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9年5月24日 国质检法函〔2009〕29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厅、局):
为了更好地履行质检部门的职责,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尽可能避免发生风险事故或减少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总局在多次研究讨论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是质检部门履行职责、完善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质检工作的实际,现对质检系统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目标和思路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履行质检职责,进一步加强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应有作用。
(二)工作目标。
加强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收集、报送、研判、处置为中心环节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做到对质量安全问题早发现、早沟通、早报告、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尽可能避免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尽可能减轻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三)工作思路。
一是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形成全系统风险信息管理网络。二是建立对风险信息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级分类管理的制度,力争做到反应快速,处置及时。三是建立以质检日常监管工作为基础的风险管理工作机制,使风险信息管理与系统内已组织实施的风险防范、风险预警等有机结合。四是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五是建立风险分析、研判技术支持系统,成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库)和确定相关检验检测机构。
二、风险信息管理
(一)风险信息的概念及其分级、分类。
本指导意见所称风险信息,是指与质检系统职责相关的,涉及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危害特别重大、社会影响面广、可能形成系统性危害,对进出口贸易、相关产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安全、卫生、环境、反欺诈等方面形成严重危害,需要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处置的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信息,包括产品、食品、特种设备、疫病疫情等方面信息,但不包括在日常监管中的一般性工作信息。
风险信息管理主要包括:风险信息的收集、报送、研判和处置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及工作流程。
风险信息分级:风险信息可分为三级。
一级风险信息:指特别重大事项,需要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做出全局性部署,或者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处置的风险信息;
二级风险信息:指重大事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的风险信息;
三级风险信息:指重要情况,需要进一步研究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的风险信息。
风险信息分类:按照信息来源的不同,风险信息可分为八类。
1.投诉举报信息:12365投诉举报平台、应急呼叫热线、质量申诉、消费者投诉举报、网上留言、信访等方面的风险信息。
2.执法监管信息:生产许可、注册备案、强制认证、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执法查处、监督抽查、市场准入、口岸检验检疫、认证监管、标准制修订等行政执法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信息。
3.主动监测信息:相关业务司局有重点地安排检验检测机构、各地两局等开展风险监测获取的风险信息。
4.实验室检验检测信息: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和实验室在日常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风险信息。
5.媒体网络信息:各类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广告等宣传媒体上公开信息中的风险信息。
6.境外通报信息:国际组织、国外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等向我通报和公开发布的有关预警通报等风险信息。
7.国内机构组织通报信息:国内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向我系统通报的有关风险信息。
8.转办信息:有关部门或者领导机关批转处理的信息。
(二)风险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
全国各级质检部门和业务工作机构对收集到的信息应当认真筛查分析,对属于风险信息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送。需要采取预处置措施的要同时实施,以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
1.投诉举报信息。接到投诉举报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记录并及时交由负责该项工作的业务机构处理。
2.执法监管信息。各级质检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发现风险信息,认真收集整理,专题报告。
3.主动监测信息。总局食品监管等业务司局和各地质检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做好风险监测工作。要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等安排,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根据现有监测经费、技术能力等情况制定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筛选分析,对属于风险信息的,要及时专题报送。
4.实验室检验检测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在日常检验、检疫、检定、校准、测试、型式评价、技术审查等工作中(包括委托检验等),应当注意及时发现、收集和整理有关风险信息。对收集和整理的风险信息,各地两局管理的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地方两局;总局直接管理的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总局各业务司局。
5.媒体网络信息。总局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收集全国性媒体网络信息,总局新闻办负责收集境内中央媒体、主要都市类媒体、中央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的风险信息,信息中心负责收集境外主要媒体和官方网站的风险信息,检科院、计量院和标准法规中心负责收集境外专业类媒体和网站的风险信息。各地质检部门也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收集地方各类媒体网络信息。上述单位对媒体网络信息收集后,经过整理,提出建议,分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处理。系统内各业务工作机构也应当对职责范围内的媒体网络信息主动进行收集整理和报送。
6.境外通报信息。总局卫生司、动植司、检验司、食品司和食品局等业务司局根据职责做好境外政府主管部门、国际组织(如OIE、IPPC、WTO、WHO、CAC、ISO、IEC等)、使领馆通报或者进出口企业报告的风险信息收集工作。珠海检验检疫局负责OIE疫情信息收集,检科院动植检所负责IPPC信息收集,标法中心负责WTO/SPS/ TBT信息收集,检科院食安所负责WHO、CAC信息收集,标准院负责ISO、IEC信息收集,检科院、北京检验检疫局负责收集WHO与人的传染病相关的信息。地方各级质检部门也应当指定机构关注和收集境外通报的有关信息。上述单位对境外通报信息统一收集后,按照职能分工转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处理。
7.国内机构组织通报信息。接到通报和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转交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处理。
8.转办信息。接到转办或者领导机关交办信息的部门或者业务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三)风险信息报送工作要求。
总局各业务司局、两委、各直属局和省级质监局应当制定本系统、本地区风险信息收集的范围和筛查标准,负责组织指导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筛查和处理工作。
1.要核准信息,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收集信息的单位、个人必须核准信息来源、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各地两局基层单位要报告直属局或者省级质监局,直属局和省级质监局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风险信息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以及需要报送总局的信息上报总局业务司局。
3.一级、二级风险信息必须立即上报,三级风险信息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重大事项(二级)可以越级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特别重大事项(一级)可以直接上报总局办公厅和主管业务司局。
4.属于本地区管理的事项应当按照地方政府规定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
5.按照统一格式上报,即要书面报告,又要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平台。
6.需要保密的信息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报送。
7.对检验检测发现问题涉及的产品要留样备查。
(四)风险信息研判。
风险信息研判采取分级研判和专门研判相结合的原则。各级质检机构都应当对收到的信息认真组织研判,通过科学研判确定风险性质和采取处置措施。
1.分级研判。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全系统对各类风险信息分三级进行研判。
三级研判。各地两局基层单位收集、筛查确认的风险信息由所在地直属局或者省级质监局负责组织三级研判。
二级研判。直属局或者省级质监局认为应当由总局组织研判的事项,报总局各业务司局,由各业务司局负责组织二级研判;总局业务司局直接收集、筛查确认的风险信息可直接进行二级研判。
一级研判。总局各业务司难以研判和处置的,报总局领导批准后组织一级研判。
2.研判方式。
工作研判。总局各业务司局和各地两局都要建立专题会议和联席会议制度,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进行研判。
专家研判。专家研判由各级质检部门有关业务工作部门组织,以会议集体研究为主要形式。参与研判的专家应当为奇数且原则上不少于3人,复杂问题的研判专家不少于5人。研判决定应当根据多数与会专家的意见做出。专家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组织进一步调查研究。
技术研判。需要进行技术研判的,由各级质检部门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包括定量、定性实验分析和技术鉴定等。
调查研判。对风险尚未完全查明的事项,负责研判的部门应当组织专项调查,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调查。专项调查形成结果后,应当根据调查结果组织会议研判或者专家、技术研判,形成研判结论。
集中研判。总局各业务司局和各地两局应当定期组织阶段性的集中研判,综合分析研究特殊性、系统性风险信息。
3.研判工作要求。一是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研判工作制度,研判结束后应当形成完整的资料档案;二是组织专家、技术机构调查研判后,应当形成书面结论或报告;三是与有关部门共同研判时,应当明确组织研判工作的负责人。
(五)风险信息处置。
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对确认的风险信息及时进行处置,重大事项由总局和各地两局提出处置意见;属于地域性的问题,由当地质检部门按照职责处置或者报地方政府处置。
一是应急优先。一级、二级风险信息应当立即处置,立即上报;三级风险信息应当当天处置或者提出工作意见,24小时内上报。紧急情况下需要先行处置的要先行处置,边处置边报告。
二是依法处置。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现行的管理制度提出处置意见并进行处置。针对行政相对人的研判处置决定属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严格依法做出。
三是实施预警。对一时不能准确研判或者依法处置的事项,应当由职能部门根据情况发布预警信息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四是及时通报。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取处置措施的,要事先沟通、协调一致;不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的要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境外政府机构、组织和企业及时通报处置情况。
五是对外公开。凡是需要公开的处置意见、处置措施,要在处置后及时对外公布;公开发布的消息和通报应当按照议事规则、办文程序和保密制度规定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风险信息。
六是督查报告。各级质检部门对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要进行督促检查,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提出处置意见的单位;每项风险信息的处置结果均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录入信息平台。
七是工作衔接。对已判定、处置的风险信息和处置结果,应当作为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相关信息要与企业信用记录等信息系统链接。
三、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
(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架构。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按照“两级平台”的架构构建,一级平台为总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二级平台为各地两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两级平台共同构成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通过“两级平台”实现风险信息的采集、报送、研判、处置等工作的信息化流程管理。
各个风险信息报送机构将核准的风险信息依据报送要求由专人负责及时录入风险信息管理平台,平台按照业务类别分发到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分析、研判和处置。各地两局二级平台存储和处理辖区范围内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三级风险信息,并负责将处置结果及需升级研判的风险信息上传到总局一级平台。总局一级平台存储和处理二级和一级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二级风险信息由各业务司局确认和录入研判结果,一级风险信息由总局指定机构组织确认和录入研判结果。
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的开发建设由总局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总局信息中心负责全系统风险信息管理平台的开发建设与管理工作。各地两局要在总局指导下,按照总体要求分别建立各自的风险信息管理二级平台,并实现与总局一级平台的信息交互与共享。
(二)风险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的保障与责任。
1.成立风险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的联合工作组,成员由总局相关业务司局、两委、信息中心、各地两局相关业务和技术人员参加,共同商讨平台建设的有关事项和规划方案。
2.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其管辖范围的业务需求和对平台风险信息管理的要求;并指定处室、明确主要负责人和专门信息员,具体负责风险信息的收集、上报、研判、处置等结果信息的录入、审核、确认与管理。
3.总局信息中心和各地两局的信息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和负责风险信息管理平台的规划设计、建设实施、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风险信息管理平台的实现功能。
该平台主要功能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处理和信息应用三个方面。
1.信息采集:主要解决风险信息的来源问题,由负责收集有关风险信息的部门、机构直接提供。
2.信息处理:主要对通过各类信息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分类与整理,分析机理主要由数据规则、分类规则和分级规则组成。数据规则主要处理各类渠道获取信息的格式化问题;分类规则与分级规则主要负责对所获取信息进行研判预处理。
3.信息应用:实现对风险预警信息研判、处置的流程化管理,并记录研判结果、处置决策等,包括通过内网向各司局、两委及各地两局的分发与通报,经批准后,通过外网向社会的通报等。
(四)风险信息的主题表结构。
风险信息主题表包括有信息通报号、信息通报机构、通报国别、信息通报日期、事件发生日期、信息采集分类类别、产品类别、商标、产品规格/条码/批号、产品生产企业、风险信息级别、风险特征描述说明、信息来源标识、线索留痕记录等数据项,以及三级研判和处置的结果记录项等。
信息通报号、通报机构、产品、企业等采用统一编码和标准。风险信息采集由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录入和传输、存储信息;风险信息的录入还将携带各个业务类别的专业数据表进入风险信息管理平台。
(五)风险信息的安全管理。
根据信息平台所存储的风险信息的安全属性和共享特点,在系统中将设立相关使用、操作和管理控制的权限和角色,以保护风险信息使用和流转的保密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风险信息的采集录入、级别判定、报送审核、研判结果记录、处置结果录入等的功能操作管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平台的安全管理,包括使用者的访问路径和权限控制的管理、平台系统的管理、数据库管理、网络管理等。
(六)定期进行风险信息的综合分析。
总局信息中心将定期按照业务类别汇总平台的风险信息,并和有关业务部门、技术机构等一起进行风险信息的综合分析,定期汇编质检系统风险信息的综合分析报告。
四、建立技术支持系统
在全系统组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库),确定一批技术支持机构,提高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一)建立专家委员会(或者专家库)。
在充分发挥总局科技委员会、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专家委员会作用的基础上,经总局各业务司局、两委和各地两局推荐,组织建立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作为全系统各级质检部门的技术专家队伍,开展风险信息分析、研判工作,为质检部门风险监控和信息管理提供支持。专家委员会还可以吸收法律、公共管理等方面专家参加。各地两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各自的专家委员会。
质检部门需要委托专家开展风险信息研判时,由业务主管部门做出正式委托,并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受委托的专家要按照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出分析研判结论,提出相关建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确定检验检测机构。
总局在各业务司局、两委和各地两局推荐的基础上,确定一批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信息管理方面的检验检测机构,作为全系统的技术支持力量,承担有关风险监测任务、定性定量实验等分析研判工作,为质检部门开展风险监控和信息管理工作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支持。
质检部门需要指定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有关风险监测任务、定性定量实验分析、研判工作时,由业务主管部门做出正式工作安排,并负责组织相关机构开展分析研判并提供必要工作支持。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要保障检测数据准确可溯源,按照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出具分析报告和结论,提出相关建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体系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系统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并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责任追究。
(二)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各级质检部门均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风险信息的收集、报送、研判和处置工作。
(三)细化工作方案。总局各业务司局、两委、各直属局和省级质监局要分别制定关于风险信息收集、报送、研判和处置的细化工作方案,进一步落实各自的工作责任,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把风险信息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突出工作重点。全系统要以食品为重点,集中力量做好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首先形成有效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机制。
(五)加强组织协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各级质检部门都要明确各自职责,总局各业务司局和各地两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指导。
总局各业务司局根据本指导意见的原则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