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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保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活动的社会组织适用本法。
第四条【地位和特性】社会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社会组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财产及收益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目的,不得在其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五条【管理原则】社会组织管理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原则】社会组织建设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财产保护】社会组织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八条【社会责任】社会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管理和指导机关】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成立需经前置许可的,许可部门是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