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程定额管理
一、定额管理的组织形式
定额由各级定额管理机构根据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计算[1985]532号文件中,对有关定额进行了适当归类,并适当调整定额的分工。
1.把现行的一般通用建筑工程定额改为地区统一定额。地区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负责组织建设银行等有关单位,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制订,由计委、建委负责审批和管理,并报国家计委、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现行的专业通用、专业专用的预算定额改为全国统一定额。其中通用性强的全国统一预算定额由主编部门组织审定,由国家计委批准颁发,其余的均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2.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间接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制订、审批和管理。对于临时设施费、劳保支出,各专业有特殊要求时,经国家计委同意,可作补充规定。各项间接费定额均报国家计委备案。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编制原则、项目划分、项目内容、计算方法以及全国能够统一和必须统一的定额由国家计委制订、颁布和管理。除统一定额以外的其他具体费用定额,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订、审批、颁发和管理,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定额管理的任务
定额管理的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制订和解释定额,及时修订与生产实际不相适应的定额
各种定额反映的是现有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在保持定额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有关部门应根据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生产率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新技术和先进施工机械的采用,使定额在实践中逐步加以修改完善,淘汰那些在实际工作中失去存在意义的定额项目,补充某些反映新结构、新材料和新施工方法的定额项目,调整某些项目的定额水平,以适应现有的生产力水平,使定额合理。定额的修订可以是局部修订,也可以是全面修订,要根据需要来确定。在定额的制订过程中,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审定,从总的方面保证定额的及时性是非常必要的。
2.定额在执行过程中的审查监督
各类概预算定额和费用标准以及地区性的材料、设备的预备价格、单位估价表等,都有其一定的适用范围。采用干什么工程用什么定额的办法,结合专业特点补充制定的定额,应具体明确适用什么工程,以便有关单位采用;间接费定额与直接费定额一般应配套使用,执行什么直接费定额就采用与该直接费定额相适应的间接费定额;对于实行指标承包制的工程,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对各项定额可适当浮动;不同类型的工程及不同等级的施工企业,其所用定额和取费标准也不相同,不能张冠李戴;不该收取的费用或在实际工程中未发生的费用都不能列项计算。
3.对补充定额和补充单位估价表的确定
在制订定额时,虽然应尽可能地做到完善适用,但由于建筑安装产品的多样化和单一性的特点,在编制概预算时,有些项目在定额中没有,需要补充定额和补充单位估价表,由于缺少统一的计算依据,补充定额必须通过共同审定,使之尽可能地接近客观实际,以利正确确定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