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第1辑)](https://wfqqreader-1252317822.image.myqcloud.com/cover/716/23668716/b_2366871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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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讼、好讼与国家司法模式![本文日文版为田邉章秀译《清代巴県銭债案件の受理と审判》,载〔日〕夫马进编《中国诉讼社会史の研究》,京都大学出版会,2011,收入本书时稍有修改。](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A1FEE3/12421594604605306/epubprivate/OEBPS/Images/note.png?sign=1738972307-UEiFUN4d1PZCtmDWoih3JKxQdnoz9eS6-0-961db1c5bc32e49205e33a51d4a2960d)
——比较法视野下的清代巴县钱债案件
随着学界对中国传统民事法理念及其运作实态的日益重视,结合档案资料来探讨这一问题、特别是有关司法程序,研究已渐趋深入
。同时,为了更深入理解中国传统法的特点,比较法的视角具有相当独特的作用
。本文以同治(1862~1874年)初年四川巴县钱债案件
的相关档案为中心,以案件的受理和审判为切入点,并以近代早期的英格兰法为参照,从诉讼程序的角度,重点探讨中国传统听讼中案件受理的特点及民事司法的“冤抑—伸冤”式形态相应的程序背景
。
之所以选取钱债类案件为例,是由于在“户婚田土”等其他类别的民事案件中,婚姻、继承以身份和家族关系为中心,而土地案件标的较大,二者在当时社会中的重要程度都较高,而且在制度上也更具有中国本土特色。债务纠纷特别是小额债务,相对于身份和土地案件而言,受重视程度相对较低,案件中牵涉的极端性冲突相应较少,因而更具有民事性;而且钱债类案件的法律关系较简单,制度上具有更强的普适性,更便于从比较法角度探讨司法程序的问题。而之所以选择近代早期英格兰法作为比较的参照系,是由于一方面其时代与研究所针对的中国清帝国基本相当,也尚未经历19世纪末的重大司法变革,保留着更多的传统色彩;另一方面,英格兰法在程序制度上与中国传统法的对比鲜明。与清代司法与结构类型更近似的同时代欧陆法的比较,限于篇幅,当另文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