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工程组织公民行为识别、驱动因素与效能涌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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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问题与相关概念界定

1.2.1 研究问题

鉴于上述背景,本书融合积极组织研究和组织行为学的最新发展,借鉴团队利他理论、制度理论和组织效能理论等关联理论观点,研究中国情境下重大工程这一特定领域中OCB的关键问题。根据团队利他理论观点,参建方的OCB会同时受到内外部的驱动。首先,内部驱动应为两类基于未来价值的利他动机:完全利他动机和基于利己的利他动机,且情境因素是影响动机变化的重要因素。因此,本书在探讨参建方OCB的内部驱动时也从上述两类动机出发,结合行业实践对具体的动机进行识别,并选取政府关联这一重大工程突出的情境因素进一步考察动机的动态变化。其次,外部驱动主要来自外部制度环境中的同构要素。根据制度理论,这种同构要素主要有强制性同构、制度模仿同构和制度规范同构。重大工程具有较高的社会嵌入性,较之一般的企业组织,参建方的行为更易受到外部制度环境的影响,有鉴于此,本书在探索参建方OCB的外部驱动作用时主要考察制度性同构要素对参建方OCB的影响。根据定义及团队利他理论的观点可知,OCB无法被强制,强制性要素不应当是本书考察的重点。因此,本书仅考虑制度规范同构和制度模仿同构两种非强制性制度要素的驱动作用。根据组织效能理论的最新进展,OCB作为一种积极行为,可以在组织中形成良性循环,在组织的不同部分之间形成良性交互和合力,为行为主体自身和整体组织目标的实现带来正向的积极偏差,进而影响组织效能的涌现。在重大工程高度不确定性的复杂情境中,参建方的OCB作为一种积极的跨组织行为对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可能会起到更为关键的作用。因此,本书考察参建方OCB的效果和价值时重点关注其对项目管理效能(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产生的涌现效应。在这个过程中,也考察参建方的OCB对项目集成和参建方任务效率的改进等项目管理过程的影响。为上述相关关键问题研究提供基础,需要首先明确和识别,在当前重大工程项目实践当中,参建方的行为究竟有哪些形式属于OCB。基于上述思路,作为一项探索性研究,本书采用质性研究、跨案例研究与实地调研等方法,围绕以下基本关键问题展开,包括重大工程参建方实施OCB的识别、行为的内外部驱动及其对重大工程项目管理的价值等主要研究问题,具体如下。

① MOCB的识别。在重大工程项目实践中,参建方实施的OCB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这些行为有哪些独特性?MOCB与企业中的OCB有哪些不同?业主方、施工方和设计方等关键参建方的OCB表现是否存在差异?

② MOCB的内部驱动。参建方为什么会做出这种利他行为?内在的动机是什么?这种行为动机在当前普遍由政府主导、国企参与的重大工程情境中又会产生哪些变化和特征?

③ MOCB的外部驱动。重大工程作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参建方的OCB会受到外部制度环境的广泛影响。在受到上述内部动机驱动的同时,外部制度环境又该如何驱动参建方实施更多的OCB,使得这种利他行为在重大工程组织中得以扩散和传播?在这一过程中,作为重大工程的首要责任承担者,业主方的行为会产生怎样的作用?传统工程文化中参建方之间建立在复杂关系网络基础上的关系型信任又可以发挥怎样的作用?

④ MOCB的效果,即对项目管理的价值。作为一种积极行为,参建方的OCB对于实现重大工程项目管理目标有什么价值和意义?对参建方自身的任务效率是否有直接的促进作用?作为一种跨组织行为,对参建方之间的集成又会产生哪些影响?如果参建方的OCB对重大工程项目管理目标有积极的效能涌现作用,这种效能涌现过程是怎样的?又有哪些涌现路径?

1.2.2 相关概念界定

(1)重大工程相关概念

关于重大工程的界定,以往学者往往围绕投资规模展开讨论,但由于投资规模的界定,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时期均存在比较大的差异,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如美国联邦高速公路管理局将投资规模超过5亿美元的工程项目定义为重大工程,而英国学者则认为重大工程投资规模不应低于10亿美元(Davies et al.,2009;Flyvbjerg,2014)。我国学者Hu等(2015)通过对重大工程这一概念的系统梳理,提出了应以所属国家或地区年度GDP的0.01%作为界定重大工程的动态标准。该方法将划分标准与项目所在地的国民生产总值相结合,综合考虑了重大工程界定标准的地域性差异和动态性。考虑到近年来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迅速、重大工程项目快速增加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性,本书采用这一标准作为重大工程在投资规模方面的界定。

同时,不同类型的重大工程在技术等多方面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固有的投资规模也存在差异,如高铁与水利工程等,导致投资规模缺乏可比性,以此作为界定重大工程的单一标准也会导致重大工程之间缺乏可比性,甚至遗漏部分重大工程项目。如青藏铁路二期工程从2001年动工历时5年,总投资为330亿元,与2010年开工的北京地铁14号线工程的329亿元在投资规模上基本持平,但前者的战略影响力远远超过后者;而南水北调工程总投资4860亿元,总工期48年(2002—2050年),是我国投资最大、工期最长的水利工程,虽与青藏铁路同为我国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四大工程”项目,但两者的投资规模并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在通过投资规模对重大工程进行界定的同时,应综合考虑项目对所在地区或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

综上,本书将重大工程界定为整体投资规模较大(国家年度GDP占比不低于0.01%),或具有较高的复杂性,较长的工期,参建方众多,对所在地区乃至国家的经济、技术、环境及居民生活有重要及广泛影响的基础设施工程。这类项目或为中央或地方政府直接投资发起的公共服务设施,或为社会资本投资和参与建设的大型复杂建设项目,均会对当地或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本书所述的重大工程组织是指由多方主体构成的特定群体,既包括政府机构等公权力部门,也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及专业咨询单位(如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工程建设参与主体,还包括社会公众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及外部关联组织。

本书所述的参建方主要指代表关键企业和利益相关者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团队。其中,在进行行为识别的质性研究过程中,由于本书中MOCB这一概念旨在识别所有参建方OCB的共性特征,因此将所有参建方的OCB作为研究对象,具体见第4章的陈述;在实地调研中,限于重大工程参建方众多和数据可获得性,本书仅选择业主方、施工方、设计方3个关键参建方作为调研对象,简称重大工程参建方或参建方。

业主方:泛指业主及其委托的工程管理咨询单位(特指具有较大独立决策权的工程咨询单位,如甲方代理人等)。

施工方:包括施工总包、EPC总包、专业分包及供货商(特指京沪高铁等项目中承担关键角色的专业分包或供货商)等参与施工建设的主要参建方。

设计方:包含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顾问(特指港珠澳大桥等因重大技术突破或有特殊要求而委托的顾问单位)等参与项目设计及服务的关键参建方。

需要说明的是,本书对参建方的界定为团队层次,并不包含团队中仅代表个体意志的个人行为。Smith等(1995)认为,团队行为尤其是协同等跨组织行为在实际发生时会演化为管理者的个人行为,但他同时指出,鉴于代表团队意志行使决策权,管理者可以代表团队对团队的整体行为做出评价,这一点在实证研究中得到了普遍的应用(如MacKenzie et al.,2011),为本书实地调研中应答者的选择提供了依据。进一步地,根据项目客观实践和相关文献可知(Smith et al.,1995),参建方尽管以团队形式参与项目建设,但在行为决策时会受到所属企业的显著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参建方的行为在一定程度甚至较大程度上也代表了所属企业的行为。对这一程度的清晰识别尚未在文献中发现有可供借鉴的观点和依据,因此,本书对此不做区分。这也是本书将研究对象界定为参建方,而不是直接界定为项目团队的主要原因。

(2)组织公民行为(OCB)

公民行为源自组织中“想要合作的意愿”和“超越角色要求的、有助于实现组织目标的创新及自发行为”(Barnard,1938;Katz et al.,1978)。其中,Katz等(1978)的研究认为,一个组织的正常运行,组织成员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3个条件:①成员必须被组织吸引,愿意留在组织内为组织工作;②成员必须完成角色内的工作任务;③成员必须表现出超越角色规定的主动创新行为。如果员工只有第一种行为和第二种行为,组织会是一个不稳定的脆弱系统,组织效能与第三种超越岗位要求的创新性、自发活动高度相关,这是早期关于OCB的阐述。

Organ是最早正式提出OCB概念的学者,他在Katz等学者的研究基础上,将OCB定义为“自觉自愿地表现出来的、非直接或明显地不被正式报酬系统所认可的、能够从整体上提高组织效能的个体行为”(Organ,1988)。由于自发性和不被正式报酬系统认可的特性存在争议和角色边界的模糊性(Morrison,1994;Podaskoff et al.,1994),OCB的定义被修正为“能够对组织的社会和心理环境产生维持和改进作用从而提高任务绩效的行为”,它是“能够改善他人或集体福利的利他行为”(Organ,1997)。与OCB相关的概念还包括亲社会行为(Prosocial Behaviors)(Brief et al.,1986;Moorman et al.,1995)、利他行为(Altrisitic Behaviors)(Krebs,1970;Gintis et al.,2003;Li et al.,2014)、自愿行为(Voluntary or Discretionary Behaviors)(Organ,1988)甚至非正式的合作行为(Informal Cooperation)(Smith et al.,1995)等多种术语。这些术语在严格意义上定义不尽相同甚至存在相互包含的关系,如有学者认为OCB仅是亲社会行为的一种(Mark et al.,2016),但传统意义上,尤其是团队等高阶层次,多数学者普遍认为这些概念与OCB是同义的(Organ,1988;Nowak,2006;Rubin et al.,2013)。因此,本书对此不做区分,对文献中有关概念的引用和分析也统称为OCB。

可以看出,最早的OCB概念是社会交换理论和社会认同理论的产物,即是基于员工与组织之间的交换关系和组织认同产生的。OCB并不是一种纯粹的“义务劳动”,而是一种为了提升未来潜在隐性价值而做出的行为,比合同中正式规定的行为具有更高的自愿性和回报风险,并且对他人或组织效能具有长期的促进作用(Organ,1997;Li et al.,2014)。本书经过整理,对OCB这一概念的内涵发展进行了梳理,见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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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OCB概念的内涵发展

最新研究认为,OCB不仅源自组织行为学,还与积极组织学术和积极组织行为等当前新兴的积极组织研究密切相关(Cameron et al.,2011)。这些理论倡导从组织中的积极状态、特质及其积极行为视角出发,研究组织中的积极动力学对实现组织目标的贡献(Smith et al.,2005)。因此,OCB具有积极组织行为的属性,也属于积极组织研究的范畴(Cameron et al.,2011)。

根据上述内涵和定义,本书的MOCB是指重大工程中参建方实施的OCB,用以描述重大工程中参建方实施的未被直接或明确地纳入正式合同或制度范围但整体上有助于实现工程建设目标的积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