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功爵制研究(増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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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功爵制在秦人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自商鞅变法建立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之后,历经惠文王、武王、昭襄王、孝文王、庄襄王五世不断发展、完善,到秦始皇统一后,遂确定了非常完备的二十等军功爵制。在秦代,人们的政治地位和生活待遇,几乎决定于有爵无爵及爵位的高低。

通过对汉简的研究,我们知道在汉代的户籍制度中,人们有无爵位及爵位的高低,是户口登记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原始资料见《居延汉简甲乙编》。拙著《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七章《从户籍制度看秦汉的阶级》对汉简中的户籍制度有专门论述,请参阅。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秦的户籍简文,对于秦代的户籍中是否登记爵位,尚无实物证明。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秦人对军功爵制的重视,超过汉人,秦代军功爵制的实际价值和作用,也超过汉代,而汉代的户籍制度是承袭于秦代。由此,我们有理由断定,在秦代的户籍制度中,也必然规定载有爵位及爵位的级别。另外,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的研究中,我们发现,在秦代的治狱文书中,凡是涉及与案件有关人员,不论是罪犯、受害者或是证人,都要写明有无爵位和爵位的级别。仅以秦简《封诊式》(治狱案例)为例,在这一组治狱文书中,共有二十三个案例,涉及的罪犯、受害者和证人共四十七人,其中有爵位者九人,无爵位者三十一人,身份不明者七人。在有爵位的九人中,公士八人,五大夫一人。身份不明者,是由于涉及的对象来历不明,无法查清其政治面貌。

根据《封诊式》中所记载的情况,可以看出无爵位者多于有爵位者;在有爵位的人中,低爵位又占绝大多数。为什么会是这样?我认为在秦代,必须立有军功、事功的人才能获得爵位,政府不轻易赐爵、卖爵。理由如下:第一,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始皇四年,“天下疫,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史记会注考证》曰:“纳粟拜爵始此。”又引徐孚远曰:“秦人重爵,除吏复家,故不轻赐爵。汉则赐民矣,然亦稍轻,不得为吏也。入粟千石,比一首级,其重爵可见。”根据以上论述,可知在《封诊式》中,有爵人少于无爵人,是符合秦代实际情况的。第二,《封诊式》中所涉及的对象,多为下层社会中人,特别是罪犯多属无业游民,在这一类人中,有爵位的人少是可想而知的。第三,基于第二项理由,在这一类人中间,高爵者占绝对少数,也是不言自明的。同时,由于拥有爵位的人属于特权阶层,在一般刑狱案件中,当然也很少会涉及他们。第四,从《封诊式》的记载中,可以看到在秦的官府文件中,对于有无爵位和爵位的高低级别也有清楚的反映。由此可以推断,在秦代的户籍制度中,也必然和汉代一样,登记有官职和爵位。

在秦的官府文书中,为什么一定要注明有无爵位和爵位的级别?因为在当时,这表明人们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待遇,有无爵位,都明显不同。秦在商鞅变法时确定两条原则:“劳大者其禄厚,功高者其爵尊”;“有功者荣显,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这两条原则就确保立有军功而拥有爵位的人,在社会上享有特殊的尊荣和优待。虽然高爵与低爵的待遇有极大的差别,但有爵者的地位优于无爵者,这也是肯定的。

秦的军功爵制前后虽有变化,但高爵与低爵的界限基本是一致的。七级以上是高爵,属于秦的中、高级官吏和贵族的爵位,享有赐田宅、庶子、食邑等特权;七级以下是低爵,其地位虽无高爵荣显,但也享有当下级官吏及赐田宅,免除赋役,赎刑减罪、免罪和在生活方面的优待和照顾。本题所要探讨的实际对象,主要是军功爵制中低级爵位的待遇问题,因为低爵的政治地位、生活待遇问题弄清楚了,高爵所拥有的特殊地位,也就不言而喻了。

一、有当官为吏、乞庶子的特权

《韩非子·定法篇》说:“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韩非子这段话,是指商鞅变法时确定的一种奖励军功的原则即计首授爵原则。按此原则规定,凡有军功的人,不仅能得到爵位,而且还可以得到与爵位相适应的官职。根据秦代历史考查,秦政府没有执行,也不可能执行这一原则,因政府根本没有那么多的官职让获得爵位的人去就任。另外,韩非子所说的五十石、百石之官,实际是服杂役的小吏。这说明获得低爵的人,只能为吏,不能当官。据《汉官旧仪》记载,在汉代,只有获五大夫以上高爵的人才能当官,即所谓“赐爵九级为五大夫,以上次年德为官长、将率”。在秦代,七大夫以上为高爵,那就是说,秦代必须拥有七大夫以上爵位的人,才能任官长、将率。

《睡虎地秦墓竹简·内史杂》记载说:“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这条资料是说政府任用官佐,必须用壮年以上的人,不要任用刚够兵役年龄而没有爵位的士伍。过去对士伍有一种错误的理解,认为是专指军人犯了错误而被夺爵的人。《睡虎地秦墓竹简》确切地证明:在秦代,凡是没有爵位的人,皆称为士伍。士伍在获得爵位前,不用说当官,就是要当一个佐吏也是困难的。由于当官为吏,首先必须有爵位,故有“秦人重爵,除吏复家”《史记会注考证》卷六《秦始皇本纪》引徐孚远曰。之语。

《商君书·境内篇》说:“能得爵(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入)兵官之吏。”这就是说,得爵位的人,同时也可以得到田宅,而且还可以推荐一名庶子为“兵官之吏”。不言而喻,得爵者本人当官为吏是不成问题的。关于庶子与有爵人的关系,《商君书·境内篇》说得比较清楚:“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从这段文字看,有爵者与其庶子所建立的是一种主从隶属关系,平时庶子每月要给主人服六天劳役,战时则随有爵者参军服役。主人立了军功增官晋爵,还可以推荐一名庶子到军队和政府去当小吏。

秦有“有功无功相事”《韩非子·初见秦篇》。《战国策·秦策》“功”作“攻”,误。俞樾解“事”为“治”,略备一说。之法。孙诒让在《扎》中解释说:“谓秦法上功,使无功之人为有功者役也。”他还引证《荀子·王制篇》关于“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及《荀子·议兵篇》关于“秦法云:“攻赏相长也,五甲首而隶五家”的话,来论证他的解释是正确的。有功者指有爵者,无功者指无爵者,无爵的庶子给有爵者服役。“五甲首而隶五家”,都是根据“有功无功相事”之法行事,是有爵者与无爵者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体现。

过去只知道秦有“有功无功相事”之法,《睡虎地墓秦竹简·封诊式·黥妾爰书》又说明高爵可以役使低爵、低爵可以给高爵当家吏的史实。如“某里公士(一级爵)甲,缚诣大女子丙,告曰:‘某里五大夫(九级爵)乙家吏,丙,乙妾也。’乙使甲曰:‘丙悍,谒黥劓丙。’讯丙,辞曰:‘乙妾也。’毋它坐”。这条资料是说,某里公士甲,是某里五大夫乙的家吏。五大夫乙让公士甲捆缚乙妾妇女丙,去告官,请求黥劓丙,理由是妇女丙泼悍。官吏审讯丙,答复说是乙妾。没有触犯其他刑律(无前科)。这个案例说明两个问题,一是说公士甲是五大夫乙的管理家务的家吏;二是说明秦已有黥劓奴隶告官的规定,而告官不需要主人出面,由家吏出面即可。

以上讲的是有爵人可以役使无爵人,低爵人可以服侍高爵人,但反过来,高爵人即使罢官,也不能给低爵人当仆隶《商君书·境内篇》:“其狱法,高爵訾下爵级,高爵能(罢),无给有爵人仆隶。”,以此类推,有爵人当然更不能给无爵人服役。

二、可以赎罪、减刑、免刑

秦代的有爵位者不仅享有当官为吏、乞养庶子等特权,而且还享有赎罪、减刑、免刑的优待。《商君书·境内篇》说:“其狱法……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汉官旧仪》则说:“秦制二十级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有罪各尽其刑。”这两条资料都是说有爵位的人可以赎罪、减刑、免刑的事例。《商君书·境内篇》是说有二级以上爵位的人,犯了罪要受降级处分;有一级以下爵位的人,犯了罪就要取消他的爵位。高敏对此有过很正确的解释,认为前者属于“降爵赎罪”,后者属于“以爵赎罪”。高敏:《云梦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80页。《汉官旧仪》的资料是说,获得一级以上爵位的人,有罪要减刑,到五六十岁就免役退休,而没有爵位的士伍,犯罪要按律服刑,到六十岁才免役退休。在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商君书·境内篇》资料,是商鞅变法时定下来的条文,《汉官旧仪》的资料,是追述秦时旧事,可能是秦统一后的律文。因为商鞅变法时建立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在一级以下还有一级爵位,故有二级以上,一级以下之分。秦统一后的二十级军功爵制,一级以下再无爵位,故只说一级以上。但两者的基本精神还是一致的,都说明秦政府对有爵者、无爵者,在判刑、服役方面是不同对待的。有爵者可以减刑、免刑,并减少四年服役期,无爵者是有罪“各尽其刑”,服役年限还多四年。两相对照,有无爵位其待遇大不相同。

新发现的云梦秦简,也证明在秦代有爵人享有减刑、免役和赎罪的优待。《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将上不仁邑里者而纵之,何论?当系,坐如其所纵,以须其得,有爵作官府。”这条资料就是说:押送犯人的人,把被押送在乡里作恶的罪犯放走,应如何处理?答复是:应当抓起来,按他所放走的罪犯那样,拘禁劳作,直到把逃走的罪犯捕获为止。但是,押送者是有爵位的人,可在官府服役。同样是放走犯人,对有爵位者处理就轻,对无爵位者处理就重。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还有一条资料说:“内公孙毋(无)爵者当赎刑,得比公士赎耐不得?得比焉。”这条资料是问:没有爵位的宗室公孙犯罪,应当判处赎刑的,可否像公士那样,减判为赎耐?答复是:“可以。”这说明无爵位的宗室公孙,在减刑方面也只能享受到一级爵公士的待遇,言外之意,对于无爵位的黔首,那当然就要按罪判刑了。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中的《司空律》有一条律文说:“公士以下居赎刑罪死罪者,居于城旦舂,毋赤其衣,勿枸椟欙杕。鬼薪、白粲,群下吏勿耐者,人奴妾居赎赀责(债)于城旦,皆赤其衣,枸椟欙杕,将司之;其或亡之,有罪。”这条资料很能说明问题。获有公士以下爵位的人,可以用劳役作抵偿来赎刑、赎死。他们服劳役时,虽然和城旦舂的犯人住在一起,但却不穿红色囚服,不加木械,不带黑索和胫钳。但是,鬼薪、白粲、群下吏而不加耐刑的人,以及私家奴隶被用以抵偿赀赎债务而服城旦舂劳役的人,则要穿红色囚服,施加木械,带黑索和胫钳。前者犯的是重罪、死罪,由于他们是有爵位的人,就可以不穿囚服,不带刑具;后者是犯轻罪或替主人以劳动抵债的奴隶,由于他们没有爵位就要惨受酷刑。两者的待遇相差竟是如此悬殊,不能不令人感到惊异。其理由只有一个,即秦政府有意突出军功爵制的价值,以达到军人为获得爵位而卖命疆场的目的。

在秦简中,还有四条关于有爵者的判刑资料,由于它没有和无爵者的判刑情况相对比,难以判断其减刑的程度,但从其量刑的精神来看,也有减刑的含义。兹列举于下:


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卒岁,责之。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29—130页。


这是专门对付游士的一条律文。对于外来游士,如果没有居住凭证而留居,所在县要罚一甲,住满一年的就要责罚。有人帮助秦人出走者,削去名籍(即取消公民权),上造以上,罚为鬼薪(三年刑),公士以下刑为城旦(四岁刑)。这说明爵位高者刑轻,爵位低者刑重。同样犯的是一种罪,上造以上判三年刑,公士以下就判四岁刑。以此类推,没有爵位者,当然判刑更重。

可(何)谓赎鬼薪鋈足?注1可(何)谓赎宫?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赎宫。其他罪比群盗者亦如此。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00页。

注1鬼薪鋈足: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注释:“鋈(wò),沃,读为夭,《广雅·释诂一》:‘折也。’鋈足,意为刖足。一说,鋈足应为在足部施加刑械,与足、足类似。”总之鬼薪鋈足,是指被判服三年鬼薪刑的同时,另外加上鋈足(刖足或足、足)的处罚。

这是《法律答问》中的一条资料,提出的问题是:什么叫鬼薪鋈足?什么是赎宫?答复是:属于纯血统的少数民族的君长,拥有相当于上造以上爵位者,有罪应予赎免。如果群聚为盗,就判为赎鬼薪鋈足。如果犯有被判为腐刑的罪,就为赎宫。其他犯有与群盗相同的罪,也照此处理。《后汉书·南蛮传》记载说:“及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民爵比不更,有罪得以爵除。”如果把《后汉书·南蛮传》的资料,与《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的条文联系起来研究,可以证明秦的军功爵制在少数民族地区确已推行。同时还可以说明,在秦代,凡是获有上造、不更以上爵位的人,不论是秦人还是少数民族,皆可以用爵位(可能还要加上一些财货)赎罪。


大夫甲坚(,鞭也)鬼薪,鬼薪亡,问甲何论?当从事官府,须亡者得。今甲从事,有(又)亡去,一月得,何论?当赀一盾,复从事。从事有(又)亡,卒岁得,何论?当耐。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06页。


这条资料是说明大夫甲三次犯罪而受处分的情况。第一次,大夫甲鞭打鬼薪(三年罪犯),致鬼薪逃亡,问甲应处何罪?答复是:罚在官府服役,直到把鬼薪抓获为止。第二次,大夫甲在服役期逃亡,一个月后被抓回来,问甲应处何罪?答复是:罚一个盾牌,继续在官府服役。第三次,大夫甲在服役期又逃亡,一年后被抓回来,问甲应受何处分?答复是:判以耐刑(两年刑)。这个一犯再犯连犯三次的罪人,如果不是拥大夫爵位,而是一名士伍,那就会判以重刑。


有兴,除守啬夫,叚(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从令,赀二甲。同上书,第127—128页。


这条资料说明,在战争期间征发军队,任命为留守的代理啬夫和佐吏,爵在上造以上不服从命令,罚两副铠甲。战争是非常时期,军令森严,不服从命令者,若不是有上造以上的爵位,当处以重刑。

以上所引资料足以证明,凡是有爵位的人,皆可以享受赎罪或减免刑罚的优待;如果是没有爵位的士伍,则一律要按罪判刑,决不宽贷。爵位在秦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三、可以免除亲人的奴隶身份

秦代的《军爵律》有如下规定:“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93页。这条律文有三层意思:第一,拥有爵位的人,可以退还两级爵位,赎免身为奴隶的亲生父母一人为庶人;第二,隶臣因斩首立军功而获得公士爵位者,归还公士爵位,用来赎免现为奴婢的妻一人为庶人,是可以允许的;第三,工奴隶立有军功,或别人斩首代立军功,皆可以赎免为工匠。如果他因受过肉刑身体已残废,可以为隐官工。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注释:“隐官工,据简文应为在不易被人看见的处所工作的工匠。”(第93页)这条律文的规定,和《墨子·号令篇》所说的“其不欲为吏,而欲以受赐禄,若赎出亲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许之”的精神完全一致。这说明历史文献和新出土的秦简,都证明在秦代拥有爵位的人,可以用爵位赎免亲人为奴婢者一人,这也是对有爵位者的优待和重视。

秦简中还有一条允许无爵百姓赎免亲人为奴婢的律文:“百姓有母及同牲(生)为隶妾,非適(谪)罪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赏(偿)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或赎(迁),欲入钱者,日八钱。”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91页。这条律文的意思是说:无爵位的百姓,有母亲和同胞姊妹为隶妾者,不属于流放罪,有人自愿戍边五年,而不算作服军役的时间,用来赎免一位隶妾亲人为庶人的,可以允许。有人想纳钱赎免流放罪人,每八钱可以顶流放犯人的一个流放日。如果用这条资料与前面有爵人以爵位赎免隶臣妾身份的规定相对比,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有爵人的一级爵位,就等于无爵人的五年戍边时间或若干千钱。如果五年役期,每天以八钱计算,就是一万四千四百钱,这是无爵人难以承受的负担。

四、生活上的优待

秦代官吏出差,都要住在官办的传舍(招待所)里,传舍对于住宿的各级官吏及其随员,根据有爵无爵及爵位高低,按规定供应不同标准的伙食,这个规定当时称为《传食律》。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还保留有三条《传食律》简文,使我们可以粗略地了解到秦政府对于有爵位、无爵位的各级官吏及其随员、仆隶在出差时给予不同的生活待遇。


御史卒人使者,食稗米半斗,酱驷(四)分升一,采(菜)羹,给之韭葱。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从者,食(粝)米半斗;仆,少半斗。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01页。


如果不看到这条律文,我们真是想象不到,秦政府对出差官吏的生活待遇会有这样详细而具体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御史卒人”,应是郡监察御史的属员。供应这类使者的伙食标准:每天供应稗米(细米)半斗,酱四分之一升,有菜有汤,并供给韭菜。据《睡虎地秦墓竹简》译文,认为这是每餐的供应标准,恐不确,因为一个人每餐很难吃下半斗米(合一市升)和四分之一升酱,故解释为一天的供应标准比较合适。对于有爵位的使者,自官、士大夫(五级、六级)爵以上,按其爵位级别供应不同的伙食。对于使者的随员每天供应粝米(粗米)半斗,仆人供应粝米三分之一斗。《传食律》说明,秦政府对各级官吏出差的生活标准,差别很大,等级森严。特别是对于仆隶,只供应少半斗粝米,按少半斗即一斗的三分之一。秦斗一斗合今二市斤,三分之一斗,尚不足一市斤。这是仅仅能维持人的生命的供应量。这条《传食律》简文有个很大的遗憾,即对“官士大夫以上”的官吏生活供应标准没有交代清楚,只说“爵食之”,即按爵位级别供应伙食。可以肯定,对于“爵食之”会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可惜没有保存下来,也只能望之兴叹。不过,可以肯定的是爵位越高,其生活待遇就越好,而级与级之间的差别也就越大。


不更以下到谋人,稗米一斗,酱半升,采(菜)羹,刍、稿各半石。宦奄(阉)如不更。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02页。


这条律文是专指对不更(四级爵)以下到谋人(三级爵)谋人:按秦二十级军功爵制无此爵名,《睡虎地秦墓竹简》注释认为:“谋人,据简文当为秦爵第三级簪褭的别称。”(第102页)应该说这种解释是没有根据的,拙见以为谋人是官称,不是爵名。不过,从另一条《传食律》提到“上造以下”的供应情况来看,把谋人理解为相当于簪褭级别的官吏是可以的。一类官吏的出差生活待遇问题,并提到宦官的待遇与不更相同。如果把这条律文与前一条相比较,不更到谋人的伙食供应标准,恰好比没有爵位的御史卒人的伙食标准高一倍,稗米多半斗,酱多四分之一升,这说明有爵位与无爵位者的供应标准大不相同。


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粝)米一斗,有采羹,盐廿二分升二。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03页。


这是一条对上造(二级爵)以下至官佐及卜人、史(筮人)、司御、寺(侍)、府(掌管府藏的仓库管理员)等类人员的出差伙食标准的规定。在二十级爵制中,这是对有爵者的最低的生活标准。不更、谋人吃的是稗米(细米)、菜汤和酱,并供应刍、稿(供牲口的草料),说明不更、谋人有车有马,而上造以下的小吏,吃的粝米(粗米)、菜汤和盐,不供应刍、稿,说明这一类人不能骑马乘车。但是上造以下的小吏却比没有爵位的御史卒人及其随员、仆隶的伙食标准高得多。

以上所引三条《传食律》,向我们展示了秦代的传舍中六个等级的生活待遇:一是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的等级;二是不更以上到谋人的等级;三是上造以下到官佐一类人员的等级;四是御史卒人的等级;五是御史卒人随员的等级;六是仆隶。在第一等级中,可以肯定还会分出若干等级,由于没有具体记载,也就不好推测了。不过,仅从以上六个等级的生活待遇中,就可以看出来军功爵制在秦人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人们生活待遇的高低,与有无爵位及爵位的高低有绝对的关系。

秦代对于有爵人,不仅在出差时对其生活有些优待,在里伍编制方面也有所不同。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这样一条律文:“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17页。意思是说大夫人数少,是否应与其他人合编一伍,是否应受连坐法约束?答复是:“不应当。”这就说明有大夫级爵位(五级大夫至九级大夫)的人已成为超出一般人之上的特殊人物,至于拥有卿级、侯级爵位的人,那就是更高高在上了。由此可见,刘邦在汉五年五月的诏令中所说的:“异时,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汉书》卷一《高帝纪下》。确实是言之有据,并非虚构。

在秦代,拥有军功爵位的人,不仅生时享有种种优待和特权,在死后也享有殊荣。《商君书·境内篇》记载有树墓制度,就是专为拥有低爵的死者而制定的一种荣誉制度:“小夫死以上至大夫,其官级一等,其墓树,级一树。”小夫是军功爵制中一级爵公士以下的爵称,这是商鞅变法时制定的制度。这条资料说明,自小夫开始,死后可以在墓地栽树,一级一棵。小夫是公士爵下的一级,大夫是一级公士以上的第五级。小夫墓可栽一棵树,大夫墓就可以栽六棵。栽树越多,就越显示其荣耀。至于对拥有大夫以上爵位者为什么没规定其栽树制度,那当然另有更显赫、隆重的丧葬规定,可惜文献失传已无从揣度。总之,军功爵制关系到秦人生前死后的荣辱大事,故《汉官旧仪》说:“秦制爵等,生以为禄位,死以为号谥。”这种说法完全符合秦代的实际情况。

由上可见,军功爵制对秦人的政治地位、生活待遇都有实际影响和作用。拥有七级以上高爵的官僚、贵族,享有各种特权自不待言,就是拥有七级以下低爵的人,也可以享受到某些优待,得到一些实际利益,所以秦人对军功爵制是非常重视的。它在政治生活和军事行动中,都发挥了积极作用。秦国军队战斗力较强,应该说与推行赏罚必信的军功爵制,有一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