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引言——为什么要重视刑法解释
现代法学形成的一个共识是,无论立法者多么充满理性和睿智,他们都不可能像万能的上帝那样全知全觉地洞察立法所要解决的一切问题,也不可能基于语言的确定性和形式逻辑的完备性,而使法律的表述完美无缺、逻辑自足。作为立法活动产物的法律文本,不可避免地具有规范性、抽象性、静态性、孤立性等诸多特点与滞后性、开放性、模糊性、不确定性等诸多局限,不能自动地与呈现具象性、动态性、复杂性、牵连性的个案事实形成恰当的对应关系。法官在适用法律处理个案时,不可能如自动售货机般地投入法条和事实,径直输出法律判决。相反地,法律的意蕴只有通过法官对法律的理解、解释和适用才能表现出来。“法律规范的被适用实际就是法律规范的被解释。从哲学上看,法律规范是抽象的东西,诉讼案件是具体的东西,抽象和具体具有同一性,但也有差异。法律规范基本上是过去的经验总结,诉讼案件是现在的事实情况,过去和现在虽有联系,但也存在不同之处。这就是适用法律离不开解释法律的道理。”[167]法律解释既然不可避免,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认识解释以及怎样解释。
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具有渊源深厚的规范注释传统,我国司法机关也积累了丰富的适用解释经验。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刑法解释论的基本共识尚未生成,刑法解释规则仍然莫衷一是,刑法解释论与一般法律解释论有何共性,又有何特殊性?刑法解释是否只能是一种探明立法原意的包摄技术,抑或兼具创制新的罪刑规范的功能?刑法解释是要探究立法者制定刑法当时的立法原意,还是要发现刑法文本现在应有的客观意思?刑法解释应当由谁以什么方式、按什么顺序来进行,又应当遵循什么样的解释规则?……这些刑法解释共识与刑法解释规则的阙如,不仅致使刑法理论探讨和刑法适用过程中对刑法文本语词含义的学理解释和适用解释在许多情况下根本无法达成共识,而且严重影响了我国刑法适用机制的正常运作和刑法适用的实效。因此,在刑法典已经相对完备、刑事法治进程已经启动的当代中国,如何回答和解决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刑法正确适用特别是刑法运作机制顺畅的一个越来越突出的焦点问题,也必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一个新的增长点。[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