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专利诉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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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行为可否构成侵害专利

以下将从主观及客观的层面,分析《美国专利法》第271条(b)款之规定[7];行为人只要符合下述之条件,其自身虽未直接侵害第三人之专利,却可能会因为其对直接侵害专利之人的诱导行为,负担《美国专利法》第271条(b)款,即所谓诱导侵害专利之责任:

主观层面

客观层面

【主观层面】

由于所谓的诱导(induce),文义上即指必须对所诱导的行为,将可能产生之结果事先有所认知,并且有特定之意图(spe-cific intent);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认知,并特定蓄意诱导他人采取直接侵害专利之行为。

【实务做法】

可借由寄发警告信的方式,使被告对侵权之结果,事先有所认知;或在搜证程序中,找到被告企业内部对系争专利的讨论数据,均可能证明被告应已知悉并意图诱导他人采取的行为,会直接侵害专利。

【客观层面】

行为人有积极诱导之行为

所谓积极诱导(actively induce),乃是指行为人有主动具体的行为,积极意图引诱指导或协助第三人,直接侵害专利。

例如某人虽未自行制造侵害专利之物品,但却主动撰拟详细之操作流程,积极指导协助第三人如何大量生产侵害专利之物品;或某创投业者要求亟须资金的公司,必须生产侵害专利之物品,作为决定是否投资该公司之主要条件。

因此,倘若并无积极诱导之行为,只是被动地应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要求,提供生产侵权品所需之资金,并不算此处所谓之诱导侵害专利。

【实务意见】

由于美国法院曾认为被告若取得可胜任之律师的法律意见,可作为判断其有无特定意图之间接证据;因此,被告若收到原告之警告信,被告知其行为与侵害专利之间的可能性后,建议尽速咨询并取得可靠之美国专利律师对此的法律意见,以避免或减少日后被法院认定有诱导侵害专利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