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重大改革创新史略(197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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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用人机制创新张建武、李永杰:《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关系的演变及启示》,《特区经济》2003年第6期。该文认为,深圳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是由于所有制形式的多元化、生产方式的多元化、价值观念的变化、经济制度等因素的变化引起的,由此产生对传统劳动关系的扬弃和对新型劳动关系的需要。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初期,劳动关系主要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以行政属性为特征,否认产权主体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劳动关系。随着经济体制的变化,以往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围绕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决定劳动供给和需求,并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谈判,形成一系列的契约关系。

深圳经济特区从改革开放之初打破计划管理体制下劳动用工方面的统包统配制度开始,先后进行了一系列针对劳动用工制度、用人机制的创新试验。体现在:实施适应外商投资企业自主选择用工形式需要的劳动用工合同制,为探索“双向选择”的市场化就业机制而率先成立劳动管理总站、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劳动力管理,颁布我国第一个政府规章性质的劳动合同用工制度——《深圳市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成立国内第一家企业化经营的劳动力公司,率先成立劳动监察队伍,率先实行大学毕业生自主择业和就业单位双向选择机制,建成全国首家常设性人才市场。通过首部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创办国内第一家以中外合作形式组建的留学生创业园,成立首家服务外商驻深机构的劳务大市场,率先对部分工种推行“公共实训与技能鉴定一体化”试点,首次推行积分入户制度,率先探索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工作协调机制等。纪略如下。

1979年,深圳市劳动局先后成立劳动管理总站、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全市的外来劳动力管理。此举吸引了大量劳动力进入深圳经济特区,同时也带来诸如生活、工作安排和城市治安等问题。1979年3月,深圳市劳动局设立的劳动管理站除负责公开向内地招收工人外,还负责调派和管理这些劳务工。同时,广东、江西、湖南、贵州等省首先由民众自发组织,后来由政府出面成立各种劳务组织向特区输送劳动力(此后,广东省于1983年在深圳设立了省属的劳动管理站。继而,湖南省、江西省的劳动管理站也先后在深设立)。

1980年,深圳率先在深港合资企业竹园宾馆、友谊餐厅进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推行自主用人的劳动合同制。事实上,经济特区创办之初,港资企业已按其惯常做法私自“非法”招工。深圳对此采取默认态度,其原因是,1979年宝安县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后,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中释放出来,但因缺乏就业渠道而依然偷渡外逃,而港资企业就地招工不仅可缓解就业压力及增加农民收入,也有助于维持社会稳定。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后,大规模城市建设产生对劳动力的大量需求,但初期引进的港资企业对劳动力自主选择的做法与传统计划体制下统包统派的劳动用工机制形成矛盾。随着港资企业的逐渐增多及劳动力需求量的急剧增长,“私自”招工的影响逐渐扩大,这一矛盾也日益尖锐化。“深圳在私自招工,破坏国家劳动人事制度”的问题曾被反映到中央。此种情形迫使深圳(经请示并获得中央支持)断然采取公开向内地招收人才的做法。

1981年,《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通过,以法规形式确认了特区企业实行的劳动合同制。

1982年,深圳市对所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当年,这项改革逐步推广到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招收合同工一般由劳动服务公司和用人单位共同挑选,经过考核、审查、面试等环节,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并订立合同;允许合理流动,实行双向选择;企业对职工有选择权、试用权和辞退权),从而打破“统包统配”的“铁饭碗”就业制度,实行企业和劳动者的“双向选择”,逐步建立起市场化用工机制。

同年,劳动管理总站并入劳动服务公司;《关于对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干部给予优惠待遇问题的几项规定》颁布。同时,与劳动用工体制改革相配套,建立合同制工人的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制度。

1983年,深圳市颁布我国第一个政府规章性质的劳动合同用工制度——《深圳市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在国内率先突破固定工的传统体制王河:《深圳特区劳动合同制的探讨》,《社会科学》1983年第11期。该文认为,劳动合同制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实行责、权、利相结合,把用工合同制与经济责任制结合起来的一种新型的用工制度,是用工制度方面的一项带方向性的重大改革。。同年,省内外相关劳动部门开始设立驻深劳动管理站,协助深圳劳动部门对由辖地进入深圳的劳动力开展岗前培训,并进行组织输送、跟踪管理及解决纠纷等服务工作。

1984年,《深圳经济特区内部管理体制全面改革试行方案》颁布,将用工制度改革扩大到全社会。同时,深圳经济特区仍实行多种用工形式,即除了坚持劳动合同制外,还同时存在固定工和临时性用工等,以适应不同企业的需要。伴随着1983年、1984年《深圳市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关于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先后出台,改革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全社会,深圳经济特区的劳动用工全部向劳动合同制过渡,基本适应了多种所有制企业的用工需要。截至1984年5月底,全市已有303个单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招收合同制职工10052人。

同年,深圳市成立国内第一家企业化经营的劳动服务公司——深圳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深圳劳动力市场管理(1985年以前,内地劳动力通过各种渠道每年进入深圳特区企、事业单位的约4万人,形成一种无形劳动力市场。此后,进入深圳特区的内地劳动力逐年成倍增长,深圳市劳动服务公司应运而生,其专司劳动力输入、安排和管理之职);深圳市劳动局、公安局、工商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工商企业雇请外来人员的申报、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外来劳务工的管理工作。当年,深圳市人才服务公司正式挂牌营业。

1985年,深圳规定1982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固定工改为劳动合同制。对原有的固定工推行多种形式的合同化管理。同年,成立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外商代表机构雇员管理,引进境外高技能人才和先进管理,将内地劳动力资源输出国外和我国港澳地区。同时,对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

1986年,组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公开受理劳动争议案。同年起,相继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劳动合同见证制度。

1987年,《关于深圳大学学生求职就业的试行办法》发布,明确规定不再进行深圳大学毕业生统一分配,在国内率先完成大学毕业生向市场化就业的转变。同年,深圳市劳动局和市劳动服务公司举办第一次“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市场就业服务——首届劳务交流服务大会,求职者和用人单位代表直接见面,通过面试、初选、考核等环节后被招用为合同制工人。同年,深圳市开办综合性劳动市场,建立起以市、区劳动服务公司职业介绍机构为中心的劳动力供求网络。

1988年,深圳对外来劳务工以《深圳经济特区临时工劳动手册》进行管理,后改称为《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就业证》;同年颁布《关于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9年,深圳在国内率先成立劳动监察队伍,并把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有机结合起来,对企业用工、工资发放等行为进行监察,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1990年,深圳市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职业介绍所挂牌成立(1993年更名为市劳动服务公司职业介绍中心,从主要负责推荐待业人员的职业介绍所,变为对全市整个劳动力市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

1991年,《深圳经济特区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在国内率先实行自主择业、双向选择,毕业生和就业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新制度。同年,深圳建成全国首家常设性人才市场——深圳市人才智力市场。

1993年,《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发布,决定在国内率先取消企业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并打破工人中固定工、合同工与临时工的界限,统称为“企业员工”。同年,在全市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对企业干部职工实行合同化管理,进一步确立了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和企业的用人自主权;颁布深圳经济特区第一项劳动管理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确立了劳动合同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设立“境外人员就业管理部”,实施境外人员在深就业管理;成立负责人事考试工作的专门机构——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

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通过,劳动合同制成为深圳企业最主要的用工形式;同年颁布《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

1995年,深圳市劳动部门正式受理特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

1996年,深圳市成立企业高级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

1997年,首部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通过,为劳动者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提供客观依据,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同年,深圳市女子就业市场开业。深圳市人才大市场在国内较早设立人才测评部,并成立文凭验证中心。

1998年,撤销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市人才大市场,成立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年颁布《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人才引进给予政策倾斜;成立市高新技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此外,服务中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人才的深圳市高级人才市场投入使用。

2000年,《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实施办法》发布;出台《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国内第一家以中外合作形式组建的留学生创业园——深圳市留学生创业园有限公司成立(深圳市留学服务中心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服务中心、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和美国籍华人科技工商协会海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联合创立);成立首家服务外商驻深机构的劳务大市场。

2001年,《关于调整引进人才若干政策的通知》出台,取消人事计划单列,取消引进人才指标单,取消调干考试环节及人才引进的地域限制等。

2002年,出台《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规范人才引进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结合人才存量、需求及结构等确定引进人才的专业和岗位目录。同年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出台《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关于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定期开展发布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的通知》及《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专门设立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建立和完善深圳市人才市场体系,依法规范和监管人才市场活动。

2004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打造人才资源能力培育中心。

2005年,颁布《关于改革和完善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通过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推动深圳市高级专家队伍建设。全市取消招调工统一考试,有高级专业资格证书者就业后可申请招调入户深圳。

2006年,颁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管理。

2007年,深圳市在盐田区开展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改革重点是: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立就业登记新信息系统,建立市、区、街道和社区四级就业登记体系,建立以劳动用工管理为基础的人口管理联动机制。当年,还建立了星级职业中介机构标准化管理模式,规范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

2008年,深圳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就业登记制度,以掌握全市就业人口总量、结构、分布及其变化趋势方面的信息,提高政府决策管理的及时性、预见性和准确性。

2010年,在全国率先对部分工种推行“公共实训与技能鉴定一体化”试点,探索建立简单小额劳动争议快速处理机制,首次推行积分入户制度。

2012年,探索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工作协调机制,推进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实体化。