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社会建设的基本内涵
(一)社会与社会建设
社会是特定范围的人,在共同物质生产、日常交往中形成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统一体,社会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依托,与人类相伴而生,社会是人的社会,人也是社会的人,国家、阶级都可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消亡,而社会则与人类同命运、共始终。在整个自然界,人是万物之灵,具有思维能力、语言能力、文字能力、学习能力和生活依赖期(童年时期离不开父母和养育者的关怀与照顾,提供了充分社会化的机会),所以人类能够实现文化、规范、习俗、准则的延续,这就是社会传承。个人和社会是对立和统一的关系:个人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没有人,便没有社会;社会反过来又制约着人的行为,成为人的对立面。依照其涵盖范围,社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是指整个人类的全部生产生活所构成的有机统一体,包括经济系统、政治系统、社会生活系统和思想文化系统,与自然环境相对;狭义的社会是指局部的人类生产生活所构成的有机统一体,与整体社会相对。胡锦涛指出:“现在人们讲‘社会’这个概念,往往有多重含义,一是从社会形态、社会制度层面讲的;二是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层面讲的;三是社会事业、社会管理层面讲的。”[1]
关于社会建设概念的阐述,学术界有多种观点。陆学艺认为:“所谓社会建设,是指按照社会发展规律,通过有目的、有规划、有组织的行动,构建公平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增进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福祉,优化社会结构,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现代化的过程。这就要以改革社会体制为中心环节和突破口,着力推进社会建设,逐步实现社会现代化。”他提出:“社会建设的目标就是建设社会现代化,实现社会和谐、进步。”[2]丁元竹指出,现阶段我国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应当是,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建设的基本规律;制定社会建设的基本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社会建设的主体;合理配置社会资源,追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和社会质量的全面提高。社会建设的基本制度包括社会保障、社会事业建设、社会分配、社会就业、社会管理、社会福利、公共安全等内容。[3]关信平等则更具体化地对狭义社会建设的内涵进行了科学阐述,认为:“社会建设的内容包含了建立合理的分配及再分配制度以优化社会结构和协调各社会阶层的利益关系,建立合理的社会流动机制以促进社会开放,加强社区建设和社会组织建设以建立有序的社会,加强社会事业建设以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以满足基本的民生,加强社会安全体制建设与社会管理体制建设以提高社会运行效率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4]卢汉龙认为,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结为各类社会事业,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公共职能以及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社会建设可以分为宏观公共权力领域的社会建设和微观私人生活领域的社会建设。前者侧重于社会治理,包括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建设;后者侧重于社会管理,包括个人价值观调整、主体间利益协调等市民社会的建设。[5]郑杭生认为,广义的社会建设指整个社会的建设和管理,即包括政治子系统、经济子系统、思想文化子系统和社会生活子系统在内的整个社会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狭义的社会建设,则着重指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各子系统并列的社会子系统的建设。[6]原民政部部长李学举认为,社会建设主要是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社会事业、完善社会功能,构建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7]综上所述,社会建设就是特定社会条件下的人或组织,为了营造、改善生存发展条件而进行的更新或创制活动,其主导者一般是政府,但离不开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
社会建设有层次性:第一层次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铁路、公路、桥梁、公立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环保机构、水利设施、体育场馆等。第二层次是社会群体建设。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社会是由众多子系统所组成的大系统,这些子系统就是社会群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间接的,而与群体的关系则是直接的,个人通过群体参与社会生活,在促进人与社会的结合以及维持社会存在方面,群体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如果群体能充分发挥作用,进而引导个人遵守社会规范,社会就可以达到稳定状态。社会的稳定有赖于群体间的有效合作。如果社会群体力量过强,且能影响个人的思想与行动,那么社会的作用就会减弱,从而妨碍群体间的调适和整个社会的凝聚力。社会群体一般包括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城乡社区、中小企业等。第三层次是保障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制度是人类在某一历史时期,依据特定条件和价值目标确立的、具有稳定性的社会规范体系及与之配套的机构设施,一般包括观念原则、规范体系、履行规范的群体或组织、配合履行规范的机构与设施。邓小平曾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我们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8]古往今来,任何国家社会建设的关键都在于营造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指的是一种合理的社会状态,它包括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所谓权利公平,是指公民的权利不因职业和职位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其合法的生存、居住、迁移、教育、就业等权利能得到同等的保障与尊重。所谓机会公平,是指公民能普遍地参与社会发展并分享由此而带来的成果。所谓过程公平,是指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项活动的过程公开透明,不允许某些人通过对过程的控制而牟取不当利益。所谓结果公平,则主要指在分配上兼顾全体公民的利益,防止过于悬殊的两极分化,以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正义的内涵与公平存在若干重叠,但它更多地指向社会的是非观及荣辱观。它呼唤社会正气,谴责歪风邪气,与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更是水火不容。公平正义是古往今来人们衡量理想社会的标准之一,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价值取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如果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如果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甚至导致更多不公平,改革就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综合施策,努力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