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公德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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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网络社会的矛盾

网络社会赋予人们更为广阔的活动空间,极大满足了人们对自由的追求。但是,网络社会也有自己的行为准则,此外,处于网络社会中的不同网民、网络群体与网络组织,由于所处地域环境、社会状况、民族习俗与价值追求的不一,也随时可能在网络社会中引起一定的矛盾等,所有这些就构成了网络社会的复杂矛盾。

(一)网络社会的基本矛盾

信息交流自由的理念是网络时代精神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在人类历史上,科学技术的每一次进步都促进了信息交流方式的变革,不断扩展信息交流的自由程度,也不断催生自由、平等、共享的思想意识。互联网创立至今所坚持的基本理念,就是自由、平等地交流和共享信息。互联网也几乎囊括了现实社会所有的思想观点和文化形式。因此,自由、开放、平等、多元成为网络行为主体追求的主流价值目标。[1]技术的不断发展不断增强人们获取自由的能力,但自由无论如何也不可能等同于为所欲为。自由的本质是“一定规范约束下的相对自由”[2],网络自由亦是如此。无限制的自由只会导致网络秩序的混乱。针对垃圾信息泛滥、污言秽语盛行、色情暴力层出、侵权行为频发等一系列问题,各国立法机关、各国政府网络管理机构正努力通过法律、法规、制度来规范网络行为。我国也通过法律制度、道德规范的共同作用来调整和规范着广大网络主体的网络行为,优化着网络社会的环境。

可见,自由与规范的冲突,构成了网络社会的基本矛盾。这个矛盾贯穿于网络发展的始终。一方面,网络行为主体在开放的网络空间中不断追求进一步的自由,竭力摆脱现实社会的种种羁绊与约束;另一方面,网络规范不断丰富、不断完善,以满足网络社会良性发展的需要。

(二)网络社会的基本矛盾对其他矛盾的影响

1.一元与多元

自由、开放的网络打破了性别、年龄、种族、阶级等方面的限制,不同生活目标、不同价值追求的网络主体成为个性鲜明的存在,导致网络社会价值取向、价值标准、价值判断的多元化。在虚拟的、隐蔽的网络空间中,各种标签被去除,主体及其行为被数字化,不仅可以匿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无须担心网络行为引发的后果,为此,前所未有的自由无疑会助长价值多元化。

在网络主体追求多元价值的同时,网络法律制度、道德规范所包含的一元主导也日益为人们所重视。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一元化的禁止性规范。道德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不同阶级有不同道德,但在一定时期内某一社会的道德也是相对统一的。另外,虽然网络信息内容、网络主体价值取向具有多样性,但是各国政府都在努力唱响网络文化主旋律,努力促使网络主体价值取向与现实社会主流价值取向趋于一致。网络社会价值多元化与网络规范一元化之间的矛盾斗争,是网络社会自由与规范矛盾的表现之一。

2.民主与集权

网络民主源于网络自由。网络自由为网络民主提供了最基本的前提——平等。彰显个性、自由开放的网络社会,突破了传统社会的诸多限制,使信息共享、言论自由、对话平等成为现实,大大增进了社会民主。网络民主对集权体制提出了严峻挑战。正如尼葛洛庞帝所言:“我所看到同样的分权心态正逐渐弥漫于整个社会之中,这是由于数字化世界的年轻公民的影响所致,传统的中央集权的生活观念将成为明日黄花。”[3]但是,网络社会也是由人所构成的,在此空间中也不存在绝对的自由。为保障大多数网民的自由、平等,在网络信息发布、传播、共享过程中,人们也必然应当遵守共同的规范,以保证网络正常秩序,保障网络安全,防止网络失范。由此观之,网络自由与规范的基本价值冲突,也体现为民主与集权的较量。

3.个体与社会

网络自由既包括网民的个体自由,也包括一切个体的同等自由,这是网络自由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权利与义务共生,自由也需以承担相应的责任为前提。网络自由既体现为网络主体的言论和行为自由,也体现为维护公共利益、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尤其是隐私的责任和义务。“但由于每个人的先赋条件不同,做事的能力不同,各自人生机遇不同,这些都是一种无法加以先行规定的因素。所以,虽然人们在行为中都没有违反自由的原则,最后结果就会形成相当严重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累加到一定的程度,就可能造成人们之间严重的对立和冲突,导致社会的动荡。于是,社会为了保持秩序和稳定,就需要防止不平等的扩大,因此就需要限制一些人的自由。”[4]网民在网络社会中实现自己的自由权利时,如果缺乏规范的约束,就可能影响其他网络主体的正当权益,就可能破坏安定、有序的网络社会秩序。比如,个别商家为了牟利,泄露网民个人信息,这就侵害了网民的隐私权等权利,从而危及整个网络社会。这就要求必须同时保护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这就需要构建相应的规范来约束个人行为。网络个体与社会之间的这种对立统一关系,也是网络自由与社会规范价值冲突的体现。

(三)正确应对网络社会中的矛盾冲突

网络自由是网络社会的价值目标,但是由此引起的网络公德失范问题却已经危及网络社会的自由、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现实社会的稳定与安全。事实上,网络自由与网络规范是网络社会存在并且能长足发展的基础,它们之间是辩证统一的。“自由是接受规范引导的自由,规范是保证自由更好实现的规范。”[5]我们必须要正确对待并努力处理好网络自由与规范这对价值的冲突。

自由是人们千百年来孜孜以求的价值目标。网络自由亦是网民的不懈追求。网络自由是在网络技术基础上实现的自由,伴随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社会打破传统社会中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阶层等界限,创造了更广阔的自由空间,让网络主体享受到了空前的自由。与此同时,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赌博等犯罪行为以及网络语言污染、不健康信息泛滥、侵害个人隐私等失范现象也是层出不穷。然而,传统的社会法律制度与道德规范并不能完全解决网络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这些新的社会问题。科学技术进步是无法阻挡的,它冲击过时的伦理与法律规范也是必然的,“我们的态度应该是,不是以陈旧的道德及法律规范去限制或束缚科学技术发展,而是让科学技术最新的成就冲破过时的伦理与法律规范,并以此相适应,建立新的伦理与法律规范,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又促进人类道德进步、法律完善”[6]。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完善网络社会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紧跟网络科学技术前进的步伐,及时解决不断涌现出来的新问题,规范网络秩序,实现网络社会的自由价值。同时,我们要注意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以及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做好网络社会法治普及的宣传,对广大网民进行普法教育,让他们能够知法、懂法,从而主动提高自己在网络环境下的法律认识和意识,自觉在网络法律规范范围内活动。

网络的发展取决于网民。开放的网络使得网络管理具有强烈的自治特征。诚如戴森所言,网络“也把自我治理、自主思考、教育后代、诚实经商以及同其他公民一起设计我们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规则的责任交给了我们”[7]。维护网络正常秩序,保障网络自由,必须增强网络行为主体的自律意识,使其自觉地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主动将网络道德纳入自己的思想意识体系。自觉坚持公平、正义、和谐、诚信等价值,努力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以实现最大限度的网络自由。


注释

[1]魏钢,代金平,陈纯柱.信息文化的涵义和特征探析.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9(2):6065.

[2]李淑梅.罗尔斯的自由观:自由与平等结合.求是学刊,2005,32(3):43-48.

[3]尼古拉·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胡泳,范海燕,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270.

[4]马俊峰,宁全荣.公正概念的价值论分析.教学与研究,2008(4):4954.

[5]彭立群.自由与规范相统一的哲学反思.齐鲁学刊,2008(1):70-74.

[6]代金平.高科技发展的伦理与法律规范.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3.

[7]埃瑟·戴森.2.0版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胡泳,范海燕,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