CD

【解析】《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传统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用以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

5不属于古代法律“八议”规定的有(  )。[2011年真题]

A.议旧

B.议内

C.议勤

D.议德

【答案】ABD

【解析】魏明帝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ABD三项均不属于“八议”制度的规定。

6不属于古代法律“八议”的有(  )。[2006年真题]

A.议功

B.议贵

C.议勤

D.议礼

【答案】D

【解析】魏明帝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D项,议礼不属于“八议”制度的内容。

7“准五服以治罪”制度最初出现于(  )。[2009年真题]

A.北魏律

B.晋律

C.北齐律

D.北周律

【答案】B

【解析】西晋《泰始律》,又称《晋律》第一次将五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称为“准五服以制罪”。依亲属远近关系,服制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8南北朝时期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称为(  )。[2001年真题]

A.八议

B.上请

C.赎刑

D.官当

【答案】D

【解析】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二年。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四至五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判处三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剩余一年可以赎罪。

9正式设置大理寺不是在(  )。[2014年真题]

A.秦代

B.晋代

C.北齐

D.北宋

【答案】ABD

【解析】魏明帝时,在廷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以提高司法官吏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西晋承袭了这一做法,并增设了其他职官。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设置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10北齐中央主持审判的机关称为(  )。[2008年真题]

A.大理寺

B.刑部

C.廷尉

D.三公曹

【答案】A

【解析】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设立三公九卿制度。其中,中央“九卿”之一的廷尉,主要负责全国司法工作。直至南北朝时期,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设置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名词解释

1晋律

答:《晋律》是西晋泰始三年(公元267年)由晋武帝诏颁,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进行改革,承继《曹魏律》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加之其时律学、玄学等的影响,精简了法律条文。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律典各部分进行了重新编排,使《晋律》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2“重罪十条”

答:“重罪十条”,是指危害社会根本制度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北齐律》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重罪十条”分别为: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三、简答题

1简述“准五服制罪”。[2014年真题]

答:服制不但用以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1)“五服”

“五服”,是指根据血缘亲属关系的远近而规定的五种丧服服制。中国历史上父系家族血缘亲属的长幼范围,通常包括上至高祖、下至玄孙的九代世系,统称九族。服制是中国传统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依据服丧期限的长短、丧服制作的不同以及亲属远近关系,服制共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2)“准五服制罪”

《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3)“准五服制罪”的意义

这一罪刑适用原则的确立,遵循的是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体现的是“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父权与夫权思想,旨在维护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社会等级秩序。依五服制罪成为传统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深远,直到明清。

2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当”制度。[2005年真题]

答:“官当”制度是建立在士族大地主经济基础上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阶级的利益为目的,表现出世家大族特权法的鲜明特征。

“官当”是帝制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二年。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四至五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判处三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剩余一年可以赎罪。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进一步发展。

3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八议”与“官当”制度。[2003年真题]

答:“八议”与“官当”制度确立是建立在士族大地主经济基础上的,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阶级的利益为目的,表现出世家大族特权法的鲜明特征。

(1)“八议”制度

魏明帝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其时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的人)、议功(有大功勋的人)、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皇权勤劳服务的人)、议宾(前代皇室宗亲)。自此以后,“八议”成为以后历代王朝律典的重要内容。

(2)“官当”制度

“官当”是帝制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二年。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四至五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判处三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剩余一年可以赎罪。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进一步发展。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与内容的变化。

答:(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的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a.科。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北魏实行“以格代科”,科渐失独立价值。

b.格。格与令相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北魏曾将律无正文者编为《别条权格》,东魏也曾编有《麟趾格》,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c.比。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d.式。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编定的《大统式》,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式”这种法律形式。

曹魏《新律》首先从汉《九章律》的《具律》一篇中创立《刑名》,冠于法典之首,《晋律》在其基础上复增设《法例》一篇;至北魏、北齐修律,始将两篇合为《名例律》一篇,置于法典之首。这一变革历隋唐至明清,为后世历朝法典体例所遵从,直至清末变法修律始告终结。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内容的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的进一步发展。具体表现为:

“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官当”制度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规定鞭刑与杖刑;四是废除宫刑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此后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死刑复奏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5“服制定罪”和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答:(1)“准五服以制罪”是《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依据亲属远近关系定罪的制度

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准五服以制罪”是指将服制作为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缌麻亲服制最疏,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准五服以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2)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

为减少错杀无辜,三国两晋南北朝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三国时期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

南朝宋武帝下诏:“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论。”

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死刑复奏制度已经初具规模,为后世王朝提供了重要基础。

6简述《北魏律》与《北齐律》的制定。

答:北朝立法吸取中原故有法律文化,代有创新,其立法成就以《北魏律》与《北齐律》为代表。

(1)《北魏律》的制定

北魏拓跋氏鲜卑贵族政权入主中原后,推行封建化政策,学习中原先进的法律文化与统治经验,最后修成《北魏律》20篇,取得重要的立法成果。《北魏律》善于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又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成为当时著名的法典,占有重要的地位。

(2)《北齐律》的制定

公元550年,高洋建立北齐,始命群臣修律。历经十余年,完成《北齐律》,使其成为当时具有很高水准的法典。《北齐律》共有12篇,将《刑名》与《法例》二篇合为《名例律》1篇,使其作为法典总则地位得以提高;精炼其他11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在中国传统法典发展上起到了承先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两朝的立法和法典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第二节法律形式与内容的发展变化。

7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的变化。

答:(1)司法机构的变化

大理寺的设置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设置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御史监督职能的加强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晋以御史中丞为御史台长官,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尚书台、“三公曹”“二千石曹”执掌司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管囚账,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2)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为减少错杀无辜,三国两晋南北朝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三国时期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南朝宋武帝下诏:“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论。”北魏太武帝时亦有类似规定。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死刑复奏制度已初具规模,为后世王朝提供了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