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在批准宪法过程中的斗争
1787年9月28日,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邦联国会决定将宪法交由各州去批准,并否决了指责邦联国会越权的动议。就像在制宪会议上一样,在各州批准宪法的过程中也充满了斗争,这在弗吉尼亚、马萨诸塞和纽约尤为激烈,无论在选举出席批准宪法会议的代表过程中,还是在批准宪法的会议进行中,都是如此。
10月4日,乔治•梅森就在费城出版的《邮报》上发表文章,将其不同意见公之于众。10月10日,埃德蒙•伦道夫在弗吉尼亚众议院陈述其拒签之原因,并坚决要求召开第二次制宪会议。10月18日,埃尔布里奇•格里在马萨诸塞陈述其缘由。他们的目的,在于先发制人,争取公众的支持,延缓通过宪法的时间。尽管如此,在当年之内,仍有特拉华、宾夕法尼亚和新泽西3个州,较为顺利地通过了新宪法。特拉华、新泽西都是一致通过,宾夕法尼亚也以2∶1票数通过。到1788年6月,先后批准宪法的州实际上已达到法定的9个州,但这一切并不意味着斗争已经结束,因为还有关键性的两个州未能批准,一个是弗吉尼亚,一个是纽约。弗吉尼亚是北美殖民地的发源地,在整个国家经济和政治生活中举足轻重,无论是联邦派还是反联邦派均势力强大。纽约处于南北交界之处,如果它被排斥在联邦之外,将严重影响合众国的完整。而当时的州长乔治•克林顿恰恰是该州反联邦派领导人,他的追随者大多是当地大地主,害怕失去征收关税的权力。
反联邦派所遵循的指导思想,乃托马斯•潘恩之名言:“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他们在各州进行的反联邦活动和言论,不外乎集中于这样3个问题:费城会议有越权行为,宪法中缺少《权利法案》,拟议中的宪法会毁掉各州。为了反击反联邦派言论,汉密尔顿在1787年10月21日以“联邦党人”名义发表第一篇论文,之后詹姆斯•麦迪逊和约翰•杰伊与汉密尔顿一起,或以“联邦党人”或以“普布利乌斯”为署名发表论文,到1788年8月16日发表论文共85篇,并于1788年以文集形式结集出版。这些论文系统阐述了将要建立的联邦制既不是单一联邦制而是联邦共和制,美利坚合众国也不是单一共和国而是复合共和国,对人们所说的“民主”提供了双重的保障的思想,有力地推动了宪法的批准过程。
正因为如此,联邦党人的文章还没出完,在1788年6月弗吉尼亚和纽约就通过了新宪法,但两州通过时双方的票数都很接近,弗吉尼亚的联邦党人只多出10票,纽约只多出5票。两个州的斗争都很激烈。在弗吉尼亚,不仅有退出制宪会议的反联邦党人,反对派还得到理查德•亨利•李等人的支持。不愿放弃征税权的大地主们宣称:“我决不放弃那个可爱的字眼——征缴。”在纽约州,不仅州长克林顿是反联邦党人,而且到6月7日通宪会议中,联邦派和反联邦派的人数还是19∶46,反联邦派甚至在其首府发表了“阿尔巴尼宣言”。直到联邦党人威胁说,如果纽约州不能批准新宪法,纽约州就将作为单独的州与联邦脱离,才迫使一些反联邦党人改变态度,最后以30∶25的票数通过。
新宪法的通过,由于中央收回了由各州保留的“主权”,并在中央政府内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又把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权都置于共和原则基础上,使美国成为“最完善的”现代国家,从而最终完成了缔造“美利坚合众国”的任务,它反映了当时美国朝野建立一个坚强有力的全国政府的要求。但这一结果,既不意味着联邦派的绝对胜利,也不意味着反联邦派的完全失败。不仅联邦派的许多意见,如关于联邦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关于赋予行政长官否决权,等等,都已载入1787年联邦宪法之中,而且反联邦派关于在参议院实行州权平等的原则本已得到联邦派的认可并已作为重要条款写入宪法,而关于在联邦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的要求,则在批准宪法的辩论中也已为联邦派认可,并达成在联邦政府建立后的第一届国会召开时兑现的共识。因此,应该说,无论是联邦派还是反联邦派,都是合众国的缔造者,他们的思想都融入了美利坚合众国的立国精神。
根据新宪法的规定,邦联国会安排了合众国总统的选举,1789年2月4日,乔治•华盛顿当选为合众国第一任总统,其就职仪式4月30日在纽约联邦厅举行,纽约市被宣布为合众国临时首都。第一届联邦政府组成是非常精干的,当选为副总统的是革命的重要领导人约翰•亚当斯,众议院议长是弗雷德里克•A.米伦伯格。《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杰斐逊被挑选担任国务卿,雄心勃勃的汉密尔顿主持了财政部的工作,独立战争时期的炮兵司令亨利•诺克斯担任陆军部长,埃德蒙•伦道夫是总检察长。设立副总统是联邦宪法的一个重要安排,目的是在总统一旦亡故或不能行使职权时,无须举行特别选举即能有一个代理元首,副总统还兼任参议院议长,以便在两院双方票数相等时有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