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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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规制平行进口的法理依据

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授予权利人商业利用知识产权的独占权,包括知识产权产品的生产权、销售权等。所谓“独占”,是指权利人不仅可以控制产品的生产和首次销售,而且可以控制产品随后的销售、出租或者进口。然而,如果权利人的权利过于强大,就会阻碍这些产品的流通,从而导致社会承受创新利益的过高成本。为了调整两者的冲突,平衡两者的利益,就必须对这种独占权作出一定的限制,由此在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确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对知识产权加以一定的限制,比如权利穷尽原则、默示许可理论。

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而言,平行进口涉及权利人权利行使问题;从平衡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而言,平行进口涉及对知识产权人权利的限制问题。现行各国及各地区对于平行进口的问题,采取三种态度:一是允许;二是不允许;三是有条件的限制。这三种态度即是通过适用上述不同的法律原则得以体现。

对于平行进口而言,虽然是国际贸易问题,但因涉及知识产权产品的贸易,所以,权利穷尽原则、默示许可原则、进口权理论被引入这一领域,各国又在实践中创设了适用于平行进口的国内穷尽、国际穷尽、修正国际穷尽等等一系列的演绎的原则或者理论。这些法律原则尤其是权利穷尽原则的运用,在判定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各国正是基于由这些法律原则、理论形成的判例法或成文法规制着平行进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